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计划指标调整复核建议表

合集下载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目录一、总则 (1)(一)导言 (1)(二)规划思路 (2)(三)规划原则 (8)(四)工作要求 (9)(五)基本规定 (12)(六)进度安排 (13)二、水资源调查评价 (15)(一)基本要求 (15)(二)降水 (16)(三)蒸发能力及干旱指数 (18)(四)河流泥沙 (20)(五)地表水资源量 (20)(六)地下水资源量 (25)(七)地表水水质 (35)(八)地下水水质 (40)(九)水资源总量 (46)(十)水资源可利用量 (47)(十一)水资源演变情势分析 (51)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 (53)(一)基本要求 (53)(二)经济社会资料分析整理 (54)(三)供水基础设施调查统计 (56)(四)供水量调查统计 (58)(五)供水水质调查分析 (59)(六)用水量调查统计 (60)(七)用水消耗量分析估算 (61)(八)废污水排放量调查分析 (62)(九)供、用、耗、排水成果合理性检查 (63)(十)用水水平及效率分析 (65)(十一)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分析 (67)(十二)河道内用水调查分析 (68)(十三)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调查评价 (68)(十四)现状水资源供需分析 (69)四、需水预测 (70)(一)基本要求 (70)(二)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分析 (75)(三)经济社会需水预测 (78)(四)生态环境需水预测 (83)(五)河道内其他需水预测 (84)(六)需水预测汇总 (84)(七)成果合理性分析 (84)五、节约用水 (86)(一)基本要求 (86)(二)现状用水水平分析 (87)(三)节水标准与指标 (90)(四)节水潜力分析 (91)(五)节水目标与节水措施 (92)(六)节水方案拟订 (95)六、水资源保护 (98)(一)基本要求 (98)(二)水功能区划的补充和调整 (99)(三)水功能区水质目标拟定 (102)(四)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设计条件 (103)(五)纳污能力计算 (105)(六)污染物入河量估算 (106)(七)污染物控制量与削减量 (108)(八)地表水水质保护措施 (109)(九)地下水保护 (111)(十)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112)七、供水预测 (114)(一)基本要求 (114)(二)地表水供水 (115)(三)地下水供水 (118)(四)其他水源开发利用 (120)(五)供水预测与供水方案 (122)八、水资源配置 (126)(一)基本要求 (126)(二)基准年供需分析 (128)(三)方案生成 (129)(四)规划水平年供需分析 (130)(五)方案比选与推荐方案评价 (133)(六)特殊干旱期应急对策 (135)九、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 (139)(一)基本要求 (139)(二)总体布局 (139)(三)工程实施方案 (141)(四)非工程措施 (144)十、规划实施效果评价 (146)(一)基本要求 (146)(二)评价内容 (146)附录Ⅱ-1 河川年径流系列一致性处理办法 (149)附录Ⅱ-2 地表水化学类型阿廖金分类法 (156)附录Ⅱ-3 地表水水质趋势回归分析日历年与十进位年折算方法 (158)附录Ⅱ-4 地表水水质综合指数评价方法 (160)附录Ⅱ-5 地下水化学类型舒卡列夫分类法 (166)附录Ⅵ-1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及综合衰减系数计算方法 (168)附录Ⅷ-1 水资源系统网络图制作要求 (173)附录Ⅷ-2 水资源供需分析水量平衡公式 (175)附录Ⅷ-3 水资源供需分析计算原则 (177)图表目录图1-1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总体结构示意图 (3)图1-2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各部分内容间相互关系示意图 (5)图1-3 水资源配置思路示意图 (7)图5-1 节约用水各项内容相互关系框图 (97)表2-1 地下水资源评价类型区名称及划分依据一览表 (26)表2-2 地表水富营养化控制标准 (37)表4-1 国民经济和生产用水行业分类表 (71)表4-2 用水户分类口径及其层次结构 (72)附件1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附表式样及附图目录附件2 全国水资源分区附件3 全国水资源分区与水功能区划对照表一、总则(一)导言1.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新时期治水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形势的变化,着力缓解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重大水问题,水利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部署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并以水规计[2002]83号文批复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书》,水利部以水规计[2002]330号文印发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

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

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

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代码:5313分项: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四)《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市水务局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五)《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全文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负责对区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进行审核,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对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三)法律效力获得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的审核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批准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核定或批准的用水计划指标合理用水;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对其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收取加价水费。

(四)审批对象指在本区区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的服务范围内的计划用水单位。

五、审批条件(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市、区(县)年度用水总量计划和供求平衡要求;2.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的产业政策;3.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4.符合行业用水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5.按规定进行水平测试。

关于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或调整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函)

关于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或调整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函)

关于调整或重新核定xx年度用水指标的申请(函)
(红头文件)文号签发人
抬头(市区节水管理部门具体名称):
我单位xx,单位编号xx。

单位基本情况。

水源(自来水、自备井水、双水源)等用水基本情况。

节水管理的措施及效果。

申请调整或重新核定的原因(如临时任务的增加、闲置区域出租、新增人员、用水性质改变、政治任务、恢复使用等)。

特申请在总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对各考核期之间用水指标进行调整(或特申请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到xxx立方米)。

附:重新核定用水指标的相关证明或支撑性政策文件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情况月报表

