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纠纷案例——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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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案

婚姻无效纠纷案

婚姻无效纠纷案案例名称:婚姻无效纠纷案事件概述:2010年,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举行婚礼。

然而,在婚后不久,李先生发现王女士曾经隐瞒过自己的婚姻史,此前她已经与他人结过婚并且生育了一名孩子。

得知这一事实后,李先生决定寻求婚姻无效,遭到王女士的反对。

事件经过:2011年4月,李先生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他主张自己与王女士的婚姻无效,认为王女士在结婚登记时隐瞒了已婚事实,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也主张对王女士进行损害赔偿。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李先生提供了多个证据证明王女士在婚姻登记时隐瞒了自己的婚姻史。

这些证据包括多个目击证人证明王女士曾与其他男人居住,以及她过去生育孩子的医学证明。

同时,他还提供了王女士的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她给前夫支付过抚养费。

王女士对这些指控进行了驳斥,称自己并未隐瞒婚姻史,且与前夫并未登记结婚。

她声称这些目击证人只是误会她与其他男人的关系,银行交易记录也只是因为她经常给予前夫经济帮助。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还进行了调解,希望双方能够和解。

经过多次调解努力后,李先生坚持要求婚姻无效,并要求王女士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终,广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书,判决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无效。

法院认定,王女士在结婚登记时隐瞒了已有婚姻和子女的事实,这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法院同时判决王女士支付给李先生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赔偿金。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婚姻无效纠纷,主要争议点在于王女士是否隐瞒了已有婚姻和子女的情况。

从李先生提供的证据来看,他提供了多个目击证人以及银行交易记录等,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他的主张。

而王女士则试图否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并提出与前夫未登记结婚的说法。

在此案中,法庭审理期间进行了多次调解尝试,然而并未达成和解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的请求成立,认定婚姻无效,并要求王女士支付赔偿金。

对于此案,律师认为法院的判断合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婚姻状况,而且隐瞒已婚事实是违法的。

离婚协议撤销之诉案例大全

离婚协议撤销之诉案例大全

离婚协议撤销之诉案例大全案例1:双方基本信息:甲方:男性,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乙方:女性,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诉求:本次离婚协议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甲、乙离婚协议,并恢复原有婚姻关系。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是夫妻关系,甲负有供养、维护家庭的义务,乙负有管理家务、照顾家庭的义务。

2.甲、乙双方共同负担家庭支出,按月平均分摊,期限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

3.甲、乙双方不得相互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家庭利益有害的行为。

4.如有一方违反协议条款,应承担法律责任。

5.甲、乙双方的履行方式应按照协议书约定执行。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义务,应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其他: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适用中国法律予以解决。

案例2:双方基本信息:甲方:男性,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乙方:女性,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诉求:本次离婚协议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甲、乙离婚协议,并恢复原有婚姻关系。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是夫妻关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2.甲、乙双方协议自愿终止婚姻关系,共同制定离婚协议。

3.离婚协议中规定甲、乙分别拥有自己的财产及负有自己的债务,不得相互请求分割财产。

4.离婚协议中规定甲、乙对子女抚养、教育、探视权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5.如有一方违反协议条款,应承担法律责任。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义务,应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

离婚后,双方应相互尊重,自觉遵守离婚协议,维护原则。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婚恋法律咨询案例范文(3篇)

婚恋法律咨询案例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张小姐,25岁,未婚,某公司职员。

近日,张小姐因与男友李先生的感情问题前来咨询,希望了解婚姻法律的相关知识。

张小姐表示,她与李先生交往已有两年,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但由于家庭背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近期两人产生了一些矛盾。

张小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了解自己的权益,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案例详情:一、恋爱期间财产问题张小姐咨询,在恋爱期间,如果她赠送给李先生一些贵重物品,如首饰、电子产品等,如果两人分手,这些物品是否需要返还?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恋爱期间,如果张小姐与李先生之间的赠与行为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涉及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么张小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两人分手,李先生需要返还张小姐赠与的物品。

二、恋爱期间债务问题张小姐询问,如果在恋爱期间,她为李先生偿还了一些债务,如信用卡债务、借款等,分手后这些债务是否需要她承担?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由共同财产的持有人清偿;共同财产的持有人清偿后,有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

”在恋爱期间,张小姐为李先生偿还的债务,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这些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小姐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如果两人有明确的约定,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那么张小姐不需要承担这些债务。

