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2023年度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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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有:
1.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该案例明确了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企业面临核心优质资产灭失、机器设备闲置贬损等风险,管理人申请由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该案例创设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时,允许投资人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试生产的规则及标准,符合破产保护理念,对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

2. 《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该案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发现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依申请举行听证后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该案例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清算各方合法权益,确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进一步明确了基本规则。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建议查阅相关法律书籍或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2 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3 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4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破产清算案05 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6 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7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8 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9 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10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01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是全国68家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机构之一,信托业务遍及全国20余省市。

2020年7月17日,新华信托被原银保监会接管,之后,新华信托信用危机并未解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华信托净资产为-67亿元,具备破产原因。

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裁定受理后,重庆五中院指导管理人在清理新华信托固有财产及核查债权外,重点处置其尚存的150只345亿元的信托产品。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并不终止受托人职责,仍需处理信托事务,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新华信托继续经营。

对信托产品负债,管理人单独发布信托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另行申报信托债权。

对受益人损失,先由信托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根据新华信托承担兜底责任和管理责任比例确定为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审议行政接管期间清偿债务、支付清理费用等报告,由法院向债权人释明,获债权人追认。

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明确破产财产限于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处置由受益人决定。

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性质和适用范围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和更换第三节管理人工作原则第四节管理人团队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第六节管理人工作档案第七节管理人报酬第二章破产清算工作指引第一节刻制管理人印章及开立账户第二节接管债务人第三节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第四节管理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第五节管理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六节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七节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八节接收及审查债权第九节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三章破产重整工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作、通过与批准第五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四章破产和解工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和解协议的通过和执行第五章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工作指引第一节破产财产变价第二节破产财产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性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确保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责,促进破产案件依法、稳妥、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破产案件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性质本指引为指导性意见,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重庆市范围内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适用本指引。

破产案件中受管理人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01.某县华蓉电站诉某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基本案情原某县玉溪电站坐落于玉溪河下游,取用玉溪河水运行发电。

后因该电站属于三峡水库淹没安置企业,该县移民局对其进行了淹没补偿销号。

2008年6月,玉溪电站所在地乡政府主持将该电站安置补偿后的残值回购资产进行拍卖,某县华蓉电站(以下简称华蓉电站)经营者以40万元价格取得该电站的财产所有权,并投入资金对其进行改造。

该电站在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后继续取用玉溪河水进行发电生产经营。

2015年11月,某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因投资修建蒋家沟水库,在玉溪河上游修建朱家沟拦河借水工程,导致华蓉电站无法运行,所有设施设备闲置废弃,该电站遂向水投公司提出索赔。

水投公司委派第三方评估公司对电站资产进行了评估,拟收购该电站。

评估公司确认电站资产市场价值为285.51万元。

由于资产金额较大,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再次委托评估公司对该电站资产进行评估,确认电站资产市场价值共计303.17万元。

华蓉电站于是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赔偿金额,并要求水投公司承担咨询评估费。

裁判结果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兼顾上下游各方利益。

水投公司通过拦河方式将玉溪河水引流至蒋家沟水库,虽目的在于保障农田灌溉和人畜饮用,具有公益性质,在水源不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满足,但该截水行为客观上造成下游的华蓉电站无水可用,致使其设施设备闲置废弃,损害了电站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华蓉电站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水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支持事关群众福祉的民生和公益项目建设的同时兼顾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关于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指定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

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关于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指定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

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关于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指定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破产法庭
•【公布日期】2023.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28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关于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指定问题处理的会议纪

按照川渝两地高级人民法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破产审判合作协议》要求,2023年11月21日,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召开第二次破产审判协作会议,对分属两地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指定问题处理进行讨论协商,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
一、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核心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有争议的,由两家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实质合并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已指定管理人的,管辖法院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二、经审查不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确定集中管辖的,由集中管辖法院指定管理人。

协调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已指定管理人的,管辖法院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未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确定集中管辖的,可由两家法院协商确定指定管理人。

三、协调审理的破产案件,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在各自受理法院的指导下互通信息、协调进度、提供协助。

四、各关联企业成员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破产的,两家破产法庭应当自知道该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通报所了解的本地企业情况。

