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建筑工程公司章程

建筑工程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公司的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收入分配和内部制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建筑工程公司是一家依法注册,并以实施建筑工程为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称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的住所设在××市,具体地址为××街××号。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是合法、诚信、高效、稳健。
第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经营活动。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施工、装修、市政工程等与建筑相关的业务。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八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要决策和监督等职能。
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股东大会的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股东权益与责任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享有按照其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提前撤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不得将其股权转让给非公司股东,如需转让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客户利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职责分工和内部监控机制,防范腐败和不当行为。
第五章公司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黄鹤路69号xx室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建筑材料、家用电器、五金工具、阀门、管道配件、卫生洁具、机电设备、包装材料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名称):王某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时间:2016.8.19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黄鹤路69号xx室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建筑材料、家用电器、五金工具、阀门、管道配件、卫生洁具、机电设备、包装材料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名称):王某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时间:2016.8.19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公司loog。
xxx有限公司XXX章程公司日期:1 -公司loog。
xxx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节程,以此为本公司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本公司为个人独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权承担有限责任的谋划实体。
第三条:本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节公司名称和地址2 -公司loog。
xxx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名称:xxxxxxxxxx第五条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第六条公司负责人:xx第三章节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总承包贰级。
第四章节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公司投资人为自然人XXX,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为xxxx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节财政、会计和劳开人为制度第九条本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仲春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公司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节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闭幕;一)投资人决意闭幕;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 -公司loog。
xxx有限公司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活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独立承担责任,自负盈亏。
第三条公司的住所在(填写公司所在地)。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工程、房屋维修、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填写注册资本金额)。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数目为(填写股东数目)。
第七条公司的运营期限为(填写运营期限,可以选择长期)。
第八条公司的业务经营目标为:提供优质的建筑工程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分明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填写董事会成员数目)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保护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监事会由(填写监事会成员数目)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和相应部门经理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公司股权第十五条公司股权的份额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按照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的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章公司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遵循会计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股东和相关部门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由监事会监督,定期进行审计。
第五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散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议的决议,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须依法决定,经股东会议的决议,并报经营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建筑企业章程

建筑企业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建筑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以及内部运作流程,确保企业的合法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名称本企业名称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企业类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整,分为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五、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施工、建筑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管理咨询等。
六、股东及股权1. 公司股东应按照其认缴的股本金额比例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和决策权。
2. 股东可根据需要进行股权转让,但需经过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七、董事会1.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董事长。
2.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计划以及重大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3.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八、监事会1.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监事长。
2.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3.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九、经营管理1. 公司设立总经理职位,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董事会的决策和要求,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应职责。
3.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
4. 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十、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一定比例的利润应用于企业发展、技术改造和员工福利。
十一、章程修订对于本章程的修订,应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建筑公司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建筑公司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全称: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第四条公司宗旨:依法合规经营,精益求精,创造精品工程,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
第五条公司业务范围:承接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理念: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以管理求效益,以技术求新。
第七条公司的管理原则: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协作共赢、创新发展。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目标:成为行业领先的建筑公司,提供优质的工程服务,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公司遵循的价值观念:以诚信为本,以客户为尊,以员工为重,以质量为根。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结构:本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按股份额分配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资金:公司的经营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投资、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
第十二条公司的决策机构: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的职工人数: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营规模逐步扩大,职工人数逐年增加。
第十四条公司的总部管理组织:公司总部设有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工程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按职能划分责任,协同合作。
第十五条公司的外部联系与合作:公司积极与政府、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六条公司的员工福利:公司注重员工的培训、激励与发展,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
第十七条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回报社会,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释第十八条公司章程的修改: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注册,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享有按照其出资比例取得公司利润的权利,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公司章程建筑工程施工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建筑工程施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内部秩序,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建筑工程施工公司,英文名称为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mpany,简称CEC。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的承包;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工程咨询和设计等。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地位于XX地XX街XX号。
第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主席。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应履行其权利及义务,共同推动公司发展。
第二章董事会第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第八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需经过董事大会的表决通过。
第十条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2.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 确定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4. 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5.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审议和决定公司的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2. 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3. 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4.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四章公司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定期向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报送。
第五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第十七条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需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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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黄鹤路69号xx室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建筑材料、家用电器、五金工具、阀门、管道配件、卫生洁具、机电设备、包装材料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名称):王某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时间:2016.8.19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