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军人社会保障-基本概念
社会保障

第一章社会保障概述一·社会保障,是为保障民生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由国家和社会以立法为依据出面举办,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对因各种经济和社会风险事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以及有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全体公民提供的,福利性的物质援助和专业服务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二·社会保障的特征:社会性福利性互济性强制性三·社会保障的功能(一)·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1·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应因现代生产方式下风险事故频发、家庭保障功能弱化的现实而建立的。
社会保障给予遭受风险事故的家庭以经济的补偿和物质的帮助,使家庭恢复和增强人的生产和再生产,尤其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功能,从而使社会生产能够周而复始地延续下去。
2·促进资金市场发展:(二)·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1·体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障就是保障社会公平的社会机制。
社会保障通过公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径,一方面以累进的方式向高收入阶层征收社会保障基金,另一方面以累进的方式想社会弱势人群提供资助,由此克服完全市场竞争造成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和缩小贫富差距。
2·保持社会稳定: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实施的重要社会政策,是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手段,所以有社会的“减压器”,“安全阀”之称。
在一定限度内减弱社会产品分配不均等的现象,由此来协调劳资争议缓和阶级矛盾减少社会震荡促进社会安定,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
四·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1·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起来的,为劳动者在遭遇经济和社会性风险事故如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伤残时提供收入补偿,从而保障其正常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
2·社会救助:是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幸事故的受害者,以及不是由主观原因引起贫困的人群提供物质帮助的活动。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退役军人的待遇,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障工作,加强军人荣誉体系建设,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退役军人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以及其他由国家规定的退役军人。
第三条国家采取综合保障、分类保障、特殊保障相结合的方式,保障退役军人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军事路线,坚持军民融合,深入贯彻军民联勤、军地共建、退役军人优抚、离休干部服务等方针,着力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能力,促进退役军人安置扶贫,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优化退役军人服务,确保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医疗、住房等权益。
第二章退役军人的基本权益第五条退役军人享有与其参加军队服役期限、履行职责和作出贡献相适应的待遇。
第六条退役军人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退役军人有权依法参加工作、就业、创业和参加各项社会活动。
第七条退役军人享有优先就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权利。
第八条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对待,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参加军队服役为由将退役军人歧视对待。
第九条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提供的免费再就业培训;在原从事的专业领域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有优先录用或者自主创业的权利。
第十条退役军人有权参加享受国家提供的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国家提供相关的免费求职咨询、岗位推荐等服务。
第十二条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提供的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三章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国家设立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国家财政补助、退役军人个人缴费、单位按规定缴费、其他有关资金。
第十五条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发放养老金、医疗补贴、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退役军人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国家进行规定。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1、社会保障水平,指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成员在一定时期内享受社会保障经济待遇的高低程度,包括待遇水平、制度成熟水平、基金运作水平、管理水平。
2、社会保障水平适度化,就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将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对某一区域的民众或社会群体,由政府制定并给付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面保障居民生存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标准。
4、社会优抚,是指政府或社会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全面社会服务。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设施、社会服务。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强制立法手段来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其他保险一起对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承担保障责任。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的各种需求,依托街道和居委会,动员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居民服务业。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保障退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是在女性生育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经由法定程序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
社会保障学笔记

社会保障学笔记·郑功成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一、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这一定义包含了如下要素1.依法建立。
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是立法先行的原则,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法制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建立的客观基础与依据。
2.突出以人为本。
它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为宗旨,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等。
3.具有经济福利性。
即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看,因有政府、雇主与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分担责任,受益者的所得要大于所费。
4.属于社会化行为。
即由官方机构或社会团体来承担社会保障的实施任务,而非供给者与受益方的直接对应行为。
二、从层次上划分,社会保障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层次: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保障第二节社会保障学的基本理论框架:1.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问题2.社会保障的政策理论问题3.社会保障的管理理论问题第三节一、社会保障的目标社会保障的总目标是通过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围绕着上述总目标,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需要实现如下分目标:1.帮助国民摆脱生存危机。
由于各种先天与后天因素及自身与外来原因的影响,部分国民可能因疾患、天灾人祸、失业等事件陷入生活困境,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这部分国民将陷人生存危机而无法自拔,因此,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解除国民的生存危机是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最低追求目标。
2·满足国民的生活保障需求,不断改善和增进国民的福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是不断发展的。
社会保障制度正是通过经济保障、服务保障乃至精神保障的提供,来达到满足国民福利增长需求并保证不断改善和增进国民福利的目标的,它相对于前一个目标而言,是更高层次的追求目标。
3.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为一个由多个社会保障子系统或项目构成的基本社会制度,社会保障追求的并不只是解决某些社会问题和增进国民福利的目标,而是为了促使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军人保障

