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
《直销管理条例》的特色及其评析

关 键 词 : 销 管 理条 例 ; 色 ; 析 直 特 评
中图分类号 : 2 . D905
文献标志码 : B
文章编号:0 8 3 2 (0 0 0 - 0 0 0 10 — 4 12 1 )30 2 — 7
欧美等发达 国家一般没有针对直销进行专门系统的立法 , 只在其他法律法规 中包含一些有关 直销 的立法 , 主要是 反金 字 塔法 以及冷 静期 法 。到 目前 为止全 世界 针对直 销进 行系 统性专 门立法 的只有马来西亚、 韩国和中国。马来西亚《 直销法》 19 年颁布的 , 是 93 有七章 4 条。韩国《 4 直销法》
叶文庆 , 李小军
( 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经济法律系 , 福 福建福清 30 0 ) 5 3 0
摘
要 :直销 管理条例》 《 是我 国规制合 法直销活动层 次最高的法律 。 直销 管理条例》 《 借鉴 了其他 国家直
销 立法的精华 , 但有许 多规 定富有 中国特 色。笔者在 本文 中将 参照其他 国家的直销立法, 特别是韩 国《 直销 法》 来对我 国《 , 直销 管理条例 》 中的这些具有 中国特 色的规 定进行适 当评析 , 以加深对我国《 直销管理条例》
2 1 年第 3 00 期 总第 9 9期
《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 J U N LO U IG B A C FF J N N R A NV R IY O R A FF Q N R N H O U I O M LU I E ST A
S m .9 u No9
《 直销 管理条例》 的特色及 其评析
特色 之二 : 从严 设置 市场 准入 条件
《 直销法管理条例》 7 第 条规定了直销企业的条件: 一) “ 投资者具有 良好的商业信誉, 出申 ( 在提 请前连续 5 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国投资者还应有 3 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 外 年 验;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 民币 80 万元; 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 二) 00 ( 三) ( 依照规定建立 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 四) 这样 的准入门槛 比普通股份公司设立要求要高很多。 而且第 2 条规定直销企业设立时的保证金数额为人 民币 20 万元 , 9 00 必须存人在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 门和国务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 中。就我 国目 的经济发展水平来 前 说, 要达到《 直销法管理条例》 这两条标准的企业是不多 的, 从而把大量想参与直销 的中小内资企 业 排除在 了直 销市 场之外 。 我国有关直销企业申请条件应该是参考了韩国《 直销法》 的规定。 如韩国《 直销法》 1 条第 2 第 5 项规定多层次传销公司的登记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司必须是符合《 “ 1公 公司法》 的股份公 司 ;2 资本不少于《 () 总统令》 规定 的数字 ;3 经营 、 () 管理多层 次传销组织的设施或另外必备条件应 符合《 总统令》 规定 。”1 1 3 只不过这一条没有 明确规定注册资本的数额 , 也没有明确是否应当是实缴 资本 , 这些都由《 总统令》 来规定 。 从灵活性角度而言, 比我国的立法要高明些 。 国《 韩 直销法》 2 第 4 条则规定 了退款担保金 , 即任何 要从事多层次传销者在登记注册前应准备退款担保金 , 数量为第 1 条 2 规定 的注册资本 的 1%。 5 项 0 而我 国直销 公 司的保证 金数 额 为人 民币 20 元 , 实缴 注册 00万 是
传销与直销辨析

传销与直销辨析直销和传销在我国是有明确区别的,而许多人往往将二者混淆。
许多传销企业打着直销的旗号,蒙蔽了不少投身直销的人士,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对两者在概念上和实际运作上加以辨析,是非常必要的。
标签:传销直销辨析一、概念辨析市场营销学中,有最经典的“4P”策略,1960年杰罗姆·麦卡锡进一步在文字上表述为: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合称为营销策略组合。
渠道是重要的一环,当今流行“终端致胜,渠道为王”,渠道策略主要研究的是产品如何从制造商手中到消费者手中的过程。
按照国际通行的提法,直销就是非雇用的销售人员在店铺之外进行的销售行为。
直销并不神秘,但由于几十年来直销公司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报酬形式,才让直销成为争议的焦点。
这个报酬形式的核心点是直销人员的收入不仅取决于个人的销售业绩,也取决于他自己发展培养的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
其实,无论公司自称是xx销售或xx营销,只要它的报酬形式符合上述的特点,它就是直销。
当然,在中国的法律中,直销的定义有所不同,直销人员的收入只能取决于销售人员个人的销售业绩。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是一种单层次的中国式的直销。
传销在海外与直销实际没有什么区别,英文都是direct selling。
在20世纪70年代,直销传入华人经济圈后,对直销行为的认识用中文解释有很多种,传销就是一种。
因此传销实际是一个翻译上的产物。
在进入中国大陆的时候,一开始也有叫直销,也有叫传销的。
叫什么不是区别的关键点,怎么做才是重要的。
后来大陆曾经制定了一个《传销管理办法》,传销的称谓才算比较正式。
1998年国家禁止传销活动后,传销这个概念就类型化了,所有从事类似活动的企业开始创作各种说法,重新进行包装。
任何定义都有两个维度,一是形式维度,二是实质维度。
直销与传销辨析

经 济 论坛
直销与传销辨析
樊 ( 西安思 源 学院
【 摘
荣
严 惠学 陕 西西安 7 1 0 0 3 8 )
