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doc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青发改收费[2011]130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税局、青海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1308号)各州(市、地)人民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平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平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青海省境内各类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
必要时,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全省市场价格调控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集中部分州(市、地)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的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1.17•【文号】计价调[1997]64号•【施行日期】199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计价调[1997]64号1997年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最近几年多数地区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
这项基金在抑制通货膨胀,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平抑重大节日和灾区市场物价波动,扶持生产,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日益明显的作用,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实践证明,价格调节基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经济方式调控价格的有效手段。
由于价格调节基金建立时间不长,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尚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因此,为了落实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价格调控工作,现就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部署,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把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价格调控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建立和完善。
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尽快建立,以提高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加强领导,按照法规健全、制度规范、组织落实、使用高效和监审严格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价格管理部门作为各级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基金的征集、管理、支配和监督使用等方面职责,加大工作力度。
各地物价部门在内部的工作组织、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上,要保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需要,落实当地政府的工作要求,确保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对本地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深入的调查研究。
《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发布文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日期】xx-04-17【生效日期】xx-04-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南昌市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防止副食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南昌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三条第三条南昌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是:(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为销售、营业或服务收入总额的1‰,其中商业批发企业为进销差价的5‰;(二)外来施工企业为承包工程收入的1‰;(三)个体工商户为每户每月10元;(四)从事运输(含个体运输)经营业的,货运为每吨位每月10元,客运为每座每月1元,出租小汽车为每辆每月30元;(五)外地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5元缴纳;(六)严重亏损企业,经市物价局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途径征集:(一)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集;(二)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集;(三)外来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局建筑管理办公室代征集;(四)个体客、货营运户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代征集;(五)出租小汽车和小公共汽车营运户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代征集;(六)宾馆、招待所、旅店业由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管办公室代征集;(七)外地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市外经贸委代征集;第六条第六条各单位、个人必须按月上缴价格调节基金;每月上缴数不足10元的,可按季征收,年终结算。
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09施行日期2008.10.15文号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李洪峰二OO八年十月九日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机制,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运用经济手段加强价格调控,平抑价格异常波动,补助困难群体,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第三条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发展改革、经贸、国税、地税、建设、煤炭、国土资源、河道、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
第二章基金征收第五条市政府确定的行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业性收费单位,均应根据规定的标准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标准缴纳:(一)煤炭生产企业按煤炭销售量10元/吨缴纳,石膏生产企业按销售量1元/吨缴纳,铁矿石生产企业按销售量10元/吨缴纳,岩盐生产企业按销售量1元/吨缴纳,自然硫生产企业按销售量1元/吨缴纳,河砂经营单位和个人按销售量1元/立方米缴纳;(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与配套费同时缴纳;(三)景区景点门票、索道票、专线旅游车票按规定的定额缴纳;(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收费标准后一年内,按收费总额增加部分的2%缴纳;(五)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提高价格标准后一年内,按收入总额增长部分的3%缴纳;(六)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社会团体协会等会费收入,按收费总额的5‰缴纳;国家、省对征收标准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2.19•【字号】白山政办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05〕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现将《白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白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市煤炭生产企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生产企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白山政发〔2005〕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白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市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洗精煤和焦炭加工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煤炭生产企业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条在我市生产经营煤炭的企业和个人,按照销售原煤数量每吨收取价格调节基金30元;洗精煤加工企业和个人,按照洗精煤销售数量每吨收取价格调节基金50元;焦炭加工企业和个人,按照焦炭销售数量每吨收取价格调节基金80元。
第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可由地税部门在企业和个人申报纳税时按照上个月的煤炭销售数量按月据实征收。
外运出白山市的煤炭、洗精煤和焦炭,包括从铁路向外发运的煤炭、洗精煤和焦炭,其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经委在办理煤炭准运证时征收,缴纳的价调基金按照白山政发〔1994〕25号文件规定按月提取,税前列支。
地税部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由市地税局统一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新政办[199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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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1997年4月25日新政办〔1997〕5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区14个地州所在地城市和33个县按照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新党发〔1994〕10号文精神,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对支持国有商业储备,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日益明显的作用。
从各地情况看,凡是已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并形成基金规模的地方,调节基金已成为政府调控和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调节基金对调控物价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和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手段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对建立和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已经建立的地方要总结经验,加大征收力度,完善管理办法,提高使用效率;没有建立的地方应尽快建立起来。
进一步强化调节基金征管、使用工作,既要尽快形成基金规模,增强政府调控副食品价格能力,又要讲求使用效果,充分发挥调节基金对调控和平抑物价的作用。
二、理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与税收政策的关系,支持调节基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云府[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金融债券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13〕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物价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9日云浮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云浮市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全市统一征收项目、统一征收标准,属地征收、属地管理、属地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征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依照本实施办法向社会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税务部门代收。
第七条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集项目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04〕25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04〕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张家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张家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利县、桑植县由县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是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永定区、武陵源区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一)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二)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
具体转入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价格部门研究确定。
(三)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
免征范围不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四)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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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市政府平抑市场物价的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1993)60号”省政府”政发(1995)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原则。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先行起步,先易后难,量力而行,逐步发展的原则建立。
第三条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只限秦城、北道城区内市场供应中发生肉禽蛋菜等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或必要实行最低保护价时,动用基金进行调节。
第四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行业和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征建设用地按征地费的2%,旧城改造用地(包括出让、租赁土地)按执行地价的1%由市土地部门负责的征收。
(二)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按床位每人每天价外加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由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代征,并按规定时间缴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三)歌舞厅、酒吧视规模等级每户每月按20-50元,咖啡屋、电子游戏室、台球室等文化娱乐场所视规模每户每月按5-20元的标准由市文化局负责征收。
(四)进入城区成建制的外来建筑企业,施工队按工程合同造价的5‰由城建部门负责征收。
(五)城区内成建制的外来建筑企业,施工队按规模每户每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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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100元,具体标由市工商局负责确定并征收。
(六)凡在城区内劳动营运的机动车辆、货运车辆每月每吨位附加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客运车辆按座位每月每座1元,由市交通局负责征收。
城区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不含学校)按其收费总额2%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时间。
基金自1996年12月1日起征。
凡规定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规定标准与次月10日前缴纳,逾期不缴者,每天按征收额的5‰收取滞纳金,并在其开户银行协助划拨。
各征集部门要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省社团、基金、集资、募捐统一收据”,按月征集,直接存入基金专户。
第六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用于价格暴涨暴跌时对食油、猪肉、禽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价格补贴;用于扶持生猪、蔬菜、禽、蛋生产基地建设、副食品市场建设;为平抑市场价格水平,用于重大节日和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其它突发性、临时性的价格补贴;用于蔬菜、副食店品生产中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物价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市物委主任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工商、商业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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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文化、交通及秦城、北道区政府等单位各一名领导为员。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物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进行财政专户储存。
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单独设立基金过渡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八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程序。
基金使用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副食品生产和市场供应情况与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对动用基金多少、调节品种、数量、价格等提出意见,经基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执行。
重大事项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使用基金的部门和单位,经与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协议后,其列入调节范围的产权(商)品数量、价格、品种、供应时间,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和签定的协议执行。
否则,以违反物价政策由物价检查机关严肃查处。
第九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年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共同搞好基金的征集和解缴。
征集单位不得坐支、截留、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依据本办法制定《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票据管理使用办法》与其配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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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由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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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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