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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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武术竞赛规则制度范本

学校武术竞赛规则制度范本

学校武术竞赛规则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武术竞赛的特点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武术竞赛活动,促进武术运动的发展。

第二条学校武术竞赛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运动员的权益,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学校武术竞赛分为团体赛和个人赛,竞赛项目包括套路、散打、推手等。

第四条学校武术竞赛应遵守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制定的武术竞赛规则。

二、竞赛组织第五条学校武术竞赛由学校体育部门或武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竞赛组织者应提前制定竞赛规程,包括竞赛日期、地点、项目、报名办法、奖励办法等,并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竞赛组织者应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裁判员、教练员、裁判长等人员,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

三、运动员资格第八条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且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九条参赛运动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条件,参赛前需进行体检,并提供健康证明。

第十条参赛运动员应遵守竞赛纪律,服从裁判员的指挥,不得有舞弊、暴力等行为。

四、竞赛办法第十一条竞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制定的武术竞赛规则。

第十二条套路比赛分为自选套路和指定套路,运动员应提前向竞赛组织者提交比赛套路。

第十三条散打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比赛3分钟,中间休息1分钟。

第十四条推手比赛采用淘汰制,比赛时间为1分钟,双方得分高者晋级。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第十五条个人赛各项目录取前八名,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十六条团体赛录取前三名,颁发奖杯和奖品。

第十七条设最佳运动员、最佳教练员、最佳裁判员等奖项。

六、纪律与处罚第十八条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遵守竞赛纪律,服从裁判员的指挥。

第十九条竞赛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由裁判长负责调解。

第二十条如有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竞赛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罚。

七、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学校武术竞赛组织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武术竞赛规则制度范本旨在为学校武术竞赛提供一套完整的竞赛规则,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武术运动在学校的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的函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的函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武术字〔2021〕119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的函武术字〔2021〕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机构)、武术协会:5月22日甘肃白银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5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紧急召开全国体育系统加强赛事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体育系统加强赛事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武术(包括武术套路、武术散打、武术兵道、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等,下同)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深刻认识武术赛事活动安全的极端重要性。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着力防范化解武术赛事活动重大安全风险。

二、切实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特别是武术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

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和《体育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20〕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织牢管理网络,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主动及时排查和化解属地内武术赛事活动特别是武术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风险,做好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不断强化赛事举办方和参赛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坚决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武术赛事活动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坚持“谁办赛、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武术赛事活动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早发现、早布置、早处理,将安全隐患和风险平息在萌芽状态。

赛事活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赛事活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赛事活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赛事活动在我们的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常见。

然而,一些赛事活动在组织和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隐患,如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问题,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对赛事活动进行专项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赛事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提高赛事活动的品质和安全水平,确保赛事活动的良好秩序和社会效益。

2. 原则:依法治理、科学规划、公开透明、全面协调、安全优先。

三、工作重点1. 安全保障:加强对赛事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完善应急预案,确保赛事活动期间的安全。

2. 环境保护:加强对赛事活动场地周边环境的保护,合理规划停车、交通组织,减少环境污染。

3. 监管执法:加强对赛事活动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共秩序。

4. 服务保障:加强对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确保赛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具体措施1. 加强赛事活动的前期规划,科学合理地选择赛事活动场地,确保场地的安全和便利。

2. 建立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内容,确保赛事活动期间的安全。

3. 加强对赛事活动的环境保护,包括垃圾分类、环境整治、交通组织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加强对赛事活动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黄赌毒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5. 加强对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包括食品安全、医疗救助、交通指引等服务,提高赛事活动的品质和水平。

五、工作机制1. 建立赛事活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

2. 建立赛事活动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3. 建立赛事活动专项治理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赛事活动的治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六、预期效果通过赛事活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实施,预期能够提高赛事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水平,确保赛事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提升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武术场馆管理制度

武术场馆管理制度

武术场馆管理制度武术场馆是广大武术爱好者进行训练和比赛的场所,良好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场馆秩序、促进武术运动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套完善的武术场馆管理制度,旨在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的训练环境。

一、场馆使用1. 所有使用场馆进行训练和比赛的人员必须遵守场馆规定的时间段,不得超时使用。

2. 预约制度:场馆管理方应实行预约制度,确保每个训练者都能够有合理的使用时间,并避免拥挤和冲突。

3. 使用须知:场馆使用人员应明确理解并遵守场馆的使用须知,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整洁、器材使用和保存、安全注意事项等。