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情况月报表

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供水01 表)填报说明一、填报范围本市各用水单位。

二、组织实施方式各区(县)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区(县)公共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内用水单位及区(县)水资源管理部门管理的自建设施取水单位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

三、报送要求此报表为月报。

市属公共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及市水务局直管的自建设施取水单位于次月10 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各区(县)公共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内的用水单位于次月10 日前报送各区(县)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区(县)管理的自建设施取水单位,于次月10 日前报送各区(县)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抄送区(县)水资源管理部门管理。

四、指标解释、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一)新水量指取自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计算公式:新水量=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二间接冷却用新水量+工艺用新水量+锅炉用新水量+生活用新水量+其他新水量1、按水源分类(1)地表水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提取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的水量。

从周边单位购得的通过管道供应的各类水质的水(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供应的自来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等)也计入本项。

注:化学水折算成取水量可按实计算,也可取折算系数为 1.10 ;蒸汽量折算成取水量可按实计算,也可取折算系数为 1.15 。

(2)地下水指用水单位通过取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承压含水层中抽取的地下水量。

(3)自来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公共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供应的水量。

2、按用途分类(1)间接冷却用新水量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冷却循环系统(或设备)为间接冷却目的而从各种水源补充的新水量。

统计口径:不统计取自江、河、湖、海用于直流冷却的新水量(2)工艺用新水量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用于工艺目的(包括制造产品、洗涤处理、直接冷却及其科研、教学、实验、研究)而从各种水源补充的新水量。

(3)锅炉用新水量指为满足锅炉给水和锅炉水处理用水而从各种水源补充的新水量。

河南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河南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单位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提升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节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

其中,地下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

第五条对下列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管理:(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二)使用公共供水月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用水规模的;(三)按照规定应使用再生水的;(四)洗浴、洗车、水上娱乐、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用水的;(五)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它取用水的。

第六条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月用水计划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

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节水管理机构核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不得擅自变更.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应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一致;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的水量.第七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本单位下年度用水需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节水管理机构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临时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计划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

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物价、财政、经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有效、厉行节约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用水户由市和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计划用水管理。

供水企业的水厂用水应当装表计量,并接受计划用水考核。

用水户水表的注册名称与实际用水户不一致的,可以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将变更情况告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计划用水考核、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和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并负责告知实际用水户。

第六条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统计,及时、准确报送计划用水统计报表。

第七条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月均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至少每两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3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至少每5年开展1次水量平衡测试。

鼓励月均用水量不足5000立方米的用水户开展水量平衡测试。

第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下达1次月度用水计划。

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

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

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严格水资源治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证经济社会进展对水资源的合理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方法»、«腾冲市水资源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取水户为腾冲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取水户年度取水打算申请、核定及治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腾冲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取水户取水打算治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治理工作,并负责省级审批范畴内取水户取水打算的核定和下达。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治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市级审批范畴内取水户取水打算的受理、复核,以及全省取水户取水打算的日常治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户取水打算的核定、下达和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取水户取水打算制定应当遵循总量操纵、综合平稳、留有余地,按年度编制核定后下达。

第二章取水打算及分类第五条取水户年度取水打算由年度打算取水总量、月度打算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打算类别等内容组成。

第六条依照取水重要程度,取水户取水打算类别分指令性、指导性两类。

除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取水户取水行为应列入取水指令性打算,其他取水列入指导性打算。

〔一〕年许可取水量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或年地下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备水源取水户;〔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供水单位;〔三〕从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库容大于10万立方米〕取水的;〔四〕取用承压地下水的。

第七条取水户确需改变取水打算类别的,可按取水许可审批程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章取水打算建议和核定第八条取水户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取水打算建议,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及区域年度取水总量核定,在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年底前下达取水户下一年度取水打算。

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手册

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手册

用水计划指标申报表(年度)单位编码:申报单位:填报日期:西峡县城镇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制说明一、此表作为计划用水单位申报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要求在每年10月3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申报表》报送县水利局节水办(联系电话:69650493)。

二、对未申报计划用水指标的,按《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处理。

三、《申报表》有关用水项目要如实填写在“申报数量”一栏,并在指定位置加盖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的公章。

四、用水项目填报内容应根据要求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填写或证明材料与所填报内容不符、无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足以证明所填报内容属实的,不予认可。

五、申报材料应附单位每一办公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平面布局示意图,并标明水井、水表位置,主要建筑物和绿化位置、尺寸以及其它与用水项目有关的用水和节水设施位置。

六、用水计划指标从申报之日起至12月31日前核定下达,各计划用水单位如对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有异议,于下年度1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七、自备水源取用水户应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八、单位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写出变更情况说明报水利局节水办。

九、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一律无效。

十、此表可以复印。

一、单位基本概况二、年度用水项目(一)单位人员情况(月均)(二)主要产品年产量、产值(增加值)(三)公共用水设施(四)床位(五)经营服务本用水户已详阅填表说明,并对所填报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填报人:填报日期:年度用水情况说明表年度用水计划分配表注:本表为用水单位填报,自来水、自备水及用途分开填写,每月用水量按需自行分配,我单位将以此为下达用水计划的依据。

年度用水计划核定表单位名称:核定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用水计划指标审批表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摘录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