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_小区的公共管理规定条例范本
住宅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区安全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访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住宅区的所有业主、使用人、访客以及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住宅区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权责明确,责任到人,奖惩分明;(三)科技手段与人工管理相结合;(四)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业主权益。
第二章业主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住宅区的安全。
第五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责任:(一)爱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破坏;(二)不得在住宅区内饲养宠物,如需饲养,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三)不得在住宅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楼道、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乱停车,不得堵塞消防设施;(五)不得在住宅区内进行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不得阻挠或拒绝。
第七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住宅区的消防规定,不得在住宅区内使用明火、电焊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住宅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住宅区安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责任:(一)对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二)对住宅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三)对住宅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巡逻,确保公共区域安全;(四)对住宅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五)对住宅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六)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对住宅区内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住宅小区安全,保障业主和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住户、物业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安全防范措施第四条住宅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行人必须接受门卫检查。
第五条小区出入口设置监控设备,24小时监控小区安全状况。
第六条小区内部道路、消防通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禁止停放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七条业主、住户应自觉遵守小区安全规定,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八条小区公共区域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如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九条住宅小区安装防盗门,业主、住户应妥善保管钥匙,不得随意借给他人。
第十条小区公共区域禁止吸烟、放鞭炮、焚烧杂物等行为,禁止饲养危险动物。
三、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住户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小区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业主、住户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室内外违规使用明火。
第十五条小区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业主、住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治安管理第十六条小区治安巡逻人员应加强巡逻,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七条业主、住户应积极配合治安巡逻人员的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严禁在小区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小区内禁止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五、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业主、住户应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第二十一条小区公共区域垃圾应分类投放,禁止乱倒垃圾。
第二十二条业主、住户不得在公共区域饲养家禽家畜。
六、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范本4篇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范本4篇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卫生、贸易、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功能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八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用房,在土地出让时应当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应当明确需要配建的设施及位置、面积等内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代建。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本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住宅小区由_____开发建设,地址位于_____,总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应维护本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八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在物业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本住宅小区的车辆管理规定,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他人车位。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遵守相关规定,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本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住宅小区环境规章制度范本

住宅小区环境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确保小区安全和秩序井然,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小区管理1.居民入住小区需遵守小区管理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小区管理应实施封闭式管理,确保小区安全。
3.小区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三章公共设施1.小区公共设施只能由小区居民使用,不得私自破坏。
2.公共设施如厕所、游乐场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污染环境。
3.小区绿化及景观美化应得到居民的共同维护。
第四章安全防范1.小区出入口应设门禁,确保居民的安全。
2.小区应设置监控设备,防止不法分子入侵。
3.居民应注意防火安全,不得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章噪音管制1.居民在小区内不得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2.小区内不得从事噪音过大的商业活动,如唱歌跳舞等。
第六章绿化环保1.小区绿地应得到居民的爱护,不得私自破坏。
2.小区内不得私自乱倒垃圾,保持小区的整洁。
3.小区内不得私自挖掘植物,保护环境。
第七章文明行为1.小区居民应遵守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
2.小区内不得饲养禁止的宠物,如恶狗等。
第八章物业管理1.小区的物业管理应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
2.小区物业应定期组织清洁卫生和环境整治活动。
3.小区物业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安全。
第九章处罚措施1.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居民,可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理措施。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居民,可取消其小区居住资格。
第十章附则1.小区居民可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管理工作。
2.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配合管理部门的查处工作。
以上为住宅小区环境规章制度,希望所有居民能够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规范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规范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提高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确保住户的生活质量。
2.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环境保洁、安全管理等方面。
2.全部小区内的住户、业主、物业公司员工、保安人员等相关人员都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第三条公共设施维护责任1.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损坏。
2.住户和业主有义务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爱惜,不得有意破坏或损害公共设施。
第四条公共设施维护管理措施1.物业公司应依照规定时间对公共设施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设施。
2.物业公司应订立设备设施维护计划,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保。
3.住户和业主应依照物业公司的要求正确使用公共设施,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修改设施等行为。
4.物业公司应建立公共设施维护档案,记录设施的检修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更新换代计划等信息。
第五条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监督1.物业公司应配备专职维护和修理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
2.住户和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举报公共设施故障或损坏情况,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3.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就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汇报和听取看法。
第六条公共设施维护费用1.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具体费用标准和支出方式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决议。
2.物业公司应明确公共设施维护费用的用途,并定期向业主公示相关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环境保洁管理第七条环境保洁责任1.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日常保洁工作,保持环境乾净。
2.住户和业主有义务保持本身所在单位的环境乾净,不得乱丢垃圾或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小区管理规定告知书范本(3篇)

第1篇尊敬的业主/住户:您好!为了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总则1. 目的和原则:本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小区管理,保障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促进邻里和谐。
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住户、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物业管理1. 物业服务:本小区物业服务由XX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详见《物业服务合同》。
2. 物业费用:业主/住户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逾期未缴纳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采取催告、滞纳金等措施。
3. 公共设施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维护保养,如需维修,业主/住户应及时向物业服务公司报修。
