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第五章 犯罪动机

4、行为特征
1、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特征 2、犯罪行为的时间特点 3、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犯罪之间的关系 4、犯罪的组织形式 5、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动机的形成
1.一定强度的需要促使形成犯罪动机 2.外部诱因引起的犯罪动机 3.内在需要与外在诱因交互作用形成犯 罪动机
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 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 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犯罪目 的不仅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而且 还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方向,决定行为的 性质。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 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要真 正了解犯罪人为何去追求某种犯知特征 恐惧与兴奋并存的情绪特征 相对简单的动机构成 熟练的盗窃技能 不良的性格与习惯 薄弱的意志力 侥幸心理严重
2、抢劫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野蛮的英雄观 暴躁、兴奋的性格 复杂的动机特征
3、诈骗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高自我评价的认知特征 虚伪性和狡猾性的个性倾向 高冒险性的个性特征 稳定的情绪特征 形成一定的诈骗习惯
2、心理特征
异常的自尊心理水平 消极的情绪情感品质 挫折承受能力差
3、行为表现
盲目性 冲动性 戏谑性 情绪性 残暴性
4、主要的情绪型动机犯罪心 理
反社会情感的犯罪 挫折情绪状态的犯罪 激情犯罪 应激状态的犯罪 消极心境的犯罪
四、信仰型动机犯罪
1、概念 2、主要类型
2、主要类型
政治信仰型犯罪 宗教信仰型犯罪 邪教信仰型犯罪 封建迷信型动机犯罪
五、集合型动机犯罪
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乃刑法中定罪量刑重要的依据,我国刑法对某些具体犯罪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目的犯之“目的”通常超出了犯罪犯罪故意的范围,与构成要件性故意具有不同的性質,认识的对象超出了作为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的范围,属于更深层次的心理状态。
因此所谓目的犯,本人认为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目的犯之“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标签: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目的犯Abstract:Crime purpose and crime motive is in the penal code to sentence the quantity Xing important basis,our country the penal code substantially is a crime motive to th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that some concrete crimes rul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usually outran a crime to commit crime intentional scope,with constitute the important item intentionally have a different property,know of the object outran Be commit crime factual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of subjective sex main factor of scope,belong to the mental appearance of deeper time.So the so-called purpose make,oneself think to mean penal code provision the behavior is been subjective to up hav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as a crime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by person of crim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is subs tantially a crime motive.Keyword:Crime purpose,crime motive,the purpose make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一般理论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定义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希望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上的心理态度。
第五章犯罪动机

• 2.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客观因素 • (1)环境的变化 • (2)目标的变化 • (5)突发的障碍因素 • (4)被害人态度的变化 • (3)犯罪工具、手段的变化
第三节 犯罪动机的特殊形式
• 一、不明显的犯罪动机 • 1.少年犯 • 根据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的研究(蔡墩铭,1979),与成人犯罪相比,
• 其四,从相互作用和转化过程
• 二、犯罪动机的形成 • 1.一定强度的需要促使形成犯罪动机 • 2.外部诱因引起的犯罪动机 • 3.内在需要与外在诱因交互作用形成犯罪动机 • 犯罪动机的最终形成,就是主导动机和非主导动
机冲突、斗争的结果。
第二节 犯罪动机的转化
• 一、犯罪动机转化的类型 • 犯罪动机的转化是指在准备、实施犯罪
少年犯罪中常表现出下列特有的动机: • (1)好奇动机 • • (2)娱乐动机 • • (3)自我显示的动机 • • (4)寻求刺激的动机 • • (5)要求独立的动机
• 我国学者邱国梁等人的研究也表明,青少年的犯罪动机除了具有犯罪 动机的普遍性外,还具有下列特殊性:
• • (1)犯罪动机的产生易为外界刺激(诱因)引起 • • (2)犯罪动机易变化、不稳定 • • (3)产生恶性转化的情况较多 • • (4)犯罪动机有强烈的情绪性和情感性 • • (5)犯罪动机未被意识到的特征比较显著 •
• 5.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主体不仅有明确 的犯罪动机,而且还有明确的犯罪目的。
•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 人期望通过实施犯罪来实现的结果。
•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为:
• 其一,从形成过程看,犯罪动机形成在先,犯罪 目的产生于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
犯罪主观方面

1、区别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标准
依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 凡是行为人明知故意的具体内容和确定趋向的, 是确定故意; 凡是行为人对故意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趋向不甚明 确的,是不确定故意。
【注意】不能把确定故意等同于直接故意,把不确 定故意等同于间接故意。
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不要求一定是明确具体的 认识。可以是对危害结果明确具体的认识,也可以 是对结果的一种概括认识;可以是认识到了危害结 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可以是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
必然性 明知“会发生”
可能性
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刑法还要求行为人认识 到特定事实的存在。
包括对法定的犯罪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的认 识。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
其一,对故意的具体内容认识得不明确。
故意的认识内容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是对侵害的性质认识不明确,如对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死亡结果还是伤害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是对侵害的对象认识不明确,对自己行为直 接作用的物究竟是什么或人究竟是谁的认识处于不 确定状态,例如行为人向人群射击,是打死甲,还 是乙,抑或是丙,都不能肯定; 三是对侵害范围不明确,例如爆炸会死一人, 还是多人等等。
刑法典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明 知”、“预见”指的是行为人对危害行 为及危害结果的认识;“希望”、“放 任”、“轻信能够避免”指的是行为人 对危害结果的的态度。
据此,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行为或者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 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罪过的形式
罪过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犯罪的故意与 犯罪的过失。
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两者紧密结合,有机统 一,构成故意的心理态度。
(一) 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什么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什么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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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含义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入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广义,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等),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中的内容是结果,但目的不等于结果。
