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闽价综[200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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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闽价综〔2009〕3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25号)关于减半征收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一年的规定,现对具体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半征收标准:餐饮业由按其营业额1.5%征收减半为按0.75%征收;娱乐业由按其营业额1%征收减半为按0.5%征收。
厦门市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饭店客房业,由按住客实际支付客房费的4%征收减半为按2%征收;桑拿业(含足浴)由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减半为按0.5%征收。
二、减半征收时限: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4日止。
三、减半征收期满,如未通知延期,各相关企业单位要重新按照减半前的征收标准缴交。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25号)(略)二○○九年二月十日
——结束——。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鞍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鞍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3月30日鞍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扶持副食品基地建设,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价格的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和《鞍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使用原则,按照“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原则编制支出计划,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鞍山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价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审定市级基金项目立项使用计划和审批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协调、调研、监督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粮、油、肉、蛋、菜)等重要商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给予适当补贴;(二)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三)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四)为支持农村集贸市场建设,保障副食品供给给予适当补贴;(五)支持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六)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延安市主要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使用主要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保证基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延安地区主要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肉、菜、蛋等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设施的开发和建设。
1、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更新改造等,如蔬菜基础设施建设,大棚菜和其它各种温室建设。
2、用于良种的培育,建设现代化的养猪场、养鸡场、鱼塘等项目。
3、用于肉蛋菜等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和推广。
4、用于主要副食品储藏、保鲜设备的建设等。
5、用于建设新的副食品批发市场。
(二)为平抑市场价格,进行合理储备时,代垫必要的储备费用;弥补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发生的价差。
1、用于代垫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指令合理储备肉、糖等发生的利息费用。
2、为平抑市场物价,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指令调运蔬菜发生的费用补贴。
3、弥补抛售储备商品时成本价与抛售价之间的差价。
(三)、用于重大节日和突发性、临时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1、政府为平抑市场物价,采取紧急措施时,所需要的费用补贴,如对重大节日重要商品价格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2、其它突发性、临时性的重要商品价格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四)、其他必要支出。
1、基金办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学习、考察先进地区副食品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考核考察评估论证基金使用的可行性等方面的必要费用与补贴。
2、按规定比例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和对超额征收部分给予5%的奖励的支出等。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原则是“有偿为主、无偿为辅、专款专用、滚动发展”。
根据扶持项目,采取低息、贴息和无偿补贴等形式,与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用款合同,实行担保。
有偿主要用于通过扶持能在短期产生经济效益的“菜蓝子”工程和副食品直销市场的建设等;无偿主要用于技术的引进培训,优良品种的推广和水电等基础设施的配套等。
第四条:基金使用的申报审批程序。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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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9月7日闽政〔1994〕30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政府调控副食品价格的能力,安定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政府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和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全省二十二个城市必须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有条件的县也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基金。
第二章基金的征集第四条基金的征集渠道和标准。
(一)各级财政安排一笔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
(二)各地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市郊鱼塘补偿费的一部分(数量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一般不低于30%)。
(三)对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的餐饮业部分均按其营业额的3%征收,由当地政府确定代征部门代征。
福州市内省属的西湖大酒店、西湖宾馆、梅峰宾馆、闽江饭店、温泉宾馆、温泉大厦、天福大厦、海山宾馆、华福宾馆、东湖宾馆、华侨大厦、闽都大厦、供销大厦、物资大厦、省展览中心酒店、福建外贸中心酒店、空军招待所等由省物委负责征收,其余由福州市负责征收。
(四)对企业雇用的外来工及外来设点经商常住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征收(有雇用单位的由雇用单位和外来工本人各负担一半),由当地政府确定代征部门代征。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吉财建〔2016〕589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6〕58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2016年7月18日附件: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调节副食品价格的应急类资金。
重庆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重府发[1995]214号
![重庆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重府发[1995]2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0ada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d5.png)
重庆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重府发〔1995〕214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大价格调控力度,保证农副产品、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和收费收入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外,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征收,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
征收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物价部门配合,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严格审批制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为基金的行征收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基金的征管,区市县财政局负责区市县以下单位基金的征管。
区市县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交市部分,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
第四条基金的征收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10%计算,实行按月征收。
各单位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办理基金的解交。
为了保证基金及时足额征集,各级财政部门可从单位交存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中直接计征基金。