要 】 文 章介绍 了直销 和传销 的界定 , 分析 了混淆 “ 直销 ”与 “ 传销” 的原因 , 辨析 了直销 与传销的 区别。指 出直销 与传销的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现形 式、 组织形式有 区别; 传销采 用的是 欺骗方 法; 直销 与传销在人 员招募方 面有 区别; 二者的合 法性也 不 同。所 以, 我们要 正确对待直销 ,
拒绝传销 。
【 关键 词】 直销 ; 传销 ; 辨析 ; 区别
《 直销 管 理条 例 》和 《 禁止 传销 条 例 》自 2 0 0 5 年 l 2月 1 日施 显 然 , 这 是借 直销的 合法外 衣搞 非法传销 。 行 以来 , 已经 有七 年多 日 寸 间, 截 至 目前 , 在 中 国获得 直销 经 营许 可证 三、 直销 与传销辨 析 的 中外 直销 企业 已 经有 3 7 家 。但 是 , 还有 一 些人 认 为 “ 直销 就 是 要识 别 是 直销 还 是传 销 , 不但 要 善 于分 辨 传销 形 式 , 了解传 销 传销 ” , 在 网上经 常有 人 问 × x 品牌 到底 是直 销还 是传 销 ?这 些都 组 织惯 用骗 术 , 识 破其 真 实面貌 , 还要 在企 业合 法 、 产 品合 法 的基 础 说明还有人对传销与直销的认识存在很多误区, 有必要加以辨析 。 上, 看销售 方 式是否合 法 。 直销和传销的界定 1 、“ 传销 ”的主要 表现 形式 1 、 直 销 传销大 同小 异 , 主要 表现 形式有 三种 : 根据 《 直 销 管理 条 例 》 , 直 销 是 直销 企业 利 用 直销 人 员在 固 定 ( 1 ) “ 拉人 头 ” 式: 这种形 式要 求被 发展 人员发 展下线 人员参 与 , 营业 场 所 之外 直 接 向消 费者 推 销产 品 的经 销 方式 。直销 企业 是 指 以直接或 者间接 发展 的下线人 员的 数量为 依据计 付报酬 。 依法取得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 2 )骗取 “ 入 门费 ”式 : 这种 形 式要求 被发 展人 员交 纳一 定数 2、 传销 额 的入 门 费用 , 或 者认 购 特定 数 量 的商 品 , 或者 鼓动 其成 员 购买 一 依据 《 禁 止传 销 条 例 》规 定 , 传销 是 指 组织 者发 展 人 员 , 对被 定数 量的 商品进 行体验 , 才能 取得加 入的资 格 。 发 展 人员 以其 发展 的下 线人 员数 量或 销售 业绩 为依 据计 付报 酬 , 或 ( 3 )“ 团 队计 酬 ”式 : 这 种 形 式要 求被 发 展人 员发 展 其 他成 员 者要 求 被发 展 人 员 以交纳 一 定费 用 为条 件 取得 加 入资 格 等方 式 牟 加 入而 成 为 自己 的下 线 , 下线 继 续发 展 自己 的下 线 , 从 而形 成多 级 取 非 法利益 , 扰乱经 济秩 序 , 影响社 会稳 定的行为 。 别 的上 下线 关 系 , 并 以多 级下 线 的销 售业 绩 为依 据 计付 上线 报 酬 。 《 禁 止传销 条例 》第 二章第 七条对 传销 行为做 了明确 的界 定 : 虽然一 些传 销组 织对参 与人员 称为 “ 销 售总监 ” 、“ 高级经理 ” 、“ 高 是组 织者 通过 发展 人员 , 并 要求 被发 展人 员继 续发 展其 他成 级主 任 ” 、“ 主任 ” “ 客 户 ”等等 , 但多 级提成 的销售 模式决 定 了其 实 员加 入 该组 织 , 从 而成 为 自 己的 下线 , 下 线人 员 可继 续 发展 自己 的 质还 是违法 的上 下线关 系 。 下 线 。该 组 织对 本 组织 成 员 以其 直接 或 者间 接 发展 的人 员数 量为 2 、 传 销 的 组 织 形 式 依 据计付 报酬 , 牟 取非法 利益 的行为 ; 传 销的组 织形 式主要有 两种 : 二是 组织 者 通过 发展 人员 , 并 要求被 发展 人 员交 纳一 定的 入 门 ( 1 )“ 自 由式 ”组织 形 式 。这 种 组 织操 作 比较 人 性化 , 想 来 就 费用, 或 者要 求 其成 员 认购 特 定 数量 的 商品 , 或 者鼓 动 其成 员 购买 来想 走 就走 , 从 不 限制 人 身 自由 。这是 现 在最 普 遍组 织形 式 , 占 中 定数 量 的商 品进行 体验 , 才 能取 得加 入或者 发展 其 他成 员加 入的 国传 销组 织 的 9 5 %。没有 限制 人 身 自由 、 没有 扣 手机 , 大 家往 往认 资格, 牟取非 法利益 的行 为 ; 识不 足 , 工 商管 理 部门 和公 安 机关 也 很难 发现 , 所 以给 这种 组 织形 三是 组织 者 通过发 展人 员 , 要求 被发 展人 员发 展 其他成 员 加入 式的传 销留下 了生 存的余 地 。 而 成 为 自己 的下 线 , 下 线继 续发 展 自 己 的下线 , 从 而 形成 多 级别 的 ( 2 )“ 强 制 式 ”组 织 形 式 。这 种 组织 采 用 软暴 力控 制 , 限 制人 上 下线 关 系 , 并 以多 级下 线 的销 售 业绩 为 依据 计 付上 线 报酬 , 牟取 身 自 由, 扣 手机 , 专人 负 责看管 等等 。这种 组织 形式 较少 , 仅 占中 国 非 法利益 的行 为 。 传 销组 织 的 5 %。绝 大多 数人 理解 的传销 就 是这种 模式 。媒体 报道 二、 混淆 直销 与 传 销 的原 因 的传 销多 带 有 黑社 会暴 力 性质 , 限 制 自 由, 暴 力殴 打 。这种 模 式 的 在 网 上经 常 有人 问 ×x 品牌 到底 是 直销 还是 传销 ?这 说明 人 传销 大 家认识 比较清 楚 , 所 以生存 空间较/ . / \ 。 们对 传销与 直销 的认识 还有 一些误 区 , 形 成这 些误 区的原 因有 : 3 、 传 销 组 织 常 用 的 欺 骗 方 法 是法 制意识 不强 。不 了解或 者不熟 悉 《 直销管 理条例 》 和《 禁 当 前传 销组 织常用 的骗术 伎俩概 括起 来主要 有以下 几种 : 止传 销条 例》 。 ( 1 )传销 组织 者抓 住求 职者 急于 找到 工作 的心 理 , 以高额 提成 二 是没 有 真正 了解 直销 和传 销 。对于 直销 和传销 的判断 , 主 要 奖励 为 诱饵 , 打着 招聘 推销 、 促销 人 员的旗号 , 诱 骗求 职者参 与传 销 依靠 从报 纸和 电视 上获 得 的一 些知识 , 这 些报 道往 往是 “ 某 某传 销 活动 。 窝点 被查 封 , 传销 人员 被解 救 出来 。 ”等新 闻性 报道 , 无 法 了解 直 销 ( 2 )打着 合法 直销 企业 的旗 号 , 干 着传 销 的勾当 。他们 号称 拥 与传销 的基 本特征 和本 质 。 有 世界 一 流 的科 学 家 、 顶 尖级 的 技术 和 高质 量 的产 品 , 能和 这样 世 三 是产 品 合 法和 销 售 方式 是 否合 法 没 有必 然联 系 。