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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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价格调节基金税率和计税依据

黔东南州价格调节基金税率和计税依据

黔东南州价格调节基金税率和计税依据

黔东南州价格调节基金税率及计税依据
黔东南州价格调节基金是指为了消除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价格和市场化环境的影响,政府会通过税收和收费来调节和改善市场价格。

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一部分,黔东南州有自己严格的税收管理和计税依据。

一般而言,黔东南州的价格调节基金税率主要建立在政府确定的费用和税收的
基础上。

这些费用和税收的计算均以乐山市为基准,仅在乐山市具有确定的影响力,处于同一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才可以被计算为税收。

根据黔东南州的财政法,乐山市费用税率取决于企业的经营规模,具体税率如下:
* 小型企业:3%-6%
* 中型企业:3%-10%
* 大型企业:4%-15%
此外,黔东南州价格调节基金也有补贴,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政策的落实,避
免市场价格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

例如,政府根据乐山市的法律法规,可以向生产企业提供一定的补贴,以减少他们在价格调节方面的经济压力。

总之,黔东南州价格调节基金税率和计税依据是由乐山市法律法规确定的,在
计税依据和费用税率调整上,以及政府补贴的支持下,能够有效改善市场价格,达到经济发展的均衡性。

2024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

2024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

2024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引言:市区价格调节基金是一种用于调节市区物价的资金池,用于平衡市区内供求关系、维护市区经济稳定和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提出2024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管治方案,旨在确保基金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一、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委员会为了确保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合理、公正、透明,应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委员会。

该委员会包括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和社会公众等各方,以确保多元化的利益和声音得到充分考虑。

委员会负责监督、审查和决策基金使用的具体事项,确保基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二、明确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目标和原则1. 目标: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目标应围绕维护市区经济稳定、保障市民基本生活、调节市区供求关系等因素。

具体目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稳定市区核心商品价格、支持低收入人群生活保障、支持市区产业发展等。

2. 原则: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防范滥用、腐败等现象。

使用基金应尊重市场规律,支持市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确定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向和范围1. 方向: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向应根据市区实际情况和重点问题确定。

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市区核心商品价格调控、低收入人群生活保障、市区产业发展支持等。

2. 范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应包括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支持项目、社会公益事业、产业结构调整等。

四、制定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程序为了确保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应制定明确的使用程序。

包括资金申请、审批、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目标,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五、加强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委员会应设立监督机构,对基金使用进行实时、全面、科学的监督。

监督应包括对资金使用程序和结果的监督,确保基金的使用依法依规。

价格调节基金解读和缴纳

价格调节基金解读和缴纳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实务
项目阶段:四证
一、 工作内容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

计费方式与销售收入有关:一般按销售收入0.1%计取,费用列支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或列支行政事业收费。

二、 工作时间
不同地区有差异:税务核算时缴纳或者每月缴纳。

三、 责任部门:
项目公司财务部。

四、 配合部门:
项目公司营销部、成本部。

五、对接部门:
无。

六、工作要点
1、前置条件:项目开盘,开始有收入或预收款后;
2、制度流程:项目公司财务部部-项目公司成本部-项目公司营销部部-项
目公司营销副总-项目公司成本副总-项目公司财务副总-项目公司总经
理;
3、模板:无。

七、完成标准
费用缴纳完成。

八、工作成果用途
此费用属于税务范畴,为有营业收入企业必须缴纳的一项税费。

九、跟踪落实要点
1、收费标准;
2、收费基数。

十、关注重点
1、当地政府对此费用的要求;
2、是否缴纳及缴纳对接部门。

2024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

2024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

2024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一、背景2024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将迎来重要的使用管治阶段。

基金作为市区稳定物价,保障居民生活的关键机制,使用和管理的方式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基金的高效运作和对市民的最大利益,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使用管治方案非常必要。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保障市区物价的稳定;优化市民购买力;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基金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 原则:(1)科学决策:基金使用决策必须基于数据和科学的分析,充分调研和评估市区物价的供需情况。

(2)合理分配: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满足各类市民的需求,避免滥用和浪费。

(3)透明公开:基金使用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决策和资金运行情况。

(4)风险控制:基金的使用需谨慎评估风险,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防范经济风险和激励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基金使用管治方案1. 市区物价监测体系(1)建立健全市区物价监测体系,覆盖主要物价指数和消费品种类,确保物价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设立市区物价监测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确保监测数据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2. 基金使用决策机制(1)设立市区物价调控委员会,由市政府负责召集和组织工作,成员包括市政府内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代表。

(2)市区物价调控委员会负责对市区物价调控和基金使用决策进行研究、讨论和决策,确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基金使用决策应该充分考虑市区物价的供需情况、市民的消费能力和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制定价格调控政策和投放基金等方式实现目标。

3. 基金使用透明度和公开性(1)基金使用决策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每次基金使用决策应公布决策原因、决策过程、决策结果和预期效果等信息。

(2)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使用效果、受益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

