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洪府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转移支付资金、预留的有关代编清算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以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安排,保障重点。
加大不同体系预算资金、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等的统筹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
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点项目和基本民生支出需求。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正文:----------------------------------------------------------------------------------------------------------------------------------------------------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调节价格,是指由生产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之外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经营性服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场调节价格监控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调节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和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向乡镇派驻物价监督检查人员。
第二章市场调节价格的制定第六条生产经营者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可依法自主择定市场调节价格的定价策略、作价方法和调价时机。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制定、调整有权提出建议。
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制定列入价格监审范围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物价部门申报或者备案。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1.17•【文号】计价调[1997]64号•【施行日期】199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计价调[1997]64号1997年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最近几年多数地区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
这项基金在抑制通货膨胀,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平抑重大节日和灾区市场物价波动,扶持生产,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日益明显的作用,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实践证明,价格调节基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经济方式调控价格的有效手段。
由于价格调节基金建立时间不长,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尚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因此,为了落实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价格调控工作,现就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部署,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把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价格调控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建立和完善。
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尽快建立,以提高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加强领导,按照法规健全、制度规范、组织落实、使用高效和监审严格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价格管理部门作为各级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基金的征集、管理、支配和监督使用等方面职责,加大工作力度。
各地物价部门在内部的工作组织、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上,要保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需要,落实当地政府的工作要求,确保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对本地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深入的调查研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洪府厅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洪府发〔2008〕10号),并组织市执法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为扩大试点成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8〕54号)和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洪效能发[2009]1号)的要求和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通过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已陆续印发。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贯彻执行。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06]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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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06〕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国有、集体和其它产权的有序流转,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市场实行的有偿转让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南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
第四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不同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产权均可在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产权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产权交易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南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产权交易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

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治方案市区价格调节基金是一种用于调节和影响市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工具。
其目的是确保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合理和稳定,保障普通市民的住房需求。
为了有效使用和管理市区价格调节基金,需要制定一系列管治方案。
1. 基金使用范围明确:明确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可以用于调控市区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包括购房补贴、租金补贴、住房财政补贴等。
同时,应明确基金不可用于其他用途,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2. 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成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由房地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基金的征收、分配、审核和监管等。
同时,还需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 基金征收机制的建立: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机制,可以通过按房地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按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等方式。
征收机制应具有合理性和透明度,避免对正常市场交易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4. 基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制定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分配方案,确保基金的利用效益最大化。
分配方案可以考虑按照市区居民的住房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分配,重点支持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和青年人的住房需求。
同时,还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5. 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管理和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基金使用申报、审批和监管等环节,以及随机抽查、公示和投诉处理等环节。
同时,还需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和效果的评估和监测。
6. 信息公开和沟通:建立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信息公开和沟通机制,使公众可以了解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可以通过定期发布基金的收支情况和效果评估报告、组织公众听证会等方式,促进公众对基金的监督和参与。
7. 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和完善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基金的法律地位和权责关系,规范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程序。
法律法规应与市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需求变化相适应,保证调节基金的有效运作。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经2013年4月1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3年4月1日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资产安全和各项经济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1)保证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做好财务预算,加强机关经费和城市维护专项资金的控制与核算,合理使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3)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第三条委财务审计处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机关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编制等工作,并指导二级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经费、城市维护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统一管理单位银行帐户;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条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1)财务机构负责人。
负责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制定与财务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会计核算;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经济关系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并负责实施;审核财务决算等。
(2)会计人员。
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处理会计业务;保证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财务预算、决算报表的编制及二级单位的报表汇总工作等。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6件规章的决定

20020125(颁布时间)
20020125(实施时间)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文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6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要求,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昌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6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5、第十一条修改为:“学员学习期满后,应当组织结业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
“学员考试合格的,由职业培训实体发给《南昌市职业培训结业证》。”
6、第十二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在职业介绍所招用工人时,应当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持有《南昌市职业培训结业证》者优先录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一、《南昌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1、第四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2、第八条修改为:“生活饮用水的水处理和输水、配水设备(包括二次加压设备)以及蓄水池、水塔、压力罐、高(低)位水箱等设施,其管理单位应负责定期清洗、消毒,每年不少于二次。单位无条件的,可委托从事生活饮用水清洗、消毒的专业机构进行。
7、删去第十六条。
8、删去第十七条。
三、《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1、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外地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5元缴纳”;第(六)项删去。
2、第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外地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市外经贸委代征集。”
3、第八条修改为:“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作为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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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防止副食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昌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三条南昌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是:
(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为销售、营业或服务收入总额的1‰,其中商业批发企业为进销差价的5‰;
(二)外来施工企业为承包工程收入的1‰;
(三)个体工商户为每户每月10元;
(四)从事运输(含个体运输)经营业的,货运为每吨位每月10元,客运为每座每月1元,出租小汽车为每辆每月30元;
(五)外地驻昌机构和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校准人数每人每月5元,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
(六)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人员工资总额的19.24%;
(七)严重亏损企业,经市物价局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途径征集:
(一)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集;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集;
(三)外来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局建筑管理办公室代征集;
(四)个体客、货营运户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代征集;
(五)出租小汽车和小公共汽车营运户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代征集;
(六)宾馆、招待所、旅店业由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管办公室代征集;
(七)外地驻昌机构和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市合作委代征集。
第六条各单位、个人必须按月上缴价格调节基金;每人上缴数不足10元的,可按季征收,年终结算。
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后,不得调减承包基数和收入上交任务;企业上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企业成本。
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向市物价局结缴上月所征集的价格调节基金。
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由市物价局统一管理。
第八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作为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墓金。
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抑突发性的主、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跌和节日期间的主要副食品价格;
(二)平抑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
(三)保障“莱蓝子”价格的基本稳定;
(四)同控制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上涨幅度挂勾。
第十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物价局应定期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价格调节基金当年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物价局对欠缴部分按日征收5‰的滞纳金,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通知银行划拨。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征集价格凋竹基金的暂行办法〉(洪政发[198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