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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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令[2018]256号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令[2018]256号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正文:----------------------------------------------------------------------------------------------------------------------------------------------------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8]256号《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月15日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6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9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整治修复第五章利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胶州湾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管理,《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海域、海岛和陆域。

海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洋一侧至第一条主要航道(航线)内边界;有居民海岛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划入。

陆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陆地一侧至临海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其中:(一)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邻近海岸线的,应当适当增加控制腹地;未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小于一千米;(二)河口、滩涂、湿地、沿海防护林等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保持独立生态环境单元完整性的原则整体划入。

户外广告招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户外广告招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户外广告招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户外广告招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户外广告招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02*年工作要点,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范管理,改变我市目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多、滥、杂”的现状,根据局关于开展户外广告招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支队决定从202*年4月1日开始至9月31日止对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招牌进行整治,特制定本方案:一、组织领导为确保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组长:安洪波副组长:肖燕飞、成雄高、谢新欣组员:喻富东、曾秋君、谭建武、付拥、刘湘平、蒋世雄、李世全、李国新、程健良、梁瑞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法科,负责整治期间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成雄高同志兼任。

二、整治范围本次整治行动的主要范围为娄底市中心城区。

先整治中心城区乐坪街、长青街、湘阳街、湘中大道、月塘街、娄星路、氐星路、新星路、吉星路“五横四纵”主要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后整治中心城区小街小巷存在的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和招牌。

三、整治重点(一)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广告招牌;(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三未按审批要求设置和虽已审批但已超期的;(四)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遮挡建筑物顶部有特色的无际轮廓线的;(五)空置、陈旧、画面破损、框架裸露、制作低劣,显亮功能不全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六)违反《娄底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有关规定的各类广告、招牌、布幅、一店多匾。

四、整治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202*年月日202*年月日)在202*年月日前,支队会同广告办对户外广告(招)牌进行调查摸底,并依法认定、分类登记造册,上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拆除清单。

(二)自行整改阶段(202*年月日202*年月日)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户外广告(招)牌拆除清单,支队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各违章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自行拆除整改。

《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2020版)

《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2020版)

《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2020版)本标准是对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基本性、普遍性要求,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户外广告与招牌、公共场所、城市绿化和城市水域、施工工地等的容貌,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第三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城市综合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动态监测、统筹调度、及时处理和考核评价。

第四条落实门前责任制,临街单位、门店、住户按规定做好责任区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维护工作。

第二章干净第五条城市道路整体清洁,路面呈本色,边角部位、窨井盖、雨箅周围无污渍、尘土、积水。

人行道、路缘石、交通护栏、隔离墩、绿化隔离带等保持干净。

第六条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保持外观完好,外立面干净,无破损,无污迹,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乱挂现象。

第七条城市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清洁,无露天焚烧枯枝、落叶,无明显暴露垃圾,无单处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泥土裸露。

城市水域水面清洁、沿岸整洁。

第八条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等公共区域无积存垃圾,无纸屑、烟蒂、果皮、污水、污物,无随意堆放废弃家具家电、装修材料等现象。

第九条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保持干净,周围无垃圾、污水和污迹,无明显异味。

果皮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按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无污迹,垃圾不满溢。

第十条施工工地出入口处、机动车清洗场站地面平整,无坑洼,周边干净。

无污水、泥浆排入城市道路,无占道冲洗车辆、损坏污染道路现象。

第十一条各类餐饮经营场所及周边无随意丢弃餐厨垃圾、随意泼倒污水现象,无污渍,无明显异味。

第十二条运载渣土、生活垃圾等各类散体、液体的车辆保持车容整洁,密闭运输,无抛洒,无污损路面现象。

第三章整洁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无空缺、损坏、移位、歪倒。

井盖、雨箅等设施保持齐全、完好,与路面保持平顺,无缺损、移位,无堵塞。

人行步道铺装平整,无松动、无缺失,无泥土裸露,路缘石齐整,无缺损。

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和城市文化与韵味的有形体现,是城市文明风貌、活力与魅力的展现。

