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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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云政办发[2012]221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2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体征收时间电力行业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征收,成品油、煤炭、通信行业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征收。

二、有关要求(一)各级价格、财政、地方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强化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稳价保供安民作用。

(二)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行为,有效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根据《云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征收和缴纳第三条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1亿元资金,纳入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向社会征收的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一)电力行业:对云南电网按照省内销售电量(含州市县电力公司自发自供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征收,对华能澜沧江公司小湾电站和国投大朝山发电公司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分别按照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1元征收。

(二)煤炭行业:对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在出厂环节销售的原煤按照每吨23元征收,对无原煤产量统计的洗精煤、焦炭等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其产量折算为原煤征收,对购进的原煤凭购买发票予以抵扣;对电煤实行先征后返。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细则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细则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二十七条规定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财政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四种使用方式。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政策性补偿。

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偿;(二)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给予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三)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均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四)对重要的能源、资源价格予以支持,对主要社会公益事业予以补贴;(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进行政府资助。

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或价格暴跌,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时,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对大规模畜禽生产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与副食品相关的农产品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降低生产成本;(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费用;(七)国家、省规定的价格调节资金配套;(八)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程序第六条物价、财政、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对经济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评估,确需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制定使用方案,报政府审批。

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的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可以一并包括或调度泰山区、岱岳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必要时,也可以包括各县市区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2日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资金。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协管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暂从以下途径(渠道)征集:(一)每年市政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二)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经批准提高价格的,按照因价格提高而增加的营业收入或者经营服务收入的2%征收;(三)污水处理企业,按污水处理费0.03元/立方米征收;(四)供水企业,按售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五)市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小水电上网电量按0.005元/每千瓦时征收;(六)经营罐装石油液化气企业按销售量20元/吨、经营管道天然气企业按按售气量0.03元/立方米征收;(七)景区景点,每张门票征收2元(减免门票除外);(八)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除外)按收费总额的1‰征收。

《龙岩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龙岩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龙岩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附件五:(讨论稿)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调节煤炭市场供求,促进合理配置煤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防止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四条市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基金的征收标准的制定、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代征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企业(含省属煤矿)均应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流向分类确定,其中,市外(包括铁路运输)销售的按原煤每吨元征收;省外销售的按原煤每吨元征收。

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七条各县(市、区)财政局、煤炭管理部门按征收煤炭准运证规税费管理方式统一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市级%,县级%的比例分别纳入市、县两级财政。

各县(市、区)财政局、煤炭管理部门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每月结算一次,并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市、县两级分成比例上缴市、县两级财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帐户。