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一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第—种意义的目的):如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他人死亡。
希望他人死亡,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二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迫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第二种意义的目的)。
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营利目的等。
后一种意义的目的是比前一种目的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其内容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结果。
在故意之外所讨论的犯罪目的,显然是指后—种意义的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懒巳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测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相关阅读: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如犯罪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就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就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1.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之间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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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刑法

应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能否预 见的标准应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 作参考 ,即要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 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 工作经历、生活经验以及所处的客观环境和 条件,综合分析他的预见能力。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 的当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而并不是说他平时就不了解所实施 的行为可能造成什么样的结果。 没有预见的 原因是疏忽大意。
(三)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相同点:行为人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 度,主观上都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不同点主要在于认识因素不同,前者对危害结 果的发生有预见,后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四)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 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 。 不同点: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 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 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 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未 能预见。
其一,根据认识内容及确定程度,将犯罪故 意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其二,根据形成时间的长短,将犯罪故意分 为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 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 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 意志因素。
希望危害结果害结果发生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 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1、概念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 达到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 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2、分类: 1)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 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 2)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 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 法利益或者结果。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 占有目的、牟利目的等等。……目的犯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 罪行为的一种心理活动,是犯罪主观方面 的内容之一,它直接决定并影响犯罪行为 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定罪与量刑具 有直接的重要意义。、犯罪目的 虽然不具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不可能 成立犯罪,但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故意的 行为也可能不成立犯罪,因为某些犯罪的 成立除了要求故意以外,还要求特定的目 的。
(二)、犯罪动机
1、概念: 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 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犯罪动机 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 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2、产生犯罪动机的条件:
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 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3、犯罪动机的意义
三、注意:
1、一般认为:犯罪目的之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间接故意与过失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研究的余地。 2、刑法中有的条文尽管以“目的”自居,但仔细 分析却是动机。例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 报复或其它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
从内容上此目的是说明行为人为什么实施破坏行为,而不是说明 行为希望达到的目的。
3、表现形式: 1)刑法分则明文规定; 2)分则虽然未规定,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要 件的表述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而为成立犯罪 所必需的目的。 目的犯的目的被称为“主观的超过要 素”,即:犯罪目的只要存在行为人的内心 即可,不需要存在与之对应的客观事实;目 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 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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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乃刑法中定罪量刑重要的依据,我国刑法对某些具体犯罪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目的犯之“目的”通常超出了犯罪犯罪故意的范围,与构成要件性故意具有不同的性質,认识的对象超出了作为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的范围,属于更深层次的心理状态。
因此所谓目的犯,本人认为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目的犯之“目的”实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标签: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目的犯
Abstract:Crime purpose and crime motive is in the penal code to sentence the quantity Xing important basis,our country the penal code substantially is a crime motive to th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that some concrete crimes rul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usually outran a crime to commit crime intentional scope,with constitute the important item intentionally have a different property,know of the object outran Be commit crime factual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of subjective sex main factor of scope,belong to the mental appearance of deeper time.So the so-called purpose make,oneself think to mean penal code provision the behavior is been subjective to up have particular crime purpose as a crime composing important item by person of crime.”Purpose” that the purpose make is subs tantially a crime motive.
