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体系、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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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环境法是维护和保护环境的法律体系,其基本理念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益性、预防原则、优先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协调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首先,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后代子孙满足其需求的发展模式。

环境法立足于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可持续发展思想体现在环境法的各个层面,如资源利用与回收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与治理等方面都有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益性原则、预防原则、优先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协调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公益性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原则,指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环境资源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公共财富,各国家和个人有责任保护、遵守环境法规,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预防原则强调事前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即采取合理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尽早预防和防止环境问题比事后弥补和修复环境问题更经济、更有效。

优先原则是指保护环境资源的优先性。

在决策和规划中,环境保护应优先于经济利益和发展目标。

以环境保护为前提,协调各种利益的关系,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在环境法中体现为保护和优化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统筹协调原则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

既要保护环境,又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了实现统筹协调,需要建立科学的环境评估和决策机制,确保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对环境事务的参与和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公众有权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并对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有助于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增强公众对环境事物的认同和支持。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识记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指能够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始终,并能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定义指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的,具体表现并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和地位作用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国际环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和该法的生效时间)环境保护法视为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并非国家基本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与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率先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

其次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尊定了基础再次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其他相关部分分工负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体系,促进了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最后促进了全名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了其他部门法在修订时纳入与保护环境与资源相关的条款。

领会1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以便执法者,司法者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不能等同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则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与其他部门共有的原则不应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之中,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与纲要作用。

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战略性宣示性的口号不宜直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概念

环境保护法概念
参与形式:问卷调查、听证会、公众投票
环境管理
“以人为本”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防治原则”的简称。其含义 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和 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对已造成的污染 和破坏要积极治理。 * 实施该原则的原因:
➢ 1.一旦发生,难以消除, 甚至不可逆转
• 某些规范的科学不确定性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 ☺ 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
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区别于“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和零增长模式 例:土地开发时耕地补偿(现地 异地) 再例:植树造林,要求采育结合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4.公众参与原则
含义: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 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全民族都应积极自觉地参与环 境保护事业。
例:环境影响报告中规定“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 的意见”
注意事项: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和当环境权益收到 侵害时予以补偿和赔偿。
➢ 2.再治理,费用巨大 ➢ 3.环境问题的潜在性,
科技的局限性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3.环境责任原则
☺ 含义:环境责任原则是对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 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的概括。
☺ “外部性成本内在化” ☺ 为了转变“企业赚钱污染环境,政府出资治理环
境”不公平的现象,经济学家认为必须将治理环 境的外部费用内部化,即由损害环境者承担治理 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费用。

环境法课件——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环境法课件——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的原则。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注意保护 环境,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但另一方面 也要注意,不能为了追求单纯的环境保护, 不考虑社会经济代价,不能以“零增长”作 为环境保护的目标。协调发展原则要求将环 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统一起来。
(二)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
1.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 策机制
(1)环境与经济、社会综合决策机制的建立(2)我国环ຫໍສະໝຸດ 保护与经济、社会综合决策机制的完 善
2.考虑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
协调发展原则要求双向地、互动地考虑环境保护与 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一方面,在经济、社会发 展中要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另一方面,在环境保护 中也应该考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 环境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 或缓冲能力。只要外界或内部的变 化不超过生态系统的缓冲能力,在 被冲击之后,其平衡会逐步得到恢 复。这就是生态学的基本规律之 一——负载有额规律,即一个生态 环境只能供养一定的生物量和承纳 一定的污染物。
◆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和环境承载力无限 理论的存在,无疑助长了一维的经济增 长观——经济优先论。这种经济优先论 存在的先决理论前提便是环境的承载力 是无限的,即人类可以使用的资源是无 限的,其能源也是用之不竭的。不仅发 达国家要把经济发展放在优先的位置, 发展中国家更应该把经济发展作为优先 的目标加以追求。
用环境、环境优先和科学合理利用环境的观点。
(四)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
该原则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的要求应该是双向的、互动的。经济、 社会发展中要考虑环境保护,抛弃以 牺牲环境来获取经济的发展的经济发 展优先论;同时在环境保护中也应该 考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坚持零 增长观,从经济发展优先论的极端走 向环境保护优先论的极端。