二、死亡抚恤
1.死亡抚恤的分类及确定标准
根据现行规定,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 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遗属依法享受抚恤待遇,
其中,烈士的抚恤待遇最高,因病死亡的抚恤待遇较低。
2.一次性抚恤待遇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 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 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
基金来源: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
险费组成。 当被保险对象退出现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 务部门结清。义务兵出现退役时,按照上一年全国城 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计算公式 直接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 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关键概念】军人保障 军人保险 军人抚恤 军人优待 退役医 疗保险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 安置保障 军人福利 优抚医院等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军人抚恤优待
军人保险 安置保障与军人福利
第一节
一、军人保障及其基本特征
概述
二、军人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三、新型军人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
一、军人抚恤优待概述
二、死亡抚恤
三、残疾抚恤
四、优待
一、军人抚恤优待概述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军人抚恤制度面向的对象:中国人民
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服现役或 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
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遗
属,上述人员可依法享受抚恤优待。 现行法规定,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 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人员、 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亦参照军人抚恤优待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军人社会保障要点

(二)军人社会保障的职能作用 1、保障军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一方面从现实生活水平的基本需要考虑,另
一方面考虑其劳动贡献。军人社会保障和其 他 社会保障相比有明显的军事政治特征。 2、补偿因战因公造成军人人体伤亡的损失 3、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 4、保证社会经济发展 5、鼓舞士气,焕发民族精神
(二)我国现阶段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1、病伤待遇 我国对病伤军人是通过公费医疗与病伤补助双重办 法给予物质帮助的。军队有关制度规定,军人发生 病伤时,除自己负担单方成药的营养滋补药品费用 外,其他医疗费,皆有军队负担,医疗和病假期间 工资照发;凡因战、因工、因病致伤牙齿或致牙齿 脱落,影响咀嚼,符合镶牙规定条件者,准予公费 镶牙;凡患有近视,远视,散光,工作确实需要又 符合规定配镜条件者,准予公费配镜。 这些规定对恢复与增强军人身体健康,降低病伤率, 具有重要作用。
(三)军人福利 军人福利,是指用于满足军人物质和精神共同需要 而兴办的公益性事业以及能给军人减轻负担的各项 措施。它的职责是满足军人在劳作和生活中产生的 共同需要,通过为军人提供保障,帮助军人解决困 难,保证军人正常和有效地从事各项工作。
军人福利一般具有两项职能:(1)保障职能,保障 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2)褒奖职能。
第七章 军人社会保障
本章要点 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基本内容 军人社会保障的职能作用 中国军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一、 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职能作用
(一)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 军人社会保障,指军人因战因公或其他原因,在暂 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生 活困难时,军队、政府和社会所给予的物质帮助。 1、保障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 2、保障主体是军队、政府和社会 3、保障原因主要是因战因公 4、军人社会保障的本质是解决军人因暂时或永久 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问题,即国家和军队以法规 形式保证军人不能劳动时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的基本生活
军人的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宣传信息

军人的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宣传信息
《军人的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2019年1月1
日正式施行。
该法旨在保障军人的地位和权益,提高军人的待遇和保障水平,
进一步加强军队建设。
根据该法,军人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1. 职业发展:军人有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享有晋升、调整岗位和职务等权益。
他们的职业发展不受歧视,应根据实际表现和能力进行评价和晋升。
2. 待遇保障:军人应当获得合理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
他们的工资
和津贴应当与其职务和工作量相匹配,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 退役安置:军人退役后,享有相应的安置待遇和优先就业权。
国家应当提供
就业援助和培训,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
4. 社会保障:军人享有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他们在退役后能够获得适当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
5. 法律保护:军人享有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歧视、侵犯军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这些是《军人的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所保障的军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通过这部
法律的实施,军人的地位和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为他们的奉献和牺牲提供
了应有的回报。
社会保障概论教学大纲