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7•【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重庆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积极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总结民事审判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特筛选“保交楼”政策落实落地等民事审判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1.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梁某与侯某健康权纠纷案3.牟某珍与瞿某笼、瞿某全、吴某红、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4.龚小某、谷某某与蒋某不当得利纠纷案5.徐某甲等与邬某贵、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6.刘某与吴小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7.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8.重庆某舞蹈公司与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劳动争议案9.陈某与某清洁服务部劳动争议案10.肖某与某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保交楼复工复产旧账挂账诚实信用典型意义“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本案中,在房地产企业出现重大债务危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全力推进“保交楼”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旧账挂账、新账不欠”的复工复产函后,承包人未对此提出异议并实际复工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双方通过实际行为表明已对“旧账挂账”达成合意。

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对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履行复工前债务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有违诚信、有悖“三保”政策、与双方合意不符,不予支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1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02.某网贷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保证人对债权确定期之后发生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03.曾某与陶某、李某、罗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虚构债务,以自己财产设立担保,该担保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担保行为04.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影响合同重大经济利益的数据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05.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田某、周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清算组决议无效06.杨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卖为名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属无效,所获款项应予退还07.樊某与重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等公司解散纠纷公司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不宜直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08.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售-种植-回购”的农产品双重买卖合同中,应当全面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09.重庆某制造公司与李某、黄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情况下,不得通过账目调整的方式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出资款10.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运用预重整及重整制度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案例一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上海某食品公司是在某网络平台从事速食食品销售的商家。

2020年3月30日,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某网络平台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委托和授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店铺设计与装修、营销推广、产品销售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点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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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2023年度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3.12.2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2023年度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按语为切实加强成渝两地破产审判协作,重庆破产法庭与成都破产法庭首次联合发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本次以债务人财产处理、债权确认、程序适用等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为主,以期统一成渝两地司法裁判尺度,规范审理程序,合力打造区域司法协作示范高地,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目录案例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第三人提供保证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予撤销——聚丰公司管理人诉聚丰公司、颜某某,第三人共景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案例二非特定化的货币不能成为破产取回权的对象——某就业局与昊鑫公司取回权纠纷案案例三请求管理人中止拍卖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宁某某诉中鹏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案例四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欠缴具有行政强制征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类城市建设配套费及产生的滞纳金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某区住房和城乡建委诉宝雍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案例五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为避免损失扩大聘请律师而产生的合理律师费用的支付行为,属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管理人无权撤销——光华书城管理人与某律师事务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案例六破产程序中被征收人享有的拆迁安置权能够优先于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受偿——鑫鹏公司诉海翔公司,第三人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委、邓某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案例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第三人提供保证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予撤销——聚丰公司管理人诉聚丰公司、颜某某,第三人共景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基本案情2016年颜某某从聚丰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后,即将该房屋与共景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2020年3月25日,聚丰公司因严重亏损,资产不能清偿债务,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020年6月23日,颜某某、共景公司、聚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聚丰公司为共景公司对颜某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共景公司2020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已经资不抵债。

2020年7月21日,聚丰公司申请破产清算,重庆五中院于2020年7月30日裁定受理。

2020年9月18日,颜某某向管理人申报前述担保债权。

管理人认为,聚丰公司做出的担保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聚丰公司为共景公司向颜某某提供担保的行为。

裁判结果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第三人提供保证,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撤销聚丰公司根据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共景公司向颜某某提供保证担保的行为。

典型意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但未明确为他人提供保证是否属于撤销范围。

本案系管理人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的破产撤销权案例,从目的解释角度认为管理人请求撤销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对管理人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具有一定指引作用。

一是明确破产法作为特别法,更加注重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撤销债务人的担保行为,虽不能直接增加债务人财产,但可以防止债务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财产减少,显然有利于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利益。

二是强调虽然撤销债务人担保行为确实会损害被担保人的利益,但撤销权就是在平衡个别债权人利益、交易相对人利益与一般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被担保人在一般债权人利益面前作出让步有合理性。

三是支持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资不抵债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可防止企业欺诈行为,进而防止破产财产减少,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撤销行为的立法目的。

因此,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管理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

案例二非特定化的货币不能成为破产取回权的对象——某就业局与昊鑫公司取回权纠纷案基本案情2018年4月24日,昊鑫公司向某就业局提交资料申报领取成都市稳岗补贴。

2018年6月19日,某就业局向昊鑫公司在农行的账户转账3156.49元,款项未备注性质。

该账户系昊鑫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2018年6月20日,成都中院裁定受理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对昊鑫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7月8日、2020年5月28日,某就业局向昊鑫公司发出《关于责令退回稳岗补贴的函》,以昊鑫公司领取的稳岗补贴3156.49元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为由,责令昊鑫公司退回该补贴。