环境法的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一、引言环境法是指国家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入手,探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监管体制以及国际环境法等方面的内容。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根本准则,它们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常见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预防原则:环境法主张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即通过预防性的环境管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尽量减少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

2.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保障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社会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3. 优先原则:环境法强调对环境保护的优先考虑,即在发展与环境之间,环境保护应优先考虑。

4. 合作原则:环境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因此环境法倡导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共同解决环境问题。

5. 责任原则:环境法明确规定了各方对环境保护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的责任。

三、环境法的法律责任环境法的法律责任是环境法的核心部分,通过法律责任的设定和强制执行,实现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和赔偿。

环境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责任: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惩罚措施,例如罚款、责令改正等。

2. 刑事责任:对故意或过失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罚的判决。

3. 民事责任:侵害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 行政过错责任: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

四、环境法的监管体制环境法的监管体制是指对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和程序。

一个健全的监管体制是有效实施环境法的保障。

主要的监管机构包括:1.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标准,对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目的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3. 公众参与原则4. 损害担责原则三、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1. 环境规划制度2. 环境标准制度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 “三同时”制度5. 排污收费制度6. 总量控制制度7.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四、环境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违法失职行为。

2.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境污染防治1. 大气污染防治2. 水污染防治3. 土壤污染防治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5. 噪声污染防治六、自然资源保护1. 土地资源保护2. 水资源保护3. 森林资源保护4. 草原资源保护5. 矿产资源保护七、生态保护1. 生物多样性保护2. 自然保护区保护3. 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八、国际环境保护1.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 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

环境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环境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环境基本法是指在环境法律体系中起到引领作用的那部法律,我国学理上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视为环境基本法,这部法律规定有国家基本环境政策和目标、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

虽然从立法层次上来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不具有基本法的效力。

该法第五条规定了五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这些原则概括了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体现了立法目的和精神,自此无论是立法、司法、执法还是守法都必须遵循这些基本原则。

各国的环境基本法,虽然立法体制和背景不尽相同,可能有些不规定具体制度只发挥政策宣示作用,但国家基本环境政策、基本原则都是通常要规定的。

所以说二者的关系的话,那就是在环境基本法中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

环境法基础知识

环境法基础知识

环境法基础知识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环境法应运而生。

环境法是指用来规范和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它涵盖了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系统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些环境法的基础知识。

一、环境法的定义及意义环境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用来管理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行为。

它规定了环境的基本保护要求、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旨在通过法律的力量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环境法的意义在于强化环境保护意识,规范环境管理行为,减少环境破坏,保护生态平衡。

同时,环境法的实施也能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环境法的主要内容1. 自然资源管理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环境法对其进行了管理和保护。

包括土地、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的开发和利用,以及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恢复和修复。

2. 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内容。

环境法规定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如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

3. 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是当前面临的严重问题,环境法对其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内容,要求各方主体加强控制和治理,减少排放和污染。

4. 环境与健康保护环境对人类健康具有直接影响,环境法也规定了相关保护措施。

包括饮用水卫生、室内环境污染防治、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旨在预防环境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 公益原则环境法以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为核心,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预防原则环境法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提倡预防为主,减少环境治理的成本和难度。

3. 优先原则环境法强调优先保护生态环境,通过限制和控制经济活动,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 责任原则环境法规定了环境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污染者应承担治理和赔偿的责任。

四、环境法的执行机制为了保证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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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体系、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第一节环境法的体系一、环境法体系的概念和结构概念:指一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补充和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体系结构: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它的结构基础,还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规范性的环境标准以及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法律规范。

