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十三讲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君主统治:清朝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皇帝是最高法律权威,拥有制定、颁布和改革法律的权力。
2. 典籍法律:清朝基本上继承了明朝的法律典籍,如《大明律》和《大清律》。
这些法典规定了刑法、刑责、刑罚等具体条例和规范。
3. 罪犯审判:清朝设立了特别的牢狱和审判机构,例如监狱、审判厅、巡抚衙门等,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刑罚。
4. 官员律令:清朝设立了官员律令,对官员的行为、品德和廉政进行规范和约束。
5. 基于儒家思想: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儒家思想,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理念,强调道德和伦理准则的约束。
6. 地方法制:清朝重视地方自治,在各地设立府、州、县等行政区域,由地方官员负责司法和法律事务。
总的来说,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典籍法律和君主统治的原则,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特殊情况。
在法律实施方面,清朝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然而,由于清朝末年的衰落和对外压力的增加,法治体系逐渐失去了有效性。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清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清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为了维护在中原地区的新统治秩序,采取了“以汉治汉”的策略,在原有的“参汉酌金”基础上,提出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
以《大明律》为模范制定的《大清律例》和仿照《大明会典》制定的《大清会典》、各部院则例,都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思想的实施。
(二)《大清律例》《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附例一千余条。
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三)《大清会典》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朝,先后编制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反映了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
(四)则例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
则例为数众多,可视为洁政府的行政法规,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则例自康熙朝开始制定,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
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项创造,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五)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清王朝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清政府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等。
这些法律体现了少数民族的风俗民情,具有因族、因俗、因地制宜的特点,有些法律开始带有临时性质,在实行中因其有利于清朝统治,遂成定律。
第13课清朝前中期的鼎盛与危机教学设计高一上学期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册

第13课清朝前中期的鼎盛与危机课型探究课课题第13课清朝前中期的鼎盛与危机核心素养【唯物史观】通过学习清朝前中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培养学生的唯物史观,了解历史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时空观念】通过对清朝前中期历史事件的时空定位,培养学生的时空观念,了解历史事件的发展演变。
【史料实证】通过对历史文献、考古资料等史料的分析,培养学生的史料实证意识,提高历史学习的可信度。
【历史解释】通过对清朝前中期历史事件的分析和解释,培养学生的历史解释能力,提高历史学习的深度和广度。
【家国情怀】通过学习清朝前中期的历史,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了解中国古代文明的博大精深,增强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认同感。
重点难点重点康乾盛世的表现;清朝君主专制加强的措施和疆域奠定的措施。
难点清朝前中期面临的危机及其影响。
问题探究式、史料研习、课堂讲授与教材阅读相结合课前准备课件准备、班级分组准备、《学案导学与随堂笔记》“导引探究提升”教学模式教学流程学法指导导入新课真假盛世乾隆时代的政治清明与全面腐败仿佛只隔了瞬间,其原因当然着盛世的出现依赖的是人治。
中国几千年专制制度的框架和运行规则没有根本的突破和进步,不幸的是,这盛世出现在不该出现的时候,因此其成就如烛火遇到了太阳,一下子黯淡无光,只有透彻了解这个时代的另一面,对于这个时代的得与失进行全面准确评估,我们这个民族才没有白白经历康乾盛世。
