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详细版
xx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修改).

Xx 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修改为了加强井下斜巷轨道运输的安全管理, 提高斜巷轨道运输设备的综合管理水平, 消除斜巷轨道运输的安全隐患, 促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结合薛湖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技术检修规范》、《河南省国有煤矿生产矿井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等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薛湖煤矿井下所有斜巷轨道运输系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全矿的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生产科负责斜巷轨道运输线的工程设计、组织施工、轨道铺设的设计及铺设质量的验收工作; 机电科负责斜巷轨道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调度室结合机电科负责对斜巷轨道运输线进行区域划分,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及调度管理工作;通风科负责斜巷运输线的综合防尘、消防工作; 安检科负责对斜巷轨道运输线实行动态、全面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斜巷轨道运输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轨道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六条矿井斜巷轨道运输必须做到“三好、五有、三落实”。
三好:电气设备完好、绞车及其辅助设施完好、轨道质量好;五有:有可靠的挡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辊、有躲避硐室、有声光信号、有五标两警(巷标、路标、道岔标、巷道里程标、警钟标、警灯、警铃 ; 三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点检制度落实。
第七条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
即: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挂;信号不通不挂;超长车辆无专门运输措施不挂;物料装车困扎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
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 确认连接正常, 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八条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
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超长车辆无专门运输措施不开。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运输计划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应确保车辆安全、运输稳定、作业高效。
第五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件,并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运输人员应熟悉轨道运输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作业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应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设备和器材。
第八条轨道运输设备应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档案和记录。
第十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中发生的事故、故障和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设备和器材管理第十二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检验。
第十三条轨道运输设备和器材的购买、使用、保养和报废等活动,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备案。
第十四条轨道运输设备和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轨道运输设备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应交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技能和知识。
第十六条轨道运输设备和器材的不合格情况,应及时进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轨道运输设备和器材的报废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章运输组织和计划第十八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应按照生产需要和安全要求制定运输计划。
第十九条运输计划应包括运输线路、运输量、运输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条运输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人员、设备、能源等因素的合理配置,确保运输的高效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运输组织应合理安排运输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人员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第二十二条运输计划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发布,并进行备案和归档。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斜巷轨道运输指以斜巷为运输线路,利用轨道车辆进行煤矿物资和人员运输的工作。
第四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轨道运输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轨道运输安全培训。
第五条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章斜巷轨道运输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煤矿应设立斜巷轨道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斜巷轨道运输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2. 负责制定轨道运输实施方案和安全预案;3. 负责组织实施轨道运输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4. 负责指导和协调斜巷轨道运输的运营工作;5. 负责组织轨道运输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6. 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七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输人员的权限和责任,规范运输作业。
第八条斜巷轨道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和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第九条轨道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轨道运输道路维护应及时清理积水,保障道路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在斜巷轨道运输中,煤矿应设立专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斜巷轨道运输应设立报警装置,运输车辆应装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第四章轨道运输安全检查和评估第十三条斜巷轨道运输应设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机制,包括对车辆、设备和道路的检查。
第十四条定期安全检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确保设备和道路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不定期安全检查应根据轨道运输的具体情况进行,重点对设备和道路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评估应定期进行,对轨道运输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三篇)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斜巷轨道运输是指利用轨道设备,在矿山斜巷中进行物资、人员和煤炭等运输的工作。
第四条斜巷轨道运输应按照安全、高效、经济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斜巷轨道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
第七条斜巷轨道运输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速度进行运行,严格遵守安全距离和限速规定。
第八条斜巷轨道运输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第九条斜巷轨道运输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斜巷轨道运输应当按照规定的载重量进行装载,严禁超载。
第十一条斜巷轨道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专业的安全工具和设备,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斜巷轨道运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联络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和协作配合。
第十三条斜巷轨道运输需要按照调度指令进行工作,必要时可以进行调度优化。
第十四条斜巷轨道运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作业流程进行操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斜巷轨道运输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验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的正常。
第十六条斜巷轨道运输过程中应当进行必要的梯次配车,确保运输效率。
第十七条斜巷轨道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运输道路的畅通,及时清理障碍物。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八条斜巷轨道运输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斜巷轨道运输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斜巷轨道运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班次进行轮班,确保运输任务的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斜巷轨道运输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工作应当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斜巷运输管理规定

