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复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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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XX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学校及相关学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3、审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三到五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设秘书一人。

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相关院、系提名,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条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审议本院、系拟申请学位授予点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3、审查申请学位人员的申请资格,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4、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5、对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6、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工作;2、组织硕士点、博士点的申报工作;3、组织遴选和增列硕士研究生导师及相关工作;4、受理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工作;5、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9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9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9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9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许宁生主持,会议应到委员39人,实到委员27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审核工作(一)审定2019年10月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会议审议《教务处关于2019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审定通过授予80人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

(二)审定2019年10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会议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审定同意授予138人硕士学位的备案名单,其中包括:学术学位102人,专业学位36人。

(三)审议2019年10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会议审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授予164人博士学位,其中包括:学术学位152人,专业学位12人,暂缓授予1人博士学位。

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一。

二、审议撤销学位事宜会议审议撤销学位事宜,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三、审议我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会议审议我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四、讨论《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报了《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委员对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和上岗招生资格分开审核制度表示认可,围绕“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申请博导任职资格”、“医科博导任职资格”等问题提出了意见。

会议决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进一步通过不同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一、学位授予条件1. 符合学位授予要求,通过学位评定复旦大学研究生毕业要求首先要求学生达到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即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了规定的学分,完成了学位论文,通过了学位答辩,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的其他条件。

对于学术型学位授予条件包括学生学业成绩、学位论文质量以及答辩情况的综合评定。

对于专业学位授予条件则要求学生除完成规定学分外还需要通过校外实习等专业实践环节。

2. 通过综合学位复试3. 只能申请获得一个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二、毕业时间和学位授予时间1. 硕士研究生,最早2年,最迟4年2. 博士研究生,最早3年,最迟6年三、课程学分要求1.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要求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下学习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学分不少于29分。

少数民族研究生学位课程学分不少于25分。

每位研究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公共课,即政治、外语,专业课,必修课程。

2.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分要求博士研究生在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下学习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分。

少数民族研究生的课程学分不少于10分。

每位研究生必须完成公共课,即政治、外语必修课程。

四、学术活动和学术成果1. 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和成果要求研究生必须参加研究生科研基础训练,参与选定的学术活动,并按要求提交学术成果。

硕士研究生毕业时必须发表1篇以上论文,其中一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一篇以上在SSCI、SCI等收录期刊上发表。

2. 博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和成果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积极参与学术活动、承担课题研究、参加专业实践实习,努力发表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博士研究生在学术论文工作上的要求是,至少要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SCI、SSCI等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

五、学位论文要求1.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硕士研究生需要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确保学术水平与创新性。

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数据严谨,语言通顺,图表清晰,应严肃对待学术诚信问题。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于2015年6月29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许宁生主持,会议应到委员40人,实到委员27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审核工作(一)审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经审议,同意授权教务处对2015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按规定完成最终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10月份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备案通过。

同时,会议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报告,审定通过授予913人学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二)审定2015年6月各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2015年6月全校22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受理硕士学位申请3575人,经各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建议授予硕士学位3516人,其中学术学位1573人(含同等学力53人),专业学位1943人(含同等学力16人)。

会议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审定通过授予3516人硕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三)审议2015年6月各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2015年6月全校22个分委员会共受理博士学位申请1005人,经各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建议授予博士学位925人,不授予博士学位80人,其中学术学位782人(含同等学力2人),专业学位143人(含同等学力8人)。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1)授予肖鹏等924人博士学位(其中同等学力人员10人),按照《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以上924人在公布名单后2个月内若无异议,将由学校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通过人员名单见附件一)二、学位办通报2015年上半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的情况2015年上半年全校共计194人的硕士学位论文被上海市双盲抽检抽中,12人(均为专业学位)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6.19%。

校内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687人,有49人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7.13 %。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3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3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3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3次会议,于2014年6月24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杨玉良主持,会议应到委员39人,实到委员28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议程包括:1.审议2014年6月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2.审议2014年6月各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3.审议关于撤销学位(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的事宜,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4.审议我校自主设置与调整博士、硕士授权二级学科的名单,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一、听取并审议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人就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的说明和汇报。

其中,教务处预计各类学士学位获得者为3189人,继续教育学院865人,国际文化交流学院39人。

二、听取学位办公室关于2014年6月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工作总体情况的汇报,并分别听取文、理、医三个学部就各自学部审议情况所作的汇报。

1、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及学位审议情况:2014年上半年全校共计178人参加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有8人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4.49%。