第九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一)用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二)用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主要用煤行业政策性补偿;(三)用于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矿山救护、矿区环境治理等;(四)用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支出;(五)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曲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7件文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共301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7件文件: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曲政发〔1998〕9号)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件的通知》(曲政办发〔1998〕48号)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用电管理和农村电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1999〕2号)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1999〕14号)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选拔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曲政发〔1999〕53号)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1999〕23号)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0〕36号)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零户统管”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00〕55号)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原村公所(办事处)干部生活补助和新当选村干部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0〕78号)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1〕29号)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曲政发〔2001〕30号)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2〕18号)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曲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曲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2〕175号)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2〕198号)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的通告》(曲政通〔2002〕3号)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的通知》(曲政发〔2003〕3号)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3〕19号)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3〕36号)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曲政发〔2003〕43号)二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3〕45号)二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对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规定〉及〈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等8项制度的通知》(曲政发〔2003〕46号)二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3〕47号)二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3〕75号)二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曲政办发〔2003〕81号)二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3〕87号)二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3〕95号)二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67号)二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192号)二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199号)三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水利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207号)三十一、《曲靖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三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4﹞36号)三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4〕41号)三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4〕54号)三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4〕115号)三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99号)三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非法煤矿矿井若干措施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12号)三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45号)三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科技兴乡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54号)四十、《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四十一、《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四十二、《曲靖市关闭非法煤矿若干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四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四十四、《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四十五、《曲靖市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四十六、《曲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四十七、《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四十八、《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四十九、《曲靖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7 号)五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禁燃烟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发〔2005〕40号)五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5〕103号)五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05〕111号)五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242号)五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263号)五十五、《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五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6〕33号)五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6〕114号)五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网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51号)五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118号)六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工伤认定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184号)六十一、《曲靖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8号)六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07〕72号)六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21号)六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文学艺术创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22号)六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43号)六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44号)六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51号)六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99号)六十九、《曲靖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和较大隐患治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七十、《曲靖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4号)七十一、《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6号)七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意见(试行)》(曲政发〔2008〕11号)七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8〕48号)七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8〕61号)七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8〕90号)七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曲政发〔2008〕91号)七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曲政发〔2008〕111号)七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曲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曲政办发〔2008〕69号)七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09〕1号)八十、《曲靖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9号)八十一、《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八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等6家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09〕3号)八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重点旅游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曲政发〔2009〕44号)八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9〕48号)八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私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政发〔2009〕84号)八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等5个文件的通知》(曲政办发〔2009〕85号)中的《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八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曲靖市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10〕1号)八十八、《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2号)八十九、《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4号)九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0〕86号)九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0〕87号)九十二、《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4号)九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事权的意见》(曲政发〔2012〕92号)九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1号)九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2号)九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3号)九十七、《曲靖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0号)九十八、《曲靖市特许经营权注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1号)九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3〕89号)一百、《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3〕149号)一百〇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4〕48号)一百〇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绿地和车位规划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4〕53号)一百〇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办发〔2014〕13号)一百〇四、《曲靖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8号)一百〇五、《曲靖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3号)一百〇六、《曲靖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7号)一百〇七、《曲靖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8号)一百〇八、《曲靖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0号)一百〇九、《曲靖市市级排污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2号)一百一十、《曲靖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3号)一百一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16〕33号)一百一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16〕34号)一百一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6〕29号)一百一十四、《曲靖市淘汰黄标车资金补贴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99号)一百一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办法〉的通知》(曲政办规〔2018〕1号)一百一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8〕23号)一百一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18〕160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doc

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doc

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稳定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促进市场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政策补偿、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促进“平价商店”建设、促进农业超市对接、建立市场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系统,以及补贴困难群众生活。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核算,年终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安排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组织编制价格调节基金支出预算,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支出活动。

民政部门负责安排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具体项目第六条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使用:补贴、补贴和贴息。

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制定一项计划,并在实施前报政府批准。

具体范围是:(一)政策补偿。

当政府对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或对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失、经营者因实施政府定价而实施相关政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申报或物价部门应提出计划对相关生产者、经营者进行补偿;对于批发市场、超市等经营单位长期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和落实民生日用品公益性平价销售措施的,经营者应当申报并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利息补贴。

(2)用于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

当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波动时,物价部门将在调查价格波动原因的基础上给予相关生产者、经营者适当的价格补贴或贷款利息补贴。

等。

(3)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当我市月消费价格指数或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价格指数上涨3%以上时,价格调节基金按规定用于满足低收入弱势群体的条件。

提供临时价格补贴。

(四)政府批准的其他调节市场价格的情形。

第七条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价格异常变化和政府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每年制定补贴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或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审批。

关于征集对《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集对《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集对《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0.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集对《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保障立法质量,现将正在审查的《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2日。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联系人:朱波电话:87292594传真:87294498电子邮箱:****************2012年10月17日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用于稳定市场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 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性基金,依法税前列支,实行分级管理。

遵循取之社会、用之民生、专款专用、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并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指导和协调。

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煤矿项目建设财务分析

煤矿项目建设财务分析

10 经济分析与评价10.1 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定员10.1.1 劳动定员煤矿人员划分为原煤生产工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

矿井按岗位进行定员配备,其中:矿井管理人员占原煤生产人员在籍人数的7%;矿井服务人员占原煤生产人员在籍人数的5%;其他人员占原煤生产人员在籍人数的3%。

劳动定员在籍系数:井下工人在籍系数1.40,地面工人在籍系数1.30,其余人员在籍系数1.0。

矿井达产后,全矿在籍人数为384人,原有198人,净增186人;由矿井内部自行聘用。

劳动定员汇总见表10-1-1。

表10-1-1 劳动定员汇总表8.1.2 劳动生产率宣威市杨梅树煤矿白药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0kt/a,根据该矿的生产技术条件,确定年工作日数为330天,日工作三班,两班采煤,一班准备。

