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1个安全出口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术语2.1.1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2.1.2裙房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
2.1.3重要公共建筑imporp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商业服务网点comm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消防安全出口的设置标准

消防安全出口的设置标准消防安全出口是建筑物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障人员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消防安全出口的设置标准是为了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建筑物,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下面将介绍消防安全出口的设置标准。
1. 出口数量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面积大小,消防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有具体要求。
一般情况下,建筑物每个楼层应至少设置两个疏散通道,保证人员有多个撤离选择。
出口数量不宜过少,避免拥堵影响疏散速度。
2. 出口位置消防安全出口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易于寻找和到达的位置,如楼梯口、走廊两端等。
出口应明显标示,避免人员迷失或无法及时找到。
同时,出口位置应与疏散通道相连,确保人员可以顺利离开建筑。
3. 出口尺寸消防安全出口的尺寸也有一定的规定,一般要求宽度不小于1米8,高度不小于2米,确保人员可以迅速通过。
出口门应向外开启,便于人员逃生和消防人员救援。
4. 通道设置除了消防安全出口之外,疏散通道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道宽度应符合规定,不能有堆放杂物或阻碍疏散的障碍物。
通道两侧的照明设施应保持畅通,保证在黑暗环境下人员可以顺利疏散。
5. 标示标识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标示标识,如“紧急出口”、“安全通道”等,确保人员可以清晰辨认。
标示标识应采用防水、防火材料,避免火灾发生时损坏影响疏散。
总结消防安全出口的设置标准是建筑物设计和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人员生命安全。
合理设置消防安全出口,符合标准要求,可以提高火灾发生时的疏散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损失。
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维护出口及通道,确保其畅通无阻,保障消防安全。
消防通道标准-最新

消防通道标准-最新消防通道标准[B]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般规定6.1.1⾼层建筑每个防⽕分区的安全出⼝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设⼀个安全出⼝:6.1.1.1⼗⼋层及⼗⼋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每个单元设有⼀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分区,当防⽕墙上有防⽕门连通,且两个防⽕分区的建筑⾯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个防⽕分区⾯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塔式⾼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剪⼑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剪⼑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剪⼑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级防⽕门。
*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设置。
6.1.4⾼层公共建筑的⼤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道的规定。
6.1.5⾼层建筑的安全出⼝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之间的距离不应⼩于5. 00m。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安全疏散距离表6.1.5⾼层建筑房间门或住宅户门⾄最近的外部出⼝或楼梯间的最⼤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医院病房部分2412其它部分3015旅馆、展览楼、教学楼3015其它4020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楼梯的⼀段距离按其1. 50倍⽔平投影计算。
6.2⾼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点⾄最近的疏散出⼝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点⾄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为指导各地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1.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
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5.应当符合耐火等级。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避难走道

浅谈避难走道的防火设计1.引言随着大体量多层民用建筑的逐步增加和建筑功能的不断复杂化,对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设计也出现了新的问题。
大型商场等按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要求设计有时需要设置较多疏散楼梯,甚至无法同时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大疏散距离和疏散楼梯首层直通室外的要求。
工业建筑中一些连续工艺长、对洁净度有要求、工艺复杂的车间,也很难满足室内任何一点到达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要求。
因此,大家希望有一个通道作为安全区域,通过这个安全区域后再直通室外,而到达该安全区域就视为到达了安全出口。
人们在地下空间设计中,由于地下空间开发的局限性,很早就注意到了避难空间的设计。
《Underground Space Design》中指出,对于一些大面积或大深度的地下空间,安全疏散不一定指通过疏散直接到达地面,也可以是到达安全的地方[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在安全出口定义的条文说明中也指出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2]。
另外,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2008年4月22日)将避难走道定义为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3]。
本文通过对疏散走道与避难走道的比较,详细论述了避难走道的设计要求。
同时还列举几种避难走道的形式并对其防排烟设计作了分析、论述了送风量的计算方式,并明确了避难走道的安全性评价要求。
2.避难走道与疏散走道的区别2.1定义不同。
疏散走道是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疏散走道是需要计入疏散距离计算的,到达疏散走道并不是到达安全出口。
避难走道是设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
避难走道是作为室内安全区域,到达避难走道即认为已到达安全出口。
2.2防排烟设计要求不同。
避难走道应设置防烟设施。
对于疏散走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
消防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消防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消防安全出口设置要求如下:
1.出口数量:安全出口数量应根据建筑物面积、人流量、使用性质以及火灾危险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
如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只要设置一口消防安全出口即可。
2.出入口位置:消防安全出口在建筑物内的位置应当合理、便捷,且符合逃生方向。
应建立在安全疏散路
线上,通道长度不得超过30米,并避免设置在集中用火场所、危险药品存放室、盥洗室等人员密集和危险场所。
3.通道大小:消防安全出口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及人口流动情况确定,宽度至少要满足1.2米。
若
人流量较大,应增大门宽。
在高度上,一般门洞高度应不小于2米。
4.通道材质:通道材质要求防火性能优异,总体消防等级不低于建筑物本体防火等级,并应具有一定的解
毒作用。
1。
建筑疏散规范条例

注:①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第5.2.4条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1.3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5.1.3A条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第5.3.2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仅供参考)1、《建规》3.5.2条:厂房地下、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1个出口,请问,碎煤室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130m2,人数为1~2人巡检,该地下室是否须设2个安全出口?答:根据本规范第3.5.2条的规定,建筑面积为130m2的地下一层碎煤室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考虑到其人员数量较少,如只有1~2人巡检,其安全出口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2、《建规》中3.3.13条: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民用设计通则》中应为一级有矛盾。
答:本规范第3.3.13条规定“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条第3款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本规范规定的是最低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比本规范的规定要求更高宜从其规定。
3、《建规》中表5.3.13注了同《高规》6.1.6有矛盾。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条表5.3.13注3规定“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6.1.6条规定“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对于跃层式住宅房间内最远点至户门的距离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跃廊式住宅疏散距离的规定内容不尽相同:其一,高层跃廊式住宅是用较长的户外走廊的楼电梯将较多的住户组合在一起的;而多层跃层式住宅则是在基本上不采用户外长廊和电梯的情况下,将很少的住户(一般多为一梯两户)组合在一起的,使得其疏散途径比较简捷、安全度较高;其二,前者的小楼梯在户外,后者的小楼梯在户内,因此后者的疏散流量相对较小且相互干扰也少;其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疏散距离是从户门算起,而本规范规定的疏散距离是从户内最远点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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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规范条文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5.4.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有关防火分隔的做法参见第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
最新考点归纳
条件
-2014修订版)
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 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 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 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