三、婚前财产问题张小姐担心,如果两人结婚后,李先生将婚前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些财产是否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其次,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如果一方在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那 么他(她)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提出撤销申请。否则,即使对方隐瞒了重 大疾病,也无法撤销婚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现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对隐瞒重大疾病行为的惩罚措施。这使得一些人 可能会选择冒险隐瞒疾病以获取婚姻利益。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可撤销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当满足一定条件 时,这种婚姻可以被依法撤销,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 可撤销婚姻制度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本次演示将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 心,探讨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
一、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
可撤销婚姻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和挑战:
1、认定标准不清晰。在《民法典》中,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和认定标准 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一个婚姻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也 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2、举证困难。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需要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获取 和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这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 有效运作。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 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
中心展开
基本内容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民法典》第1053条视角
可撤销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 情形结婚,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致使婚姻关系
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婚姻。本次演示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 心,探讨可撤销婚姻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制度完善。
在实践过程中,可撤销婚姻面临着诸多困境。首先,对于当事人而言,撤销 婚姻的程序规定不明确,导致他们在申请撤销时面临诸多困难。此外,由于撤销 婚姻的效力问题尚不明确,可能存在撤销后仍被视为有效婚姻的情况。这些实践 困境给当事人带

离婚协议书的撤销判例

离婚协议书的撤销判例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为:房产归王某所有,轿车归李某所有,双方债务各自承担。

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2022年,李某因欠下巨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

债权人认为,王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行为,王某在明知李某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李某,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王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均表示自愿离婚,且财产分割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然而,在离婚协议签订后,李某因欠下巨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

王某在明知李某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李某,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要求王某返还李某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而获得的财产。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离婚协议的撤销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了解离婚协议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离婚协议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2. 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而获得财产;3.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程序如下:1.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2. 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 法院经审理,确认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大学生法律婚姻案例分析(3篇)

大学生法律婚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大学期间恋爱,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

然而,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在婚姻关系中往往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案例以某高校大学生婚姻纠纷为例,分析大学生法律婚姻中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甲、乙两人均为某高校大学生,相识于大学校园。

两人相识后,迅速陷入热恋。

在恋爱期间,双方互许终身,决定毕业后结婚。

然而,在毕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背景、消费观念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甲认为乙在婚前隐瞒了家庭负债问题,要求乙退还彩礼,而乙则认为甲在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拒绝退还彩礼。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彩礼退还问题1. 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是我国民间传统婚俗,是指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法律性质为赠与,即男方自愿将财物赠与女方。

2. 彩礼退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形下,彩礼应当退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 本案中彩礼退还问题的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在婚前未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规定,甲有权要求乙退还彩礼。

(二)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1. 隐瞒家庭负债问题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隐瞒、伪造、变造财产状况。

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属于隐瞒财产状况,可能对婚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2. 本案中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的分析本案中,乙在婚前隐瞒了家庭负债问题,这可能对甲的婚姻权益造成损害。

然而,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婚姻关系解除问题1. 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下情形下,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有重大过错;(3)一方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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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纠纷案例
——夫妻一方受胁迫结婚
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自行相识,2010年国庆节时,原告因感情问题心情不好,被告借机陪同原告到杭州旅游,期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还拍了原告的裸照、性爱视频。

之后被告便以公开裸照、视频为由胁迫原告,原告不情愿的情况下于2011年2月28日与被告登记结婚。

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不得强迫同居,被告删除裸照、视频等。

现原告认为双方并无感情基础,登记结婚后也未共同生活过,并且是受被告威逼强迫才登记结婚,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被告商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已当场删除了裸照、视频。

现被告同意撤销婚姻。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商某某于2003年自行相识。

2010年国庆节时,原告因感情问题心情不好,原、被告一起到杭州旅游,期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拍摄了原告的裸照、性爱视频。

之后被告以公开裸照、视频为由向原告提出要求结婚。

2011年2月28日,原、被告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

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于2011年2月28日在黄浦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但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现就领取结婚证后的生活、财产等达成以下协议:1、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同居;2、男方承认在和女方领取结婚证时,曾经以公布女方裸体照片、性爱视频到网上胁迫过女方,登记结婚女方是不愿意的,由于女方已与其登记领证,男方应将所有照片、视频永久删除,也不得对女方采取暴力或其他恐吓手段;3、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男方应当无条件同意;4、双方各自财产与对方无关,女方不能主张男方给钱给物。

现原告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撤销婚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协议书、证人傅维伟证言证词等证据证实。

李律师对本案分析: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被告以公布裸体照片、性爱视频等威胁手段,强迫原告与其登记结婚,系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愿,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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