社会保障概论教学大纲基本教材: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版。
第一章社会保障的定义、体系结构及其功能(重点)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一、课时分配:3课时二、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各自的含义、内容,对比把握三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理解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掌握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要求联系经济学知识分析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效应。
三、主要内容:第一节社会保障的定义及其基本体系结构(一)定义: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结构第二节社会保险(一)定义:要重点把握社会保险的含义:就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是指能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二)地位:知道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
原因有三点::1、它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即人口中最主要的部分;2、它承担的风险最多;3、它所占用的资金也是社会保障中最大的部分;(三)特点:强制性、储蓄性、互济性、补偿性;(四)内容:老年社会保险、疾病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残障社会保险、死亡社会保险。
第三节社会救济(一)定义及地位:社会救济亦即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二)社会救济与社会保险不同:1、对象不同;2、目标不同;3、经费来源不同;(三)对象:无依无靠、完全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由于意外灾害一时困难的人;生活水平低于或仅相当于国家法定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四)内容:归为两大类:贫困救济和灾害救济,其中灾害救济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紧急救济行为、灾害预防、灾害预警服务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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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军人社会保障——基本概念
一、习题答案及要点参考
1.军人社会保障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保障对象的特定性,军人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尊敬且有光荣身份的群体。
第二,保障待遇的从优性,军人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水平,这是由军人的特殊劳动和对社会做出的特殊贡献决定的。
第三,保障体制的相对独立性,由于军人社会保障的对象特殊性,因此,政府一般都建立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军人社会保障事务。
2.如何理解军人社会保障的职能与作用?
第一,补偿与恢复作用。
军人社会保障的补偿作用是指军人社会保障为遭遇风险的军人收入遭到损失时提供适当的物质补偿。
军人社会保障的恢复作用是恢复遭遇风险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二,激励与促进作用。
军人社会保障不仅可以及时补偿军人在收入方面的损失,安定军人及其家庭生活,而且能够提高军人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使军人的劳动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增强军队吸引力和凝聚力,激励军人安心服役,从而促进军队的全面建设。
军人社会保障对军队建设的促进作用,是通过对军人的促进作用而发挥作用的。
第三,公平分配作用。
军人社会保障是公平分配、凝聚军心、稳定部队的一种机制,通过军人社会保障的公平分配,可以减轻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负担,解除后顾之忧,这既有利于军人的稳定,又有利于激励军人为国奉献的工作热情。
第四,经济调节作用。
一方面,通过征收保障费,以及发放各种保障资金,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生活消费水平;另一方面,保障基金的数量又直接影响到财政收支结构的变化,其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越大,表明国家的责任就越重,财政赤字的可能性就越大,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制约作用。
3.军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军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军人保险、军人福利、军人社会优抚、军人退役安置、军人社会救助这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军人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军人职业连带风险影响军人家庭生活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方式,是军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军人福利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军队为提高军人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水平而提供的各种福利项目和福利设施。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福利工作和军队福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军人社会优抚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和通过政府的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抚恤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的总称。
第四,军人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的经济和服务保障。
军人退役安置制度是国家因应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单独为军人提供的一项特殊的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的生活安全。
第五,军人社会救助是指国家、社会和军队向低收入的军人家庭和遇到特殊困难的军人家庭所提供的一种经济帮助和照顾。
它是随机的,是救济或扶助部分或个别人员及其家庭在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意外和特殊的需要。
4.如何理解政府在军人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与分配中的作用?
一是实现保障资金筹集与分配的重要保证。
军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分配离不开国家强制性,只有以政府为主体进行分配,才能筹集足够的资金。
二是实现资金收支效率和公平的主要手段。
只有通过政府相关政策的制约,军人社会保障资金在收支中才可以保证效率,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再通过财政倾斜,保证分配中的公平。
三是实现保障资金来源社会化的必要基础。
军人社会保障仍然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其资金不可能完全由军队提供,这也是不现实。
因此,政府要协调各个部门资金分摊的比例,使之迈向社会化。
5.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趋势如何?
市场经济时期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既要受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性的制约、影响与促动,也要受到军队职能的制约与军队建设要求的制约,其基本趋势是:
第一,军人社会保障社会化。
真正让军人社会保障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中,把大量军人社会性服务保障交给民间机构。
最大限度地实行寓军于民,军民兼容。
不断提高社会对军队的保障程度,逐步形成军队与社会结合紧密、完整配套、高效实用的中国特色的军人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军人社会保障的规范化。
要按照社会分工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军队建设的规范化要求,承担全部直接军事保障以外的军人社会保障项目;按照军队的特殊要求,制定出相应的军人社会保障政策规定;避免出现军地交叉保障、重复管理、保障漏项等现象,实现军人社会保障管理的优化。
第三,军人社会保障的效能化。
首先向社会要效能,要利用地方保障的优势,大力推进非军事项目保障的社会化;其次向机制要效能,压缩军人集体福利投入比重,强调军人个体福利投入比重的上升,逐步以货币形式满足军人应享受的福利待遇;最后向管理要效能,要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能,实行统一的精细化管理,重视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
第四,军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
建立军人社会保障法,有助于确立军人社会保障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可以加强军人社会保障管理的法律保护与监督,保障军人社会保障各项活动建立在规范、有效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