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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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乃刑法中定罪量刑重要的依据,我国刑法对某些具体犯罪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目的犯之“目的”通常超出了犯罪犯罪故意的范围,与构成要件性故意具有不同的性質,认识的对象超出了作为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的范围,属于更深层次的心理状态。

因此所谓目的犯,本人认为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目的犯之“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标签: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目的犯Abstract:Crime purpose and crime motive is in the penal code to sentence the quantity Xing important basis,our country the penal code substantially is a crime motive to th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that some concrete crimes rul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usually outran a crime to commit crime intentional scope,with constitute the important item intentionally have a different property,know of the object outran Be commit crime factual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of subjective sex main factor of scope,belong to the mental appearance of deeper time.So the so-called purpose make,oneself think to mean penal code provision the behavior is been subjective to up hav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as a crime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by person of crim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is subs tantially a crime motive.Keyword:Crime purpose,crime motive,the purpose make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一般理论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定义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希望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上的心理态度。

刑法中的犯罪诱因与犯罪动机社会环境与个人心理

刑法中的犯罪诱因与犯罪动机社会环境与个人心理

刑法中的犯罪诱因与犯罪动机社会环境与个人心理刑法中的犯罪诱因与犯罪动机:社会环境与个人心理犯罪作为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其背后往往存在着复杂的犯罪诱因和犯罪动机。

这些因素既包括社会环境的诱发,也涉及到个人心理的驱使。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犯罪诱因与犯罪动机,以及它们与社会环境与个人心理之间的关系。

一、犯罪诱因犯罪诱因是指那些直接导致个体选择犯罪行为的因素。

它们可以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类。

1. 社会经济因素社会经济因素是指社会环境中的贫富差距、社会阶层分化等因素。

经济贫困、收入不均等问题常常成为人们选择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

缺乏基本的经济保障和社会福利,迫使一些个体为了生计而选择违法犯罪行为。

2. 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因素与社会规范、价值观念等因素密切相关。

当社会价值观念产生剧烈变革时,可能导致一些个体违背传统道德标准,从而选择犯罪行为。

比如,社会道德观念的松散化和道德滑坡现象,会使得一些违法行为逐渐被认同并接受。

3. 种族与文化因素种族与文化因素是指不同族群或文化背景下的特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不同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对于个人对待犯罪行为的态度及其选择上有一定的影响。

比如,一些宗教中对于某些行为的容忍和纵容,可能使得该宗教信众在特定情况下更容易选择犯罪行为。

二、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指个体内部心理需求和动力对犯罪行为的驱使。

它们可以分为自我动机和社会动机两大类。

1. 自我动机自我动机是指个体从满足自身需求和欲望出发进行犯罪行为的动力。

其中,最常见的犯罪动机包括财富、权力、报复、自卫等。

这些动机通常源于个人对于某种物质或心理上的渴望,从而引导个体选择犯罪手段去实现这些需求。

2. 社会动机社会动机是指个体认为通过犯罪行为可以获得社会认可、尊重或者其他社会地位的动机。

一些个体出于对社会地位的追求、对权威的挑战等因素,可能选择犯罪来满足某种社会动机。

比如,一些犯罪团伙是为了在社会上获得权力和地位,不惜违法犯罪。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具有生命的人。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单位,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也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产生影响。

此外,犯罪主体还分为直接犯、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责任和处罚。

自然人和单位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后,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般主体指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则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罪过是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不作为则是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什么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什么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什么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含义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入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广义,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等),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中的内容是结果,但目的不等于结果。

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一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第—种意义的目的):如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他人死亡。

希望他人死亡,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二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迫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第二种意义的目的)。

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营利目的等。

后一种意义的目的是比前一种目的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其内容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结果。

在故意之外所讨论的犯罪目的,显然是指后—种意义的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懒巳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测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相关阅读: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如犯罪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就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就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1.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之间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刑法基本概念深入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的关系刑法是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行为中所需遵守的基本准则和法律规范。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关注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是指罪犯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

