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设计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点和注意事项:一、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1.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防火规定的要求,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
2. 纳入防火设计范围的建筑材料应经过防火认证和测试,达到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
3. 建筑物的构造材料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承受一定的高温和火焰冲击。
二、防火分区和隔离:1.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防火等级要求,合理设置防火分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火隔离。
2. 防火分区的隔墙、隔板等构件应符合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并设置相应的防火门、防火窗等设施。
三、防火通道和疏散设施:1. 建筑物内应设置合理的防火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的通道畅通无阻。
2. 防火通道的门应符合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门窗应设置门闭器和门锁,以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自动关闭。
3. 建筑物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合适位置的疏散楼梯,楼梯的宽度、坡度、踏步、扶手等应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四、建筑物内部装饰和设备的防火要求:1. 室内装饰材料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尽量选择不燃或难燃的材料。
2. 室内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对于易燃物品应设置合适的防火措施。
3. 确保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可靠,防止因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火灾。
五、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设置:1. 建筑物内应设置合适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水池等,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
2. 安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和灭火。
3. 建筑物周边应设置合适的消防通道和水源,方便消防车辆和人员的进出。
总之,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在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建筑师和设计师应遵守相关规范,合理设计,确保建筑物的防火性能达到要求,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同时,建筑所有人和用户也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火灾防控意识,及时处理消防隐患,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耐火性能:选择具有良好耐火性能的材料,如防火涂料、防火板等
02
环保性能:选择环保型防火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03
施工性能:选择易于施工、安装和维护的材料,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04
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
01
建筑材料:选用耐火、阻燃材料,降低火灾风险
02
防火分区:合理划分防火分区,防止火势蔓延
03
疏散通道:设置足够宽度和数量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03
关闭门窗,防止火势蔓延
04
利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进行灭火
05
寻找逃生通道,不要乘坐电梯
06
利用湿毛巾、衣物等捂住口鼻,防止吸入有毒气体
07
保持低姿,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08
听从消防人员的指挥,有序疏散
火灾现场的逃生方法
01
保持冷静,不要惊慌失措
02
迅速找到最近的安全出口,不要乘坐电梯
03
用湿毛巾或衣物捂住口鼻,防止吸入有毒气体
消防演练: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隐患排查:定期进行消防隐患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安全用电:安全用电,避免电器设备引发火灾。
安全用火:安全用火,避免明火引发火灾。
火灾预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0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0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05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06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0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
08
《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标准》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
16 、
10. 1. 1 、 10. l. 2 、 10. 1. 5 、 10. 1. 6 、 10. 1. 8 、 10. 1. 10 (1 、 2 )、 10. 2. 1 、 10. 2.4 、 10. 3. 1 、 10. 3.
2 、 10.
3.
3 、 11.
0.
3 、 11.
0.
4 、 1 1.
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 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
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旨”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刀的捎
2结~唱9来自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
』
.
安部捕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邮政编码: 10005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
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硝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张耀泽赵惶刘跃红张树平张福麟何任飞金鸿祥王庆生 吴华潘一平苏丹夏卫平江刚党杰郭景范珑杨西伟 胡小援朱冬青龙卫国黄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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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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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和要求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类别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规模
火灾蔓延途径和范围
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的设置要求
疏散通道宽度要求: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不得小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疏散出口数量要求: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面积确定,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不得少于两个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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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采用耐火极限较高的材料进行分隔
场所类型:大型商场、电影院、KTV等
安全疏散:设置足够的疏散通道和出口,确保人员在火灾中能够迅速撤离
消防设施: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防火分区与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与器材
特殊场所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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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概述
规范背景和目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火灾发生的风险。
规范要求建筑物必须符合一定的防火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人员疏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能,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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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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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地下建筑不得用于人员密集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8.26•【文号】计标[1987]1447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先后被《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5年8月21日实施日期:1995年11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7年6月24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附件: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 民用建筑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4 其它5.5 木结构民用建筑6 消防车道7 建筑构造7.1 防火墙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7.4 楼梯间、楼梯和门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6 天桥、栈桥和管沟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 一般规定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9 防烟与排烟9.1 一般规定9.2 自然排烟9.3 机械防烟9.4 机械排烟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 一般规定10.2 采暖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11 电气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2 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它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灭火器配置 灭火系统设计
消防水源 报警与联动控制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火灾风险,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灭火 器,如干粉、泡沫、气体等灭火器。
建筑物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 系统,以保护建筑物免受火灾蔓延的威胁。