三、小区安全1. 消防安全:禁止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等行为;禁止在楼道、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私拉乱接电线。
2. 防盗安全:业主/住户应加强自防意识,妥善保管好门窗钥匙,防止被盗;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报警。
3. 交通安全:车辆应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驾驶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 公共卫生:保持公共区域卫生,禁止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乱涂乱画;禁止饲养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的动物。
四、环境卫生1. 垃圾分类:业主/住户应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2. 绿化养护:禁止损坏小区绿化带、树木花草;禁止在公共区域乱扔杂物,影响环境卫生。
3. 噪声控制:禁止在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噪声扰民活动,如施工、装修等。
五、邻里关系1. 尊重他人:业主/住户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2. 文明交往:业主/住户应文明交往,不得在公共区域大声喧哗、吵架。
3. 纠纷解决:业主/住户之间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为了维护住宅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特制定以下公共管理规定。
一、小区环境管理1、居民应爱护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不得擅自占用、破坏或种植私人植物。
2、禁止在小区公共区域内乱丢垃圾,应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3、宠物主人应文明养宠,及时清理宠物粪便,避免宠物在公共区域大声吠叫或攻击他人。
4、不得在小区建筑物外墙、楼道等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张贴广告。
二、小区设施管理1、小区内的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得到妥善维护,如有损坏,居民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2、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等公共休闲设备应由居民共同爱护,不得故意损坏。
3、小区的停车位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私自占用他人车位或在非停车位区域停车。
4、电梯、楼道灯等公共电气设备应正常运行,如有故障应及时维修。
三、小区安全管理1、小区出入口应设置门禁系统,外来人员需登记后方可进入。
2、居民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出门时关好门窗。
3、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以防发生火灾。
4、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四、小区房屋管理1、居民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确需改造,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2、不得在阳台上堆放过重或危险物品,以免发生坠落伤人事件。
3、房屋出租时,房东应将租客信息向物业管理处备案。
五、小区噪音管理1、居民应控制家庭娱乐活动的音量,避免影响邻居休息。
2、装修施工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避免在午休和夜间产生噪音。
3、不得在小区内大声喧哗、吵闹。
六、小区文明行为规范1、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得因琐事发生争吵或斗殴。
2、尊重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积极配合其工作。
3、积极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公共管理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处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使用公共设施、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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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范本1 为保持小区的清洁卫生,物业管理站设有保洁人员,负责小区各楼宇公共场所的清扫和垃圾清运,请各位居民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遵守以下公约。
一、请自觉维护小区内房屋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二、垃圾装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以便及时收集。
三、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四、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
五、居民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六、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爆光。
七、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场地扩大营业场地。
八、请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九、物业管理站负责小区的垃圾清运和消杀工作,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范本2 为保持小区清洁卫生,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以其业主(住户)和进入本小区人员共同遵守。
嘉豪物业公司设有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小区各楼宇公共场所的清扫和垃圾清运,请各位业主给与全力支持和配合。
一、自觉维护小区内房屋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二、垃圾实行分类装袋。
业主须将垃圾袋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处存放,以便于保洁员及时分类收集、清运,严禁将垃圾存放在门口及走廊和楼梯间;三、请勿把垃圾、胶带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禁止把生活垃圾、布屑、胶袋、石块等杂物投入下水道或楼宇间的天井内;四、严禁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及瓜壳等;五、严禁在小区内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
严禁让所饲养的宠物在小区内便溺;保护小区路面、楼道走廊的清洁;六、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门前、阳台堆放杂物;自觉维护好井盖、雨水口、果皮箱等环保设施;七、业主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堆土、堆料,文明施工,不得扰民,施工完毕料净场清;八、不得在树干、栏杆上晾晒衣物和被褥;九、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
宣传橱窗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十、积极参加小区的爱国卫家,防病防疫工作;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垃圾清运和消杀工作,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十一、停车场的公共通道应保持畅通合清洁,不得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不得在停车场撒水,并请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十二、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十三、坚持周末清洁日活动,清除白色污染,消灭“四害”。
人人动手,人人有责,共同保护小区环境卫生。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范本3一、治安管理规定1、小区住户的机动车辆实行发卡、登记制度;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办理相关手续。
2、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3、遵守小区和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4、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5、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或事。
6、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损坏树木。
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小区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早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6、不在住宅内使用燃烧式采暖、取暖、餐饮设备。
三、清洁卫生管理规定1、请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2、垃圾装好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
3、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
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
5、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6、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
8、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四、停车管理规定1、小区地下停车场,专供购(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停放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经同意发临时车辆停放卡,持卡进入,离开时退卡。
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
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
4、停车场地将采取24小时智能监控记录,配备灭火器,烟雾器。
5、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6、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
7、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9、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
10、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迅等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1、有固定车位的车主要严格按照小区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2、若车主不慎丢失车辆出入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纳办卡费,由管理处补发出入卡。
13、若车辆在停放区被损坏者,原则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保安员与管理处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14、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15、院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住户消防安全意识。
4、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教育儿童勿在小区内玩火。
5、发现初期火灾要及时扑救,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拨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6、自觉遵守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7、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9、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10、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11、管理处对违章、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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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卫生、贸易、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功能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八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用房,在土地出让时应当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应当明确需要配建的设施及位置、面积等内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代建。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出让地块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接收内容、基本设计条件等事项。
第十三条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指标等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