而犯罪动机则是指罪犯进行犯罪活动的内在动力和心理原因。

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探讨这种关系,并分析其对犯罪认定和刑法适用的影响。

一、犯罪构成的定义与要素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犯罪构成的定义和要素。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客观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形态,如故意杀人、抢劫等。

而主观要件则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犯罪动机,罪犯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主观目的。

二、犯罪动机的概念与特点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内在动力和心理原因。

它是罪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源和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与个体的人格、价值观念、情感状态等因素有关。

犯罪动机的特点是多样性和复杂性。

不同犯罪行为的动机各异,可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满足个人欲望、报复社会等。

同时,一个犯罪行为可能还存在多个动机的综合作用。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的关系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犯罪构成要素之一的主观要件要求罪犯具有犯罪动机,这意味着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

没有犯罪动机的行为往往不会构成犯罪。

同时,犯罪动机也可以影响犯罪行为的构成方式和后果。

不同的犯罪动机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

比如,对于同一个犯罪行为,出于不同的动机进行的,其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也可能不同。

四、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对犯罪认定和刑法适用的影响犯罪构成与犯罪动机对犯罪认定和刑法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犯罪构成要素是判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依据,而犯罪动机则是判断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和目的。

犯罪动机能够帮助判定犯罪行为是否故意、预谋等。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 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 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质 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 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 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 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 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 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 侵犯的客体定罪 .ຫໍສະໝຸດ
(二)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 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 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 作用。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 观心理态度。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 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 实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 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 罪的既遂与未遂,还可能影响共犯的成立,因而 必须研究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 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故意的界定

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故意的界定

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故意的界定在刑法中,主观与客观故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它们关系着犯罪的成立与否,以及犯罪行为的责任和刑罚的程度。

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是法律学术界长期争议的话题,其界定在实践中也是十分困难的。

在以下内容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解析和讨论主观与客观故意的界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主观故意的含义。

主观故意即犯罪人具有明知或应知的犯罪意图,并以自己的意志为基础,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观故意的界定涉及到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即刑法中的犯罪心理学。

在判断主观故意时,法律要求犯罪人具有主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故意杀人,他必须具有“杀人”的意图和动机,而不仅仅是出于随意的行动。

然而,主观故意的界定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认知过程。

因为人的心理活动具有主观性和隐蔽性,我们无法直接观察到他人的内心世界。

因此,刑法界定主观故意需要通过证据、行为表现和相关背景来推断。

这就要求法官和陪审团具有辨别和判断的能力,同时将审判过程与心理学知识相结合,以尽可能客观地推断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相对于主观故意,客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质,但并不一定具备明确的犯罪意图。

客观故意主要关注犯罪行为本身的特点和后果,与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没有直接联系。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在驾驶机动车时醉酒,这种行为本身就会导致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即使没有明确的意图去危害他人。

在判断客观故意时,法律主要关注行为是否具备违法性质,并且这种违法性质在正常认知的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

然而,客观故意的界定也并非没有争议。

因为法律通过事后分析来判断行为的违法性质和预见性,这种方式容易受到主观认知和价值观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具有争议性的事件中,人们对于事后判断是否存在客观故意存在分歧,因为不同人对于行为的理解和评价是不同的。

这也引发了对法律界是否应该更加注重客观故意界定的讨论。

在实践中,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故意的界定十分复杂。

法学界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更加精确的界定。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1、概念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 达到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 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2、分类: 1)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 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 2)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 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 法利益或者结果。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 占有目的、牟利目的等等。……目的犯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 罪行为的一种心理活动,是犯罪主观方面 的内容之一,它直接决定并影响犯罪行为 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定罪与量刑具 有直接的重要意义。、犯罪目的 虽然不具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不可能 成立犯罪,但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故意的 行为也可能不成立犯罪,因为某些犯罪的 成立除了要求故意以外,还要求特定的目 的。
(二)、犯罪动机