为深入了解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情况,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五城同创”工作,7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华带领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就xx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情况开展了调研。

调研组实地查看了xx城区不同类型户外广告和店面招牌设置改造现场,并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情况汇报和部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基本情况。

xx城区户外广告主要有立柱广告、墙体广告、楼顶广告、围挡广告、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门店招牌和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等类型。

经统计,xx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有大型立柱广告23处、商圈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17处、公交站亭广告316处、道路围挡广告31处、楼顶和墙体广告1000多处、门店招牌广告(橱窗、移动广告牌、灯箱、LED屏、横幅、道旗等)1757处。

另外,城区还有一些临时设置的布幔横幅,主要是由各单位和经营业主悬挂,用于在特殊活动、纪念日、宣传日、节假日等时间段进行短期的宣传。

xx中心城区现有户外广告公共资源107处,其中纳入xx澴川国投全资子公司安信文化传媒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21处;现有广告公司112家,主要是新媒体制作、商业宣传、公益宣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计制作等。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

根据《xx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xx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审批,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

据统计,这些年来,经市城管执法委审批备案的广告和招牌占比不到50%。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相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5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对《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修改的5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2.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一、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作出修改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二)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2.将第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旅馆应当按照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来访人员不得在旅馆内过夜。

”4.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二、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1.删去第二条、第三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有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公有房产)或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3.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4.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房管机关”修改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青建办字〔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刻汲取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外墙保温、防水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切实提高现场消防管理水平,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我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3日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1.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防水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压实工程各方参建主体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管控施工现场火灾风险点,切实抓好隐患源头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19)、《青岛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外墙保温、防水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 易燃可燃材料消防管理组织领导2.1施工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重点抓好施工现场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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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Guidelines for Setting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boards in Qingdao2.1 户外广告定义与分类2.2 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2.3 户外广告设置要求2.4 户外广告分类设置导则规划总则户外广告设置导则招牌设置导则材料选用设计和安装1.1 制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1.4 制定依据3.1 招牌设置定义与分类3.2 招牌禁止设置的区域及情形3.3 招牌设置要求3.4 招牌设置导则4.1 金属材料4.2 混凝土材料4.3 焊接材料4.4 其他材料5.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计5.2 户外广告和招牌安装目录contents维护保养6.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维修与保养6.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急维修与保养安全检测7.1 户外广告安全检测7.2 招牌设施安全检测照明设置导则8.1 照明基本要求8.2 灯光照度设置导则8.3 照明光源规定8.4 照明亮度标准规定8.5 常用照明技术规定8.6 照明设施验收10.1 术语公益广告设置导则附录9.1 公益广告概念9.2 公益广告禁止设置规定9.3 公益广告设置要求9.4 公益广告内容要求9.5 企业出资公益广告相关要求9.6 公益广告其他规定03063554566159646871总则General Planning011.1制定目的1.2适用范围1.3基本原则1.4制定依据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逐步实现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为设置单位提供直观、易懂的技术依据,使《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更易理解和可操作性,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

本导则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与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3 基本原则1.3.1 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出现锈蚀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1.3.2 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应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

1.3.3 协调性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协调有序,与建(构)筑物本身、周边环境以及相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

1.3.4 可操作性原则本导则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与青岛市现有的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相适应,以图文并茂形式指导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便于有关规定落实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3)《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5)《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DB37/T487—2004)。

(6)《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

(7)《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

(8)《青岛市市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总体规划》(2011-2020)。

(9)《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2019年)。

02户外广告设置导则Guidelines for setting up outdoor advertising2.1户外广告定义与分类2.2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2.3户外广告设置要求2.4户外广告分类设置导则2.1.1 户外广告定义本导则所指的户外广告主要指:(1)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

