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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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深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办发〔2012〕10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根据国家、省关于继续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应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人才辈出。

第四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人选。

成员单位包括市组织、宣传、统战、科技创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被推荐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术道德高尚,科研作风严谨,具备科学求实、团结协助精神。

(三)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广东省居住证之一的。

深圳市事业单位基础津贴标准表

深圳市事业单位基础津贴标准表
50元/月/人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补贴的通知》
(深工改行字〔1996〕2号)
7
有毒有害
保健津贴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市肉品卫生检验所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物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人员,享受甲等津贴,每人每月90元。
2510
助理级
2130
员 级
1935




技 师
2819
高级工
2409
中级工
2120
初级工
1925
普 工
1925
附表3:
深圳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保留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
档 次
标 准
48
3579
47
3484
46
3389
45
3294
44
3199
43
3104
42
3009
41
2914
40
2819
39
2753
30元/月,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
夜餐费
经单位领导批准加班至夜晚23时以后的工作人员(单位提供工作餐的除外)
20元/晚/人;因工作需要,实行轮班制的,按此标准的80%执行。

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工作津贴制度(试行)

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工作津贴制度(试行)

发放津贴。

五种情况的则不享受绩效津贴,即未足额拨
缴工会经费的;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
合同、工资协议、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合同的;因劳资关系矛盾发生罢工等重大群体性、
突发性事件的;企业发生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职
业危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工会干部违法违纪情
况的。

6.上海浦东新区:印发了《关于实行非公企
定; 8.开展困难职工救助及创建职工之家等活动; 9.督促企业行政依法提取、足额拨付工会经费,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资产; 10.积极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11.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活动,提升职工队伍素质; 12.组织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2.“管理单位”要严肃工作津贴申报纪 律,防止和杜绝虚报谎报、营私舞弊行为 的发生,并对申领工作津贴的准确性负直 接责任。
工作延伸

1.固原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于2012年出台了《固原市非公
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享受退休、荣誉津补贴(暂行)实施办
法》,根据这个《实施办法》,凡在固原市非公企业(含改制企业、
一、津贴发放对象
津贴发放对象是广东省内(不含深圳)规 模以上(职工数300人及以上)非公企业工 会主席。非公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台港 澳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国有股份低于50%)、有限责任公 司(国有资本占比低于50%)。
二、津贴发放标准
1、职工人数300-499人的企业工会主席每人每 月300元;职工人数500-999人的企业工会主 席每人每月400元;职工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 企业工会主席每人每月500元。
2、工作津贴按季度发放。 3、新成立工会的工会主席,自任期之月起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4•【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六章工资扣减第七章最低工资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但是,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第一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二、职工集体福利项目第三条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

《岗位津贴制度》

《岗位津贴制度》

《岗位津贴制度》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为执行国家关于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根据鲁劳社[xx]70的调整,切实落实员工的相关待遇,提高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职工队伍,促进矿山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建立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具体发放范围为。

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岗位津贴包括。

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1、井下采掘工:30元/工;2、井下辅助工。

3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中餐补贴。

8元/工。

每班中餐补贴由公司每月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1、前夜班:10元/工;2、后夜班。

12元/工。

(四)高温津贴1、工作场所33度以上的劳动者。

20元/工。

三、通讯信息费、交通费津贴(一)、通讯信息费:1、发放范围。

主管以上人员和部分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的特殊岗位人员。

2、定额标准。

总经理500元/月,副总经理300元/月部门经理150元/月、主任工程师120元/月、主管100元/月、综合管理部小车司机及其他50元/月。

(二)、交通费:1、发放范围。

居住在莱州、招远、栖霞市区、市区、烟台市区的中层管理人员、主任工程师和主管。

2、发放标准。

居住在莱州市区域的每人每月300元;居住在招远区域的每人每月200元;居住在栖霞市市区的每人每月200元;居住在市市区的每人每月150元;居住在烟台市市区的每人每月150元。

(三)、有关规定:1、交通费发放,必须由个人提供有效、合规的票据,在定额范围内由财务部负责据实报销(每季度末报销一次)。

2、通讯信息费发放,由办公室根据发放标准于季度末统一采购充值卡,发放到相关人员。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3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截至1995年9月30日止。

广东深圳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工资表

广东深圳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工资表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资表管理岗位(岗位⼯资):⼀级2750,⼆级2130,三级1640,四级1305,五级1046,六级850,七级720,⼋级640,九级690,⼗级550。

专业技术岗位:⼀级2800,⼆级1900,三级1630,四级1420,五级1180,六级1040,七级930,⼋级780,九级730,⼗级680,⼗⼀级620,⼗⼆级590,⼗三级550。

