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洛政办[2010]24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24【实施日期】2010.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园林局。
洛阳市园林局是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并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规模、功能、位置等对城市公园进行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
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洪昌2007年5月28日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吉利区)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绿地率与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动态控制管理,不得因人口的增加和城区规模扩大而降低建成区的绿地总指标。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逐步实施数字化管理。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以及其他绿地;(二)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河渠、湖塘、湿地、丘陵、山地等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豫建设标〔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2号各省辖市、各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精神,落实《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标准》(DBJ41-T172-2017),促进全省城市绿地养护作业标准化,提高全省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发挥城市绿地生态功能,我厅委托河南省风景园林学会组织编写了《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编号:HA A2-41-2018)(以下简称本定额),现已评审通过,予以发布实施。
本定额适用于河南省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移交的绿地养护工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编写单位和编写人员2018年1月10日附件《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编写单位和编写人员一、主编单位河南省风景园林学会、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二、参编单位郑州市园林局、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安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信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平顶山市园林绿化处、黄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绿洲园林有限公司、河南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裕华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绿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三、编写人员刘红生、徐佩莹、王领、毕庆坤、董莹莹、郭真、韩莉娟、向炎辉、赵岩、罗娟、朱晓宇、闫创新、姚宏、罗民、刘园园、杨永青、郑代平、李桂芝、韩建江、闫瑞凤、史屹峰、铁慧、徐昌祯、宋笑萍、尚向华、岳小帮、曾西芬、樊良情、张超、李庆恩、王永庆、王建发、胡文辉、郭峰、吕锡敏、孙京伟、陈颖、张旭、王磊、田露、权燕、马芳芳、王慧霞、杨栋、元合玲、荆伟、段利超、何成俊、袁仁成、王景玉、陈伟、王跃茹、崔长瑜、万俊丽、袁美丽、王新权、段文彬、刘经纬、王伟、刘军、郭庆华、薛勤朋、王金玉、王鑫鹏、丁鸽。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实施日期】1995年9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义务植树第四章管理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发挥牡丹的优势,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新建居住区的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二平方米;旧城区改造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新建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月1日起实施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园林、旅游、公用事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1998年3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范法>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系指两幢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
第七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㈠、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注:⑴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⑵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㈡、垂直布置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8米。
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得小于8米。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㈢、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在老城、瀍河旧区改造范围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其他建成区不小于0.9倍,在城市新建区和开发区不小于1.0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洛阳城绿地系统规划

洛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年)文本二零一五年九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 --------------------------------------- 1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指标--------------------------- 2第三章市域生态绿地系统规划-------------------- 3第四章洛阳市城区绿地分类规划 ------------------ 4第一节公园绿地(G1)规划----------------------------- 5第二节生产绿地(G2)规划--------------------------- 11第三节防护绿地(G3)规划--------------------------- 11第四节附属绿地(G4)规划--------------------------- 12第五节其他绿地(G5)规划--------------------------- 13第六节防灾避险绿地体系规划------------------------- 13第七节绿道规划----------------------------------------- 15第五章城区景观水系规划 ------------------------ 16第六章树种规划--------------------------------- 18第七章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 20第八章古树名木保护 ----------------------------- 21第九章绿地系统生态效益评价------------------- 21第十章近期建设规划 ----------------------------- 21第十一章规划实施措施-------------------------- 23第十二章附则 ---------------------------------- 24附录:--------------------------------------------- 25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加强全市绿化工作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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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7.07.29
【实施日期】1987.07.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失效]
洛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6月12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9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1987年7月29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树权和收益
第四章城市园林绿地、树木和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把洛阳市建设成清洁、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努力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绿化指标,提高园林艺术水平,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及市绿化委员会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搞好园林科研和学术交流,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指导、督促、检查城市区和县城的园林绿化工作。
区、县园林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园林绿化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市、区分配的园林绿化任务,督促、检查辖区各单位搞好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积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
各级政府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普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等。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种子的苗圃、草圃。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区等其他绿地:指城市郊区的风景名胜区及市区内的山林绿地等。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规划批准后,由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凡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改作他用。
确需改动规划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要根据本市的特点和条件,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积极增加绿地面积,努力提高绿化覆盖率。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左右;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
在规划城市架空线路、地下管线时,应与行道树尽量错开,保持一定距离。
在财力、物力允许的条件下,应逐步将道路上的架空线路改为地下缆线。
第八条各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包括生活小区),应把绿化列入基建计划。
用于绿化建设的费用,应占建安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
城建部门在审查颁发建筑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其绿化规划。
在验收土建工程时,园林部门要同时验收园林设施;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验收绿化植物。
达不到绿化设计标准者,根据其完成情况,按该单位基建计划应列绿化费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征收其绿化延误费,并限期
完成绿化任务。
第九条城市园林建设,要以栽培植物为主,园林建筑和其它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
既要提高艺术水平,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
第十条苗木是城市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苗圃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市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市园林部门,要搞好专业苗圃建设。
凡有条件的单位,都要充分利用空闲地自办苗圃,力争做到苗木自给。
第三章树权和收益
第十一条凡属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由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树权归国家所有;收益归园林部门,用于市区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区域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本单位所有,收益用于单位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生活区和背街小巷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统一购买苗木并栽种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所有;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苗木,包给住户栽种管理的,收益对半分成;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让住户自己购买苗木、栽种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住户所有。
第十四条属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院内,由房管部门种植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房管部门所有。
不便统一栽种管护的零散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与房管部门协商,统一规划,让住户自备苗木、栽植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住户所有。
第十五条私屋庭院自种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凡归个人所有的树木,因国家建设需要砍伐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凡个人种植的树木,需经区人民政府发给树权证,树权允许转让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