第五条基金的征收一律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各级基金作为同级政府的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副食品价格的调控。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由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的批复办理基金的拨款。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动用基金。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两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两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5.11•【字号】宁政〔2005〕文108号•【施行日期】200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两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维护市场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6]文217号、闽政[1999]文168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宁政[2000]文28号、[2005]32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现就加强宁德市区两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价调基金的主要用途按规定各级政府征收的价调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按收支两条线原则,主要用于扶持发展当地副食品生产基地,建立重要副食品政府储备,调控辖区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副食品价格。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一)餐饮业。
按其营业额的1.5%计征,按月交纳;(二)娱乐业。
按其营业额的l%计征,按月交纳;也可按此比例测算按月定额征收。
三、代征单位自2005年6月1日起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市属餐饮、娱乐业应缴价调基金按其纳税渠道,分别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或东侨分局负责代征;蕉城区属餐饮、娱乐业由区地税局负责代征。
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票据。
四、缴纳时限应征单位应自觉履行交纳义务,于每月1 O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上月应缴价调基金。
逾期不缴的,按日处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比例的滞纳金。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一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黄山市蔬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黄山市蔬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7•【字号】黄政办[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黄山市蔬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黄政办〔2006〕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建立黄山市蔬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政秘〔1994〕64号)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我市蔬菜基地建设,保障城市副食品供应,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为了增强政府对蔬菜副食品市场供应的调控能力,进一步抓好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蔬菜副食品价格稳定工作,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外地经验,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黄山市蔬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渠道和征收范围及标准(一)凡在我市(仅指市政府所在地屯溪区和黄山风景区范围内,下同)的宾馆、旅社、饭店、餐厅和对外营业招待所、培训中心、接待中心及旅行社(包括三资企业),按其月营业收入的5‰征收;(二)凡外地来我市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施工和劳动服务的工商企业(包括三资企业),按其月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5‰征收;(三)在我市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征收;(四)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一定的资金。
以上项目,不重复征收。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办法(一)价格调节基金按独立核算单位就地征收。
负责征收的部门一律将所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划入市财政新菜地开发基金专户存储;(二)征收范围第(一)、(二)项由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并及时划拨到市财政专户;征收范围第(三)项由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按年征收并及时划拨到市财政专户;(三)交纳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逾期不交者,对其收取滞纳金,并由其开户银行直接划拨;(四)征收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从收取的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征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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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条为增强市政府平抑市场物价的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1993)60号”省政府”政发(1995)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原则。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先行起步,先易后难,量力而行,逐步发展的原则建立。
第三条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只限秦城、北道城区内市场供应中发生肉禽蛋菜等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或必要实行最低保护价时,动用基金进行调节。
第四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行业和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征建设用地按征地费的2%,旧城改造用地(包括出让、租赁土地)按执行地价的1%由市土地部门负责的征
收。
(二)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按床位每人每天价外加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由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代征,并按规定时间缴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三)歌舞厅、酒吧视规模等级每户每月按20-50元,咖啡屋、电子游戏室、台球室等文化娱乐场所视规模每户每月按5-20元的标准由市文化局负责征收。
(四)进入城区成建制的外来建筑企业,施工队按工程合同造价的5‰由城建部门负责征收。
(五)城区内成建制的外来建筑企业,施工队按规模每户每月20元-100元,具体标由市工商局负责确定并征收。
(六)凡在城区内劳动营运的机动车辆、货运车辆每月每吨位附加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客运车辆按座位每月每座1元,由市交通局负责征收。
城区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不含学校)按其收费总额2%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时间。
基金自1996年12月1日起征。
凡规定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
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规定标准与次月10日前缴纳,逾期不缴者,每天按征收额的5‰收取滞纳金,并在其开户银行协助划拨。
各征集部门要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省社团、基金、集资、募捐统一收据”,按月征集,直接存入基金专户。
第六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用于价格暴涨暴跌时对食油、猪肉、禽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价格补贴;用于扶持生猪、蔬菜、禽、蛋生产基地建设、副食品市场建设;为平抑市场价格水平,用于重大节日和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其它突发性、临时性的价格补贴;用于蔬菜、副食店品生产中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物价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市物委主任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工商、商业城建、土地、文化、交通及秦城、北道区政府等单位各一名领导为
员。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物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进行财政专户储存。
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单独设立基金过渡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八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程序。
基金使用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副食品生产和市场供应情况与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对动用基金多少、调节品种、数量、价格等提出意见,经基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执行。
重大事项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使用基金的部门和单位,经与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协议后,其列入调节范围的产权(商)品数量、价格、品种、供应时间,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和签定的协议执行。
否则,以违反物价政策由物价检查机关严肃查处。
第九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年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副食品价格
调节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共同搞好基金的征集和解缴。
征集单位不得坐支、截留、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依据本办法制定《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票据管理使用办法》与其配套实施。
第十二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办法由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