二、场地维护1.场地清洁:场馆管理方应配备专业清洁人员进行定期的场地清洁,保持场地的整洁卫生。

2.器材维护:武术场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常用器材,确保其安全可靠,如有损坏及时进行更换修理。

3.照明设施:场馆管理方应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训练者在场地内有清晰的视野。

三、安全管理1. 安全设施:场馆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急救箱、灭火器等,以应对突发事故。

2. 急救培训:场馆管理方应定期组织培训,使工作人员具备急救知识和技能,及时处理意外事故。

3. 消防安全:场馆需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修和检测,并配备专业消防人员,确保火灾风险的最小化。

四、教练资质1. 教练员资质:场馆只能聘请持有正规武术教练资格证书的教练员从事教学工作。

2. 教练评估:场馆管理方应定期对教练员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安全培训:教练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掌握应急处理和救援技术,确保训练过程中的安全。

五、规章制度1. 行为规范:场馆使用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滋扰他人的正常训练,不得发生违规行为。

如出现恶意争执或斗殴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禁止物品:场馆内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如刀具、爆炸品等。

3. 禁止酒驾:在训练完毕或参加比赛后,禁止在酒精影响下驾车离开场馆。

4. 性骚扰禁止:场馆内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如有发现将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全民健身武术比赛实施方案

全民健身武术比赛实施方案

全民健身武术比赛实施方案为了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提高人民身体素质,激发全民健身热情,特制定全民健身武术比赛实施方案。

一、比赛宗旨本次比赛旨在推广武术运动,普及武术知识,增强全民身体素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倡导健康、阳光、向上的生活方式。

二、比赛时间和地点比赛时间定于每年夏季,具体比赛时间由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比赛地点为各地公共体育场馆或者室外场地。

三、比赛项目本次比赛设置太极拳、形意拳、八卦掌、武术套路等多个项目,参赛选手可根据自身特长选择报名参加的项目。

四、参赛对象本次比赛面向全国范围内的武术爱好者开放,不限制年龄、性别、职业等条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

五、比赛组织1. 主办单位负责比赛的整体策划和组织工作,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2. 设立赛事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赛事安排和执行工作,包括裁判组织、场地布置、比赛秩序等。

3. 配备专业裁判团队,确保比赛公平、公正进行。

六、比赛规则1. 比赛采用积分制,根据选手在比赛中的表现进行评分,最终确定名次。

2. 比赛过程中,选手需遵守比赛规则和裁判指挥,不得出现违规行为。

3. 比赛中严禁使用任何违禁药物,一经发现将取消比赛资格。

七、奖励办法1. 对于获得比赛前三名的选手,颁发奖杯和奖金,并颁发获奖证书。

2. 对于其他表现突出的选手,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八、宣传推广1.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本次比赛的信息,吸引更多人参与。

2.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比赛的顺利举办。

九、安全保障1. 比赛期间,设置医疗救护点,确保比赛过程中出现意外时能够及时处理。

2. 加强场地安全管理,确保比赛的安全进行。

十、总结本次比赛旨在倡导全民健身,通过武术比赛这一形式,激发人们对健身运动的热爱,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希望广大武术爱好者踊跃参加,共同见证全民健身运动的繁荣发展。

体育行业整治方案

体育行业整治方案

体育行业整治方案1. 背景介绍体育行业作为国家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其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对于社会稳定和人民体质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体育行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商业化过度、违规操作、贪腐现象等。

为了促进体育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需要制定一系列整治方案,加强对体育行业的监管和改进。

2. 目标和原则体育行业整治的目标是推动体育行业向着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提升体育事业的质量和水平。

在制定整治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与公平原则:坚持公正与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既要加强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违规操作的发生,也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综合施策: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从不同层面和多个角度推进整治工作,努力形成合力。

•文化和教育导向:倡导和培养体育道德,推动健康体育文化的传播和普及。

3. 整治方案3.1 加强对体育产业的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体育产业的监管力度,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体育产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加强行业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共同制定行业行为规范。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体育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规范市场准入,遏制不法行为和低俗竞争。

3.2 鼓励体育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大体育公益项目的投入:增加财政投入,鼓励企业参与体育公益事业,推动体育公益事业的发展。

•建立体育公益基金:设立体育公益基金,定期进行资金的拨付,支持体育弱势群体和偏远地区的体育事业发展。

•增强社会组织的参与: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体育公益事业,组织并推广体育志愿者活动,提高体育公益事业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3.3 推进体育产业转型升级•加强技术创新支持:加大对体育科技领域的投入,推动技术创新与体育产业深度融合,提高体育产业的科技含量。

