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项目招标和投标管理制度

项目招标和投标管理制度1. 总则为规范企业项目招标和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订立本项目招标和投标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涉及项目招标和投标活动的部门和人员。
3. 定义•项目招标: 指企业为满足特定项目需求,向外部供应商发布采购需求并接受相关报价的过程。
•项目投标: 指供应商依据企业招标文件,向企业提交报价和相关资料的过程。
•招标文件: 包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用于公布招标信息和引导供应商投标。
•合格供应商: 指符合企业相关标准要求,且能满足项目需求的供应商。
4. 招标程序4.1 招标准备阶段—确定项目需求并编制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取得招标文件审批,并公布招标公告—发送招标文件给合格供应商4.2 投标准备阶段—合格供应商取得招标文件—合格供应商进行内外部资源整合—编制投标书和相关资料—评审投标书的完整性和合格性—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并告知供应商4.3 投标评审阶段—成立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价格、技术方案、交付本领、综合实力等—评审结果需要经过评标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审报告5. 投标管理5.1 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书需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格式和内容的准备—供应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息和资质证明文件—供应清楚、认真、合理的报价和交付计划5.2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一经确定,供应商不得迟交或更改投标书内容—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不得参加供应商的询价、竞价等活动5.3 投标保证金—企业可要求投标人供应肯定比例的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性和诚信度—投标保证金在评标完毕后退还给落标的供应商,中标的供应商则作为投标履约保证金5.4 评标和中标公示—评标委员会依照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中标结果需依照规定程序公示,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未中标的供应商,企业可供应必需的反馈和建议5.5 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条款和双方责任—合同签订后,供应商需依照合同商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6. 特殊情况处理6.1 投标文件缺失或不合格—对于提交的投标文件缺失或不合格的供应商,可以视情况允许其进行补正或重新提交—逾期未能补正或重新提交的,将视为无效投标6.2 投标结果有异议—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肯定时间内提起申诉—企业将构成特地的申诉调查小组,对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6.3 投标流程违规—假如发现供应商或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将依照企业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对于证明违规的供应商,可能会被列入不良供应商黑名单7. 监督与管理7.1 内部监督—企业应建立项目招标和投标管理的内审机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确保招标和投标的合规性和公平性7.2 外部监督—企业应自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标和投标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立刻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8. 风险掌控8.1 风险识别与评估—企业应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招标和投标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降低风险的发生和影响8.2 风险应对与处理—对于已识别的风险,企业应订立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将其纳入项目招标和投标管理流程中—风险应对与处理的具体措施要在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明确和执行9. 附则9.1 本制度由企业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9.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作废以前订立的仿佛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行为,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组织项目招标活动,确保项目的合理投资和优质工程。
第四条招标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招标应当以公告形式进行,并由专门组织负责。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投标条件等相关信息,确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并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开评审,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中标人,并签订正式合同。
第七条中标人应当承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工程建设任务,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保持联系畅通,及时沟通和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不遵守招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扰乱招标秩序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制定招标计划,明确工程项目的需求和预算、招标类型、招标范围等信息。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报名方式、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和时间等。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标准和评标标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并确定报名和缴纳保证金的截止时间。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招标要求,按照要求报名参加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由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报价进行评审。
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廉洁自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程建设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第三章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资金来源等;(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等;(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六)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地点;(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被邀请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资金来源等;(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五)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地点;(六)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

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范本一: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全文完整版)1. 招投标管理制度目的和背景1.1 目的本招投标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贯彻和落实,保证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频繁,在此背景下,需要确立具体的招投标管理制度,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参与招投标的主体2.1 招标人2.1.1 定义招标人是指发起招标的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2.1.2 职责和义务招标人有义务提供详尽的项目信息,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确保招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2.1.3 权利和权益招标人享有招标活动的组织和决策权,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2.2 投标人2.2.1 定义投标人是指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2 职责和义务投标人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有效。
2.2.3 权利和权益投标人有权获得招标文件,有权了解招标内容和要求,有权参与招投标过程,并有权对招标结果提出异议。
3. 招投标流程3.1 招标准备阶段3.1.1 制定招标计划3.1.2 编制招标文件3.1.3 定期公告招标信息3.2 投标阶段3.2.1 获得招标文件3.2.2 准备投标文件3.2.3 递交投标文件3.3 评标阶段3.3.1 开标3.3.2 评标3.3.3 确定中标候选人3.4 中标结果公示和定标3.4.1 公示中标结果3.4.2 签订合同4. 监督和评估4.1 监督制度4.1.1 监督方式4.1.2 监督人员4.1.3 监督内容4.2 评估制度4.2.1 评估方式4.2.2 评估指标4.2.3 评估结果5.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 招标计划表- 招标文件样本- 投标文件样本- 合同范本6. 法律名词及注释- 招标人:发起招标的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 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一、概述二、招标准备1.项目招投标委员会的设立:企业应成立专项委员会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招标文件的编制:企业在招标前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等内容,并通过内部审核后报批。
