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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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

食品外包装设计规范

食品外包装设计规范

食品外包装设计时应注意的法规政策(一)包装设计应包含的内容根据1993年2月2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产品质量的法》等法规的规定,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应当予以标明。

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必须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标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egiste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10.条形码——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明确规定,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都必须实行条码化。

(二)包装设计中的特别规定1.玻璃瓶装啤酒要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期,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上要求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

2.“鲜”字不能随便用新规要求:凡是经热加工处理的预包装食品,其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鲜XX”。

消费者常饮用的、被加温到75℃-80℃的巴氏奶和经过137℃瞬间加热消毒的常温奶都不能在称为“鲜牛奶”了。

例如:有些商家将只加入部分果汁的饮料称为“鲜果汁”,今后“鲜”字可能在多数果汁饮料的标签名称上消失。

3.“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等劝酒警示语要印上酒瓶根据规定,酒精浓度大于0.5度的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等包装上,要有类似于“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车”、“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酒警示语。

这次饮料酒标签要求标注警示语的规定,属于国家对产品的强制标准。

【食品包装国家标准】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食品包装国家标准】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食品包装国家标准】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XX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XX),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颁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进行包装。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类。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内包装标签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我们平时很经常会接触到包装,那么包装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产品包装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产品包装管理规定1. 目的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保证产品质量,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产品包装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3. 术语产品:指公司生产经分析合格的产品。

4. 职责4.1 生产车间负责产品的包装;4.2 仓储处负责包装物的验收和管理;4.3 供销处负责包装物的采购;5. 工作程序5.1 包装物的采购供销处根据公司采购计划采购包装物,供方必须是国家定点危险品生产单位,采购时应索取供方定点生产证书复印件和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证,具体执行《物质采购管理规定》。

5.2 包装物的管理5.2.1 包装物的验收采购的包装物经仓储处保管员和业务员按《物资入库管理规定》和5.1要求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5.2.2 包装物的管理包装物入库后,保管员应保持包装物存放场地整洁,不得与其他物资混放,防止发生化学污染。

5.3 产品包装5.3.1 固体产品的包装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危险品”标识、产品合格证。

5.3.2 包装管理:(1)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配备安全设施。

(2)包装时应按计量标准进行包装,误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3)保持包装场地的清洁,不得有杂物和其它化学危险品。

(4)包装厂房必须通风,保持空气清新,防止出现空气爆炸。

(5)规范码放,标识明确,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5.3.2 液体产品的包装5.3.2.1 对于液体产品包装容器,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腐蚀性物品”的标志。

5.3.2.2 产品储罐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并标识“腐蚀性物品”。

各国包装的要求和标准

各国包装的要求和标准
2.禁用的包装材料:禁止使用稻草做包装材料,如被海关发现,必须当场销毁,并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要求木制包装必须经过熏蒸、防腐等处理才能入境,否则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4.进口到美国的所有外国原产地的商品(或其包装)均须在一个显著的位置上用清楚易读、不可消除和持久的形式用英文把原产地加以标出。作为原产地标记,标出原产地英文名称即可.但前提是,该标记能清楚识别出原产地,须添上"__(国)制造"如商品到达最终购货人手中时带有直接包装,须向进口商或美国海关澄清,这种情况是否须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地.为避免结关时出现麻烦,另外建议就标记的方式和位置达成一致或批准。从2004年9月开始,在美国上市的肉类、鱼、蔬菜、水果等要在包装上标明原产地,要说明提供肉类的动物产于何地、饲养及生产过程;而到2006年1月,食品标签上必须注明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欧盟
1.欧盟发布的关于食品污染物的指令规定了食品中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和3-氯丙醇(3-MCPD)等污染物的最高限量,凡污染物含量超过要求的将被禁止进口
8.计量单位制
有的国家使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制(如国家单位制、英制、其它国家的计量单位等),出口的食品应符合该国的计量单位制,否则会被该国禁止进口。
阿拉伯
1.禁用的标志图案:六角星图案
2.使用文种的规定:销往阿拉伯地区的食品、饮料必须用阿拉伯文说明
3.港口规定:所有运往该国港埠的建材类海运包装,凡装集装箱的,必须先组装托盘,以适应堆高机装卸,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2吨。凡运往该港的袋装货物,每袋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否则不提供仓储便利,除非这些袋装货物附有托盘或具有可供机械提货和卸货的悬吊装置。
3.食品的成分说明:包括在生产和配制过程中使用并存在于最终产品的添加剂。成分标明的顺序是按原料的使用量由高到低列出,也就是说最主要的成分要放在首位。所注明的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食品所提供的热量,用千卡路里和千焦耳表示;二是基本营养成分的含量,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酸和纤维素等,用克或毫克表示;三是维生素和矿物质,用毫克或微克表示,并附有单位产品所含量占人类日需求的百分比,这些成分在食品标签上通常用列表的方式标明。