Keyword:Crime purpose,crime motive,the purpose make
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一般理论
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定义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希望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上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一般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犯罪目的,刑法条文中一般不作明文规定。
犯罪动机,是指推动或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的来源。
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界定
2.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有4个区别之处,表现在:(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
一般先有犯罪动机,然后产生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产生的来源,行为人由于某些需要或犯罪诱因的作用产生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促使和推进行为人产生其犯罪目的。
(2)二者的作用不同。
犯罪目的的
作用是引导犯罪结果向预期的目的运行,决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动机则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
(3)二者的存在范围有所不同。
犯罪目的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但犯罪动机,本人认为不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中。
(4)二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
犯罪目的不单影响定罪,还影响量刑,侧重影响定罪;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
2.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转化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表现在:(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都是产生于行为人的需要。
基于这个共同的原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在产生后积极促使行为人需求的实现。
(2)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形成。
(3)二者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从而对定罪量刑都具有一定意义。
二、目的犯的概念和特征
1.目的犯的概念
刑法学界关于目的犯的概念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认为,目的犯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犯罪目的,并且以其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赞同目的犯概念广义说的学者有日本的大塚仁教授,他认为,“一般在刑罚法规中明确表示目的犯的目的,但是,我国的通说、判例认为,作为例外,关于盗窃罪、诈欺罪、横领罪等所谓领得罪,解释论上也需要‘不法领得的意思’这种目的”[1],可以看出大塚仁教授认为某些不成文的特定犯罪目的的犯罪也可归入目的犯的概念范围。
而狭义说则认为,目的犯是指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该说认为刑法中那些不成文的特定犯罪目的不能作为成立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它认为目的犯之特定犯罪目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本人同意广义说,目的犯的存在不应以法律上明文规定为限,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法律上未明文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也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并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国内外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犯罪必须具有特定目的,这一特定目的对犯罪成立具有重要作用,是不可缺少的。
有学者认为,未明文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也是某些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并从而使之成为目的犯。
所以本人同意目的犯概念的广义说。
2.目的犯的特征
2.1目的犯属直接故意犯罪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會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又希望该结果发生,以达到犯罪结果。
在此类犯罪中,必然存在犯罪目的,正如上文所述,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2.2目的犯必须有特定目的
正如上文中本人所赞同的目的犯概念广义说,目的犯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犯罪目的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那么目的犯是必须有特定目的的。
特定目的不同于一般犯罪目的,只有特定犯罪目的才是区分目的犯及其他直接故意犯罪的标志。
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是超过客观要素的主观构成要素,是独立于犯罪直接故意内容而存在的。
2.3目的犯具有法定性
此处所指法定性是指特定犯罪目的中那些刑法明文规定的某些犯罪的特定犯罪目的,还有刑法中虽未明文规定,但却可认定该罪的某种犯罪目的隐含于该罪之中的这种犯罪目的也应被纳入目的犯中特定犯罪目的的范围。
这就遵循了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三、对目的犯中“目的”的本质认识
对于目的犯之“目的”的本质,刑法学界同意其实质为犯罪动机的学者占大多数,这一观点在学界上占据了主流地位。
如李希慧教授明确指出,“目的犯的目的实质就是犯罪动机。
”[2]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规定目的犯的所谓目的,就是犯罪动机。
”[3]刘明祥教授也指出目的犯的目的就是犯罪动机。
但也有少数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有的认为目的犯之目的是指犯罪目的;有的认为目的犯中的目的是超出直接故意内容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达到最终结果;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指明的犯罪目的,多为犯罪目的,个别属于犯罪动机,也有一些并非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其实是该罪的意志因素。
其中既有明示的规定,也有隐含的规定”。
[4]而这些观点在刑法学界中都没有站稳脚,缺乏强有力的说服力。
本人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即目的犯之目的实质就是犯罪动机,而不是犯罪目的。
这可以从分析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本质和区别上看出。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希望和追求,其同危害结果有着紧密联系。
但在目的犯的目的所包含的内容中,有的却是对行为的追求,不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如刑法中第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须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若以传播为目的,则不是对于危害结果的追求,而是对传播行为的追求。
再者,例如刑法第303条规定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此处虽“营利目的”是对结果的追求,但这种结果却不是赌博罪本身的危害结果,即赌博罪本身的危害结果应是行为人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而营利这个目的必须还要依靠行为人做出具体的行为才可构成赌博罪的危害结果。
所以本人不认为目的犯之目的实指犯罪目的,而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特定犯罪目的,而这一特定犯罪目的实质上是犯罪动机。
目的犯的目的实质就是犯罪动机,如刑法中规定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的以营利为目的在此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并不是表面上的犯罪目的—即通过制作贩卖淫书淫画造成对社会的危害。
这一营利的目的应归为犯罪动机的范围,而不是犯罪目的。
其次,刑法上明文规定的“营利”、“非法占有”等目的不能对犯罪定向,很难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内容。
这说明这些特定的犯罪目的并没有犯罪目的的作用,也就是说目的犯之目的就不是犯罪目的。
综上所述,本人即认为目的犯之目的本质上就是犯罪动机。
参考文献
[1]李希慧、王彦《目的犯论纲》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5卷)》,2002年1月第1版,第71页;
[2]李希慧、王彦《目的犯论纲》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5卷)》,2002年1月第1版,第71页;
[3]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2版,第329-330页;
[4]陈建清著:《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7年第5期。
作者简介:李桑,(1986.10.19-),女,助教,法学学士学位,遵义师范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思政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