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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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整顿通告

畜禽养殖污染整顿通告

畜禽养殖污染整顿通告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1、禁止养殖区的范围:社区等22个村(分场、社区)。

2、限制养殖区的范围:三环以内及区重点项目建设区域为限制养殖区,即: 镇的天井社区、新源社区、群力社区、村等23个(村)社区。

3、适度养殖区的范围:三环线以外及中青路以东部分地区为适度养殖区,即:河镇的伍家岭村、汉回村、乌溪村、成功村、钟石村、茶子山村、竹坡村、海棠村、窖塘村、双湖村、金霞村等11个村。

二、禁止养殖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

限制养殖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本通告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适度养殖区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属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属畜禽养殖户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处置。

四、限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内的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五、禁止直接倾倒、排放畜禽废渣、沼液、沼渣和污水。

直接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必须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农业、工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一壶老酒,绵香醇厚;一首老歌,情意悠悠;一人段岁月,天长地久;一句祝福,伴随左右;一群朋友,知心牵手;一条短信,伴着春风送去问候!。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区,实现X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

结合我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全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以下称“三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规划布局,更好地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一)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各畜禽养殖场是治污主体,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投入。

(二)堵疏结合,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在拆除改造养殖圈舍的同时,引导散养户自动退出或提档升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三)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原则。

在养殖场关停、搬迁、改造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XX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X省关于开展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XX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四、划定类型XX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适用对象为达到相应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包括养殖场、养殖小区等,以下简称养殖场),规模标准为生猪、牛、羊、家禽、兔设计规模分别达到存栏200头、50头、200只、3000只及300只以上,其它畜禽的规模标准依据市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遇法律法规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方案解释权归市生态环境局。
第2篇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境影响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2.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
3.政策支持与补偿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完善补偿机制,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
4.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养区划定规定的行为。
二、划定原则
1.法规遵循原则: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禁养区划定的合法性。
2.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优先考虑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3.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提高禁养区划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动态调整原则: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养殖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禁养区范围。
2.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
3.完善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确保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强化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养区划定规定的行为。
三、禁养区范围及类型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护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农函〔2017〕233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督办专函》(雅农函〔2017〕21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指导思想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富民强县,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

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章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第三章划分原则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6.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第四章畜禽养殖区分分类县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三大类。

1.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近年来,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为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促进我区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畜禽养殖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低,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区域农村的污染源之一,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x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1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省〔x〕131号)和《x省农业委员会、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x农牧〔x〕3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x及x届x、x、x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城区建设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调整、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建立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生态畜禽养殖格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为建设幸福美丽x提供坚强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四)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1、统筹考虑近期、中长期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它环境功能,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原则。

2、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态特征与环境资源、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的原则。

3、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根据不同养殖区的养殖规定逐步开展整治工作,达到规模适度、环保达标的原则。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实施方案(最新)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实施方案(最新)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调整X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畜牧业提档升级转型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X区实际情况,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四)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六)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划分类型(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区域,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标准1.规模养殖场(小区)年出栏量:生猪500头及以上,肉牛100头及以上,肉羊300只及以上;肉鸡3.5万羽及以上;肉鸭3万羽及以上;肉鹅1万羽及以上。

存栏量:奶牛100头及以上;蛋鸡2.5万羽及以上;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2.养殖专业户年出栏量:50头≤生猪<500头;10头≤肉牛<100头;150只≤肉羊<300只;X羽≤肉鸡<3.5万羽;X羽≤肉鸭<3万羽;1000羽≤肉鹅<1万羽。

存栏量:5头≤奶牛<100头;500羽≤蛋鸡<2.5万羽;40只≤能繁母兔<400只。

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三、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划分(一)禁养区1.X区X渠X饮用水水源地、X饮用水水源地和双溪水库备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是为了防止畜禽传染病的扩散,维护畜禽养殖行业和农民生计而出台的一项技术指南。

这项技术指南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明确要求,旨在减少畜禽传染病的传播,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禁养区划定的原则1.基于合理性原则,以控制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为核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理的禁养区划定方法。

2.基于安全性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禁养区划定的安全性。

3.基于经济性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禁养区划定的方法1.禁养区划定可以通过畜禽传染病疫情评估和地图绘制等方式来实施。