包括外打灯广告牌、灯箱式广告、霓虹灯广告、三面翻广告、橱窗广告、LED(LCD)电子显示屏、桥体广告、立杆式广告、底座式广告,大型立柱广告及点光源式广告等。

(如图2.1.1-1所示)。

图2.1.1-1 户外广告底座式广告立杆式广告大型立柱式广告橱窗广告2.1.1 户外广告定义三面翻广告图2.1.1-1户外广告灯箱式广告(2 )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广告的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如图2.1.1-2所示)。

车体广告工地围墙图2.1.1-2户外广告公益广告公益广告2.1.1 户外广告定义(3)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单位面积大于等于10㎡或任意最大边长大于等于4m的户外广告设施。

(如图2.1.1-3所示)。

图2.1.1-3 户外广告L≥4m面积≥10㎡大型户外广告设施2.1.2 户外广告分类(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如图2.1.2-1所示)。

图2.1.2-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平行墙面)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墙面)(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各种杆体、亭体、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如图2.1.2-2所示)。

图2.1.2-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电话亭公交站2.1 户外广告定义与分类2.1.2 户外广告分类(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底座式、大型落地式及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如图2.1.2-3所示)。

图2.1.2-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立杆式)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船舶上设置的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如图2.1.2-4所示)。

图2.1.2-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交通工具)禁止设置的区域及情形图示(1)国家机关(如图2.2-1)、文物保护单位(如图2.2-2)、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2)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交通杆体(如图2.2-3所示)。

图2.2-3 影响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等2.2-1 国家机关2.2-2 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识牌交通杆体党政机关禁止设置区域禁止设置的区域及情形图示道路隔离栏交通执勤岗设施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图2.2-3 影响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等(3)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如图2.2-4所示)。

图2.2-4 遮挡消防设施禁止设置的区域及情形图示(4)在建(构)筑物屋顶顶部(含裙楼)设置的(如图2.2-5所示)。

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如图2.2-6所示)。

在建(构)筑物骑楼立柱设置的(如图2.2-7所示)。

利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如图2.2-8所示)。

(5)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如图2.2-9所示)。

图2.2-10图2.2-5建(构)筑物屋顶顶部(含裙楼)图2.2-9 城市建成区图2.2-7建(构)筑物骑楼立柱设置图2.2-8 危房图2.2-6 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禁止设置的区域及情形图示(6)利用行道树设置或损毁绿地的(如图2.2-10所示)。

图2.2-10 占用绿地(7)利用僵尸车发布设置的(如图2.2-11所示)。

利用机动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场地发图2.2-11 僵尸车布设置的。

利用车辆顶部设置广告的(出租车限于使用交通诱导功能的智能顶灯)(如图2.2-12所示)或利用车体外侧设置LED等电子显示设备的。

图2.2-12 车顶广告禁止设置的区域及情形图示(8)利用电杆等电力设施以及影响上述电力设施安全使用的;利用通讯、交通信号、电力、邮箱、垃圾箱(废物箱)、路灯、有线等各类箱体设置的(如图2.2-13所示)。

利用邮箱图2.2-13利用通讯设备箱利用电杆利用垃圾箱禁止设置的区域及情形图示(9)利用条幅设置的(如图2.2-14所示)。

(10)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且未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11)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图2.2-14利用条幅设置的如图2.3-2 户外广告标注(1)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2)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3)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4)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

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同一规格、材质。

(6)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内容等发布。

保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

(7)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8)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

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

在残旧的建筑外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外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如图2.3-1所示)。

(9)不得影响航空安全。

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升空气球。

(10)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角清晰标注设置许可证编号(如图2.3-2所示),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

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在其固定物外观须清晰标注设置单位、联系电话。

标注不得影响广告设施整体效果。

如图2.3-1外打灯广告大型户外广告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11)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户外广告产权人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12)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

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如图2.3-3所示)。

如图2.3-3使用外文时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建(构)筑物上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图2.4.1-1图2.4.1-3 图2.4.1-22.4 户外广告分类设置导则2.4.1 建(构)筑物上户外广告设置导则(1)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如图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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