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许可检验项目
化妆品检验制度

化妆品检验规定(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化妆品卫生规范》(2022年版)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三、许可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
四、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应按照被认定的资质和检验项目开展许可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撤消认定资格。
第二章检验程序一、检验申请与受理(一)检验申请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见附录1),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二)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等检验所需资料,并对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三)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见附录2),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二、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检验结果应科学、真实、准确。
样品检验原始记录应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管理要求保存。
留样保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12个月。
三、检验报告出具(一)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检验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两份交检验申请单位,两份由检验机构保存(一份为副本,另一份存档)。
(三)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检验报告不得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最新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项目-105项

5.2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 要和持续的培训;
5.3确保生产环境、设施设备 满足生产质量需求。
(1)检查生产负责人的档案,是否具有相应的资 历。
(2)检查是否明确规定生产负责人的职责。
(3)了解其某一职责是如何开展的。
(4)了解其履职的能力是否胜任。
V
6
(2)检查是否与委托检验的机构签订检验协议;
(3)检查近三个月的委托外部检验实验室的检验情 况。
第五节物料和产品放行
25
*
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行使物 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放行 权。
企业应严格执行物料放行制 度,确保只有经放行的物料才 能用于生产。成品放行前应确 保检查相关的生产和质量活动 记录。
(1)检查相关文件,看是否规定质量管理部门独立 行使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放行权;
(3)检查是否有校准/检定报告。
(4)现场检查仪器的使用环境是否符合文件的要 求。
V
序号
项
目
检查项目
评价方法
结果判定
备注
合
格
不
合
格
不
适
用
22
企业应根据以下规定对试剂、 试液、培养基进行管理:22.1应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 并按规定的条件储存;22.2已配制标准液和培养基应 有明确的标识;
22.3标准品、对照品应有适当 的标识。
(1)检查实验室的试剂、试液、培养基购买记录, 看是否从合格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2)检查试剂、试液、培养基的存储条件,看能否 满足相关的要求;
(3)检查标准液和培养基的配制记录,现场检查配 制好的标准液和培养基的标识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4)现场检查标准品、对照品的管理,其标识信息 是否符合要求。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年版)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年版)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化妆品卫生规范》(年版)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三、许可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实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
四、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应按照被认定的资质和检验项目开展许可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撤消认定资格。
第二章检验程序一、检验申请与受理(一)检验申请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见附录),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二)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等检验所需资料,并对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三)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见附录),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二、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检验结果应科学、真实、准确。
样品检验原始记录应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管理要求保存。
留样保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个月。
三、检验报告出具(一)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检验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两份交检验申请单位,两份由检验机构保存(一份为副本,另一份存档)。
(三)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检验报告不得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化妆品检验标准

化妆品检验标准化妆品是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制定和执行化妆品检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化妆品检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首先,化妆品检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品成分检验、安全性评估、微生物检验、稳定性检验和标签标识检验。
其中,产品成分检验主要是针对化妆品中所含的各种成分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安全性评估则是对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体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以及对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进行评估和控制。
微生物检验是为了确保化妆品在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不受到细菌、霉菌等微生物的污染。
稳定性检验则是为了检测化妆品在各种条件下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而标签标识检验则是为了确保化妆品的标签和标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准确、清晰的信息。
其次,化妆品检验标准的制定应该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
在制定化妆品检验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化妆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制定科学合理的检验标准。
同时,制定化妆品检验标准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检验标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制定化妆品检验标准的机构应该具备专业的技术团队和设备,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化妆品检验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同样至关重要。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执行化妆品检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检验标准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增强对化妆品质量和安全的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化妆品,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综上所述,化妆品检验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方应该共同努力,确保化妆品检验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化妆品产品。
同时,也希望消费者能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消费,选择放心的化妆品产品。
化妆品生产许可生产环境检测项目要求

二、生产环境监控项目
非洁 净区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
备注
紫外线辐射强 度 照度
细菌菌落总数
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射强度不得小于 70μw/cm2,
并按 30W/10 平方米设置
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 220lx,检验场
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 450lx。
生产过程中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 间和更衣间≤1000cfu/m3;灌装间工作台表面≤20 cfu/cm2,工人手表面≤300 cfu/只手,并不得检 出致病菌。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Hale Waihona Puke 0.01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氟化物(mg/L) 硝酸盐(以 N 计,mg/L) 三氯甲烷(mg/L) 四氯化碳(mg/L)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pH 单位) 铝(mg/L) 铁(mg/L) 锰(mg/L) 铜(mg/L) 锌(mg/L) 氯化物(mg/L) 硫酸盐(mg/L)
3;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 时为 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① MPN 表示最可能数;CFU 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 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目录1、发证产品范围2、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3、生产关键工艺参数4、生产工艺必备生产设备5、原辅材料要求6、抽样原则7、检验项目8、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9、发证检验判定原则10、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2:化妆品相关标准目录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总则1.1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仅满足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需要。
1.2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1.3 根据化妆品使用部位的不同划分为: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和其他单元。
其它单元指无法按划分原则归属于前四个单元的化妆品,其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
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小类。
化妆品单元分类表化妆品产品单元小类的划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2、主要生产工艺基本流程图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程序文件。
并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1 液态水基类2.2 液态油基类2.3 液态有机溶剂类2.4 液态气雾剂类2.5 凝胶类加辅料2.6 膏霜乳液类2.6.1 膏霜乳液类水相油相2.6.2染发类2.7 粉类2.8 蜡基类2.9 牙膏2.10 皂类3、化妆品生产关键工艺参数4、化妆品生产工艺必备的生产设备5、原辅料要求企业原辅材料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企业须提供原材料安全性评价的报告,并进行相关的检验。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使用获证产品。
6、抽样原则6.1 抽样样品选择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抽样样品按企业申报小类抽取。
化妆品生产质量检验与标准要求

