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部分公司的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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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部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为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举措,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这对一般公司来说相当于降低了门槛,对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市场主体的创业积极性、创业活力作用很大。

公司法修改后带来的问题就是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于改为认缴登记制的公司还适用不适用?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研究认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可不再依照刑法158、15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减少注册资金。对于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的企业,还有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到广大股民,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等27类企业,还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即设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缴足出资额的期限等。

因此,“刑法如果不作出解释,对于认缴登记制公司就出现没有违反公司法,反而构成犯罪的情况,所以及时做出立法解释非常必要。”赵秉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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