食品生产日期标注规定

食品生产日期标注规定

食品生产日期标注规定食品生产日期标注规定是为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权益而制定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关于食品生产日期标注的一些规定。

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

二、标注的内容1. 生产日期应标示年、月、日。

通常使用的日期格式为“年-月-日”或“年.月.日”。

2. 标注时应使用易脱落、难以更改的防伪标签或标记,以防止食品被更改或伪造。

3. 生产日期标注应明确,易于辨认,并确保持久耐用。

三、标注的位置1. 在食品包装上明显位置,一般在正面或反面的可见处。

2. 包装不允许覆盖、遮挡或模糊生产日期标注。

四、适用范围1. 所有经食品包装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罐装食品、瓶装食品、袋装食品等。

2. 部分易变质的食品,如鲜肉、水产品、蛋类等,应当标注生产日期。

五、异常情况标注对于特殊食品的生产日期标注,应注明异常情况,如冷藏食品的生产日期应标注为“冷藏食品,制品日期”或“加工日期”等。

六、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区别1. 生产日期是指食品生产的具体日期,消费者可根据生产日期判断食品新鲜度。

2. 保质期是指食品在一定条件下保持安全食用状况的时间期限,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能存在风险,消费者应避免食用。

七、示例标注1. 液态饮料: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5日2. 饼干:生产日期2019.10.303. 蒸饺:冷藏食品,制品日期2019年11月10日八、执法和监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标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总之,食品生产日期的标注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食品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注,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了解食品的生产日期,以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并避免食用过期食品。

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精心整理食品包装与法律法规包装是为了在流通中保护产品,帮助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称。

食品包装是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包装技术,把食品包裹起开,以使食品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保持器价值和原有的形态。

食品包装除了要具有包装的性能外还要具有良好的卫生安全性。

优点与问题并生,在食品包装带来方便和卫生的同时食品包装带来的危害也相继产生,针对不断产生的问题国家也制定并不断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包装的使用标准。

19日,所高,31针内缝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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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与法律法规包装是为了在流通中保护产品,帮助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称。

食品包装是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包装技术,把食品包裹起开,以使食品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保持器价值和原有的形态。

食品包装除了要具有包装的性能外还要具有良好的卫生安全性。

优点与问题并生,在食品包装带来方便和卫生的同时食品包装带来的危害也相继产生,针对不断产生的问题国家也制定并不断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食品包装的使用标准。

包装安全事件:各种包装材料中,纸被认为是卫生安全性是最好的,是可以再回收的环保材料,但在加工过程中的不标准使用添加剂还是会造成包装的安全问题。

如:2012年8月8日,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全国纸制品质量情况调查报告,称多品牌的包装物荧光物质超标。

“面桶、奶茶杯一般是双层,外层用纸差别大。

本次超标事件很有可能是使用了非食品级用纸、甚至是废纸”。

根据现行的QB/1014-2010,食品包装纸不应采用废旧纸和社会回收纸作原料,食品包装纸不应使用荧光增白剂或对人体有危害的化学物质。

其次是塑料,塑料的种类极多,单纯的塑料也有较高的卫生安全性,但由于不同包装容器的要求,在树脂中加入稳定剂、润滑剂、增塑剂等添加剂,在其与食品直接接触是会有有害物质进入使食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以及单体的污染。

如:2012年11月19日,某著名白酒品牌被爆塑化剂超标260%,中酒协表示塑化剂源自“塑料接酒桶、塑料输酒管、酒泵进出乳胶管、封酒缸塑料布、成品酒塑料盖、成品酒塑料袋包装、成品酒塑料瓶包装、成品酒塑料桶包装等。

”根据GB 9685-2008规定,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各添加剂在食品中的迁移量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终产物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具有规定检出限的检出方法不得检出。

即使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分无毒无害安全性极高,但由于食品包装所起到的作用各不相同,食品承装的工艺也不同,消费者在使用包装是也可能受到伤害。

如2012年8月25日,嘉定一男孩从冰箱拿出一罐冰冻百事可乐,开启瞬间发生爆炸。

因气体喷发力度大,罐口拉环直接划到孩子脸上,伤口很深直接穿透脸腮,在医院外缝31针缝7针。

诸如此类的包装还有充气饮料、充气休闲食品、啤酒等。

此外包装上印刷油墨也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

至于其他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如瓷、金属、玻璃等则会有重金属污染食品的问题。

一、《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

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1围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2.1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营养声称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

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含量声称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比较声称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修约间隔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食部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

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

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3.5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强制标示容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5可选择标示容5.1除上述强制标示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5.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3。

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和表C.4。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6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6.1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

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

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6.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6.3当标示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6.4在产品保质期,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围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包装的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录A 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附录B 食品营养标签的推荐格式附录C 食品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附录D 食品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三、《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

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四、《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8月1号起实施。

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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