2.根据畜禽传染病疫情评估,对存在疫情风险的禁养区划定更加严格,对相对安全的禁养区划定可以相对放宽,以减少经济损失。

3.根据地图绘制,可以将畜禽养殖地划分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并分别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以减少疫情的扩散。

三、禁养区划定的措施1.禁止进口畜禽和畜禽产品:禁止在禁养区内进口畜禽和畜禽产品,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2.禁止出口畜禽和畜禽产品:禁止在禁养区内出口畜禽和畜禽产品,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3.禁止农民进行畜禽养殖:禁止在禁养区内进行畜禽养殖,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4.禁止畜禽界定:禁止在禁养区内进行畜禽界定,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5.禁止畜禽聚集:禁止在禁养区内的畜禽聚集,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四、禁养区划定的监督为了确保禁养区划定的有效性,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及时发现畜禽传染病的发生,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此外,应当定期监督禁养区的实施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以确保禁养区的有效实施。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是为了确保畜禽传染病的有效控制,减少由畜禽传染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出台的一项技术指南。

通过对禁养区划定的原则、方法、措施和监督,可以有效地控制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保护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全社会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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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划定方案
(2018年修订版)
2018年10月
扶绥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
划定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扶绥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畜禽养殖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坚持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跨越发展,深入实施产业强县、生态立县、民生旺县的战略。

进一步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全力以赴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首府后花园。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饮用水安全保护的原则;
(七)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扶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广西扶绥县县城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地域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扶绥县行政管辖范围。

畜禽包括: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畜禽养殖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可养区。

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城镇规划区:县城总体规划、空港经济区规划、龙头乡、岜盆乡、昌平乡、新宁镇、渠黎镇、渠旧镇、东罗镇、柳桥镇、东门镇、山圩镇、中东镇等城镇规划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1)崇左市饮用水源地:客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区域。

(2)县城饮用水源地:江西岸饮用水水源、龙寨饮用水水源等饮用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区域。

(3)乡镇饮用水源地:龙头乡龙庄屯水源地、中东镇咘楞闷水源地、中东镇新安水库水源地、渠旧镇渡口水源地、柳桥镇江楞水源地、柳桥镇那加水库水源地、东门镇岜白岩丛水源地、东门镇百咘泉水源地、山圩镇驮强水源地、岜盆乡政府大院水源地等饮用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区域。

(4)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单详见附件)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区域。

(5)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地下型水源地500 米范围内为禁养区,河流型水源地上游3公里至下游300米以及两岸纵深1公里(以山脊为界)为禁养区,小型湖库水源地整个周边集水区域为禁养区,中大型水库水源地上游2公里至下游300 米以及库边纵深1公里(以山脊为界)为禁养区。

4.河流及其支流:左江两岸河堤向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汪庄河、罗阳河龙头段及支流两岸河堤向外300米范围内的区域,涉及饮用水源地的区域为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

5.水库:新安水库、三哈水库、碧髻水库、峙林水库、那江水库、姑龙水库、伯俺水库、那加水库等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涉及饮用水源的区域为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

6.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小区:崇左市白头叶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岜盆片区和大陵片区)、广西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扶绥辖区、扶绥县渠楠白头叶猴自然保护小区。

8.风景名胜、文物历史遗迹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恐龙化石发掘遗址等区域。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10.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 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向外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行政村、自然屯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左江两岸河堤向外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上沙河、下沙河、客兰河、大栏河、岜盆河、罗阳河中东段等小河流两岸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扶绥县域重点旅游区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 风景名胜、文物历史遗迹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可养区。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逐步控制和消减畜禽养殖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不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已有养殖场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完善动物防疫和废弃物污染治理设施,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

(三)在可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布局,提高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评手续。

(四)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扶绥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指导畜禽养殖合理选址,督促业主建设动物防疫和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治理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

(五)各乡(镇)国土规划环保安监所、水产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和污染治理的指导,以及相关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本着精简、科学、高效、合理的原则,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县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为组员,落实责任,分工明确,细化工作方案。

(二)严格责任落实。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建立畜禽养殖场档案,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三)严格行政执法。

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的各类畜禽养殖场。

(四)抓好宣传引导。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附件:扶绥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单
附图:重点区域畜禽养殖示意图
扶绥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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