——张宏杰《饥饿的盛世:乾隆时代的得与失》【探究思考】康乾盛世究竟算不算是盛世?展示康乾盛世的数据史料,随即设问,引起学生思考,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问题导引1、阅读教材和清前期鼎盛的基本数据,概括“康乾盛世”的表现,分析为何出现这样的盛世?2、出示图片材料,简单阐述奏折制度的含义,结合教材和所示材料,分析密【时空坐标】一、康雍乾时期的君主专制【探究思考】1、阅读教材和清前期鼎盛的基本数据,概括“康乾盛世”的表现,分析为何出现这样的盛世?1、康乾盛世(1)时间:康熙、雍正、乾隆在位期间。
清朝的法律制度课件

(2008多)关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A.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 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B.明朝的廷杖之制是根据皇帝意志而形成的法外用刑惯 例 C.明清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是导致多方干预 司法,使实际执法与法律制度日益脱节 D.“申明亭”为明代法定的基层调解机构,对维护社会 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 答案:ABCD
清朝的法律制度
——最后的帝国及其法制成就
一、清朝的建立及其统治特色
(一)清朝的建立
满族是生活在中国北方的一个游牧民族,属女真族的一支。 满族发展壮大的过程,是极为迅速的:
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
1626年,满人攻占沈阳、辽阳,基本控制关外;
1636年,皇太极在蒙古王公和满洲贝勒的拥戴下即皇帝位, 建立大清国; 1644年,清兵大举入关,迅速占领中原,扫荡明朝及李自成 残余势力,建立大清帝国。
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从清初制定《大清
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例》最后完成,经历了近一个
世纪的探索过程。 4、《大清会典》 “五朝会典” 康雍乾嘉 光绪
5、清朝的“例”
(1)编入律典的条例 (2)各部、院则例 则例的制定主要从康熙朝开始,有《兵部督捕则 例》《理藩院则例》民族法规
清朝的民族区域立法,在数量上和内容上都达到了 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顶峰。采纳 “修其教不易其俗” 的原则,制定有《蒙古则例》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藏内善后章程》 《回律》等民族法规。
三、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刑法方面:进一步强化专制统治
1、反逆重罪扩大化
“上书奏事犯讳”等亦按反逆论,还禁止士人结盟、结拜。
(二)起诉制度 限制诉权,广泛使用调解息讼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上)

第三节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体系。 中央三法司;地方四审级;旗人司法机构。 会审制度。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 朝审;热审。
Hale Waihona Puke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行政法律内容。行政管理体制;职官管理法 规。 二、维护旗人特权。保障满族贵族的统治地位; 维护旗人的司法特权;保护旗地旗产等经济利益。 三、经济立法内容。赋役立法;工商立法;海外 贸易立法。
四、刑事立法特点。改变法定五刑制度;增加法 外酷刑;调整刑罚适用原则。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上)
主要掌握: 一、《大清律》的制定及律与例的关系; 二、强化满洲贵族为主体的中央集权统治和旗 人法律特权的法制内容;
第一节 清朝前期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准依明律治罪”; “详绎明律,参汉酌金”。 二、入关前的立法概况。《禁单身行路 令》;《离主条例》等。 三、入关后的立法活动。从《大清律集解 附例》到《大清律例》;各部院则例; 《大清会典》;少数民族地区单行法规。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复习精讲:清朝时期法律制度(2)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复习精讲:清朝时期法律制度(2)三、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清沿明制,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成为既听命于皇帝,又相互分工与制约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其职权无论是较之于明代还是有清一代,都有变化。
刑部是清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为六部之一,有"刑名总汇"之称,下设十七省清吏司分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
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职权包括: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案;批结全国军流遣罪案件;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
