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委鞍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市于2004年制定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规则对于规范政府工作、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执行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两次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对政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鞍政发〔2004〕30号)做补充规定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类会议(一)规范市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
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讨论、研究市政府系统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开展党内民主生活;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建立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一)保障设施场地。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二)织密服务网络。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到2024年,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三)加大扶持力度。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鞍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等部门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3日鞍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要求,确保到2018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严禁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切实保障外出务工、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新生儿童和农村妇女等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市公用事业局鞍山市60至6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市公用事业局鞍山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9]25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5
【实施日期】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市公用事业局鞍山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错
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龄办、市公用事业局《鞍山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鞍山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全市60至69周岁老年人实行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政策。
为保障该政策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老年人优惠乘坐公交车的人员范围
鞍山市常住人口以及具有暂住证的人口中,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持老年人优惠乘车IC 卡享受错时半价优惠乘坐公交车的优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
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3]51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1
【实施日期】2013.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3]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鉴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老龄委)组成人员工作变动,市政府决定对市老龄委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李德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孙慧芳副市长
副主任:杨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党委书记
王泓宇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军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鞍政办发〔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鞍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老龄委)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主任:李德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常务副主任:陈守义副市长副主任:梁然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军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邱晓伟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金晓霞市委老干部局局长马长青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解永孚市民政局局长张晓强市财政局副局长马晓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增祥市老龄办主任林大庆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委员:张士庸市直机关工委委员、工会工委主任秦好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董刚市民委副主任李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会主席胡恒月市交通委副主任周宝恒市服务业委副主任崔艳君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刘毅市旅游发展委副主任周国斌市教育局副局长毕群德市科技局副局长孟亚军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吕明辉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恩学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于涛市规划局副局长栗朝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宋桂兰市体育局副局长王东明市统计局副局长阚殿平市金融办副主任牛虹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展程市总工会副主席杨永峰团市委副书记姜秀珠市妇联副主席王世华市地税局副局长贾维民鞍山银监分局副局长张坤国鞍山军分区副政治委员市老龄委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负责老龄委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王增祥(兼)。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4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鞍山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鞍山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鞍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鞍山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今年是全市“十一五”规划实施的中期年,为确保顺利完成《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意义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是“十一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市人民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确保顺利完成《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加速经济隆起,构建和谐鞍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的内容和重点(一)分析评价《纲要》提出的主要指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进展情况《纲要》提出的主要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出口创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耕地保有量、总人口等。
对普遍关注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的进展情况,要进行重点分析。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鞍政办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鞍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加快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3〕27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0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就全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人事安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原则本《意见》适用于经市及县(市)区、开发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需要进行人事安排的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人事安排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自行消化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事业单位人员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二、人员划转成建制转企或整体划入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全部划转到企业,不再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转制企业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用工备案。
其他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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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委鞍山市老龄事业发
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5]108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02
【实施日期】200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委鞍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
知
(鞍政办发〔2005〕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老龄委《鞍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鞍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为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加速经济隆起,构建和谐鞍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及市委九届十次全委会和全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十五”时期老龄事业主要成就
“十五”期间,全市老龄事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基层,强化社区,服务老人,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市老龄办、台安县、铁东区被评为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老龄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一)老有所养得到基本保障。
全市城镇实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无当期拖欠,2004年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14.7亿元,年度增长10.5%。
城镇特困老年人实现了应保尽保。
以家庭养老为主、集体养老为辅的农村“三三制”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签订家庭赡养老人协议45666户,67780人;建设总面积6.43万亩的养老基地,筹集各类养老资金2793.66万元,发放养老补贴886.6万元。
企业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稳步推进。
(二)敬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全市调整完善了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9万多名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
投入福利彩票资金1200多万元,建成街道、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项目149个,室外体育健身广场120个。
社区建立了782个志愿者小分队,万余名志愿者为4558位孤寡、特困老人实行包户服务。
充分利用和整合资源,完善了以街道为中心、社区为基础的敬老服务体系,建立127个为老年人服务基地,结成6000个帮老互助对子;建立老年门诊116个,老年家庭病床3600张;组建老年人文化、娱乐、体
育、健身组织306个,为建设先进文化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老年维权工作得到加强。
全市组建了近万名老年人参加的义务维权监督宣传队伍,社区普遍设立了维权接待站。
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和完善了老年维权合议厅制度。
各级维权组织和司法部门接待涉老来信来访3272件次,调解涉老纠纷131件,调解处理涉老案件176件。
树立宣传敬老典型2781个,有效营造了全社会尊老、敬老、助老氛围。
(四)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大。
全市投资新建一所3000平方米老年大学。
共建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等各种社会养老机构102所,11.6万平方米,老年活动场所4498个,11.5万平方米,老年学校30所,9985平方米,总投资7673.6万元,不断满足了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五)老有所为作用有效发挥。
全市老年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智力、经验优势,近7万名老年志愿者在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和美化、维护公共秩序、关心教育下一代、健康医疗保健、科技服务、老帮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振兴鞍山,余热生辉”建言献策活动,充分调动和展示了老年群体“爱我城市,建我家园,我为鞍山奉献”的不老情怀,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经验得到全国、全省老龄部门的充分肯定。
“十五”期间,全市老龄事业在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主要是:个别部门对日趋严峻的老龄化形势认识不足,对老龄工作不够重视;老龄事业总体上仍滞后于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投入机制还不健全;农村老龄工作基础相对薄弱,老有所养、老有所医问题仍然突出;基层老龄组织建设不够健全,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老龄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
二、“十一五”老龄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目前,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48.6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4.01%,分别比全国、全省高出3.7和0.31个百分点。
201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53.96万人,预计占全市人口总
数的15.2%;到2020年将达到75.8万人,预计占人口总数的20.93%。
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必将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因此,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强化老龄工作,重视老年群体是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