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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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潍政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逐步走上内涵发展轨道。

但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坏了我市教育形象。

为实现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教职工利益,推进教育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8〕5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一)按时拨付教育经费。

各级要按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规定的经费分担比例,切实承担起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投入责任,确保每季度首月23日前将该季度公用经费拨付教育部门。

7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8.5.1实施

7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8.5.1实施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章ຫໍສະໝຸດ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
第一节 建筑间距................................................................................................................................. 4 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6 第三节 建筑退让.................................................................................................................................... 7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9 第五节 停车设施.................................................................................................................................. 11 第六节 绿地....................................................................................................................................... 15 第七节 居住区配套设施................................................................................................................... 16 第四章 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19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三)部门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四)符合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

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

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规定(全文)[2007] 49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 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280 元每平方米,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河”(白浪河、虞河、张面河城区段)沿河两岸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加收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划定,并制定规范。

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不断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

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高中阶段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高中段学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义务教育段学校及幼儿园由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经市教育、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每2.4—3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24-30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二)每0.7—1.2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18-24个班规模的小学;(三)每0.7—1.0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9-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中小学、幼儿园班额人数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八条中小学、幼儿园的生均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二)旧城区改造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三)中等职业学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生均用地标准。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居民子女的教育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指的是城市规划中核心地段的范围,包括市区内人口密集的区域。

第三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应当依法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满足居民子女教育需求。

第四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注重教育公益性。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五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就预留教育用地,并确保适当的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以满足居民子女的教育需求。

第六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装修,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教育环境。

第七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置充足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人员、教学设备和教材,确保教育质量。

第八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备足够的学位,以保证居民子女的入学机会。

第九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注重学校与社区的互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交流活动,促进居民与教育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

第十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该机构由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设立。

第十二条专门机构应当负责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装修、人员招聘、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专门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估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并对不达标的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专门机构应当建立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队伍的考核和奖惩管理。

第十五条专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专门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居民对教育的理解和认同。

潍坊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8A级学校)验收标准

潍坊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8A级学校)验收标准

附件1:潍坊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8A级学校)验收标准潍坊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一三年三月一、潍坊市普通高级中学办学条件标准化(8A级学校)验收标准(一)说明1.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体制改革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潍发[2011]12号)和《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潍办发[2010]1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2012年3月,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印发了《潍坊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8A级学校)验收标准(试行稿)》(以下简称“《验收标准试行稿》”)。

根据一年来的试用情况并结合《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方案>的通知》(鲁教财字〔2012〕111号),又对《验收标准试行稿》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潍坊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8A级学校)验收标准》,做为今后计划达标学校建设与达标验收依据,并作为已经基本达标及以上学校改造提升的依据,特此说明。

2.验收指标分为两级,设置一级指标8项(A1—A8),二级指标19项(B1—B19),每项二级指标中设有若干验收要素。

3.每项一级指标设置分值为100分,二级指标根据重要程度及实施难度,赋予相应的权重和分值。

验收时不合并计算8项一级指标的总得分,每项一级指标独立计分,每项一级指标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认定为A级;得分达到90分以下、80分及以上的,认定为B级;得分80分以下的,认定为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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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不断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

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高中阶段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高中段学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义务教育段学校及幼儿园由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经市教育、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每2.4—3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24-30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二)每0.7—1.2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18-24个班规模的小学;(三)每0.7—1.0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1所9-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中小学、幼儿园班额人数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八条中小学、幼儿园的生均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二)旧城区改造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
(三)中等职业学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生均用地标准。

第九条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城市建设改造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需要统筹预留学校用地。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城市旧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方案时,要按照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标准,预留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高中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园分别由市、区两级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并划定黄线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筹措,列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负责高中阶段学校建设,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建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与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征地、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

市区中小学整体建设规划和单体设计须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校舍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的面积就近补建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因布局规划调整需要撤并的中小学、幼儿园土地、校舍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擅自变更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擅自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校舍,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归还和重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城市规划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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