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杨镇中心小学围墙等取费

合集下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合政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站在执政为民、对祖国未来负责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

要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三日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保证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切实提高中小学校舍防震能力和综合防灾能力,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立足全市中小学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在3年时间内,建立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推动教育强市、构建和谐合肥作贡献。

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取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取费费率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合造价字[2008]001号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定函〔2007〕897号)和《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07〕33号)文件精神,现对合肥地区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一、调整范围:合肥地区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1、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市区41.73元/工日、三县37.05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调整为: 市区44.04元/工日、三县39.36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1) 以上定额人工费调整只计取税金。

2、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不分市区与三县)(1)、发包方在编制工程拦标标底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1元/工日调整为39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计取管理费、利润、组织措施费、规费(不可竞争费),只计取税金。

(2)、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39元/工日。

三、调整时间和调整方式: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⑴、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⑵、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⑶、以工程量清单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投标报价中人工工日单价低于39元/工日,可进行调整,但调整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得超过8元/工日且增加的工日单价不得超过39元/工日。

3、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列入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抄报:市建委、省建设厅造价管理总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抄送:肥东县建管局、肥西县建管局、长丰县建管局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取费费率的通知1497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合造价字[2009]001号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取费费率的通知合肥市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 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建计函[2008]346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运行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运行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运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合教〔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运行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财政局:现将《合肥市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合肥市2021年校舍维修改造运行方案》《合肥市2021年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运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2021年4月26日合肥市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财教〔2020〕1285号)、《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合肥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20〕69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1.本方案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方案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3.本方案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安徽建筑工程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安徽建筑工程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安徽省建筑工程取费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工程类别划分说明1.建筑工程类别是根据单位工程的规模、高度、跨度、层数和施工技术难易程度来划分的。

1 高度:指建构筑物从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底的高度。

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屋顶亭子问及屋顶水箱的高度。

2 跨度: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

3 层数:指设计的层数含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层数。

阁楼层、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及层高在2.2m以下的地下室或技术设备层不计算层数。

4 面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建筑面积。

5 居住建筑:指住宅、宿舍、商住楼等建筑物。

6 公共建筑:指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宾馆、酒店、食堂、礼堂、图书馆等建筑物。

7 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艺术中心、高级会堂等建筑物。

8 地下室:指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1/2层高以上的建筑工程。

9 半地下室:指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lm以上,小于1/2层高的建筑工程。

2.单位工程有三个条件的,凡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执行相应类别标准,只符合一个条件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单位工程有两个条件的,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则按相应类别标准执行。

3.单位工程有不同层数,高层部分的建筑面积占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者,按高层部分的层数、高度划分工程类别,否则按低层部分划分工程类别。

4.六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别墅按三类工程费率外,其他按三类工程费率乘以0.8系数。

5.地下室三层及三层以上符合二类、三类的工程按相应规定提高一个类别。

6.工业建筑有声、光、超静、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者,当其建筑面积占总面积l/4以上的,可提高一个类别取费。

7.单层或多层工业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用房按工业厂房类别执行。

8.多跨工业建筑物按最大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9.各类别中均包括附属于本类别工程的围墙、道路、传达室等附属工程,如单独承发包附属工程时按三类工程费率乘以系数0.8。

10.双曲线冷却塔均按水塔~类,其他冷却塔均按水塔二类。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8.31•【字号】合价费[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价费[2013]7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三大开发区经贸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2013年8月31日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价费[2013]6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一、管理范围和收费项目(一)管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

包括国家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或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方式举办的普惠园,以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

安徽定额费用取费标准样本

安徽定额费用取费标准样本
⑤工具用品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查、实验、测绘、消防用品等购买、维修和摊销费。
⑥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程安全保险等。
⑦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修理费用。
⑧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排污费用(未含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
②供销部门手续费;
③包装费;
④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装卸费、运送费及途耗;
⑤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出场费用,内容涉及:
①折旧费;
②大修费;
③经修费;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送费;
⑤燃料动力费;
⑥人工费;
⑦运送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B、暂时道路,凡总图布置主干道,宽度在二米以上均属"三通"。凡施工单位不按总图布置自行铺设道路,无论其宽度及行驶何种车辆均属暂时设施。
(2)现场管理费
①现场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②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涉及现场暂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④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原则计提职工福利费。
⑤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原则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购买费及修理,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洗理费等。
(2)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构成工程实体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摊销(或租赁)费用,内容涉及:
①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三、工程类别划分原则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3]10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3]10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3〕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利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1〕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处置范围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在布局调整中撤并停办的所有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包括尚在办学中的学校空闲校舍。

二、处置原则(一)属地负责,科学规划。

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为县(市)、区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应在全面摸排登记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本区域内闲置校园校舍利用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严格程序,依法处置。

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对于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闲置校园校舍先行予以利用;对于长期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等产权手续不完整的闲置校园校舍,应明确产权,完善手续,妥善利用。

(三)教育优先,合理利用。

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应优先用于保障教育及农村公益性事业需要;确不适合用于教育及农村公益事业的闲置校园校舍,通过置换、变卖、出租及其它方式处置,力求处置效益最大化。

三、处置程序(一)全面排查登记。

各县(市)、区应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闲置校园校舍的数量、质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土地、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等情况进行排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和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档案库,做到一校一档,专柜保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