1、概念: 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 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犯罪动机 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 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2、产生犯罪动机的条件:

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 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3、犯罪动机的意义
三、注意:


1、一般认为:犯罪目的之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间接故意与过失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研究的余地。 2、刑法中有的条文尽管以“目的”自居,但仔细 分析却是动机。例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 报复或其它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
从内容上此目的是说明行为人为什么实施破坏行为,而不是说明 行为希望达到的目的。

3、表现形式: 1)刑法分则明文规定; 2)分则虽然未规定,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要 件的表述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而为成立犯罪 所必需的目的。 目的犯的目的被称为“主观的超过要 素”,即:犯罪目的只要存在行为人的内心 即可,不需要存在与之对应的客观事实;目 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 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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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第一 ,刑事立法没有严格按照犯罪目的既有的概念来使用这一用语 ,刑法所标明的犯罪目的 ,实际上是 动机 。λϖ 这是导致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之间界限不明的立法原由 。典型的例子是刑法第 276条破坏生产经 营罪中的“泄愤报复 ”的规定 ,从概念上讲 ,“泄愤报复 ”是行为人实施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心动因 ,但刑法 却将其界定为目的 。
法学评论 (双月刊 )
2007年第 5期 (总第 145期 )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陈建清 3
内容提要 :学界关于动机与目的争论的主要原因是 ,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没有严格按照犯罪目的既有的概念 来使用这一用语 ,同时 ,动机与目的的相对性也使两者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 。以现行立法为基础 、以动机与 目的之本质属性为根据 ,在“超过的主观要素 ”中划分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可行的 。目的内容的客观性 和动机内容的纯主观性是划分两种主观心理因素的根本标志 。在学理上 ,目的犯可以分为肯定性目的犯与 否定性目的犯 ,单一性目的犯和选择性目的犯 ,实质上的目的犯和形式上的目的犯 。刑法应当取消形式上的 目的犯的规定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认识分歧和认定困惑 。我国刑法指明的犯罪目的 ,多为犯罪目的 ,个别属 于犯罪动机 ,也有一些并非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 ,其实是该罪的意志因素 。其中 ,既有明示的规定 ,也有隐含 的规定 。金融诈骗犯罪 、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以及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并非是超过的主观要素 ,实 属各罪的意志因素 。 主题词 :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超过的主观要素 目的犯 意志因素
在外国刑法论著中 ,少有将动机作为区别于目的的一个特别的概念加以界定 ,针对犯罪动机 ,通常只论 及其所具有的刑法意义 。譬如 ,日本学者大塚仁在论及动机时指出 :“社会的伦理规范的观点来看 ,犯罪行 为出于恶劣的动机时责任就重 ,基于应予宽恕的动机时责任就轻 。例如 ,基于利己的动机就与基于利他的 、 公益的动机相比责任更重 ,出于贪欲的卑劣动机时就与基于激情的动机和贫困的动机相比责任更重 。”⑦美 国学者乔治 ·P·弗莱彻说 ,动机“提供了一个区分故意行为是真的很坏还是不那么坏的基础 。例如 ,一个 善良的或者卑劣的动机 ,在评价像杀人这样的犯罪上会起很重要的作用 。 …在盗窃案件中 ,人们普遍认为 , 为了物质享受而偷东西与为了避免饥饿而偷东西之间存在着区别 。”⑧可以看出 ,在外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动 机与犯罪目的之间的界限是明晰的 ,动机从来没有作为“超过的主观构成要素 ”来看待 ,通常只被视为影响 罪责轻重的一种主观倾向 ,即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要素 ,只是量刑情节之一 。凡是作为超过的主观构成 要素的内心倾向均视为犯罪目的 。⑨ 因此 ,在外国理论关于“超过的主观构成要素 ”中不会存在动机与目的 界限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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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07年第 5期
