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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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青发改收费[2011]130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税局、青海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1308号)各州(市、地)人民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平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平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青海省境内各类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

必要时,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全省市场价格调控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集中部分州(市、地)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的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解读和缴纳

价格调节基金解读和缴纳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实务
项目阶段:四证
一、 工作内容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

计费方式与销售收入有关:一般按销售收入0.1%计取,费用列支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或列支行政事业收费。

二、 工作时间
不同地区有差异:税务核算时缴纳或者每月缴纳。

三、 责任部门:
项目公司财务部。

四、 配合部门:
项目公司营销部、成本部。

五、对接部门:
无。

六、工作要点
1、前置条件:项目开盘,开始有收入或预收款后;
2、制度流程:项目公司财务部部-项目公司成本部-项目公司营销部部-项
目公司营销副总-项目公司成本副总-项目公司财务副总-项目公司总经
理;
3、模板:无。

七、完成标准
费用缴纳完成。

八、工作成果用途
此费用属于税务范畴,为有营业收入企业必须缴纳的一项税费。

九、跟踪落实要点
1、收费标准;
2、收费基数。

十、关注重点
1、当地政府对此费用的要求;
2、是否缴纳及缴纳对接部门。

完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制度建设

完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制度建设

工 活动的支持可 以视为价格 调节基金 的边缘 职能 。笔 源配 置 ,不 利于扩大生产 、平衡供 求 。三是有 限性 。 者 认为 , 价格调节 基金是 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设置的 , 其 价格 调节基金 平抑市场价格 的 目的是为 了保证 人们的
作 用定位于不影 响市场机 制发挥 作用为本 , 以价格 基 本 生 活需 求 ,所 以其调 节 的对 象 只 能是 生 活必 需 所 20 调节基金的本位应是其核心职能 , 不是边缘职 能 , 因为 品 ,而不是 一般商品 。关兵 ( 0 8)认为 ,价格 调节 扶 持菜篮 子建 设 、 农贸 市场建设 等边缘职 能完全 可以 基 金按其功 能成为特殊 情况下调 节重要商 品价格异常 纳 入政府 对农业的资金 支持 中去 解决 ,价格调 节基金 波动 的特殊 武器 。正 常情况下 ,应让市场机 制充分发 是 相当有限的应急基金 , 不是建设基金。当然 , 价格 挥资源配 置作用 ,防止价格调节 基金成 为对 抗物价上 在
发生异 动时期 ,为 了稳 定这些商品价格 而使 用的应 急 本上是一 致的。价格调节基金 是用于在居 民生 活 、与
调 整资 金 。价 格调 节 基金 是 价格 改革 中出现 的新 事 百姓生活 息息相关 的副食 品和防灾抗灾 防疫 商品等必
物 ,1 8 年6 ,广 东省物 价局首 先提 出在大 中城市 需 品价格 发生异动时 ,对 市场价格进行调节 的政府基 97 月 价格法 》是设立价格调节基 金的法律依据 。 建立价格 调节基金 制度并在 18 年实施 ,之后在全 国 金 , 《 98 逐渐推 广普及 。作为政府 宏观调控 的经济 手段发挥着
文章编号 z 4 1 1/ 2 1 ) 30 0 - 4 4 - 6 8 F( 0 0- 04 0 1

潍坊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潍坊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潍坊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潍坊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分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大海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潍坊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政府物价能力,平抑市场价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发「1993」60号《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鲁政发「1993」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3」60号文件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或经营场所的企业,有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驻潍中央、省、部队所属企业和外地驻潍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按规定缴纳市场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长、分管市长任正、副组长,物价、法制、财政、工商、商委、建委、交委、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基金征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基金征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场价格节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居民副食品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补贴和扶持“菜蓝子”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市政府确定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二章基金征收标准及来源第五条旅店业(包括宾馆、招待所、旅社及其他客房经营性单位),按照旅店客房收入的2%征收。

第六条饮食业(包括各种饭店、酒店、对外营业性餐厅),按照营业收入的1%征收。

餐饮、客房同时营业的,分别计征。

第七条服务业,其中舞厅、游艺室、放像厅、咖啡厅、高档沐浴,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理发、照相、洗染、个体服装加工、修理、普通浴池,•按营业收入的0.5%征收。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一月三十日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管理主体)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征收及使用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缴纳标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缴纳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管理方式)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预决算由管委会办公室编制,报管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中央驻蓉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管委会委托省国税、省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代收单位按季度统一归集市财政专户。

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是一种由政府或机构设立的资金池,旨在调节市场价格波动和防止市场过度波动的工具。

价格调节基金通常会收集来自特定行业或市场的资金,并在市场价格过高或过低时进行干预,以稳定价格,保护市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和价格波动过大的问题。

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而价格调节基金的出现则可以提供一种机制来调整价格,缓解市场的波动性。

通过对市场价格进行干预和调节,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帮助市场实现供需平衡,并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

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通常是通过税收、收费或特定行业收取的基金来筹集的。

这些资金会被集中到一个专门的账户中,由相关机构或政府进行管理和运作。

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下,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动用这些资金,通过购买或销售商品或服务来调整价格。

例如,在市场价格过高时,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出售储备商品或增加供应量,从而压低价格;而在市场价格过低时,价格调节基金可以购买商品或减少供应量,以提高价格。

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机制和监管体系。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相关政策和法规,并确保资金的公平分配和合理使用。

此外,价格调节基金的干预应该是有限度的,不能长期存在和干扰市场正常运行。

价格调节基金的干预应该是针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或不正常情况下的短期措施,而不应成为长期稳定市场价格的手段。

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稳定市场价格,价格调节基金可以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和信心,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同时,价格调节基金还可以提供一种应对市场危机和风险的手段,有效防止市场价格过度波动对经济的不利影响。