化妆品生产质量检验与标准要求化妆品作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消费品之一,对于我们的外貌和健康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必须遵循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讨论化妆品生产质量检验与标准要求,包括原材料、生产工艺、卫生条件、产品包装和标识等方面。
一、原材料的规范与检验1. 原材料选择:化妆品生产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原材料,包括基础化学品、植物提取物和天然材料等。
各类原材料应具备良好的进口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
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禁用物质。
2. 检验要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材料检验制度,对所有进货原材料进行全面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气味、纯度、残留溶剂、重金属含量、微生物限度等。
质量合格的原材料才能用于生产。
二、生产工艺的规范与检验1. 生产流程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流程,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生产流程应包括原材料配方、混合均匀、加热、冷却、灌装、质量检验等环节。
2. 操作规范:生产工人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生产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生产。
特别是在关键步骤,如高温加热、精确配方等环节,必须严格控制操作参数。
3. 检验要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检验制度。
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监测和分析,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合格。
同时,应定期对产品进行取样检验,以验证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产品的合格性。
三、卫生条件的规范与检验1. 生产场所: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
生产区域应干净整洁,通风良好。
设备应规范布局,易于清洁和消毒。
2. 人员卫生要求:生产人员必须符合相关的人员健康要求,如无传染病、无皮肤病、无明显鼻病等。
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穿戴相关的卫生保护用具。
3. 检验要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卫生检验制度,对生产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检验项目包括卫生条件、微生物限度、环境污染物等。
四、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范与检验1. 包装材料:化妆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质量标准,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可迁移性物质。
化妆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的内容包括

化妆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的内容包括1. 检验目的本次化妆品的产品检验旨在评估所检样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安全规定和标准。
具体检验内容包括对样品的成分检测、重金属含量检测、微生物污染检测和皮肤刺激性测试等,以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2. 检验方法本次检验采用了以下常用的化妆品产品检验方法:- 成分检测:通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等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样品中的活性成分、防腐剂、香精等成分。
- 重金属含量检测:采用原子吸收光谱法(AA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等对样品中铅、汞、镉等重金属元素进行检测。
- 微生物污染检测: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菌落总数检测、大肠菌群检测、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常见的致病菌检测。
- 皮肤刺激性测试:采用人体皮肤接触试验,借助反应性观察、皮肤红肿、瘙痒、刺激等现象来评估样品对皮肤的刺激性和致敏性。
3. 检验结果3.1 成分检测结果通过GC-MS和HPLC分析方法得出的结果显示,样品中的活性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未检出任何违禁成分。
防腐剂和香精的含量也在安全范围内。
3.2 重金属含量检测结果样品中的铅、汞、镉等重金属元素含量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值,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对人体无害。
3.3 微生物污染检测结果经过菌落总数检测、大肠菌群检测、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菌的测试,样品均未检测出任何病原菌和致病性微生物,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4 皮肤刺激性测试结果人体皮肤接触试验结果表明,在指定测试时间内,未观察到样品对皮肤的明显刺激反应,未出现红肿、瘙痒等不适现象,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
4. 检验结论综合以上各项检验结果,本次化妆品样品通过了成分检测、重金属含量检测、微生物污染检测和皮肤刺激性测试等检验项目。
样品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可正常投放市场销售。
5. 建议和注意事项鉴于化妆品产品在市场中可能会受到环境条件的影响,建议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注重质量管控,保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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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项目
表1:微生物许可检验项目④
注:①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测微生物项目。
②乙醇含量≥75%(w/w)者不需要测微生物项目。
③配方中没有微生物抑制作用成分的产品(如物理脱毛类产品、纯植物染发类产品等)
需测微生物项目。
④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
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
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当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
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表2:卫生化学许可检验项目⑦
②除防晒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其他产品也应当加测防晒
剂项目。
③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测α-羟基酸项目,同
时测pH值。
④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用途的产品需要测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
⑤宣称去屑用途的产品需要测去屑剂项目。
⑥染发类产品为两剂或两剂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应当按剂型分别检测相应项目。
⑦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
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当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2 —
表3: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②③⑦
注:①修护类指(趾)甲产品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②对于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除表中所列项
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
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④沐浴类、面膜(驻留类面膜除外)类和洗面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
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⑤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眼部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⑥沐浴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⑦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
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
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
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