花秋二矿斜巷运送管理规定斜巷运送安全管理是本质型安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井下斜巷运送安全管理, 规范斜巷运送安全设施, 提高斜巷运送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建立本质型斜巷运送安全环境;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路维修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矿斜巷运送管理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此规定。
一、斜巷运送基础管理(一)分工明确, 贯彻责任1.使用单位是斜巷运送安全的管理主体, 要做到积极管理, 规范管理, 超前管理, 精细管理;对于斜巷运送系统的设备、设施、环境、人员, 先管理、后使用, 管理不留死角;对于斜巷运送系统存在的各种隐患, 先整改、后使用, 现场不留隐患。
2、各使用绞车单位必须明确一名管理人员, 负责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送管理工作, 抓好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运送设备、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及平常维护等工作;安监部、机运工区负责全矿运送管理安全的监督工作, 设专职人员负责平常监督、检查、验收、措施贯彻、制度的建立、建档等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并限期整改;当班安监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运送设备、安全设施的检查、监督工作, 保证运送设备完好, 安全设施完善灵敏可靠正常运营。
(二)台帐管理使用单位要建立斜巷运送管理台帐, 登记斜巷运送设备和设施的技术参数, 具体内容为:1.斜巷的长度、倾角、轨型、轨距;2、提高系统图: 绞车安装位置、斜巷保险设施的规格和安装位置;3.绞车的型号、钢丝绳规格、控制开关型号;4.绞车的最大提高重量和最大串车提高数量;5.供电系统图;6.设备与安全设施的包机人;(三)选型设计斜巷运送设备、设施要有选型设计, 经审批后再安装, 选型设计纳入作业规程, 审批流程与作业规程审批流程相同, 安监部、机运工区参与审批。
选型设计内容: 绞车、钢丝绳有选型计算书(计算书存档管理),安全设施的形式及位置, 绞车安装位置, 绞车基础设计, 绞车硐室的尺寸及位置。
(四)现场管理1. 领用安装验收: 绞车安装完毕后, 必须由安监部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并试运转, 合格后挂牌方可投入使用。
斜巷运输管理规定(3篇)

斜巷运输管理规定一、斜巷各水平及上下口车场是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场所,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入内。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或睡岗。
二、斜井巷道的设计和巷道两侧管、线、电缆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主要绞车道严禁行人。
三、斜巷运输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绞车提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四、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工作。
五、必须明确一名把钩工负当班本岗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一名挂钩工配合工作。
调度绞车司机和推车工必须服从把钩工和挂钩工的正确指挥。
六、各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巷道轨道、绞车、钢丝绳、人行车、车辆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和其它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七、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和“行车不作业”制度,在行车时间内任何人不准进入斜巷。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调度室和上口把钩工同意,待停车后,方可行人。
八、挂钩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连挂车辆,并挂好钩头和保险绳,同时还必须对钩头、保险绳、连接环、插销、车辆及其装载情况等全面检查。
把钩工应严格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可靠、绞车无余绳,方可按规定发开车信号。
上口车场由把钩工负责安全门,挂钩工负责挡车器,推车下放。
下口及各水平车场的工作人员立即进入躲避硐。
九、各车场使用调度绞车调配车辆时,其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
采用小绞提升的斜巷,必须有安全措施,其司机要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十、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和炸药、雷管等特殊物料,必须按照审批过的安全措施的要求运送。
十一、在斜巷内处理事故或进行其它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十二、信号装置必须声光俱备,信号标志以主钩头为准,一声停车,二短声提升,三短声下降,二长声提升,三长声下降。
煤矿斜巷运输管理规定

