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期女职工假期、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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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四川2024产假政策继续沿用之前的政策规定,四川产假最高158天,陪产假20天。下面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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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产假2024怎么规定的四川产假最高158天,陪产假20天四川省规定:_年新修正的《四川省人口与_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即,在原来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

_年新修正的《四川省人口与_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

成都休完产假还可以休年休假吗可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也就是说,女职工休完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产假期间工资是公司发还是社保发产假期间工资是公司发还是社保发要看此职工是否参与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与工资是不能同时享有的。

产假期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检不发工资的仲裁时效工资争议有时效限制。

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女职工指女性干部、女性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女性劳动者。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施国家监察,各级妇联、工会和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录用新工人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绝录用女性和提高录用条件。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在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歧视。

第八条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女职工日加班时间。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的劳动;(二)建筑业的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三)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作业;(四)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伐木等具有强烈震动的作业;(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六次以上)每次超过25kg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6kg的作业;(六)其它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

第十一条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

(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五)野外、流动作业;(六)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的作业;(二)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第二级(含第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琉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五)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六)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七)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八)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三条我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保证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孕期保健服务。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减轻劳动强度,避免从事对孕妇身体健康有害的劳动;2.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全,避免从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作业;3. 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如改善通风、照明等;4. 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建立孕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确保孕妇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休息条件;2.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康复服务;3.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确保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是指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这是因为女性在这一阶段身体较为虚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工作压力的影响,需要额外的关注和支持。

以下是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怀孕期保护:企业应当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止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对于孕期较长或者工作条件较差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轻松的工作内容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她们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2. 分娩期保护:女职工分娩期间应当享受产假,通常为90天。

在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女职工的工资,并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以怀孕和分娩为由解雇或者降职女职工。

同时,企业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确保分娩安全和产后康复。

3. 哺乳期保护:企业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哺乳室或者哺乳场所,以便她们可以方便地喂养婴儿。

企业应当允许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地安排哺乳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削减她们的工资或者权益。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和工作的平衡发展。

同时,这也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于不遵守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进步。

企业和社会应当重视这些规定的执行,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只有保护和尊重女职工的权益,才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三期员工(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休假管理,保障三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三期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关心和保障三期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三期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休假种类第四条三期员工享有以下休假种类:1. 孕期休假:女职工在孕期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女职工生育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3. 哺乳期休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

4. 特殊休假:根据三期员工的具体情况,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特殊休假。

第三章休假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三期员工需休假时,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接到休假申请后,应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休假申请经批准后,员工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休假手续。

第四章休假期间待遇第八条三期员工在休假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孕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3. 哺乳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4. 特殊休假期间,按照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休假管理第九条公司设立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负责休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应定期对休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休假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休假计划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三期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关注员工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三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为更好地保护“三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2、适用对象指公司全体“三期”女员工。

3、孕期管理3.1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安排其夜间工作。

在工作日给予休息一小时。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休产前假。

休假期间,其工资按基本工资80%支付。

(支付数额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3.2女员工怀孕期间,共享受11次带薪产前检查,每次4小时,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检次数;3.3孕期员工例行产检的,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4、生育假期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4.1生育假期:顺产产假: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III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们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4.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4.3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哺乳期管理5.1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哺乳期女员工不安排夜班;5.2女员工在小孩出生至满周岁期间,公司在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一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哺乳时间为可推迟1小时上班或提前一小时下班。

6、女员工在“三期”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内容或者岗位进行调整。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

The wind blew hollowly.(页眉可删)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1、孕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一、女职工三期保护是什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三期女工享有哪些假期1、产检: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北京地区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职工除享受法定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流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产假条例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达15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文明***,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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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生育前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参 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一年(含一年)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 费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1.检查费:实行定额付费,自妊娠初期到生产,检查费600元。 2.顺产:待遇标准1900元。 3.难产:待遇标准3200元。 4.男职工配偶属非城镇人口或城镇居民领取当地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的 人员,符合生育规定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费按照男职工所在地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标准的50%支付。 (1)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待遇标准为200元; (2)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支付标准为600元。 (1)中期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5个月以下]住院引产支付标准为800元; (2)中晚期妊娠[5个月以上(含5个月)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支付标准为1200 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1.安环、取环:支付标准为80元; 2.取残缺环、嵌顿环:支付标准为2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支付标准为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支付标准为8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支付标准为28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支付标准为1800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七届 人大第一次会议第60号建议答复的函》 (绵人社函〔2017〕19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2〕78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2〕78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2〕78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2〕78号)
注:生育津贴计算方式=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即上年度企业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30×法定假期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2〕78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2〕78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绵人社发〔2012〕78号)
年度企业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30×法定假期天数
具体内容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 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 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其中检查费由600元增加到1000元,增加幅度66.7%,其它各项医疗费用增 加幅度基本都在50%左右
取残缺环、嵌顿环 200元 输卵管结扎术 计划生育手术费 输精管结扎术 输卵管复通术 1500元 800元 2800元
计划生育手术费
输精管复通术 顺产 难产 生育津贴 多胞胎假 引产 男职工
1800元 98天 113天 多一胎另支付15天生育津贴 中期14天生育津贴 中晚期42缺环、嵌顿环:支付标准为2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支付标准为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支付标准为8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支付标准为28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支付标准为1800元。 (三)生育津贴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企业女职工顺产支付98天生育津贴; 2.企业女职工难产支付113天生育津贴;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企业职工另支付14天生育津贴; 4.中晚期妊娠住院引产,企业职工另支付42天生育津贴;
问题 孕期 三期 产期 哺乳期 产检假 基础产假 产假 奖励假 假期 多胞胎假 难产假 小产假 未满4个月 满四个月 哺乳假
解答 末次月经的第一天至分娩前15天 分娩前15天至奖励假到期日 产假结束上班之日至小孩一周岁以内 无统一规定(实操中部分企业规定:1-7 月产检假1天,7-8月产检假2天,8月以上 4天) 98天,其中产前15天
60天 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15天 15天 42天 每天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 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0天
男职工陪护假
检查费
600元
顺产
1900元
生育医疗费
难产
3200元
流产 待遇 引产 安环、取环
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200元 晚期妊娠(3个月以下)600元 中期(3-5个月)800元 中晚期(5-7个月)1200 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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