关系具有明确的认识心理 ;二是观念危害结果向现实危害结果转化的意愿性 ,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 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
在词义上 ,动机是指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 。④ 在心理学中 ,动机是指“发动 、指引和维持躯体和心 理活动的内部过程 。”⑤可见 ,动机指向两个方面 ,即人的身体活动和人的心理活动 ,其功能在于引发 、指引和 维持人的身体活动和心理活动 。一般认为 ,刑法学中的动机即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 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⑥ 可以看出 ,刑法学中的犯罪动机与心理学意义的动机之间的区 别在于作用的对象不同 ,犯罪动机所引发 、指引和维持的不是一般意义的人的躯体和心理活动 ,而是人的犯 罪行为及犯罪目的 。
动机和目的与人的躯体活动及活动之结果关系密切 ,刑法中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折射 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 ,这样 ,在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现代刑法中犯罪动机与目的就具有了特殊 的意义和地位 。然而 ,学界关于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争论却始终没有休止 ,目的犯理论也尚未真正得以建 立 。本文试图通过对目的犯学说和立法的全面梳理 ,就我国目的犯理论进行全新的论证 。
④ 同注 ①,第 302页 。 ⑤ 孟昭兰 :《普通心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第 358页 。 ⑥ 前注 ③,高铭暄等书 ,第 127页 。 ⑦ [日 ]大塚仁 :《刑法概说 (总论 ) 》,冯军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 410页 。 ⑧ [美 ]乔治 ·P·弗莱彻 :《刑法的基本概念 》,蔡爱惠等译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第 160 - 161页 。 ⑨ 在笔者看来 ,大陆刑法中的倾向犯的主观倾向类似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动机 。 λυ 董玉庭 :《主观超过因素新论 》,载《法学研究 》2005年第 3期 。 λϖ 陈兴良 :《刑法适用总论 (上卷 )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 229页 。 λω 陈建清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探略 》,载《法律科学 》2003年第 4期 。 λξ 高铭暄 :《刑法学原理 (第二卷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第 120页 。 λψ [美 ]马斯洛 :《动机与人格 》,许金声译 ,华夏出版社 1987年版 ,第 26页 。
二 、目的犯的内涵与外延 在德国理论中 ,犯罪目的这个概念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 :其一 ,犯罪目的是指故意的第一种类型 ; λ∼其 二 ,是指在具有过剩的内在倾向性的犯罪中的犯罪目的 。前者的含义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 ”结果 ,在刑法 条文中被明确地用“目的 ”加以规定 ,或者使用其他意义相同的词作出规定 。µυ 虽然这种犯罪目的属于故意 类型的一种 ,但在故意理论中通常不谈“犯罪目的 ”,而是把犯罪目的这个概念留给具有过剩的内在倾向性 的那些犯罪 。µϖ 后者是特指目的犯中的目的 ,即“超越客观的行为构成而指向一种更广泛的结果 ”的主观意 图 ,即意志因素之外的主观构成要素 。可见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 ,目的犯之目的仅指意志因素之外的主 观心理倾向 。另外 ,目的犯从通过其实施构成要件性行为能否实现其目的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 ,一种是断 绝的结果犯 ,其目的通过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或者作为其附随现象 ,自然被实现 ,不需要为其实现而 实施新的行为 。如毁坏外国国章罪中的“对外国加以侮辱的目的 ”。另一种是缩短的行为犯 ,为了实现其目 的 ,需要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与其构成要件性行为不同的行为 。如伪造货币罪中的“行使的目的 ”。上述 两种目的犯也可以分别称之为直接的目的犯和间接的目的犯 。µω 在我国学界有观点认为 ,大陆法系刑法理 论中的目的犯 ,实际上应该是动机犯 。µξ 但在笔者看来 ,“断绝的结果犯 ”之目的实际上并不属于“特别的超 过的主观构成要素 ”,而是与故意中的意志因素相统一的目的 。因为 ,这类目的犯之目的可以通过其客观要 件行为直接实现 ,而无须其他行为来完成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之所以将此视为目的犯 ,只是因为这类目的犯 通常都属于行为犯 ,其构成要件的齐备无须目的的实现 。可见 ,大陆刑法理论中的断绝的结果犯 ,是指以特 定的意志因素为构成要件的行为犯 ;缩短的行为犯 ,是指以特别的超过的主观倾向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各自有其特定的含义 ,同时 ,在刑法中规定的某些“超过的主