依清朝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
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都察院是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
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三法司"之外,清朝还特设了专门审理旗人案件的司法机构。
如内务府所管辖的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有时也承审奉旨交办的案件。
皇族宗室诉讼则归宗人府管辖。
步军统领衙门也是京师地区满族司法机构。
此外,清朝中央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也是内外蒙古、青海、回疆地区的上诉审机关。
理藩院设理刑司,专掌司法审判。
(二)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对于告诉权的限制,清代律例规定更为严格。
凡依律应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赴官陈控,包括奴婢、雇工等,均不得控告家长。
另外,狱中罪犯不得告举他事。
地方司法由州县至督抚共分四个审级,禁止"越诉"行为。
案件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逐级上诉申控,不得越过本管机关径赴上司申诉,违者即使所控属实亦应笞五十,或将本人并同代书诉状之人一体按"光棍"例治罪。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第13课从明朝建立到清朝统一的教案
第13课从明朝建立到清朝统一的教案一、三维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明朝的建立和灭亡、内阁、郑和下西洋等基本史实;掌握明朝的内外政策;理解明朝强化君主专制的措施及其影响;(2)过程与方法:通过教材、补充史料以及视频资料的识读提高准确获取信息的能力;通过合作探究培养自主学习、合作交流以及调动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学习活动中树立和增强学科思辨意识。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认识明朝君主专制的强化在古代中国政治发展变迁中基本规律及其对中国历史进程产生重要作用:理解明朝内外政策及措施对维护国家统一、民族融合的重要意义。
二、学法指导(1)加强对教材阅读与思考,充分利用教材正文表述、“学习聚焦”和“探究与拓展”等学习资源,在熟悉基本史实、史论的同时,整理知识结构,提高阅读理解、获取信息的能力。
(2)结合学案及同步练习中涉及的相关知识,运用教材知识准确判断,深入理解明清政治的特点、趋势及影响。
(3)通过阅读课外书籍,或利用互联网查阅资料,广泛了解明朝政治发展状况,构建完善的学科知识体系以深入理解明朝政治特点与发展。
三、学习重点和难点1.学习重点:明朝君主专制的强化及其内外政策。
2,学习难点:认识明朝统治对中国历史发展的影响。
四、教学方法:图示法提问法文献法讲述法合作探究五、教具准备:多媒体课件导学案六、课时安排:40 分钟【导入新课】“退出长城,保尔全尸!”的怒目呵斥,“不和亲,不赔款;不割地,不纳贡。
天子守国门,君王死社稷!”的铿锵信条。
败也先于城下,荡倭寇于东海,扬国威于南洋……,一部《大明风华》把276年的大明王朝演绎得热血彭拜。
明朝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国家?今天让我们带着企盼一起走进明朝。
【新课学习】一、明朝政治制度的变化元朝末年,社会矛盾尖锐,农民起义爆发。
朱元璋先后击败陈友谅、张士诚等,并最终推翻元朝统治,建立了明朝。
1. 明朝建立(1) 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称帝,建立明朝。
(2)1368 推翻元朝,实现统一。
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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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的修律
一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 一 ) 清末修律的动因 清末修律是由各种因素促成的 。 首先 , 社会 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是进行修律的根本原因 。 清 自 乾隆以来 , 只修例而不修律成为定制 。 随着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破坏和城乡资本主义的发展 , 旧的封建法律制度难以 适应新的 需要 ,“ 法 令不更 , 锢习 不破 , 欲求振作 , 须议更张 ” 。
