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系列高职高专(教授、副教授、讲师)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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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一、职称评定条件
1.副教授职称评定条件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具有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并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3)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了突出的学术成果,发表了若干篇高水平论文或者在科研项目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2.教授职称评定条件
(1)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具有博士学位,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满10年,并具有5年以上副教授工作经历;
(3)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了显著的学术成果,发表了若干篇高水平论文或者在科研项目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职称评定流程
1.申报阶段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以向所在院系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发表论文清单、科研项目情况等。

(2)单位推荐:院系将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初步筛选后,向上级单位推荐候选人。

上级单位根据推荐情况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最终推荐人选。

2.评审阶段
(1)专家评审:根据推荐人选,学校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答辩。

(2)学校审核:学校聘请专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职称评定结果。

3.公示阶段
(1)公示:学校将职称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
日。

(2)异议处理: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将组成专门的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4.颁证阶段
(1)颁发证书:经过审核和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教师将获得相应的职称证书和津贴。

(2)档案存放:学校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并建立个人职称档案。

辽宁副教授职称评定条件

辽宁副教授职称评定条件

辽宁副教授职称评定条件
辽宁副教授职称的评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历和资历要求:申报者应具备博士学位,并在本领域内取得显著的学术成果,如在国际著名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等。

2. 职务和影响力要求:申报者应具有行业内的重要职务或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力。

3. 学术团体职务和科研项目要求:申报者应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学术团体的职务或担任国家级重要科研项目的主要科学家或技术负责人。

4. 贡献和特殊经历要求:申报者应在人才引进、科研项目、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或有特殊的工作经历和成绩。

5. 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要求:申报者应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

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申报者应系统担任一门公共课、基础课或两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同时应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

遵循教学规律,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优秀。

申报者还应积极
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评定条件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学校和地区有所差异,因此申报者在申报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和通知,了解具体的评定条件和要求。

高职高专职称评审条件

高职高专职称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符合高职高专院校教育规律和特点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在职在岗的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副教授最新评选条件文档 (1)

副教授最新评选条件文档 (1)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

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一门公共课、基础课或两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3、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

遵循教学规律,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优秀。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二)工作业绩本科院校教师,任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教学。

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8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奖励。

(3)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3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2)专业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3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评副教授[001]

评副教授[001]

评副教授引言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是高等教育机构中的一个职称,准确来说是教师的职称体系中的一个阶级,通常表明一个教师在学术领域中取得重要的成就,并且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

副教授一般被认为是大学教师的中级职称,相对于助理教授而言,副教授拥有更高的教学和科研能力。

副教授职位的条件要评为副教授,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博士学位:通常要求申请人拥有博士学位或者相关学术背景。

2.学术成就:候选人需要在某个学术领域内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如发表高质量的论文、获得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等。

3.教学经验:候选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包括指导研究生、本科生等。

4.学术评审:申请人的学术成果需要经过学术评审委员会或相关机构的评估,并获得认可。

副教授职位的意义获得副教授职位对于教师来说意义重大。

首先,副教授是一个具备一定学术和教学能力的称号,能够增加教师在学术界的声誉和地位。

其次,副教授职位通常伴随着更高的薪水和福利待遇,能够给教师带来更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此外,副教授还能获得更多的研究资源和机会,有利于继续深化学术研究。

如何评副教授以下是评副教授的一般程序:1.提交申请:候选人需要向学校或相关机构递交副教授职位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教学经验等。

2.学术评审: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将由学术评审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的标准通常包括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科研项目的经验和成果等。

3.面试或讲座:通过初步评审后,候选人可能会被邀请进行面试或讲座。

这一步主要是考察候选人的教学和沟通能力。

4.最终评审:评审委员会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术成果、教学经验和面试表现,决定是否授予副教授职位。

副教授职位的前景和挑战获得副教授职位后,教师拥有更广阔的职业发展前景。

一方面,副教授可以继续深化学术研究,在学术界取得更高的成就和声誉。

另一方面,副教授也可以选择走向管理岗位,在学校或相关机构中担任领导职位。

高校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职称评审规定

高校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职称评审规定

高校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职称评审规定一、申报条件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能够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热爱教师职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风端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取得教师资格。

(四)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1 .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4 年以上;(2 )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土学位,担任助教职务3 年以上。

2 .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l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5 年以上;(2 )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4 年以上;(3 )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 年以上。

当年年底年龄在35 周岁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3 .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5 年以上。

其中,当年年底年龄在40 月岁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4 .申报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6 年以上;(2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 4 年以上。

5 .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7 年以上;(2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 年以上;(3 )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4 年以上;(4 )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 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六)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七)任现职(近五年)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第一,教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教授职称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称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称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3、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称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并取得副教授职称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第二,副教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副教授职称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职称并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讲师职称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3、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讲师职称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发职称论文联系期刊之家就职11年的资深论文帮办编辑老师Q/微信766085044工作中与各大医学、教育、社科、工程、农业期刊杂志社进行学术交流过程中建立了稳定的编辑朋友圈,系多家杂志社的特约编辑,常年为几百家杂志社期刊供稿,负责论文·分检·编校·推送·指导等工作!欢迎加好友咨询!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的相应年限,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第三,讲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或申报评审讲师职称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教职称,并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4、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称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和助教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

教学系列教授评审标准

教学系列教授评审标准

教学系列教授评审标准评定标准:须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重大的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仅适用于我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和校规校纪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二)出现教学事故且教学事故系数累计达到规定情形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延迟1-2年申报。

(三)凡受党纪、政纪警告及以上等级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四)违反高校教师师德行为的,延迟2年申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三)入职我校工作满一年。

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达到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的要求,并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I门应为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课程,年均授课不少于216学时,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实践),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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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副教授讲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显著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臵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职业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门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一款和第二、三、四款中的一款: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或设计;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专业课教师在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达6个月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水平:(一)在实践性课程教学中,熟练指导,规范演示,教学效果优秀。

(二)在实验实训室建设中,主持制定建设规划、安装、调试等,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三)在新产品研发生产中,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问题的能力,取得突出成绩,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四)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3个月。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主持开展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自治区级鉴定或获得结题证书;或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主持科学研究项目,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出版)多篇(部)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2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上取得突出成绩(担任自治区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或自治区级示范性实训基地主持人,或自治区级优质专业负责人,或自治区级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获自治区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5名)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项目已经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建性意见被采纳,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4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且专利实施(或转让)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七、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前8名)或自治区级二等奖(前6名)、市(厅)级一等奖(前3名)以上奖励。

八、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前6名)以上;或主持(或主要完成人)承担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前6名)以上。

九、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或担任自治区级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或担任国家级赛事广西代表队主教练1次以上。

十、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

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学生团体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3篇(部),文科类4篇(部)。

二、年均授课15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三、年均授课14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提交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三等奖(前8名)以上。

五、体育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作为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参加自治区级体育赛事前3名(一等奖)以上。

六、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5篇(部)。

第十条破格条件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者,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教学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星火奖、铜鼓奖或其他专业奖一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或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自治区突出贡献人员(含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四)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一)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星火奖或自治区级其他专业奖二等奖。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体育和艺术类增加2篇(部)。

(四)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前6名)以上奖励。

(五)艺术类专业人员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前6名)以上,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前3名)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人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一等奖(前3名)。

(七)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年纯利润达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足150学时,其他专业人员年均授课时数不足60学时,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担任行政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践工作经历(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五)“双师型”指已取得讲师以上资格,并同时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者。

(六)“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科研项目,以及自治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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