一 些 传销 界一 流 的企业 合作 是我 们发 家致 富的好 机会 , 以此诱骗 群众 从事 传 组织 披着 合 法 公 司 、 企业 的外 衣 , 以销 售 商 品 为掩 护 , 从 事 传销 活 销活 动 。 动 。这种 传 销 活动 欺 骗性 较 高 , 通过 宣传 公 司 的合 法性 , 使 参 与传 ( 3 )披 着合 法 公司 的外 衣 , 进 行虚 假宣 传 。他 们无 限夸 大商 品 销 的 人 员认 为 他们 从 事 的活 动是 合 法 的 、 高尚的, 是 在 为 消费 者服 功效 ( 主要 是保 健 品和 化 妆 品 ) , 包装 销 售该 产 品发财 致 富 的典 型 务。 人物 , 以现身 说法 鼓动那 些发财 心切 的群众从 事传销 活动 。 四是 明 做直 销 , 暗做传 销 。有 些已经 取得 经 营许 可证 的直 销企 ( 4 )利 用网 络 的虚拟 性 , 诱 骗人 们参 与传 销 活动 。他们 以快 速 业 也 在从 事 传销 活 动 , 这种 销 售 活动 的欺 骗 性更 高 , 他们 确 实在 国 发财 致 富为 诱饵 , 诱 骗 不 明真 相的 群 众缴 纳一 定 数额 入 门费 , 在 其 家 商 务 部批 准 的 3 7 家 直销 企业 名 单 里 , 其 官网 办得 也 很正 规 。销 网站注 册 , 成 为所谓 的代理 商 , 发 展下线 业务员 , 进行 传销 活动 。 售 组织 往往 声称 技术 是世 界 超一流 的 , 科研 团队 里有 诺贝尔 奖 的得 ( 5 )以特有 的 “ 传 销 文化 ” , 吸 引人 们 从 事传 销 活动 。本 人专 主, 还 鼓励 参与 人 员去 ×x 国家参 观他 们 的科研 机构 和 生产 工厂 。 门参加 了一次 某 国外 知名 直销公 司 ( 实际从 事传销 活动 ) 的夏令营 ,
2020年整理《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doc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按】XXXX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使我们规范直销行为和禁止传销行为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两《条例》,法制处对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通俗的解读,以便于大家进行学习。
当然,以下内容并未详述两《条例》的全部内容,并能不代替对《条例》的学习。
另外,由于时间仓促,《解读》或许并不完整;同时,《解读》纯属个人对法规的理解,见解或许有失偏颇,望见谅。
一、何种行为属于直销?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就是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
根据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条例》则把他们称为直销员。
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二、何谓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
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三、直销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区别新出台的两《条例》首次区分“直销”与“传销”,简单地说,传销或变相传销与目前的直销概念有三大区别:首先,传销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其次,传销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最后,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三章查处措施和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中国直销法规浅评及实践对策

在 《 销 管 理 条 例 和 《 止 传销 条 直 禁 例 》 出台前 , 法 传销 肆 虐全 国 , 已严 重 非 其 扰 乱 了市 场 秩 序 , 响 了社 会安 定 。 因 而 影 政府 “ 稳定 为 主 ”的 诉 求 在 《 销管 理 条 直 例 和 《 止传 销 条 例 制 定 过程 中 占 了 禁 上风。两个 “ 条例 ”也 就 更 多 地 体 现 了政 府 管 制 色 彩 ,其具 体 体现 在 四 个 方 面 的 严 格化 。 1 1 直 销概念 的严格 化 . 早 在 《 销 管 理条 例 》 的制 定过 程 中 , 直 世 界 直 销 协 会联 盟对 中 国直 销 业 的 发 展 的 建 议 第一 条 就是 : 对直 销的 术 语和 概 念 达 “ 成共识” 。因而 直 销 概 念 的界 定和 把 握 , 是 我 国 在规 范 直 销 行 业 过 程 中 的 首 要 问 题 , 也 是 核 心 问题 。 国 际上 公 认 的 直 销 定 义是 由 国 际直 销 协 会联 盟 在 其 《 德 约法 中做 出 的 : 直 商 “ 接 于 消 费者 家 中 、工 作 地 点 等 商 店 以外 的 地 方 进 行 服 务 或 销 售 消 费 品 的 营 销 ,通 常 是 由 直 销 人 员于 现 场 对 产 品 或 服 务 作 出详 细 说 明或 示 范 ” 其 又 包 括单 层 次 直 销 及 。 多层次 直销 。单 层次直 销指 “ 销商 ( 消 直 兼 费 者 ) 公司 产 品或 服 务销 售 给消 费 者 , 将 根 据 其 销 售 业 绩 向 公 司 领 取 奖 金 的 直 销 模 式 ” 多层 次直 销 : 根 据 公 司的 奖励 制 度 , 。 “ 直 销 商 ( 消 费者 ) 了将 公 司 产 品或服 务 兼 除 销 售 给 消 费者 之 外 还 可 以 吸 收 、辅 导 、训 练 消 费 者 成 为 他 的 下 线 直 销 商 ,他 则 称 为 上 线 直 销 商 ;上 线直 销 商 可 以 根 据 下 线 直 销 商 的 人 数 、代 数 和 业 绩 晋 升 阶 级 ,并 获 得 不 同 比 例 的 奖 金 ” 而 国际 上 主 要 禁 止 。 的直 销 形 式 是指 非法 多层 次 直 销 即 金 字 塔 式 销 售 :其 运 作 完 全 依 赖 于 它 不 断 扩 大 的 参与 者 队 伍 ,而 参 与 者 的 不 断 增 多 与 资 金 的 不 断 积 累 所 造 成 的 成 功 与 高 回 报 的 假 象, 又诱 使 更 多企 盼 高 回报 的 投 资者 加 入 。 