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海府办[2007]345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海府办〔2007〕3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海口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原海府〔2002〕36号)组长:徐唐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海口保税区、海口高新区、西海岸管委会、市国家税务局、海口地方税务局、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秀英区政府、龙华区政府、琼山区政府、美兰区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招商局,主任由陈小鹰兼任。
二、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原海府办〔2002〕99号)主任: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林一民(市政府副秘书长)盖文启(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吴健林(市物价局局长)委员:孙芬(市审计局局长)龙卫东(市旅游局局长)吴淑楷(市交通局局长)吴平真(市物价局副局长)三、海口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原海办字〔2003〕54号)主任:徐唐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主任:陈宏芬(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陈军(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林北川(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吴川祝(市政府秘书长)(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成员:邹富兴(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黎义荣(市政协秘书长)盖文启(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陈小鹰(市工业和招商局局长)王永(市商务局局长)吴建东(市教育局局长)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潘泽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龙卫东(市旅游局局长)林刚(市文化体育局党组书记)吕传柱(市卫生局局长)郑峰(市统计局局长)张小敏(市档案局局长)王海云(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副主任)曹献坤(秀英区政府区长)宁虹雯(龙华区政府区长)韩云秋(琼山区政府区长)李杰(美兰区政府区长)四、海口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领导小组(原海府办〔2003〕144号)组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蔚春(市政府副秘书长)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成员:司家华(市商务局副局长)王宁(市民政局局长)周传忠(市财政局调研员)吴椒楷(市交通局局长)蔡军(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何子平(秀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李世高(龙华区政府副区长)何启明(琼山区政府副区长)何国英(美兰区政府副区长)五、海口市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原海府办〔2003〕148号)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吴川祝(市政府秘书长)季建国(市委副秘书长)林一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盖文启(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陈小鹰(市工业和招商局局长)王永(市商务局局长)吴建东(市教育局局长)朱东海(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局长)谢世忠(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潘泽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林劲(市林业局局长)郑国建(市水务局局长)林明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吴建川(市规划局局长)杜海鹰(市建设局局长)邢建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龙卫东(市旅游局局长)林刚(市文化体育局党组书记)吕传柱(市卫生局局长)郑峰(市统计局局长)曹献坤(秀英区政府区长)宁虹雯(龙华区政府区长)韩云秋(琼山区政府区长)李杰(美兰区政府区长)陈如通(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吴连义(海口地方税务局局长)杨露娜(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易升运(海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高平(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肖强(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副总经理)李柏平(市邮政局局长)林开秀〔市广播电视台(局)副台(局)长〕六、海口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原海府〔2005〕69号)组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蔚春(市政府副秘书长)郑峰(市统计局局长)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吴明宪(市发展和改革局调研员)成员:冼心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秦文(市教育局副局长)侯本然(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副调研员)王东(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永华(市民政局副调研员)羊宏(市司法局副局长)周传忠(市财政局调研员)郑彪(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梁其海(市农业局副局长)吴多益(市林业局副局长)苏庆全(市海洋和渔业局副局长)符传君(市水务局副局长)杜承立(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研员)卢萍(市卫生局副局长)林家雄(市统计局副局长)黄树权(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林开秀〔市广播电视台(局)副台(局)长〕郭仁群(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七、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原海府〔2005〕74号)主任:徐唐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主任: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王路(市政府副市长)刘庆声(市政府副市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韩美(市政府副市长)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袁光平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授权海口市物价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及其合理幅度进行测定和规定的批复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授权海口市物价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及其合理幅度进行测定和规
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12
•【字号】琼发改收费[2009]383号
•【施行日期】2009.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授权海口市物价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及其合理幅度进行测定和规定的批复(2009年3月12日琼发改收费[2009]383号)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授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及其合理幅度进行测定和规定的请示》(市价字[2009]28号)收悉。
根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查处“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16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省价格主管部门未规定统一标准前,授权你局可对海口市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及其合理幅度进行测定和规定,报省物价局备案予以公布实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政策依据。
请你局认真调研,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力求测定标准可行,并谨慎操作,为全
省开展这项工作提供经验。
海口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海口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构筑物及建筑物补偿费、迁坟补偿费、永久租地经费及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等资金。
第三条征地拆迁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为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市资规局、市住建局按照部门职责在各征地拆迁项目开征前,结合实地调查、补偿标准、征拆面积等审核项目征地补偿方案或房屋拆迁补偿概算,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各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本年度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征地拆迁收支项目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执行。
第六条征地拆迁资金按照年度土地出让收支计划安排支出,坚持量入为出。
年初市财政局根据各区的征拆任务下达资金池指标,当资金池指标低于2000万元时,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的土地出让收入完成情况补充资金池指标。
第七条资金池指标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直接拨付到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
已完成征收土地面积的包干经费,征收单位可计算提取统筹用于征地拆迁方面支出。
严禁将资金池指标零余额账户资金实拨到单位实体账户截留、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条资金池指标主要用于列入当年土地征收计划和房屋拆迁计划的项目支出。
中央、省级和地债资金保障的项目,优先从专项资金中安排支出,专项资金不足于支付时,再从资金池指标中安排支出。
第九条未列入年度征地拆迁收支项目预算的项目,使用资金池指标时,应按照《海口市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报批,属于江东的征拆资金可报江东新区征拆领导小组审批。
精品海口市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依据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第三十条
《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第六条
《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三十七、收费单位机构合并、分设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十九、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十、经营者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十一、经营者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三、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八、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九、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2019修正)