矿井全员效率按照《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并结合本矿井的开采技术条件,确定全员工效为1.03t/工。

10.2 投资和投资分配10.2.1 投资估算云南省宣威市杨梅树煤矿白药井原有生产能力为60kt/a,本次扩建设计生产能力为90kt/a,净增生产能力30kt/a。

杨梅树煤矿白药井投资估算包括扩建工程从筹建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所需要的全部新增井巷工程、土建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安装工程、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和基本预备费等全部投资和费用。

10.2.2 编制依据依据国家煤炭工业局煤规字[2000]第48号文《煤炭建设工程造价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等相关文件编制。

本次投资估算是根据杨梅树煤矿白药井的资源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并结合本地区情况,按单位生产能力和类似企业生产实际进行计算。

8.2.3 投资估算结果1、煤矿达到设计生产能力90kt/a时投资估算固定资产投资1090.67万元,吨煤投资363.56元。

其中:井巷工程313.26万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28.72%;土建工程146.64万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13.44%;设备及工器具购置400.52万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6.72%;安装工程135.67万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12.44%;工程建设其它费用94.58万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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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增强政府对煤焦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加大对煤焦产业
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的扶持力度,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促进我市煤焦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能源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和《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煤焦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
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对全市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
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处理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监督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法征收,对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跟踪监督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成效,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条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出厂环节煤焦价
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原煤(不分煤种,含块、混、粉煤)每吨10元,洗精煤每吨15元,焦炭每吨15元;电煤按发电企业核定的实际供应量,实行先征后返50% ;对煤焦流通经营企业的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由生产企业代缴;外运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 煤(不分煤种,含块煤、混煤、粉煤)每吨20元,洗精煤每吨30 元,焦炭每吨30元。

第三条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及征收办法。

凡在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焦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煤焦销售量缴纳煤焦价格调节基金。

基金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以下各类煤焦生产经营企业,省、市属国有煤焦生产经营企业及监狱管理系统煤焦生产经营企业,均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向煤焦生产经营企业征收。

第四条煤焦外运申办程序。

为保证煤焦价格调节基金
的顺利征收,对于外运煤焦铁路计划的申报审批,企业必须向县级经济局和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煤焦出省计划申请,经县级经济局和煤炭管理部门会审盖章后报市经委和煤炭工业管理局会审,同意后方可向省级有关部门申报铁路运输计划。

第五条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市、县两级分成比例。

各县
(市)区征收的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按月存入当地财政专户。

煤焦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70%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用途管理使用;
煤焦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30%由市级管理使用。

各县(市)区应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煤焦价格调节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

对各县(市)区应缴而未缴的由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如数扣缴,并不给予奖励。

第六条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

一是平抑市场煤焦
价格;二是矿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后续非煤焦产业发展;三是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补助;四是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由发展和改革(价格)部门统一管理,在财政部门专户储存;
使用时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计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使用。

第七条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在同级财政设立煤
焦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并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的期限分级解缴财政专户。

其会计帐目核算,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执行。

(一)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煤焦市场
供求变化趋势和煤炭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确定煤焦价格调控目标和任务,编制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应保持一定规模的储备。

当煤
焦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市、县(市)区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临时动用基金储备调控煤焦价格,稳定煤焦市场。

(三)使用煤焦价格调节基金所申报的项目和用途必须
符合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规定的使用范围,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

(四)使用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帐户,
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八条煤焦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手续费。

各级煤焦价格
调节基金代征部门的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入库煤焦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1.5%拨付,各级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开支按本级管理的基金总额的1%内拨付,均在基金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相关部门职责。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履行对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职能。

(一)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承担煤
焦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煤焦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焦价格
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煤炭工业管理局
等部门负责提出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计划。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规
划、论证,并监督实施。

(五)财政、审计部门对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分别
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
由基金征收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使用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改变基金使用的规
定项目和用途,由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使用基金资格,停止拨款,收回投入的资金。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征收、管理煤焦价格调节基金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基金,造成基金损失,由有关部门接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本办法由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原《曲靖市计委关于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曲计价格〔2002〕6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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