二、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定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我国环境法的基础,是我国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规定环境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第26条)。

2.规定了公民环境权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第51条)3.规定对自然资源和一些重要的环境要素的所有权保护。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宪法》第9条第1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第10条第1、2款和第9条第2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宪法》第10条第5款)▪此外,《宪法》第22条第2款对我国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第51条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力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其中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力造成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等。

三、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以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立法依据的,是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综合调整的综合性实体法。

▪地位:在环境法体系中,除宪法外它占有核心的地位,是其他单行环境法的依据。

▪对环境保护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规定了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 2.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

例如: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3.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例如: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等。

▪ 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法律义务。

例如:向大气中超标排放污染物为违法行为,防治水土流失、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等。

▪ 5.规定了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任务以及公民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6.规定了违反环境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环境保护单行法▪是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或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而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单项法律法规。

▪特点:一般但行环境法律法规比较具体、是进行环境管理、环境纠纷处理的直接依据。

▪目前,环境保护单行法从内容上可分为四个部分,包括▪ 1.污染防治法:包括针对大气、海洋、水的污染以及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辐射以及有害化学品和危险物品的危害等制定的污染防治法等。

例如:2001年制定的《防沙治沙法》、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制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 2.自然保护法:以保护某一环境要素为主要内容,也包括对自然资源管理和防治对该类自然资源污染和破坏的法律规范。

例如:《水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土地复垦规定》等。

▪ 3.土地利用规划法:(1)区域开发整治法:农业区域整治法、城市规划法、村镇规划法等。

(2)国土整治法:包括整个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

▪ 4.环境管理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颁布或通过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管理的行政法规。

例如:《环境标准管理方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2)各种建设项目和经济区的环境行政管理法规。

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等。

(3)对企业的环境行政管理法规。

例如:《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等。

(4)关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及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例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等。

五、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

▪目的:环境标准是制定环境目标和环境规划的依据,是判断环境是否污染、排污行为是否合法及污染纠纷双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的依据。

▪我国的环境标准主要分为五类:1.环境质量标准:指对一定区域内,限制有害物质和因素的最高允许浓度所作的综合规定。

▪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就国家环境质量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对国家已有规定的,不能另行制定标准。

▪例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等。

▪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规定污染源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限额。

▪省、市、自治区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已有规定的,只能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且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 3.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指南、导泽、代码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规定。

例如:《制定地方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等。

▪ 4.环境方法标准:指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而制定的技术规范。

例如:《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大气粉尘浓度测定方法》等。

▪ 5.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技术规范。

▪例如:《水质COD标准样品》等。

六、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法律规范▪ 1.行政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环境行政处罚的运用,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环境损害的行政救济等。

例如:属于行政法规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未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有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2.民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以及单位和个人对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合理利用义务的规定;▪例如:第80条、81条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和矿藏等自然资源,规定了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 3.刑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有14种具体犯罪的规定。

例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非法采矿罪等。

▪ 4.经济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在我国现行各类经济法规中,都多少包含一些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如有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将不予以批准。

七、地方环境法规、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合伙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方面的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行政规章。

▪意义:它不仅对保护和改善地方环境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弥补了国家环境立法的不足,为国家环境法的完善提供了立法的经验。

▪例如:2000年制定的中国第一个地方性海域保护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地方性环境行政规章《北京市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办法》等。

八、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国参加或缔结的重要的国际环境条约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等。

第二节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中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指导规范,也是环境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必须遵循的准则。

它反映了环境法的本质,并贯穿环境法制建设的全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各种著作和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符合当代环境保护法发展趋势的基本原则。

这也反映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仍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人们对其认识也有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

例如,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民主原则”;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国家干预原则,环境民主原则”。

周珂教授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从上面所列举的这些有代表性的学者的观点中,我们可以得出,其中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属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它们也被绝大部分学者所认同,并且能够承载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能够揭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理,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具有真正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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