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部分公司的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抽逃注册资金罪的认定和判刑

抽逃注册资⾦罪的认定和判刑抽逃⾏为发⾏在公司成⽴以后。
如果抽逃出资⾏为发⽣在公司成⽴前,即公司发起⼈、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那么则属虚报出资。
抽逃注册资⾦罪的认定和判刑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抽逃注册资⾦罪的认定和判刑《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后⼜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1%以上10%以下罚⾦。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58条规定了虚报公司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虚假证明⽂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额1%以上5%以下罚⾦。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1、⾏为主体:该⾏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2、主观⽅⾯:是看公司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付任何代价⽽长期占⽤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六条规定“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后⼜抽逃出资的⾏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热荐】新公司法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热荐】新公司法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当然,它对公司的良性发展运营也有这很大的作用与意义,是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
在2014年3月1日新颁布的公司法里对虚假出资的内容有所变化,那么新公司法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今天,网站就带您来看看。
一、关于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的变化新公司法第216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之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显著变化就是把原来散见于各条的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统一规定。
究其原因是为了精练条文,相同的部分不再重复,由本条统一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不影响和抵免应负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在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主要规定了行政、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公司的法律责任只有这两种。
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应以民事责任为主,但相关民事责任在前面条文中已有表现,没有规定的适用是民事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一般规定。
本章的任务只是将《公司法》与相关行政、刑事立法衔接。
[1]根据该条规定,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来该章中一些条文最后一句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对违反公司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追诉。
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法的学者仍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包括在公司犯罪可适用的罪名之内。
[2]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公司法修改后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上述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即使很少发生,也不能认为上述罪名就不存在。
二、关于注册资本缴纳方式的修改不意味行为人不能构成虚报注册罪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制裁及完善

摘
要 :随 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济 的 不 断发 展 ,作 为 市 场 经 济 重 要 参 与 主 体 之 一 的公 司 也 在 其 中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公 司 资本 是 公 司财 产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公 司具 有 法 人 人 格 最 基 础 的物 质 基 础 ,是 维 护 公 司对 外 交 易安 全 、股 东、
此 。无 论股 东抽 逃部 分 或全部 出资均 应 属 于股东 抽 逃 出 资 的行 为 。 基 于此 。 笔者认为 , 公 司股 东抽 逃 出资 是
指 公 司的股 东 . 违反 公 司法 的规定 . 在 公 司成 立后 将 所
国 现行 《 公 司法》 、 《 公 司登 记管 理条 例》 、 《 公 司注册 资 本登 记管 理 规定 》等 法律 法规 都没 有对 公 司股 东抽 逃
其 所 缴 出资部 分或 全部 撤 回的 行为 。 另外 ,根 据我 国
《 公 司法 》 、 《 刑 法》 及 相关 司法解 释 的精 神 以及 执法 实
践, 在公 司验 资成 立后 , 股 东没 有正 常 的业 务往 来 和 正 当 的理 由 . 将 业 已归属 公 司 所 有 的资 金 转 移 、 撤 回、 混
根 本 的分歧 .差别 在 于抽逃 出资 的 主体 除 了股东 外 是
否还 包括公 司的发起 人 , 抽逃 的出资 是部 分 还是 全部 。 笔者认 为 . 抽逃 出资 的主体应 限 于股 东 . 因 为公 司发 起 人存 在 于公 司成立 过程 中 .一旦 公 司成 立 就不 存在 公
司发 起人 .而 公 司法规 范 的抽逃 出资 的行 为针 对 的对
债 权 人 以 及 公 司等 合 法 权 益 的重 要 保 证 。 对公 司而 言 .股 东 出资 是 公 司成 立 和 存 续 的 物 质 基 础 ,是 公 司 资 本 形 成 的 最
抽逃出资罪相关法律规定

抽逃出资罪相关法律规定抽逃出资⼀定要满⾜相关的条件,才可能会构成犯罪,⼀般会进⾏罚款,抽逃出资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有哪些呢?在构成了抽逃出资罪之后会怎样进⾏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抽逃出资罪相关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2以上10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法》第⼗⼆章法律责任第⼀百九⼗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百条 公司的发起⼈、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百零⼀条 公司的发起⼈、股东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构成了抽逃出资罪之后,如果达到数额巨⼤或者后果严重的情况,可能会出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很可能会进⾏罚款,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2022最新规定

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2022最新规定公司发起⼈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为都是违法的,那刑法中对于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最新规定⽅⾯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刑法》第⼀百五⼗九条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资罪客观要件有什么内容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真实地⾜额地出资则⼜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运转、公司承担责任的能⼒以及债权⼈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式和履⾏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或者⼟地使⽤权,必须进⾏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发起⼈以⼯业产权、⾮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式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以书⾯认⾜公司章程规定发⾏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或者⼟地使⽤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To be successful, go crazy first and move forward with a simple mi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其承担债务的基础,若设立者在出资后随意抽取资金,则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故而在制定新公司法时,制定了抽逃资金的处罚规定,具体来说,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相关规定,该如何界定抽逃资金的行为呢?一、如何界定抽逃资金行为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针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及表现形式作出明确界定。
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
1、注册资金的概念。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
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
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
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
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
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
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

目录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 (2)一、抽逃出资的概念及主体 (2)二、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 (2)三、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主体 (3)四、实践中抽逃出资的形式 (3)五、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关键在于区分合法行为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4)(一)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区别 (4)(二)长期对外投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6)六、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7)七、《公司法》修改后,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抽逃出资如何界定。
(10)抽逃出资的法律认定抽逃注册资本作为公司案件中常见的诉讼类型,其存在根植于一定的背景及目的。
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广泛参与着市场经济活动,我国《公司法》对其设立、资本缴纳等制度都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尤其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对公司实收资本制度的严格法律规定下,抽逃出资现象频繁发生。
那么,究竟何为抽逃出资,诉讼实践中如何对其进行认定,抽逃出资主体又该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又对抽逃注册资本的认定产生何种影响等,本文将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展开。
一、抽逃出资的概念及主体一般讲,抽逃出资即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将其向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抽出而其仍保留股东身份的一种行为。
但其他相关人员,如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进行抽逃出资,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以上法律规定从整体上严禁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并具体列出了几种较为常见的抽逃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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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部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为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举措,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
这对一般公司来说相当于降低了门槛,对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市场主体的创业积极性、创业活力作用很大。
公司法修改后带来的问题就是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于改为认缴登记制的公司还适用不适用?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研究认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可不再依照刑法158、15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减少注册资金。
对于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的企业,还有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到广大股民,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等27类企业,还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即设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缴足出资额的期限等。
因此,“刑法如果不作出解释,对于认缴登记制公司就出现没有违反公司法,反而构成犯罪的情况,所以及时做出立法解释非常必要。
”赵秉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