4. 基金使用监督机制(1)设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监督机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标准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标准

问题:我想问⼀下,企业缴纳的副⾷品价格调节基⾦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吉林省副⾷品价格调节基⾦征收管理使⽤的实施办法》第⼆条规定,副⾷品价格调节基⾦的征收范围及标准为:
(1)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凡经批准提⾼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起,按所增加的收⼊总额的5-10%征收;
(2)外地进⼊我省的成建制建筑、装璜、施⼯单位,按其所承揽⼯程总造价的2‰-5‰征收;
(3)外地进⼊我省的流动⼈⼝,每⼈每⽉按5元征收;
(4)宾馆、招待所、旅店业,按营业收⼊额1%征收;
(5)(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餐饮厅业,按其营业收⼊额0.5%征收;
(6)营业性歌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游艺厅、录相厅、⾳像出租室)等⽂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额2%征收;
(7)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每⽉按5-10元征收;
(8)⾮城镇⼈⼝⼊城及调⼊长吉两市的(不含⼤中专毕业⽣和⾼中级专业职称),每⼈按2000-5000元征收;
(9)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数每⼈每⽉2元征收。

提⽰:看您企业是按照哪个标准执⾏,由相关部门判定。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1.17•【文号】计价调[1997]64号•【施行日期】199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计价调[1997]64号1997年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最近几年多数地区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

这项基金在抑制通货膨胀,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平抑重大节日和灾区市场物价波动,扶持生产,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日益明显的作用,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实践证明,价格调节基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经济方式调控价格的有效手段。

由于价格调节基金建立时间不长,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尚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因此,为了落实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价格调控工作,现就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部署,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把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价格调控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建立和完善。

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尽快建立,以提高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加强领导,按照法规健全、制度规范、组织落实、使用高效和监审严格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价格管理部门作为各级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基金的征集、管理、支配和监督使用等方面职责,加大工作力度。

各地物价部门在内部的工作组织、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上,要保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需要,落实当地政府的工作要求,确保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对本地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深入的调查研究。

《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发布文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日期】xx-04-17【生效日期】xx-04-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南昌市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防止副食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南昌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三条第三条南昌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是:(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为销售、营业或服务收入总额的1‰,其中商业批发企业为进销差价的5‰;(二)外来施工企业为承包工程收入的1‰;(三)个体工商户为每户每月10元;(四)从事运输(含个体运输)经营业的,货运为每吨位每月10元,客运为每座每月1元,出租小汽车为每辆每月30元;(五)外地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5元缴纳;(六)严重亏损企业,经市物价局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途径征集:(一)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集;(二)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集;(三)外来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局建筑管理办公室代征集;(四)个体客、货营运户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代征集;(五)出租小汽车和小公共汽车营运户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代征集;(六)宾馆、招待所、旅店业由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管办公室代征集;(七)外地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市外经贸委代征集;第六条第六条各单位、个人必须按月上缴价格调节基金;每月上缴数不足10元的,可按季征收,年终结算。

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

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

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市区价格调节基金是一种用于调节和影响市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工具。

其目的是确保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合理和稳定,保障普通市民的住房需求。

为了有效使用和管理市区价格调节基金,需要制定一系列管治方案。

1. 基金使用范围明确:明确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可以用于调控市区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包括购房补贴、租金补贴、住房财政补贴等。

同时,应明确基金不可用于其他用途,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2. 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成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由房地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基金的征收、分配、审核和监管等。

同时,还需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 基金征收机制的建立: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机制,可以通过按房地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按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等方式。

征收机制应具有合理性和透明度,避免对正常市场交易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4. 基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制定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分配方案,确保基金的利用效益最大化。

分配方案可以考虑按照市区居民的住房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分配,重点支持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和青年人的住房需求。

同时,还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5. 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管理和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基金使用申报、审批和监管等环节,以及随机抽查、公示和投诉处理等环节。

同时,还需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和效果的评估和监测。

6. 信息公开和沟通: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信息公开和沟通机制,使公众可以了解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可以通过定期发布基金的收支情况和效果评估报告、组织公众听证会等方式,促进公众对基金的监督和参与。

7. 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和完善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基金的法律地位和权责关系,规范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程序。

法律法规应与市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需求变化相适应,保证调节基金的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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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
1.为什么要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为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345号令)、《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11〕86号)。

3. 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包括哪些?
主要来源包括:(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2%;(二)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用于补贴支出后的结余部分;(三)向社会征收部分;(四)经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4、价格调节基金向社会征收部分是哪些?
其征收范围是:(一)娱乐业;(二)旅店业、饮食业;(三)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四)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

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磷矿石等资源性产品实行单独计征。

5、谁应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烟草、酒类、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生产与销售业的企业或个人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缴费义务人。

6.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

7. 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应缴价格调节基金=(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1%
8. 哪个部门负责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面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9.我省地税部门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我省地税部门自2011年10月1日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10.不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会受到处罚吗?
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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