煤矿斜巷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运输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安全隐患,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矿斜巷运输系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立各级“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范围。
第五条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井运输管理工作,对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成立运输职能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业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对本矿井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主管,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一)负责制定绞车司机、刮板机司机、把勾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会同培训部门做好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
(二)负责对运输系统各要害工种的持证上岗、遵章作业等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系统的全面检查及考核工作。
(四)参与斜巷运输安全设施的选型、设计、审查,负责其安装验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五)负责矿井窄轨运输年、季、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第三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斜巷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
“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质量好、轨道道岔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硐室、有声光兼备报警装置;“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十条把勾工必须做到“六不挂”即:1、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2、联系不清不挂;3、“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无措施不挂;4、物料装车不合格不挂;5、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6、斜巷内有行人不挂。
第十一条绞车司机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措施不开。
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制度办法

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是指通过轨道运输工具进行煤炭等物资的运输作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五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过程中必须确保车辆运转稳定,防止滑动、脱轨等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中车辆必须保持适度的速度,不得超速行驶。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七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并通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驾驶人员必须进行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九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规定。
第十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保持警觉,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和轨道设施的状况,确保安全行驶。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所使用的轨道车辆必须合格,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车辆的润滑、紧固、刹车等设备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使用有故障的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三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禁超载。
第五章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运输计划制定、车辆调度、安全检查等。
第十五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熟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应建立运输记录,以便今后的统计和查验。
第十七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涉及重大事故的,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上报。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必须接受煤矿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煤矿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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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2999(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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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第五章绞车第六章人行车第七章架空乘人装置第八章信号装置第九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第十章斜巷安全设施第十一章轨道质量第十二章制度及人员第十三章附则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斜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斜巷轨道运输、采区斜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斜巷轨道运输和各类临时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各矿井应建立各级"斜巷轨道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各矿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有分管副总负责技术管理。
第五条各矿应在机电运输职能管理科室明确一名副科长,专门负责本矿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有运输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明确专职运输工区的区长、非专职运输工区的一名副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运输区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
第七条矿安监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运输安全工作,并配足运输安全监察员第八条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一、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斜巷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培训部门对绞车司机、机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绞车司机、机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
五、负责运人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选型设计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
七、负责矿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负责做好运输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技术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三章一般规定第九条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
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十条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
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超限、缠绕排列不整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第十一条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
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
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十二条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
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车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
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各矿井必须建立斜巷管理台帐,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
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斜巷建议推广使用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第十七条斜巷巷道、各车场、甩车道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 条规定。
斜巷下车场和各甩车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
第十八条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m;行驶二吨矿车时,应安设3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6m。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m。
第二十条斜巷运输不应采用对拉绞车施工方式,如确需使用对拉绞车,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峒室或在5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
第二十一条倒拉绞车前方应设有护身支柱(不少于2棵),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
第二十二条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
第二十三条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第二十四条小车绞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
峒室支护达合格品。
第五章绞车第二十五条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牢固,方便操作。
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第二十六条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轨道外侧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
导向轮支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75°。
第二十七条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
使用时间三个月内的小绞车,可以使用四压二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200×15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11.4kw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
第二十八条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
第六章人行车第二十九条斜巷人车运输系统的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牵引车数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设计计算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洞室,必须有正规设计,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该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候车室,候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以便人员上下。
在人车上下人地段上下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米,且要铺设正规台阶。
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
第三十一条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质量应达到《矿井轨道质量标准》优良品标准,其轨型不得小于22kg/m。
巷道中的地辊应齐全且转动灵活,提升时钢丝绳不据磨道板。
凡使用XRC(插爪式)人车,轨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在钢轨内侧应装防止轨枕倾斜的轨枕撑木(规格为100×100×500mm),轨枕应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轨枕或整体道床。
凡使用KRB(抱爪式)人车,其钢轨宜采用长轨焊接。
如采用夹板连接则必须采用特制夹板和特制螺栓,保证连接好后其宽度不超出轨头宽度,且轨道铺设必须错接,接头错距不小于2米。
第三十二条斜巷人车通讯信号机必须使用具有"MA"的人车通讯机,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
第三十三条多水平或双勾运输时,各水平或各车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信号操作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94、395条执行。
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十四条斜巷人车维修工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停下,处理后再投入运行。
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斜巷信号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有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巷道要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试运行,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
第三十七条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都要设有把钩工进行点钩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入口处必须设置门栏,实行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
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
发车前把钩工必项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是否挂好,而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十八条乘车人员必须听从把钩及工作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