确保建筑物附近有可靠的消防水源,如消防水池、市政消火栓 等,以便火灾时提供足够的水源进行灭火。
增强员工的防火意识,提高应急疏散和自救能力 。
培训内容
包括火灾的危害、预防措施、应急疏散程序、灭 火器的使用等。
培训形式
定期组织防火演练、邀请专业消防员进行讲解、 观看防火教育片等。
建筑物的日常防火管理
管理制度
建立建筑物内的防火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防火职责 。
禁止行为
严禁在建筑物内吸烟、乱丢烟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存放易 燃易爆物品。
防火墙设计
防火墙应具有足够的耐火极限,且不得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上的管道、电缆等 穿越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确保火灾时不会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
03
CATALOGUE
安全疏散与灭火设施
安全疏散通道设计
通道宽度
通道布局
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 性质、疏散人数和疏散时间等因素确定, 以确保人员快速疏散。
01
02
03
04
耐火等级
电气室与配电室的墙体、楼板 等结构构件应采用不低于规定
耐火等级的材料。
防火分隔
配电室与其他区域之间应设置 防火分隔,防止火势蔓延。
自动灭火系统
配置自动灭火系统,如气体灭 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以
便在火灾初期迅速扑灭。
火灾报警装置
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实时监测 火情,提高火灾发现和处理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16-2014(2018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48ac9bf1af45b307e971979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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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幼儿园建筑设计的防火条例)关于幼儿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例及说明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
为此,首先要考虑将这些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并且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
此类建筑及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区有关建筑的平面布局、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要求,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按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规定和防火分隔情况等确定。
对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建筑考虑,有关建筑灭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规范第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条文说明】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构件能得到推广应用,同时能较好地保证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不降低,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当降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设计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低的材料;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应严格控制使用这些材料。
这里所指人员密集场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场所,即: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釆用不燃材料;当釆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因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常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萣: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吋,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本条第1-4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儿童、婴幼儿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大部分还需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有关老年人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还应符合现行疔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活动场所的使用特点和情况,为保护该类场所的人员在火灾时的安全,作了本条规定。
有关儿JGJ39中也有部分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主要指年龄在6-12周岁男女孩童,“儿童活动场所”包括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艺场所、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目前,在一些城市的商店、写字楼等建筑的上部楼层设置这些场所的现象较多,这种做法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除托儿所、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虔不小于,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子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疏散门的设置原则与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基本一致,但由于房间大小与防火分区的大小差别较大,因而具体的设置要求有所区别。
本条第1款规定可设置1中小学校的教室的面积要求确定的。
袋形走道,是只有一个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但与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仍有所区别。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半地下房间,无论位于袋形走道或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还是位于走道尽端,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房间均需设置2个及以上的疏散门。
对于托儿所、2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尽端。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的规定;表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 处;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伺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
安全疏散距离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跑离趙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
该距禽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箅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和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有所区别。
1外廊式建筑的外廊敞开时,其通风排烟、釆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均比内廊式建筑要好,对安全疏散有利。
本条奉注1对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有关要求作了调整。
注3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对这些建筑或场所内的疏散距离作了调整,可按规定增加25%。
2对于建筑首层为火灾危险性小的大厅,该大厅与周围办公、辅助商业等其他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时,可以在首层将该大厅扩大为楼梯间的一部分。
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的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楼层数不大于4层时,楼梯间到达首层后可通过15m的疏散走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这一要求不适用于需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3有关建筑内观众厅、营业厅、展览厅等的内部最大疏散距离要求,参照了国外有关标准规定,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
如美国相关建筑规范规定,在集会场所的大空间中从房间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为61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可增加25%。
英国建筑规范规定,在开敞办公室、商店和商业用房中,如有多个疏散方向时,从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直线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技术规则规定:戏院、电影院、演艺场、歌厅、集会堂、观览场以及其它类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楼面居室之任一点至楼梯口之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本条第4款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当需釆用疏散走道连接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出口时,可以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该疏散走道的长度分别增加25%。
条文中的“该场所”包括连接的疏散走道。
如:当某营业厅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至安全出口、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为10m时,该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可为30m×25%+10m×25%=50(m),即营业厅内任一点至其最近出口的距离可为,连接走道的长度可以为,但不可以将连接走道上增加的长度用到营业厅内。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本条规定为对建筑内一些需要重点防火保护的特殊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
本条中规定的防火分隔墙体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根据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确定的。
1医疗建筑内一些场所性质重要或其他发生火灾时尚不能马上撤离的部位,如产房、手术室、重症病房、贵重的精密医疗装备用房等;一些场所可燃物多或火灾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火灾,如药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房间的防火分隔,以减小火灾危害。
对于医院洁净手术部,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的有关要求。
.2成伤亡,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
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JTG 3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等标准的要求。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