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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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法体系的概念环境法体系的概念1. 引言环境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制度。

环境法体系包括立法、执行、司法和监管等各个方面,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维护人类和自然界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环境法体系的定义、特点、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2. 环境法体系的定义环境法体系是指一套包含法律规则和制度的环境保护系统,它以国家环境政策为指导,通过环境法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保护和维护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体系同时也包括法律实施的机构、程序和监管机制等多个环节。

3. 环境法体系的特点(1)综合性:环境法体系以国家环境政策为基础,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大气、水、土壤、生态、资源等各个方面,综合协调各个方面的环境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

(2)系统性:环境法体系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系统,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环境法律的制定、颁布、实施、监管、执行和监督等多个环节。

(3)可持续性:环境法体系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它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绿色生产和资源回收等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4)国际性:环境法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制度体系,也涉及到国际合作和跨国环境问题。

通过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制定国际环境法规,实现全球环境保护的目标。

4. 环境法体系的发展历程环境法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早期法律制度阶段:环境法体系最初的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上,例如空气污染、工业污染等领域。

这些法律是对环境破坏行为的禁止和惩罚。

(2)综合性法律制度阶段: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境法体系逐渐形成并发展为一个综合性和系统性的法律体系。

法律涵盖了更多的环境领域,并且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监管。

(3)可持续发展阶段:近年来,随着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认识,环境法体系逐渐朝着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方向发展。

我国的环保方针政策体系

我国的环保方针政策体系

(二)、技术政策
198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环境保护技术政策要 点》。 2000年5月,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 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1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联 合发布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2年1月,又联合发布了《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 防治技术政策》和《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 (三)、环境经济政策 环境经济政策是适用税收、信贷、补贴、收费等各种 经济手段引导和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 环境经济政策大致可分为经济优惠政策、生态补偿政 策(资源税与碳税)和排污收费政策三类。
第二章 环境规划与管理的政策、法 规、制度、标准和管理体系
第一节 我国环保方针政策体系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第三节 环境规划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四节 环境标准体系
第一节
我国环保方针政策体系
一、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环境保护的“32字”方针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确立了我国环
3、 限制和禁止发展的行业政策
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 的决定》,要求在1996年9月30日前,对小造纸、小制 革、小染料厂及土法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 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制 品等15小企业实行取缔、关闭或停产。 1999年6月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保总 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 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的通知》,规定了15种 污染工艺和设备的淘汰期限和可替代工艺及设备。 1999年12月又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 产品目录(第二批)》,涉及8个行业119项。 2000年6月,再一次发布了第三批目录,涉及15个行 业120项内容。

环境法学

环境法学

1、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与环境保护直接有关或以环境为调整客体的各种法律规范。

特征:综合性、科学技术性、经济性、社会公益性、世界共同性。

2、环境法的渊源:它是环境法的立法表现形式,大体包括国内法与国家法两方面的渊源。

3、环境法的规范体系:宪法规范体系、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中的环境法律规范、我国参加的国家环境公约的相关规则。

4、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其特点:环境法明确规定或体现,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适用于环境法一切领域的基本指导方针或者基本准则。

特点:环境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法所确定的、环境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环境法体系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环境法基本原则是各项环境法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基础、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部门所特有的原则。

5、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民主原则。

6、协调发展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它正确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

预防为主…原则:指以防为核心,采取何种预防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及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物质财富持续稳定增长的限度之内。

环境责任原则:是指导环境问题的主体,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以补偿和恢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修复被责任者破坏了的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秩序。

是使环境问题的责任者承担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环境责任制度的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

该原则是“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等原则的高度概括。

7、环境影响评价:狭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实现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经环保行政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

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

27图书档案与影视文体环境法的立法目标的层次和级别不同,可分为直接性的环境立法目标、中间性的环境立法目标以及终极性的环境立法目标。

直接性的环境立法目标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间性的环境立法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终极性的环境立法目标是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法律体系的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划分法律体系有着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区分。

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菲利普·黑克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基础上最早系统提出了民法的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区分理论。

他认为,在立法者的概念和规则体系的外在体系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内在体系,即通过利益法学的方法所得出的利益冲突决定的体系。

这一内在体系在法解释学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价值评价法学认为,这一内在体系不仅在解释论上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中也具有重要意义,立法中的规则展开和具体化也要遵循利益冲突决定的体系。

拉伦茨认为,外在体系是依照形式逻辑原则构建的抽象的概念体系(规则体系),而内在体系是由一般法律原则构成的体系。

由法律原则构成的内在体系使得民法的体系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

在拉伦茨看来,体系化的任务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一个逻辑形式体系,其更重要的任务在于“发现并且辩证地理解作为法体系真正基础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即其精神和灵魂”。

总结上述观点,笔者将外在体系界定为法律的规则体系,而将内在体系界定为以原则为核心的价值体系。

在外在的规范体现代法学2019年第3期系中,抽象的法律概念(类型作为补充)是基石,法律规则是主要的规范形态;在内在的规范体系中,法律理念是基石,法律原则是基本的规范形态。