二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清廷在宣布预备立宪之后 , 设立了考察政治 馆 ( 后改名 为 宪政编查馆 ), 作为预备立宪的 专门办事机构 。 立宪派也成立了政治团体积极地 推动宪政运动 , 如梁启超在日本东京成立 “ 政闻 社 ”、 康有为 成立的 “ 国 民宪政会 ”、 汤化 龙等在湖北成立的 “ 宪政筹备会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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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厘定官制 改革官制是预备立宪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 从 1906 年 9 月宣布仿行宪政到 1908 年 的两年多时间里 , 清政府为立宪所作的准备主要 是厘定官制 。 在 “ 专责成 , 清积弊 , 求实事 , 去浮文 ” 的宗旨 下 , 针对旧官制名 实不符 、 权限不分 、 职任不明等弊端 , 对部院进行了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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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预备立宪的历史背景 所谓预备立宪 , 指的是清政府为仿照近代西 方国家实行君主立宪政体而进行的准备活动 。 西 方列强的侵入 , 一方面破坏了中国自给自 足的自 然经济的基础 , 破坏了城市的手工业和农民的家 庭手工业 , 另 一方面又给中 国 资 本主义的发展 创造了某些客观的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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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修订商事法规 中国封建法律中虽有调整市场交易等商事活动 的 法律 , 但没有独立的商法 。 鸦片战争之后 , 海禁大开 ,“ 通商 交涉 , 事益繁多 ”。 190 3 年清廷颁布上谕 “ 通商惠工 , 为古今经国之 要政 。 …… 亟应变通尽利 , 加 意讲求 ”, 并 让载振 、 伍廷芳 、 袁世凯等拟订商 律 。
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裁判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进行论述,以了解其特点与影响。
一、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大清律例》和《大清宪章》组成。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刑法典,条文内容丰富,详细规定了各类刑罚与法律程序。
《大清宪章》则是清朝的宪法,旨在确立皇权与民权的平衡关系,并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在法律实施上,清朝采用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制度。
中央设立六部,即吏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户部,分别负责行政、礼制、军事、刑罚、工程与财政等方面的事务。
地方上设立省、县、府等机构,专门处理地方性法律事务并负责执行中央政策。
二、司法体系清朝的司法体系分为官府司法与民间司法两个层面。
官府司法主要由官员组成,他们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与审判。
官府司法部门设立有六法司、都察院等,负责刑事审判与行政纠纷处理。
而民间司法则是由民间机构或地方乡绅组织的,主要处理一些轻微的争议与小规模刑事案件。
民间司法的特点是简化、迅速并注重调解,能够有效减轻官府司法的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清朝对于满族与汉族之间的刑事案件有不同的审判标准。
满族人与商人被视为优先级较高的公民,因此他们在刑事案件中享有特权,而汉族人则在法律面前被不公平地对待。
这一制度既体现了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的歧视,也导致了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影响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与公正。
通过法律条文的详细规定,人们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与义务,并在法律保护下行使与维护自身利益。
同时,官府司法与民间司法的结合也为人们提供了多样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然而,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也存在一些缺点与问题。
首先,满汉刑事案件审判标准的不公平性使得汉族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这引发了社会的不满与反抗。
其次,法律文本的复杂性与理解困难也给人们带来了困惑,使得法律的适用变得复杂与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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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清律例》 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 《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 “详绎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 平允”为指导思想,着手制订法典。三年 (1646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 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
大清律总目详细 大清律总目 凡四百五十八条 名例律 卷第一 计四十八条 吏律 职律 卷第二 计一十六条 公式 卷第三 计一十五条
嘉庆16年(1811)续修成《理藩院则 例》又习称“蒙古律”、“蒙古例”。这 是关于蒙古等北方少数民族的基本法,规 定了蒙地的盟、旗制度以及设官袭爵、职 守、边防、法律、朝觐等制度。