事 件 的 操 纵 者 无须 任 何 以 实 业 投 资 为 主 的 经 营 行 为 ,只须 将 不 断加 入 的 新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支 付 给 先 前 的 投 资 者 ,如 此 循 环 滚 动 不 己 ,从而 造 就 空前 的繁 荣景 象 。 一 旦没 有 新 投 资 者加 入 , 种连 续 投 资 的 链 条就 这 会 中断 。 我 国在 《 销 管 理 条 例 》 第 三 条给 直 直 销 下 了定 义 : 直 ,是 指直 销 企 业 招募 直 销 “ 员 ,由直 销 员在 固定 营 业 场 所 之 外 直接 向 最终 消 费 者 推 销 产 品的 经 销 方 式 ” 《 止 。 禁 传销 条 例》 第 二 条 和 第 七 条分 别以 慨 括 式 和 列 举 式 从 反 面 对 禁 止 的 行 为 进 行 了 界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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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按】2005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使我们规范直销行为和禁止传销行为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两《条例》,法制处对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通俗的解读,以便于大家进行学习。
当然,以下内容并未详述两《条例》的全部内容,并能不代替对《条例》的学习。
另外,由于时间仓促,《解读》或许并不完整;同时,《解读》纯属个人对法规的理解,见解或许有失偏颇,望见谅。
一、何种行为属于直销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就是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
根据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条例》则把他们称为直销员。
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二、何谓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
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三、直销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区别新出台的两《条例》首次区分“直销”与“传销”,简单地说,传销或变相传销与目前的直销概念有三大区别:首先,传销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其次,传销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最后,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四、为何出台《直销管理条例》据了解,国务院制定出台《直销管理条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首先,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
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加之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
因此,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对直销业正确引导、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
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
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
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
制定条例正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五、《直销管理条例》的严格规定体现在哪些方面《直销管理条例》的严格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高标准的行业准入及明确的经营范围规定。
这主要表现为,对申请企业将会有年销售额的要求,并且需要交纳最低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保证金,同时注册资本金要达到人民币8000万元。
2、奖金制度。
这是直销企业的精髓所在,也是传销披着“直””销外衣繁衍生存最易借用的一点。
据悉,《直销管理条例》将不规定奖金层次的多少,但将规定推销员奖金的比例上限为30%。
这意味着推销员的收入只能为销售收入的30%。
3、直销以单层次为主。
不认可目前业内争议最大的“团队计酬”,团队计酬在业内被认为是多层直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也是区别单/多层直销的主要标杆,但由于该计酬方式加大了监管力度,一直被立法部门排斥在外。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不能从事直销业务。
六、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一个企业要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成立后要在一个地区开展直销活动,还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
满足了这个条件,直销企业才能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然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直销活动。