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5.07【实施日期】2019.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1998 年8 月18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 年12 月14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价管理,合理调控、引导地价水平,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国有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进行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交易价格等地价的评估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地价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为基础的地价调控机制。
第五条基准地价是城镇内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的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准)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的标准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第六条基准地价和标定(准)地价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测算,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第七条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拟定。
第八条基准地价和标定(准)地价在首次公布后每2至3年调整、公布一次;土地市场价格涨落幅度较大时,也可以每1 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九条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评估成果可以采用图、表两种形式公布。
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

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市区价格调节基金是一种用于调节和影响市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工具。
其目的是确保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合理和稳定,保障普通市民的住房需求。
为了有效使用和管理市区价格调节基金,需要制定一系列管治方案。
1. 基金使用范围明确:明确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可以用于调控市区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包括购房补贴、租金补贴、住房财政补贴等。
同时,应明确基金不可用于其他用途,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2. 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成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由房地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基金的征收、分配、审核和监管等。
同时,还需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 基金征收机制的建立: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机制,可以通过按房地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按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等方式。
征收机制应具有合理性和透明度,避免对正常市场交易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4. 基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制定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分配方案,确保基金的利用效益最大化。
分配方案可以考虑按照市区居民的住房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分配,重点支持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和青年人的住房需求。
同时,还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5. 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管理和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基金使用申报、审批和监管等环节,以及随机抽查、公示和投诉处理等环节。
同时,还需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和效果的评估和监测。
6. 信息公开和沟通: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信息公开和沟通机制,使公众可以了解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可以通过定期发布基金的收支情况和效果评估报告、组织公众听证会等方式,促进公众对基金的监督和参与。
7. 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和完善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基金的法律地位和权责关系,规范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程序。
法律法规应与市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需求变化相适应,保证调节基金的有效运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3件政府规章:一、《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拟定。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使用人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应当依法补交容积率调整后的地价款差额。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地价管理事项,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同质宗地的市场价格,市人民政府可以按成交价格直接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须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次年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秋季学期学校收费事宜的通知

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秋季学期学校收费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海教〔2022〕267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秋季学期学校收费事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幼儿园):根据国家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学校收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2年秋季学期全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收费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前阶段教育按省、市发改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二、义务阶段教育公办中小学免收学杂费、课本费、信息费、作业本费;民办中小学按小学每生每年650元、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的标准减免学杂费,并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农村公办中小学免收住宿费;城市公、民办中小学按每生每年200元的标准减免住宿费。
三、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琼价费字〔1999〕235号文件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参照琼财教〔2013〕291号、琼财教〔2015〕75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社会化学生公寓初中、高中、职业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住宿费按琼价费管〔2012〕324号文规定执行。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7〕124号)执行。
六、有关要求(一)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建章立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收费工作领导及管理机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收费工作负全责。
(二)完善公示制度。
各单位要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开学前公示于校园醒目位置,并拍照存档备查;提高收费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收费行为。
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及幼儿园收取学费(保教费),统一开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收支两条线”,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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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6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基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 6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的每人每天 2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
(二)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 3000元至30000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经海口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大车每辆次征收3元,小车每辆次征收 2元,旅客每人次征收0.5 元;
(四)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 0.3%征收(交易双方各0.15%,首次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
(五)购买新机动车车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0.3%征收,车价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 万元)的按 0.4%征收,车价在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 30万元)的按0.5%征收,车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按1%征收(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基金)。
第六条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对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委托宾馆酒店代收代缴;
(二)对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经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基金的,委托海南省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代收代缴;
(四)对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代收代缴;
(五)对购买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代收代缴。
基金按月征收。
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征收基金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由财政部门设专户储存,按照“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 ”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当年基金节余可留存下年使用。
第九条基金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要商品储备的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保障供给、促进流通的政府资助;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基金使用程序:
(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计划性与应对突发性因素相结合原则编制基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由使用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给予拨款。
有偿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同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偿还协议。
用于各区农副产品基地建设部分的有偿使用基金,由区财政承借承还。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城镇居民的各种价格补贴、主要副食品储备专项补贴,仍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1日起施行。
1999年发布的《海口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