三、招标公告1.招标公告的发布:企业应通过规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确保公告范围广泛、内容准确。
2.项目说明会:企业可以组织项目说明会,向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要求和技术标准,提高潜在投标人的了解程度。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与评审1.文件递交方式:潜在投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企业,逾期或未按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投标文件的保密性:企业应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委员会成员需对投标文件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投标文件内容。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企业应成立专门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4.评标过程的公开与透明: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评审工作,并记录评审过程和结论,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五、发布评标结果与合同签订1.评标结果的公示: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和渠道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总价等信息。
2.中标通知书的发放:企业应将中标通知书发放给中标人,并明确双方履行合同的要求和义务。
3.合同签订与履行:企业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履行。
六、招标活动的监督与处理1.投诉受理与处理:企业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投诉,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公开。
2.违规行为的处理:企业应对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严重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3.相关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企业应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利益,特制定本招标管理制度。
二、招标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三、招标程序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量、工程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和经济指标等内容。
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招标网、地方招标网等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时间、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信息。
3. 投标资格审查: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排除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
4. 技术审标:招标人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5. 经济审标:评标委员会对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经济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6. 中标公示:招标人公示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7. 履约管理:招标人监督中标单位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8. 结算验收:项目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
四、中标公示1. 中标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中标日期等信息。
2. 中标公示方式:中标人的名称和中标金额应当在招标网站上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3. 中标异议处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招标流程、结果进行复核。
五、中标合同1. 中标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和经济指标等内容,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2. 中标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果中标单位违反合同条款,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
六、招标管理责任1.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2. 招标人应当严格审核投标人资格,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项目招投标阶段管理制度

项目招投标阶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行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项目投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在进行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范围、程序、组织机构、权限、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招投标阶段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得到全面贯彻。
第六条对于违反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范围第七条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编制招标文件、公告、投标文件的接收、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整个过程。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规定,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九条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合理确定招投标的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程序第十条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招标项目: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招标项目,并填写项目招标申请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各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经招标人签字确认。
(三)发布招标公告:各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四)接收投标文件:各单位应当依法接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五)评标:各单位应当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进行评标。
(六)定标:各单位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填写中标公示书。
(七)签订合同:各单位应当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管理中,应当严格按照管理程序的要求,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工程项目及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及招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及招标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投标者的参与度和投标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项目管理1.工程项目立项所有工程项目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立项。
工程项目的立项必须明确项目的名称、工程内容、地点、规模、预算金额、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2.工程项目规划工程项目规划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工期计划、质量要求等。
3.工程项目招标准备工程项目招标前,需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方式、标书领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基本信息。
4.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项目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保投标人的平等权利。
5.工程项目中标工程项目应选择符合资质要求、承诺完成工程质量的中标人。
6.工程项目实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工程项目,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8.工程项目结算工程项目结算需按照合同金额及验收情况进行结算,确保合同款项及时发放给中标方。
三、招标管理1.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制定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资质要求、投标文件内容等。
2.招标程序招标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3.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需设立专门的评标小组,确保评标全程公开、公正、公平。
4.中标公示招标结果需及时公示,并保持一定期限,确保相关权益人了解招标结果。
5.投标保密对投标文件及相关信息需严格保密,禁止泄露。
6.投标保证金招标时需征收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行为的真实性。
7.信誉考核对中标人需要进行信誉评定,确保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度。