七、《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直销就是通过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推销,因此,包括直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直销行为规范等内容的直销员制度,是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因此,《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
二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及法律以及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为直销员。
三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
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四是,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
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
五是,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尊重消费者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
八、为了保障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条例作了哪些制度设计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销管理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确立以下三项制度:一是退货制度。
《条例》规定,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
二是信息披露制度。
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有利于监管,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三是保证金制度。
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保证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无能力履行退货义务时,消费者的退货权能够得到实现,《条例》明确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九、为了加强监管,《直销管理条例》对监管部门规定了哪些监管措施和手段为了加强对直销业的监管,防止以直销为掩护进行各种违法行为,《直销管理条例》专设一章,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企业、询问当事人以及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等措施。
同时,为了及时查处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直销演变为多层次传销,《条例》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
为保证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上述监管手段和措施的程序,都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十、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为保证《直销管理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条例》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
二是,对直销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罚款、吊销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三是,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以及其他个人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以及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或者直销培训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此外,《条例》还与《禁止传销条例》作了必要衔接,规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借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执法部门将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予以处罚。
十一、《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哪些查处措施和制度为了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禁止传销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查询、检查、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以及查封经营场所;同时还可视情况申请司法部门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
此外,为了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条例》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工商部门在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必须向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还规定了回避制度等。
十二、对从事传销的人员是否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