昊鑫公司管理人告知某就业局,通知其申报债权。

2020年8月7日,某就业局向昊鑫公司管理人申请行使稳岗补贴及利息的取回权,管理人认为案涉稳岗补贴款项转入昊鑫公司基本账户后已与账户的其他财产混同、无法区分,故拒绝某就业局行使取回权。

裁判结果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取回权的行使一般限于原物取回,而本案某就业局申请取回的标的稳岗补贴系货币,稳岗补贴发放至昊鑫公司的基本账户后,已与该账户内昊鑫公司的其他自有资金混同,不具备特定化属性,某就业局要求行使取回权条件不成立,故驳回某就业局的诉讼请求。

某就业局不服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破产案件急剧增多,破产取回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破产取回权关系取回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利益,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破产程序中,取回权的权利基础主要是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法的体现,取回权的行使一般限于原物取回。

对于货币财产能否行使取回权,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一直较大。

货币不同于普通的不动产和动产,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不容易被特定化。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货币应当遵守“占有即所有”的一般规则,所以要对货币资产行使取回权的前提条件就是该货币资产已特定化。

对于货币是否特定化,应审查对该款是否以设立专门账户等方式以便在实质上能达到与债务人其他金钱相区别的效果,否则就不能行使取回权。

本案中,稳岗补贴转入债务人账户后已与债务人账户中的其他资金产生混同,某就业局无法行使取回权,只能通过申报债权依法获得清偿。

案例三请求管理人中止拍卖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宁某某诉中鹏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4月,成都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中鹏公司破产清算。

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抵押权人申请对中鹏公司名下的抵押物行使别除权,中鹏公司管理人据此拟定处置方案,在淘宝网阿里资产破产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处置资产。

宁某某系中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对中鹏公司管理人拍卖抵押物的行为提出异议,认为中鹏公司管理人存在陈述不实、违法拍卖、拍卖程序违法等情形,违背管理人的忠实义务,遂起诉要求管理人中止拍卖行为。

裁判结果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宁某某主张中鹏公司管理人中止对中鹏公司名下抵押物进行拍卖,实际系以诉讼方式对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该监督权利依法应由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而非以诉讼方式提出,故裁定驳回宁某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七章关于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债权人会议的委托行使监督管理人的职权;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更明确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在破产案件中,对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利依法应由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以非诉讼的方式行使。

破产衍生诉讼审理过程中,对异议事项的处理应当有利于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影响破产程序效率。

因此,本案对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对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为有异议时救济途径的选择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案例四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欠缴具有行政强制征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类城市建设配套费及产生的滞纳金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某区住房和城乡建委诉宝雍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基本案情2018年11月9日,某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向宝雍公司送达《行政决定告知书》,决定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1692万余元,并以欠缴的配套费692万余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5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配套费缴纳完为止。

2020年11月4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宝雍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某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1385万余元(配套费、滞纳金各692万余),债权性质为共益债务。

管理人审查后确认某区住房和城乡建委享有普通债权1385万余元(配套费、滞纳金各692万余元)。

某区住房和城乡建委不服管理人债权认定,于2021年6月2日向重庆五中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其享有债权1385万余元,比照税款债权予以清偿。

裁判结果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应对争议的破产债权金额、性质、清偿顺位等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

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具有强制征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类债权,其数额应以行政机关职能部门核定数额为确认依据,其性质属于普通债权。

在此基础上征收的滞纳金属于行政惩罚性措施,属于劣后债权。

据此判决:确认某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对宝雍公司享有普通债权692万余元、劣后债权692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确认城市建设配套费及滞纳金债权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明确了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审查范围,以及如何认定城市建设配套费、滞纳金债权的数额和性质,对类似破产债权审查确认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所判定的债权不同于普通民商事案件所判定的债权,其利益的调整不仅仅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更涉及全体债权人之间债权比重(可分配财产)的调整。

因此,管理人与债权人在债权性质上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不能约束法院的认定和处理,法院应全面审查破产债权的金额、性质、清偿顺位等三方面,作出明确的处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具有强制征收性质的债权如税款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类,数额应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数额为准。

三、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类债权不同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类的税收债权,其债权性质应属于普通债权。

在此基础上征收滞纳金,目的在于通过征收高标准的滞纳金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系行政惩罚性措施,属于劣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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