雍正时期即派驻藏大臣,乾隆初年确 立了达赖喇嘛政教合一的政权体制。颁布 及修订了《钦定西藏章程》、《西藏通 制》。
(六)《大清会典》 它是清代的基本行政法典。它始于康 熙时期。康熙二十三年(1684),康熙帝 令依照《明会典》体例起草清会典,历时 六年成书,共162卷。
该会典“以官统事,以事类官”,按 宗人府、内阁、六部、理蕃院、都察院、 通政使司、内务府、大理寺等机构分目。 每一机关条目下,开列其机构建制、官品 职数编制、职掌权限,并考述其沿革及附 载历年事例或则例。此次所编会典,人称 《康熙会典》。
约于天聪六年,皇太极遣派大臣“往 外藩蒙古诸国宣布钦定法令”,人称《盛 京定例》。这可能仅是关于蒙古地区的特 别法令。
(四)《崇德会典》 崇德元年(1634)皇太极复颁布《会 典》52条,今人称为《崇德会典》,仅是 天聪朝重要谕令的汇编,内容虽包括礼制、 官制、刑制、婚姻、诉讼、经济、宗教等 方面,但均相当简单。 清人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 谕令汇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 也不完备。
《明律》官人分两级:五品以上有犯, 奏闻请旨,不许擅闻;六品以下,所司取 问拟议,闻奏区处。 《清律》不分级,凡在京、在外大小官 员,有犯公私罪者,所司实封奏闻,不许 擅私勾问。如旨准推问,依律拟议,奏闻 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清朝官员在 处罚上的特权,较明朝扩大。
(五)官人贪赃,清律尤严 钦定例:百两以上者,绞决;三百两 以上者 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乾隆四十 四年( 1779 )又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 用例不用律”,“律有新者则置其故者”。 这是清朝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 随着例的法律效力的提高,例的数量 也日益增多。乾隆五年颁布《大清律例》 时,附例1049,嘉庆时附例 1573条,至同 治时多达1892条。
(五)《大清律例》 顺治三年初,律成,名曰《大清律集 解附例》,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 是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律文459条,篇门条目之名一准明律。 律文后附相关“条例”,共430多条。 顺治十二年(1655)颁发由“内院校 定译发”的满文本《大清律》。
康熙十八年,更改刑部条例,别自为 书,称为《刑部现行则例》。
对台湾地区的少数民族及汉番杂居管 理问题,清代订有特别法规。 如乾隆二年(1737)颁布《台湾善后 事宜》,禁止汉民侵占或购买“番地”。 乾隆十一年(1746)的《占地民番事 宜》又重申此禁。 《大清律》中有许多条关于台湾地区 番蛮犯罪案件的条例。
二、法律特点
(一)旗人身份,刑罚有殊 旗人身份于刑事处罚上优渥恩典,为 前代所无。
(七)扩大反逆罪的范围 奏疏不当或犯圣讳者,经常被加以 “殊属丧心病狂”、“妄议朝政”等罪名, 按大逆罪处刑;为防止利用宗教或结拜兄 弟的形式聚众反抗,专定条例;凡异姓歃 血订盟结拜兄弟者,照谋叛未行律治罪, 为首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聚众二十人, 为首绞立决,为从发往烟瘴地区充军。
如抗粮聚众,或罢考,罢市至四、五 十人,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绞监候,被 胁同行者各杖一百;至于哄堂塞府,逞凶 殴官,为首斩决枭首,同谋斩立决,从犯 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各杖一百。侵犯帝室、 叛逃国外、私藏火药持械拒捕,也都处以 重刑。
(九)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加重处刑 对强盗罪,清律规定只要得财,不分 首从皆斩。对于盗窃罪,明律最重处刑流 三千里,清律在顺治时期竟规定赃满一百 二十两即绞监候。
清律常将“江洋大盗”与谋反大逆相 提并论,首犯凌迟处死,从犯常赦不原。 道光年间还规定,对爬城行劫的罪犯及京 城、大兴、宛平二县境内的劫盗犯,地方 官可以不向朝廷奏报即“就地正法”。
(十)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 推行文化专制政策
(十一)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但实权操 于满官手中。为保证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 门,清代在任官制度上创制了分族“官缺” 制度,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 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不同的官 缺只能由不同的民族人员出任或补授。
(六)奴贱身份,律定严明 清代奴贱的法定地位,多系半人半物。 为人方面:旗民故杀奴婢时,亦予处 罚;强盗杀伤人者,奴婢亦同良人;私贱 被放为民后其主仍压为贱时,可自理诉; 如侵害财物,则略同常人法。
为物方面:罪主籍没时,财产与奴入 官;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奴婢不在其内; 买卖及质债奴婢,并不为罪;妄认或错认 奴婢,视同妄认或错认他人财物。清初奴 贱在法律上的地位比明朝低下。
乾隆继位后,命大臣三泰为总裁负责 修律。对《大清律集解》重加修订,删除 总注,逐条详校,折衷损益,纂成后称为 《大清律例》,乾隆五年( 1740 )完成, “刊布中外”。