校内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844人,有44份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5.21%。

2014年6月全校22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受理硕士学位申请3579人,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同意授予3491人硕士学位,其中学历生2788人,非学历生703人,科学学位1701人,专业学位1790人。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通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胡立刚等3491人硕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2、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及学位审议情况:2014年上半年共送审博士学位论文1670本,涉及832人。

返回结果中,同意答辩1367本,基本同意,略作修改后答辩254本,重大修改后答辩40本,不同意答辩为9本。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6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6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6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6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许宁生主持,会议应到委员39人,实到委员27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审核工作(一)审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会议审议教务处《教务处关于2018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安排的请示》,通过举手投票表决的方式,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二)审定2018年6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会议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审定通过授予135人硕士学位的备案名单,包括学历生134人,非学历生1人;其中,学术学位119人,专业学位16人。

(三)审议2018年6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授予150人博士学位,其中包括学术学位145人,专业学位5人。

审议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详见附件一。

二、审议自主设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新增6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其中美学、财政学、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四个博士学位授权点为目录内的二级学科,商务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与系统设计两个博士学位授权点为目录外的自设学科,其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无异议后正式通过。

三、审议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我校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方案,详见如下:四、审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情况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同意戏剧与影视学、统计学、公共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物理学、化学、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光学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临床医学13个学术学位授权点和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临床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5个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报告,委员对口腔临床医学学位授权点的招生规模、师资队伍、学术交流等情况进行了讨论,建议该学位授权点在3-5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申报一级学科硕士点,口腔临床医学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报告审议不合格。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2017年7月21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复旦大学章程》、《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学术研究人员和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

博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专门人才。

硕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从事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具有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权限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为研究生培养的二级单位。

各院系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学校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院系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资格考试、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审、学术活动及其他培养环节的工作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工作细则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师生公布。

第二章指导教师第五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研究生的培养由导师或导师组全面负责,实行导师组联合指导的,应确定一名主要导师。

各院系应制订本单位导师(导师组)职责、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等工作的程序或要求。

第六条导师或导师组应根据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或职权:(一)参与制定研究生招生标准,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招生选拔工作,并有权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二)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依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帮助研究生明确其申请学位所需达到的课程及学分、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及答辩等方面的要求;(三)定期指导、检查、督促研究生按时、有效、安全地按培养计划推进学业,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学业问题时,有权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分流淘汰、暂缓毕业、退学等处理意见或建议;(四)指导研究生了解并掌握学术规范和伦理;(五)全程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与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四章硕士学位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4、发表(含录用)一定数量和水平要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复旦大学的学术论文(本款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具体文件执行)。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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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四章硕士学位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4、发表(含录用)一定数量和水平要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复旦大学的学术论文(本款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具体文件执行)。

第十条课程学习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不含2.0)。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要求:1、学术学位的硕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专业学位的硕士论文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学位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上海市教委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3、硕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二条学位的申请与学位申请的受理、考查: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院系领取并填写有关学位申请表格,在提交申请表格的同时应按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2、学位申请的受理: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

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3、学位申请的考查:该考查通过对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学位论文的考查进行。

相应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学位论文考查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评阅: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教师及相关专家审阅,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十一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中;2、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1个月聘请2至3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3名,其中至少有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中应当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或院系可根据需要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5人,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成员应当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成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至少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答辩委员审阅;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5、论文经答辩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次答辩仍未建议授予学位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6、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如一致认为申请人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取得突破性成果,其学位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事宜。

7、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十五条学位评议与授予:1、学位申请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2、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日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暂缓学位申请的要求。

暂缓学位申请的最长期限为自答辩举行之日起1年,超过1年不办理学位申请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日前,申请人未提出暂缓学位申请要求或放弃学位申请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能对已提交的学位申请搁置不议;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其作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1年内向分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

第五章博士学位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4、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本专业文章;5、本款同本细则第九条第4款。

第十七条课程学习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不含2.0)。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要求:1、学术学位的博士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专业学位博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2、本款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2款;3、博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九条学位的申请、受理与学位申请的考查,同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学位论文评阅: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教师及相关专家审阅,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十八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中;2、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2个月聘请3至5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5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推荐人不能聘为评阅人)有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

评阅人中,外单位专家一般不少于半数,其中外地专家不少于1名。

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多数);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或院系可根据需要对博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7人,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推荐人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成员应当是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并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

成员中至少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外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申请人应在答辩前1个月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送答辩委员审阅;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5、论文经答辩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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