其中⼀到四级是正⾼,五到七级是副⾼,⼋到⼗级是中级,⼗⼀级到⼗三级是初级。

⼯勤技能岗位:技术⼯⼀级830,⼆级690,三级615,四级575,五级545。

普通⼯540。

事业单位新旧岗位⼯资对照1.专业技术⼈员。

聘为正⾼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执⾏四级岗位⼯资标准;聘为副⾼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执⾏七级岗位⼯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执⾏⼗级岗位⼯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执⾏⼗⼆级岗位⼯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执⾏⼗三级岗位⼯资标准。

2.管理⼈员。

聘⽤在处级正职岗位的⼈员,执⾏五级职员岗位⼯资标准;聘⽤在处级副职岗位的⼈员,执⾏六级职员岗位⼯资标准;聘⽤在科级正职岗位的⼈员,执⾏七级职员岗位⼯资标准;聘⽤在科级副职岗位的⼈员,执⾏⼋级职员岗位⼯资标准;聘⽤在科员岗位的⼈员,执⾏九级职员岗位⼯资标准;聘⽤在办事员岗位的⼈员,执⾏⼗级职员岗位⼯资标准。

3.⼯⼈。

聘⽤在⾼级⼯岗位的⼈员,执⾏技术⼯三级岗位⼯资标准;聘⽤在中级⼯岗位的⼈员,执⾏技术⼯四级岗位⼯资标准;聘⽤在初级⼯岗位的⼈员,执⾏技术⼯五级岗位⼯资标准;聘⽤在普通⼯岗位的⼈员,执⾏普通⼯岗位⼯资标准。

[⼈⼒资源] 岗位绩效⼯资基于量化考核的岗位绩效⼯资制——特区医院分配制度改⾰初探前⾔我们所在的医院在深圳的卫⽣事业单位中率先进⾏了管理体制、⼈事和分配制度的全⾯改⾰,从⽅案设计论证到试运⾏的近两年时间中,我院先后重组了医院的管理架构,建⽴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改进了医疗业务流程,引进主诊医师、护理组长体制;进⾏科学合理的定编定岗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全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全⾯绩效考核,在量化考核基础上,彻底打破特区事业单位医院原有的分配模式,实⾏岗位绩效⼯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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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下称“工会干部”)。

第三条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予以申报(下称“申报单位”)。

第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完全符合下列标准的,工会干部可以享受岗位津贴:
(一)工会组织机构健全。

工会组织依法成立,呈报手续和批复文件齐全,印鉴齐备;按时换届。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依法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真实、有效,选票齐全。

(二)工会经费收、管、用符合规范要求。

及时、足额按规定的计提比例拨缴经费;按要求实施税务代收。

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独立建账。

(三)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积极代表会员和职工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妥善调处劳资争议;履行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职责。

第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原则上在同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

基层工会委员会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间内自行组织年度工作考核。

第六条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一个工作考核年度。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各项考核标准,均截止到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条每年一月一日始,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为上年度工作考核和岗位津贴申报期。

第八条岗位津贴依照工会上解经费的管理级次,由市、区总工会(含光明新区总工会、蛇口工业区工会联合会、华侨城集团公司工会。

下同。

)根据申报单位工会干部的人数,人均按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在申报单位上解经费中予以核拨发放。

涉前款内容,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依前条第一款规定,岗位津贴年计发总额不应超出申报单位上解经费的百分之五十;可能超出此限的,市、区总工会按申报单位上解经费的百分之五十核拨岗位津贴,不予贴补。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岗位津贴经全体委员民主讨论决定后,可以在不超出总额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他委员岗位津贴平均数
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岗位津贴依下列程序申领:
(一)基层工会委员会通过市总工会网站(www.szzgh.org)下载并填写《深圳市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产业工会或者上一级总工会(下称“上级部门”)。

(二)上级部门根据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申报材料,核实工作考核结果,核定应予计发岗位津贴的人员,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区总工会财务部门。

(三)市、区总工会财务部门核定应予计发的岗位津贴总额后,按年度一次性下拨给该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期间认真开展年度工作考核,及时申报岗位津贴,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逾期。

基层工会委员会违反前款规定,上级部门对其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不予确认,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坚决防止和杜绝虚报谎报、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并对工作考核的真实性和申领岗位津贴的正当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取津贴的人员、领取金额以及年度领取总额等情况,须向全体工会会员进行年度公示。

第十五条市、区总工会应当严肃岗位津贴申领纪律,对工会干部岗位津制度的正常运作负有监督责任,一经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在施行中如遇释义事宜,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隶属于各省级以上产业工会的驻深单位工会委员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层工会委员会自2011年1月1日始,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申报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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