2.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环境法的立法目标区别美国学者史蒂文·费里指出,环境保护法有两个主要目标:预防不可恢复的环境损害、在私人和商业活动中考虑环境的价值。

环境法的这两个目标与我国学者所总结的环境法的两个核心原则相一致。

在环境法律规范中,学者们所认为的原则性规范与规则不同,但与立法目标的条款在表述上没有什么区别,两者都没有“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这样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从这个角度讲,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环境法的立法目标区别不大甚至是内容基本相同。

关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作者:邓思奇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我国应建立独立的环境法律部门。

环境法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狭义环境法的角度,环境民法、环境刑法不属于环境法。

环境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可按基本法与具体法划分,其中具体法又可分为事务法和手段法。

狭义环境法的确定对于规范环境法学研究,推动环境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独立法律部门;狭义环境法;体系内部结构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97-02作者简介:邓思奇(1995-),女,汉族,湖南衡阳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本科在读。

一、引言在50多年的历史中,我国环境法的发展与新中国整个事业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形成了现有的法律体系。

如何更好构筑中国环境法律体系框架,调整体系内部结构设置等问题,一直是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重点。

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建设总布局,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表明党和国家对解决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

2015年新环保法和新单项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及出台,许多内容都涉及到环境法律体系的一系列理论,也使一些问题日渐突显。

二、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探讨环境法律体系相关问题前,首先需要明确环境法本身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地位以及其与其他部门法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

也就是说,环境法是仅依附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存在于其中的特别条款中,还是其本身就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一个先决性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进行研究。

但国内也有学者认为,随着《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环境法原先所具有的独特性调整方法已延伸到其他法学领域。

此时若再以此为依据论证环境法的独立性,理由就显得不充分。

①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我认为,即使环境法在调整方法的独立性上有所欠缺,也并不能以此否认环境法可以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环境法律体系发展和结构简介

环境法律体系发展和结构简介

20
环境法方针、政策
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针
32字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 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
总方针:“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 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相统一 ”。 中国的三大环境保护政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9
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
主要区别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立法方式不同 法律实施的途径不同
关系
国际环境法必须由缔约国通过国内环境法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才 能落实 国际环境法不能干预国内环境法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我国采用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
10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地球一体原则Βιβλιοθήκη 29环境管理制度挪威在环境保护方面提出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使用了“可持续 发展”的观点。
● 1972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大会发表《人类 环境宣言》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享受健康 而富有生产成果的权利”。
● 发表了《里约热内卢宣言》,《21世纪议程》,正式确立“可持续发展”的 人类发展理念。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 局、办通过
地方政府规章
15
我国环保法律法规总体框架
立法的基础 宪 法
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项法/环保单行法
环保资源法
相关法 城市规划法
国际环保公约 巴塞尔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 水法 2. 节约能源法 乡镇企业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2. 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4. 土地管理法 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公布的条例/实施细则 3. 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5. 6. 草原法 卫生防疫法 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4. 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 8. 渔业法 消防法

环境法论述题与答案

环境法论述题与答案

答案:26.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8. 试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法》中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做了3个层次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功能和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统管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地方环保部门难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首先.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

其次.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公安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

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缺乏社会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体制中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对公民、媒体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非常有限.没有形成一种全社会参与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29. 列举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2.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制度3.环境标准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环境保护责任制度6.“三同时”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8.限期治理制度9.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0.公众参与制度31. 试论“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的意义和贯彻途径。

33.试分析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

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特征: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作用: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

我国环境法体系构成

我国环境法体系构成

我国环境法体系构成一、引言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并建立了完整的环境法体系。

本文将从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构成、主要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我国环境法体系构成1. 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也是环境保护的基础。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于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的保护义务,为后续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法律奠定了基础。

2.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早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污染防治、资源利用、生态建设等方面内容的综合性基础性环保法律。

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制度,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和政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急预案等制度。

该法的实施对于改善我国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4.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水环境问题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和政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规定了水质标准、排放标准等制度。

该法对于保障我国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和处置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业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置的技术标准和设施要求等内容。

6.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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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我国环境法的体系主要建立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上。

首先,我国宪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

1982年宪法将
环境保护确定为国家的基本政策,明确了居民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的核心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基本职责、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和职责、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环境治理、环境评估、环境监测、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此外,还有一系列专门的环境管理法律。

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针对不同的环境污染问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标准。

在具体实施环境保护工作中,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起到重要的补充和细化作用。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根据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如环境影响评价行政法规、环境监测行政法规等;规章制度则是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局部适用性的规定,如各地方政府发布的环保条例、规章等。

总体来说,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形成了以宪法为根基、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以各个专门法规为支撑的法律框架。

这一体系保证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然而,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完
善法律体系,提高环保法律的实施效力,以实现更加有效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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