然而,价格调节基金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价格调节基金的合理规模和资金筹集方式是一个难题。

过高的资金筹集可能会对企业和消费者造成负担,同时过低的资金筹集又可能无法满足市场价格调节的需求。

2024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

2024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

2024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一、引言市区价格调节基金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保障市民生活质量而设立的一种资金池。

本文将探讨2024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管治方案。

二、背景分析2024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需面对新的挑战和变革。

首先,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区内的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也逐渐增长。

其次,价格波动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可能对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需要进行及时调节和干预。

另外,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总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管治方案必须能够应对各种挑战,保障市民的切实利益。

三、方案建议1. 基金使用决策机制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决策应由多方参与,包括政府、市民代表和专家学者。

建议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决策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市民代表、经济学家和行业专家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使用的决策方案,并依法行使相应的决策权。

同时,决策过程应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资金使用范围和目标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应围绕以下目标展开: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升级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具体的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提供基础公共服务、补贴低收入家庭、支持创业和就业、促进科技创新、改善环境质量等。

使用资金应优先考虑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需求,同时注重支持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3. 市场价格监测和调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健全的市场价格监测和调节机制。

通过收集各类价格数据、市场调查和定期监测,及时分析市场价格变动的原因和趋势。

对于价格波动过大或通货膨胀过高的行业或商品,可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节,保障市民的切实利益。

同时,应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价格操纵和不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 资金使用评估和监督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后应进行评估和监督。

建议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率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同时,应加强对基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防止腐败和滥用资金的行为。

广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

广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98号

广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2010年6月18日粤财综〔2010〕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纳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六条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征收:(一)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含系统内调拨)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即汽油按27元/吨,柴油按22元/吨)征收。

(二)对省级电网企业的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量)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三)对天然气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的气态天然气(标准大气压和室温条件下)按0.04元/立方米征收;(四)对液化气批发经营企业在第一道批发环节销售的液化气按0.04元/立方米(即17元/吨)征收;(五)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不含发电取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六)对省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通信业务收入和确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通信费,分别按0.1%和50%征收;(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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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二十七条规定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财政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四种使用方式。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政策性补偿。

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偿;
(二)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给予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三)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均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四)对重要的能源、资源价格予以支持,对主要社会公益事业予以补贴;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进行政府资助。

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或价格暴跌,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时,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对大规模畜禽生产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与副食品相关的农产品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降低生产成本;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费用;
(七)国家、省规定的价格调节资金配套;
(八)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程序
第六条物价、财政、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对经济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评估,确需动用价格调节基金
的,制定使用方案,报政府审批。

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的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可以一并包括或调度泰山区、岱岳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必要时,也可以包括各县市区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

物价、财政部门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将使用方案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向物价、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政府批准的使用方案的,报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政府审批。

批准使用的,由物价部门与使用单位签订基金使用责任书,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拨付并监督使用。

第八条政府决定对困难群体实施价格补助的,民政、工会等部门从低收入家庭中确定补助对象,城镇和农村低保户、特困户优先予以补助,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经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同意后,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物价部门和民政、工会部门对补助对象进行公示。

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单独记帐,不得混用或挪用。

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必须在自身无力解决重大蔬菜、副食品价格突发性价格波动及重点“菜篮子”工程建设资金时,方能申请使用。

第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必须列入物价局和财政局确定的年度使用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能使用。

第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投资偿还期限原则为1年,最长不超过去2年。

第四章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到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使用报告书》后,根据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情况和申请使用项目及数额,一周内会同财政局对使用项目进行考察和可行性论证,提出使用意见并形成考察论证报告书,送主管秘书长同意,报主管市长批准执行。

(二)接到使用单位《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表》后,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合同,明确使用用途、金额、利息率、期限、担保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财政局根据年度使用计划及时将款项划拨给使用单位。

(三)对经批准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实行日常监督,跟踪检查,并及时向政府汇报情况。

第十四条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单位(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提出详细的申请使用报告书,说明使用的项目、金额、时间,属“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还应以附件形式提供可行性报告和项目批准书及对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批准的申请使用单位应填写《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并与市价调办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用途、金额、利息率、使用期限和担保单位等。

(三)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要定期向价调办和财政局报送《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表》及相关使用情况说明材料。

在每项每笔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结束后,向价调办报告使用结果及发挥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申请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使用单位提出的《申请使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定责任人并提出意见后报市物价局。

(二)对使用单位申请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项目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三)督促使用单位按协议使用期限按时偿还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无偿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体现出良好的社会效益;有偿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还要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有偿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每逾期1日应缴纳本息金额总和3‰的滞纳金。

(三)有偿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到期不能返还的由担保单位予以偿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不能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负责使用单位按协议使用期限及时偿还价格调节基金的本息。

(三)有偿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到期不能返还的应指派专人协助使用单位督促担保单位予以偿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60%到位后方能拨付价格调节基金。

(二)定期或在项目完工后委托中介机构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达不到预期目的或截留、挪用以及不单独记帐的单位,有权解除使用协议,限期追回全部基金及利息,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使用资格。

(三)有偿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到期不能返还的先责令其担保单位予以偿还,必要时以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同时自还款到期日起,每逾1日收缴本息金额总和3‰的滞纳金,逾期时间超过1年的,停止该单位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权,直至本息足额返还为止。

(四)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使用单位和部门应当追究其负责人和违约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物价、财政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价格调节基金准备金
第二十条政府应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准备金主要用于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

准备金数额视基金征收规模每年核定一次,按实际征缴额的30%预留准备金。

第二十二准备金的使用要根据突发性价格波动情况,在当年视其实际发生的亏损额,经严格审查确定后,报主管市长审核同意后从准备金中列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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