依笔者之见 ,上述论点从概念的严谨性上讲是可取的 ,但从立法的既有规定和目的犯理论的发展来看 , 取消目的犯这一概念而代之于动机犯 ,是不合适宜的 。首先 ,如上文所言 ,动机与目的是两个具有相对性的 概念 ,因此 ,在一定范围内将犯罪动机称之为犯罪目的并无不妥 。其次 ,“目的犯 ”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刑法 理论中早已成为通行的理论概念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也已被接受而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适用 。因此 ,将此概念 取消 ,并不是一种积极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最后 ,对于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 ,其称谓如何不是理论研究的价 值所在 ,只要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做到无歧义 、使用不混乱 ,其称谓如何已显得无关紧要 。因此 ,继续保留这一 概念才是务实的态度 。
一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界定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是目的犯理论中的两个基础性概念 ,在论及目的犯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 ,犯罪动机 和犯罪目的的概念及其界限问题 。 目的的基本词义是指通过行为“想要得到的结果 。”①在心理学中 ,目的通常不作为专门的论题加以研 究 ,也少有对目的的含义作专门的解释 。尽管如此 ,目的仍然具有相对确定的涵义 ,即目的与意志心理联系 紧密 ,是意志心理的基本内核 。意志是人自觉地调节行动去克服困难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 。意志行 动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有目的 、有意识的心理活动 。人在从事活动之前 ,活动的结果已经作为行动的目 的而观念地存在于他的头脑之中 ,他以这个目的来指导自己的行动 ;二是与克服困难相联系的心理活动 。通 过意志对行动的调节 ,自觉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② 可见 ,目的包含两层涵义 :其一 ,目的是人在行动之前产 生的一种观念上的 、预定的结果 ,体现了人在行动时的有意识性 ,即对行为及其结果有认识 ;其二 ,目的是人 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得以实现的结果 ,体现了人在行动时的主观能动性 ,即对结果的积极追求的态度 。这 样 ,目的可以理解为 :行为人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实现其预定结果的主观心理活动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 般认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③犯罪目的作为 行为人实施行为前而存在于头脑中的观念的危害结果 ,也是行为人希望通过行为的实施能够变为现实的危 害结果 ,因而 ,犯罪目的心理的内容包涵如下两层意思 :一是观念危害结果的形成心理 ,即行为人对自己选择 的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预见性和预定性 ,即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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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清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在广义上 ,动机可以理解为“行为人的最终目的 ”。λζ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 ,广义的犯罪目的包括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 (第一种意义的目的 )和超过的主
观要素中的目的 (第二种意义的目的 ) 。其中 ,主观超过的因素中的目的其实就是动机 。λ{ 目的犯中的犯罪 目的与犯罪动机是同一层面的心理因素 ,虽然把目的犯中的目的称为犯罪目的 ,这只是约定俗成的称呼而 已 。“事实上 ,目的犯的目的应该是犯罪动机 。因为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法 律规定要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实际上是要求行为人以牟利或传播为动机 ,不以此为动机者 ,则不构成走私 淫秽物品罪 。”对此 ,有的学者提出 ,由于刑法关于目的犯的规定“违背犯罪目的与动机相互关系的心理学原 理 ,因而发生不必要的歧义 。因此 ,合乎逻辑的规定应该是将刑法中的目的犯改为动机犯 。”λ|把犯罪目的改 为犯罪动机 。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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