四、违约处理对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的投标方及中标方,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中标资格、没收保证金、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五、附则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项目及招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其他规定,以相关法规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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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底,严格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加强项目招标标底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标底的制定与管理。
第2章标底编制的原则与依据
第3条标底编制的原则
1.根据国家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参照国家编制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确定工程量和计算标底价格。
2.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单位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标底的计价内容、计算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4.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调整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5.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6.承接标底编制业务的单位及其标底编制人员,不得参与标底审定工作;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也不得参与标底编制工作;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工作。
7.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4条标底编制的依据
1.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
2.项目概算等技术经济资料。
3.设计图纸(包括符合设计深度的施工图或扩初设计图以及相配套的各种标准或通用图集)和有关的设计说明。
4.已经批准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交底纪要、施工方案交底文件等。
5.工程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4.要素市场价格和地区预算材料价格。
4.经政府批准的取费标准和其他特殊要求。
第3章标底文件的构成与要求
第5条标底文件的构成
招标标底文件主要由标底报审表和标底正文两大部分构成。
第6条标底报审表
标底报审表是招标文件和标底正文内容的综合摘要,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2.标底价格。
3.招标工程总造价中各项费用的说明。
第7条标底正文
1.总则,主要说明标底编制单位的名称、持有的标底编制资质等级证书,标底编制的人员及其执业资格证书,标底具备条件,编制标底的原则和方法,标底的审定机构,对标底的封存、保密要求等内容。
2.标底的要求及其编制说明,主要说明招标人在方案、质量、期限、价金、方法、措施等诸方面的综合性预期控制指标或要求,并要阐释其依据、包括和不包括的内容、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式等。
第4章编制标底价格
第8条选择标底价格编制的基础
标底可按价格的类型区分,编制基础应根据招标图纸的深度、工程复杂程度、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等进行选择。
1.如果招标图是施工图,标底应以施工图以及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
2.如果招标图是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标底应以概算为基础或以扩大综合定额为基础来编制。
3.如果招标时只有方案图或初步设计,标底可用平方米造价指标或单元指标进行编制。
4.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定额计价的,招标标底价根据拟建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单位估价表或定额、工程项目计算类别、取费标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预算价格、政府的市场指导价等进行编制。
5.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单价的(即单价中包括所有费用),标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算。
6.国内项目,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具体规定或部分未作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定额中没有包含的项目,可根据有造价管理部门定期颁布的市场指导价进行计算。
7.国际工程编制标底,一般是根据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简称)合同条件,在招标截止日期前的规定时间内,由咨询工程师根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按照当地、当时的市场单价或综合单价编制工程概算。
第9条编制标底价格需具备的条件
1.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和相关的其他条款。
2.工程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基础资料、编制标底所依据的施工方案、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地质、水文以及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
3.工程施工图纸设计交底。
4.基础定额、地方定额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5.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以及市场间接费、利润、价格一般水平。
第10条编制标底价格的程序
1.确定特殊施工方法、工程量清单、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材料设备清单、补充消耗量定额等。
2.确定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
3.确定间接费、利润和计算税金。
4.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测算施工周期内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的风险系数。
第11条编制标底价格的注意事项
1.标底价格的计算说明。
2.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一起使用。
3.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招标人估算的和临时的,作为编制标底价格及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填入的单价与合价,应按约定的定额(工、料、机)消耗标准及市场价格确定,作为直接费的基础。
间接费、利润、税金、现场因素费用、施工技术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测算的风险金等费用,计入标底价格其他相应的计算表中。
5.采用综合单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入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
6.工程量清单不再重复或概括工程及材料的一般说明。
在编制和填写每一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时,应参考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
7.标底价格除非特别注明,所有标价应以人民币表示。
第12条特殊施工方法及其影响的说明
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如需采取特殊施工方法的,应说明施工方法和采取的措施等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第5章标底文件的审定与管理
第13条标底文件的审定
1.公司的标底文件无论是内部人员编制,还是委托外部咨询单位编制,都需要监理单位在招标前对其进行审核。
2.标底编制人员和标底审定人员必须严格区分,不准以编代审、编审合一。
第14条对标底一般内容的审定
1.工程范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承包范围。
2.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有无错算、漏算和重复计算。
3.使用定额、选用单价是否准确,有无错选、错算和换算错误。
4.各项费用、费率使用及计算基础是否准确,有无使用错误,有无多算、漏算和计算错误。
5.标底总价计算程序是否准确,有无计算错误。
6.标底总价是否突破概算或批准的投资预算数。
7.主要设备、材料和特种材料的数量是否准确,有无多算或少算。
第15条采用工料单价的标底价格的审定
1.标底价格计价内容的审定
标底价格计价内容主要包括发包承包的范围、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以及招标文件的其他有关条款。
2.工程预算的审定
工程预算包括工程量清单单价、“生项”补充定额单价、直接费、其他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间接费、现场经费、预算包干费、取费标准、利润、设备费、税金以及主要材料设备数量等。
3.预算外费用的审定
预算外费用包括材料、设备的市场供应价格、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不可预见费(特殊情况)、材料设备差价等。
第16条采用综合单价的标底价格的审定
1.标底价格计价内容的审定
标底价格计价内容主要包括发包承包的范围、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以及招标文件的其他有关条款。
2.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的分析
工程量清单单价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计取的价格、直接费、其他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间接费、现场经费、预算包干费、取费标准等。
3.其他费用的审定
其他费用包括设备市场供应价格、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等。
第17条标底报批、审定
经监理单位审定的标底文件及标底总价需报请市招标办审定、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18条标底的保密工作
1.标底密封后,由招标经办人取回保管。
2.核准后的标底总价为招标工程的最终标底价,未经招投标管理负责人同意,任何人无权再变更标底总价。
3.标底文件及其标底总价自编制之日起至公布之日止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6章附则
第19条本规定由项目开发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项目开发部所有。
第20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