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办法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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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范文(3篇)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范文(3篇)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范文为规范本公司(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申报内容有:1、本公司(厂)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当本公司(厂)有下列重大变化时,向原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____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____日内进行申报;3、公司(厂)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____日内进行申报。

4、公司(厂)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____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范文(2)一、背景介绍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我们公司决定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该制度旨在鼓励员工主动申报职业病危害,为公司提供有关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重要信息,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员工的健康。

二、申报范围1. 所有公司内部员工及临时工在就职期间发现与工作环境相关的职业病危害现象或者症状,应主动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定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职业有害因素。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四条[申报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中央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向所在地级(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内容]用人单位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申报内容应当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六)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七)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第六条[申报受理]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年内向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第七条[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结合的方式。

总局令第27号 (已废止)(使用48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

总局令第27号  (已废止)(使用48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二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二

四、申报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 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中 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省属企业及其所 属单位向所在地省(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同时抄送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 他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申报。
接触职业病危害2亿人,1600 每年新增1万例,累计67万例职业病患者 疑似职业病患者100万;每年新增尘肺病10万(有的专家估算)
二、申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 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 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 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 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确定。
三、申报内容
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
况等。
– 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人数
故死亡 个数
类 总 女 农民 总 女 农民 岗 岗 离
06 年 累 疑 06 年 累
别 数 工 工人 数 工 工人 前 中 岗
新增 计 似 新增 计
数数
数数






表3、省(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情况 按经济类型汇总表
经济类型 在岗职工情况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私营企业 个人独资 港澳台商 投资 外商投资 企业 合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违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报程序1.注册。

登录网站,在主页“快速通道”里选择“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模块,选“企业”点击“注册”进入“企业注册”界面。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5篇)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5篇)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班组。

3.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申报____公司各部门均可申报提交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公司领导。

2.各生产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3.行政人事处是主管职业危害申报的部门,每年向所在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一次本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

4.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4.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4.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4.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浓度或强度情况;4.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4.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4.6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4.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5.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____日内进行申报;5.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____日内进行申报;5.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____日内进行申报。

(三)附则1.本办法解释权归行政人事处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2)是指一个组织或企业用于管理和监控职业危害的程序和规定。

该制度旨在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进行申报;三)其他需要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情形。

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应当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申报表》,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应当责令限期申报或者重新申报,并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XXX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对于原有的申报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和修正,主要是针对原有办法中存在的一些不适应和过于频繁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如果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需要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也需要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如果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也需要在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如果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将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能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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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报登记号:年度第号附件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填表说明一、注册说明(一)企业注册【企业编号】须为组织机构编码,包括下划线“_”共10位字符,今后登录用此编号作为用户名。

【验证码】按照其右边提示的4位数字填写。

(二)安监部门注册【注册用户名】用户名长度不能小于6位字符。

【验证码】从上级安监部门获取。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写说明(表一)【单位注册地址】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名称填写。

【作业场所地址】如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按实际作业的地址填写,须注明区县、乡镇或街道、门牌号或作业场所地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应先填写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名称,再填写单位的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填报,从行业、大类、中类下拉框依次选取。

只有中类选取完才算完成。

【注册类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注册类型。

从下拉式菜单中对应选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负责人】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填写。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即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的科室。

【上属公司(或主管单位)】从下拉式菜单中对应选取:国资委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县属企业、其它。

本市市属企业请对应选择“省属企业”,区(县)属企业请对应选择“市属企业”。

【填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

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写【变更原因】。

【在岗职工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数】等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数据统计范围为上一年度。

【在岗职工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数】【职业病累计人数】【参加职业危害培训总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岗前、岗中、离岗体检人数】均包括申报单位在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及与申报单位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与劳务公司签订佣工合同以及申报单位雇佣的人员)。

【农民工人数】指与申报单位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的本地籍与外地籍农业户口人员。

三、申报单位生产基本情况填写说明(表二)【主要原、辅材料】主要指化学性毒物。

【主要中间产品】指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不对外销售,且作为下道生产工序原料的物质。

连续化、密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单独储存的中间产品,可不填写。

【副产品】包括废气、废液、废渣等废品。

【年用量、年产量单位】为千克/年(kg/y)、吨/年(t/y)或立方米/年(m3/y).四、申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填写说明(表三)【作业场所】《申报表》所称作业场所,主要指生产作业人员直接从事操作或者经常停留、且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

一般按生产车间、生产装置或设施、辅助生产设施的名称填写。

该作业场所名称将被表四和表五调用。

【本场所的工艺描述】主要描述该作业场所工作过程中采用的工艺和方法,从而产生出职业病危害。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填写说明(表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查找填写。

【危害来源】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元或装置名称。

【设备状态】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的密闭情况,分为全密闭、半密闭、敞开式。

【操作方式】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或工序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等情况,分为自动化、机械化、手工操作。

【浓(强)度】填写近1年内的最新检测结果。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指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册人员和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的从业人员。

【工程防护设施】是指用于控制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或装备。

名称按湿式作业、密闭、通风、除尘系统、净化装置、吸声、隔声、屏蔽等填写。

没有工程防护设施的,填写“无”。

【个体防护用品】是指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配备防护用品的情况。

名称按普通防护服(鞋、帽、眼镜、手套);放酸碱防护服、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噪耳塞、耳罩、防声帽;防尘口罩、防尘防护服;防辐射服、防辐射围裙等填写。

没有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的,填写“无”。

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表填写说明(表五)【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表】填写近1年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的情况。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危害培训人数】【体检人数】【职业病人数】【调离岗位人数】均包括申报单位在册人员和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的从业人员。

【职业病人数】指该作业场所已确诊为职业病的从业人员数。

【调离岗位人数】指该作业场所近1年内,在职业病健康体检中发现异常或职业病禁忌症,调离本作业场所的从业人员数。

七、备案审查(一)安监部门浏览待审查企业(二)安监部门填写审查意见(三)安监部门浏览待备案企业(四)安监部门填写备案信息(五)安监部门打印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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