•推动体育旅游发展:整合体育与旅游资源,培育体育旅游项目,促进体育产业与旅游业的有机结合。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体竞字〔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育协会,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5年12月21日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体育赛事分类第五条全国性体育赛事:(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第六条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凤朝2020年12月31日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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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机构)、武术协会:
经中国武术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现将《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
2021年1月28日
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有序开展各级各类武术赛事活动,促进武术行业健康发展,预防并处罚违背中华体育精神、违背武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维护武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武术行业的良好风气,弘扬武术优秀传统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武术协会作为武术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依法依规依据章程履行武术行业的管理职责,依据本办法对武术乱象进行清理整治,对武术赛事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对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违反武术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本办法履行属地内武术行业管理职责,对属地内武术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应树立正确的武术观,传递正能量,遵纪守法,遵守公序良俗,科学、安全、文明习武,弘扬武术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和管理处罚原则
第五条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有:
(一)违反武术赛事活动及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组织或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
(二)随意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
(三)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欺世盗名,招摇撞骗,误导群众;
(四)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评比表彰”等为名收费敛财,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背离武术精神,利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恶意炒作等手段发表不当言论,造谣传谣或骗取钱财;
(六)伪造、销售假运动员等级证、假段位证、假教练员证、假裁判员证或相关资格证书;
(七)通过武术赛事和活动从事赌博、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八)利用武术活动场所或指使纵容他人从事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
(九)罔顾安全,不分项目、性别、年龄、体重级别,不按规定使用护具进行武术搏击比赛;
(十)借武术之名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对武术赛事活动的管理遵循合法、安全、规范的原则,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武术协会党组织要切实发挥作用,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举国体制优势。

中国武术协会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武术赛事活动,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武术赛事活动,上下联动,层层管理,压实责任。

第七条对武术乱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遵循及时、公正、客观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保障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等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章监管责任与要求
第八条中国武术协会建立武术赛事活动监管制度,完善武术行业管理网络,依托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形成国家、省、地市、区县的多级监管体系,确保全覆盖、无盲区。

第九条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应提高政治站位,从政治上深刻认识清理整治武术乱象的紧迫性,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武术赛事活动监管的重要性,恪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文化安全意识,筑牢文化发展的安全屏障,将清理整治乱象、规范赛事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弘扬武术文化、维护武术安全作为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第十条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照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主动监督和指导所属区域内赛事活动举办方合法、安全、规范办赛。

一旦发现非法约架、恶意炒作、不规范比赛、伪大师假掌门招摇撞骗等违法违规苗头,应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强化赛事活动举办方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他们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主动联合多部门进行执法查处。

第十一条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应建立武术赛事活动监管责任人制度,建立健全
监管网络,做到层层监管,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上下联动,专人负责,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功能,实现各层级监管信息及时收集、共享和统一应用,达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四章处罚种类与措施
第十二条对个人的处罚
(一)约谈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行业相关资格,包括会员资格、注册资格、段位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教练员职称、裁判员技术等级、禁赛、终身禁赛等;
(四)列入行业黑名单。

上述各项处罚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三条对组织的处罚
(一)约谈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行业相关资格,包括单位会员资格、段位考评资格、裁判推荐资格、裁判考评资格、办赛资格、参赛资格等;
(四)列入行业黑名单。

上述各项处罚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
(二)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违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阻挠或拒绝对其从业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和调查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
(六)拒不执行已作出的处罚决定的;
(七)对武术事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武术运动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撤销运动员技术等级、禁赛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十七条武术教练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撤销教练员职称、禁赛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十八条武术裁判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直至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处罚。

第十九条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条中国武术段位获得者,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段位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直至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段位考评资格、取消裁判推荐资格、取消裁判考评资格、取消办赛资格、取消参赛资格直至取消单位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直至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已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组织和个人,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不得邀请、组织其参加各类武术赛事活动,不得参加、支持其组织的各类活动。

如有违反,将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行业相关资格直至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力、推诿塞责、不担当不作为的会员协会,将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下年度承办上一级武术比赛的资格、取消下年度推荐裁判员的资格、取消下年度参加上一级武术赛事活动的资格直至取消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资格的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触犯法律者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术全行业及与武术行业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依据本办法对属地内武术行业进行管理,对属地内武术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依据本办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协会。

第二十九条中国武术协会可根据情况直接查处全国范围内武术行业违规行为并直接进行处罚。

中国武术协会直接作出的处罚由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委员会执行。

第三十条所有处罚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中国武术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28日起实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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