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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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发文字号】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31【实施日期】1997.05.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发展继续教育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评估和监督。

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的机关的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继续教育计划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三)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

附件2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证书发放第七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证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证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陕人社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证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6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规范和促进继续教育工作。

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54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1〕55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证工作,现将第一批省级基地评估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熟悉并遵守国家和我省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能力和经验,愿意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均可申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二、申报条件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二)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材或专业性培训资料。

(三)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和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每个专业不少于3名教师。

(四)所有专兼职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是本行业、本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业务骨干。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完善的教学培训以及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报基地资格的书面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陕人社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陕、人才强省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紧缺人才为重点,以制度体系、服务体系、工作体系建设为保证,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有效促进人才资源大省向人才强省的转变,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中心原则。

继续教育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以我省优势产业领域和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陕人社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现将《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0月14日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10-4-15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陕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

陕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

陕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是为了帮助陕西省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以适应职业发展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系列教育课程。

这些课程通常涵盖了各个专业领域,旨在促进技术人员的终身学习和职业成长。

以下是一些关于陕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 课程内容:根据不同专业领域的发展趋势和需求,课程内容涵盖了基础理论知识、前沿技术、实践操作技能等。

2. 课程形式:为了方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课程可能采用线上、线下或混合的形式进行。

线上课程可以通过专门的学习平台进行,而线下课程可能在培训机构或大学等地进行。

3. 学时与证书:每个课程都有一定的学时要求。

完成课程后,学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这些证书在职业晋升或求职时可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4. 师资队伍:课程通常由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和知识的专家或教师授课,确保教学质量。

5. 实践与互动:除了理论教学,很多课程还注重实践操作和学员之间的互动交流,以提高学习效果。

6. 政策支持:陕西省政府可能有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例如提供学习补贴或优惠等。

7. 定期更新:随着技术和行业的发展,课程内容会定期进行更新,确保其与时俱进。

对于想要参加继续教育的陕西专业技术人员来说,建议关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官方信息,以获取最新的课程列表、报名时间、费用等详细信息。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陕西省专业技术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陕西省专业技术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人社函[2013]64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10.15【实施日期】2013.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3〕64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现就2013年度《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工作通知如下:一、复验对象各单位2013年度拟申报晋升职称的人员。

二、复验内容及方法复验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学习科目(内容)、登记单位、审验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认证学分提供的培训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课程研究、论文、著作及相关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在2012年度学习不少于48学时,其中参加省上统一规定的公需课学习不少于12学时,专业课学习不少于36学时。

2013年度学习不少于80学时,其中参加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学时,并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公需科目执行,专业课学习不少于56学时。

复验方法:继续教育证书复验由各单位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按规定复验。

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主管单位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按规定复验,其它级别按照文件规定权限进行复验。

三、复验时间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复验工作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11月1日止,各地区、各部门上报材料时间按照《2013年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复验时间安排表》(附件2)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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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陕人社发〔2013〕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
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证书发放
第七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

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证书登记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

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

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1.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单位主管部门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出国进修;
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7.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参加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时可参照以下办法认证:
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数由基地同级管理部门按其批准学时数认证。

2.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证;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证。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证15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证12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6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证8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4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6个学时。

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认证64学时、56学时、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48学时、40学时、32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56学时、48学时、4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40学时、32学时、24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6.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2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48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24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7.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

8.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6学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8学时。

9.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

10.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个模块计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

11.通过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通过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通过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

12.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13.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80学时的标准认证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14.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业)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第十三条每年8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原则上按年度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
4.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成绩证明、成果鉴定证明书、著作论文等原件.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证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
第四章证书审验
第十六条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考核(考试)合格者,由证书审验部门在证书上审验盖章有效。

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各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分别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验;省级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主管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审验;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档案托管机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

第五章证书复验
第十七条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包括评审和以考代评的人员)由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初审后,持证书及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按照职称申报渠道和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部门)复验备案。

证书复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拟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复验。

拟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复验。

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隶属关系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有
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复验。

拟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复验工作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证书复验结果(合格)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六章验证内容
第十八条验证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有无签章。

2.是否达到规定学时、成绩是否合格。

3.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

第十九条验证时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验时间定于每年三季度。

第七章证书使用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全省通用有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证书》的发放、登记、审验必须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涂改,不得以发证、登记、审验等名义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证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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