《大清律例》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 订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 吏、户、礼、兵、刑、工七篇,三十门, 律文 436 条,律后附例。从雍正五年颁行 《大清律集解》起,律文便被确认为子孙 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时制宜, 随时纂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
《钦定礼部则例》嘉庆九年编成,道 光二十四年增修,分仪制、祠祭、主客、 精膳呷个门类,是关于礼仪方面的行政法 规。
《钦定中枢政考》康熙十一年由兵部编 成。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各朝均有修 订。 主要内容是武职品级、升迁和军政。 嘉庆时按内容分为八旗则例、绿营则例、 处分则例三大类。具有军律的性质。
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 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乾隆四十 四年( 1779 )又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 用例不用律”,“律有新者则置其故者”。 这是清朝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 随着例的法律效力的提高,例的数量 也日益增多。乾隆五年颁布《大清律例》 时,附例1049,嘉庆时附例 1573条,至同 治时多达1892条。
工律 营造 卷第二十九 计九条 河防 卷第三十 计四条
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 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雍 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 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 清律例》,通称《大清律》。
《大清律例》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 订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 吏、户、礼、兵、刑、工七篇,三十门, 律后附例。从雍正五年颁行《大清律集解》 起,律文便被确认为子孙世守的成法,不 再修改,只是因时制宜,随时纂例,来补 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
嘉庆、光绪两朝又修订会典和则例。 嘉庆十七年(1899)又编成《会典》100 卷,《会典事例》1220卷。
(七)各部院则例
《钦定吏部则例》雍正十二年编成, 乾隆、嘉庆、光绪各朝均续加修纂。 主要内容是各部的职掌、官员的铨选 和品级,以及对各部官吏违法行为的处分 规定,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钦定户部则例》乾隆 41 年编成,并 定制五年一修。从乾隆 41 年至同治四年, 先后修定过十四次。 主要内容除规定了户部职掌外,分立 户口、田赋、库藏、仓庾、漕运、盐法、 参课、钱法、关税、廪禄、兵饷、蠲血、 杂支等门类,类似经济法规。
第十三讲
清朝法律制度
一、主要法律
清入关前法律制度即后金的法律制度 相对简陋,正处在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 之中。 后金政权的法律制度就不断吸收着汉 族法制文明的成就。“参汉酌金”、“渐 就中国之制”已成为后金统治集团的基本 立法指导思想。
1645年,顺治帝下令“修律官参稽满 汉条例,分轻重等差”,统一纂修大清律。 顺治三年(1646)五月,律成,名 《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顺治帝亲 自为该律作序,序文称“爰敕法司官广集 廷议,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 期于平允”。
雍正十年(1732)又将其修订公布, 人称《雍正会典》。 至乾隆朝,因恐“典例并载”可能使 后人无所适从,遂又将附于各条的则例分 出,另行编辑,“以典为纲,以则例为 目”,会典常行不变,则例因时增减。此 次会典人称《乾隆会典》(100卷),另编 的则例称《乾隆会典则例》,篇目与会典 一一对应,为180卷。
雍正元年(1723),大学士朱轼等人 以析异同归、删繁就简、轻重有权、宽严 得体为指导原则,将《大清律集解附例》 和《现行则例》“逐条考正,重加编辑”。 于雍正五年( 1727 )颁行《大清律集解》。
总计分为六类,三十门,律文 436 条, 附 例 824 条 , 律 末 附 比 引 律 30 条 , 共 计 1290 条。律首列《六赃图》、《五刑图》、 《狱具图》、《丧服图》等八图。书中 《原例》为历朝旧例,《增例》为康熙间 的《现行则例》,《钦定例》为“上谕” 及臣工条奏。
(八)加重对“十恶”重罪特别是对“谋 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惩罚 凡谋反大逆案中只要参与共谋,即不 分首从凌迟处死,其父子、祖孙、兄弟及 同居之人(不论同姓异姓)、伯叔父、兄 弟之子(不限户籍之同异),只要在十六 岁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
十五岁以下者及犯人之母女妻妾、姐 妹及子之妻妾,“皆给付功臣之家为奴, 财产入官”。即使子孙的确不知情,年十 一岁以上也要阉割并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
刑律 贼盗 卷第十八 计二十八条 人命 卷第十九 计二十条 斗殴 卷第二十 计二十二条 骂詈 卷第二十一 计八条 诉讼 卷第二十二 计一十二条 受赃 卷第二十三 计一十一条 诈伪 卷第二十四 计一十一条 犯奸 卷第二十五 计一十条 杂犯 卷第二十六 计一十一条 捕亡 卷第二十七 计八条 断狱 卷第二十八 计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