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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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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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基因工程的安全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1)遵循生命和环境的普遍利益,确保基因工程的安全性。

(2)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防范基因工程的安全风险。

2.科学决策原则(1)制定决策基于科学、合理的依据,充分考虑相关保障措施。

(2)以公众安全和利益为出发点,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3.分级负责原则(1)建立健全基因工程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力。

(2)实行多部门协同管理,形成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管的工作机制。

4.防范风险原则(1)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评估安全风险。

(2)加强对基因工程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能力。

5.信息公开原则(1)采取主动公开和便民利民的方式,及时发布基因工程安全信息。

(2)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基因工程安全管理的过程。

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机构1.设立国家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

2.区域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设立,负责本地区基因工程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对基因工程的安全管理。

四、基因工程安全审查与批准1.设立基因工程安全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所有基因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审查。

2.基因工程安全审查委员会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和审查。

3.基因工程项目经过安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施,且应注明安全措施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基因工程实验室安全管理1.建立基因工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的运作和使用。

2.基因工程实验室应按照安全等级分级管理,实施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3.基因工程实验室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六、基因工程信息报告和公告1.基因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向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项目的相关信息。

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生物基因工程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对人类健康、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农业生态平衡可能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方法把重组DNA导入有机体的技术。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

农业生物的范围包括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植物、动物、植物用微生物、兽用微生物和水生动植物。

下列生物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一、仅通过下列方法得到的植物:(一)由自然发生、人工选择和杂交育种技术得到的植物;(二)由化学或物理方法诱变得到的植物;(三)通过器官、组织或细胞培养以及原生质体融合、染色体倍性操作得到的植物。

二、由自然发生、人工选择、人工受精(不包括携带重组DNA)、超数排卵、胚胎嵌合、胚胎分割、核移植或倍性操作得到的动物。

三、仅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遗传性状修饰的微生物(不含病毒和亚病毒):(一)化学和物理诱变;(二)转导、转化及接合等过程转移非重组DNA。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进行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的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施行。

外国研制的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拟在中国境内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必须持有该国允许进行同类工作的证书,方可按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农业部设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主管本实施办法的施行;成立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国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的安全性评价。

农药、兽药等生物制品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植物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第六条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工作分为四个安全等级:安全等级I,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II,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III,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IV,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高度危险。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基因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基因工程的研究、开发、生产、应用等相关活动,并涵盖基因工程实验室、生产场所、研究机构等单位。

三、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加强事前预防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基因工程实验活动中的安全风险;2. 物理控制与技术控制相结合:物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相结合,形成全面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体系;3. 防护与应急相结合:加强事故应急预案和紧急措施等措施,控制和处理事故风险;4. 合理利用资源: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资源,提高基因工程的安全水平;5. 法律法规的约束: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四、基因工程实验室安全管理1. 实验室设计和建设:实验室应符合基因工程实验室建设规范,并设置合适的防护设施;2. 材料和设备管理: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检修和更换;3. 实验人员管理:实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操作证书;4. 样品管理:样品应储存于规定的容器中,并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5. 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应分类储存并送交指定单位进行处理;6. 安全监测与事故报告: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测,并及时报告相关事故。

五、基因工程生产场所安全管理1. 施工前准备:生产场所应符合基因工程生产场所建设规范,并制定施工方案;2. 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场所应配备安全设备,并定期检修和维护;3. 生产操作人员管理:生产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效的操作证书;4. 生物材料管理:生物材料应符合规定的存放要求,并进行追溯管理;5. 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应分类储存并送交指定单位进行处理;6. 安全监测与事故报告:定期进行生产场所安全检测,并及时报告相关事故。

六、研究机构安全管理1. 研究项目安全评估:研究项目应经过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2. 人员培训:研究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3. 实验设备管理:研究设备应符合安全标准,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4. 实验过程监测:研究过程应进行实时监测,并记录相关数据;5. 安全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6. 事故报告与处理: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对基因工程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措施和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任务和责任分工:制定明确的任务和责任分工方案,明确管理部门、监督机构、实验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2.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包括安全设施、个人防护装备等,制定实验室使用和管理规范。

3. 人员安全培训:对从事基因工程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基因工程安全知识、实验操作规范等,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实验材料和设备管理:对基因工程试剂、媒介、设备等的采购、存储、使用进行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5. 风险评估和管理:对基因工程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等。

6. 安全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制度,对实验室的基因工程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7. 信息公开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基因工程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保护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

总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并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公众健康和
环境安全。

具体的办法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基因工程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基因工程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基因工程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基因工程实验室是进行基因研究和生物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它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实验室人员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实验操作规范等方面,介绍基因工程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内容。

首先,实验室人员管理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

实验室内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才能参与实验工作。

实验室应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与监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

同时,实验室内应建立日常工作记录和实验数据记录,以便实验室管理人员对实验工作进行及时了解和监督。

其次,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也是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验室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安全柜、防护面罩、防护手套等,以保障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

同时,实验室内应设立标识明确的危险品存放区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储存。

实验室内还应安装应急报警设备和灭火器材,以应对紧急情况。

实验室操作规范是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性的重要保障。

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前,应仔细阅读实验操作规范并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遵循正确的实验流程和安全技术要求。

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应及时清理实验现场和实验设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此外,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应包括人员疏散、急救措施和紧急物资储备等方面内容,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提高实验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实验室还应制定详细的实验废物处理方案,保证废物的正确处置和环境的安全。

最后,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是保证实验室安全的关键。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教育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同时,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应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科技进步和安全要求的变化。

总之,基因工程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对于实验室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强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基因工程工作人员的健康,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体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

但不包括下列遗传操作:(一)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二)传统杂交繁殖技术;(三)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实验研究、中间试验、工业化生产以及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等。

从国外进口遗传工程体,在中国境内进行基因工程工作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基因工程安全监督和协调。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基因工程工作进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基因工程工作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等级控制、分类归口审批制度。

第二章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第六条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工作分为四个安全等级:安全等级Ⅰ,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高度危险。

第七条各类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等级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评估潜在危险,确定安全等级,制定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

第九条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应当对DNA供体、载体、宿主及遗传工程体进行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重点是目的基因、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药性、转移性和生态环境效应,以及确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级。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因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基因工程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基因工程实验及相关活动的单位、研究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基因工程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实验条件和设备,并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条基因工程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基因工程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或修复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实验室的安全性。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第六条基因工程实验室应根据实验项目的特点,制定实验方案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过程安全可控。

第七条实验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掌握基因工程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实验室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物品的购进、使用、存储和废弃管理制度,确保实验物品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十条实验室应配备充足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如紧急停电系统、通风设备、消防设备等,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基因工程实验室应根据实验项目的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和实施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物品进行有效的分类管理。

(二)设立生物实验区域和非生物实验区域,严格控制实验物品的进出。

(三)实验室人员应戴好防护用具和服装,如实验手套、实验服、口罩等,减少接触和扩散风险。

(四)实验室应定期进行生物安全计划和演练,提高实验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五)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生物废弃物处理制度,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设立消防通道和应急通道,保证设备通畅,便于疏散和救援。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进行定期的设备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建立实验记录和实验数据的备份和保管制度,确保实验数据的安全和可追溯。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确保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性,保护人类和环境健康,规范和管理基因工程活动而制定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许可和审批:要求进行基因工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需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经过安全评估和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基因工程活动。

2. 安全措施:规定基因工程实验室和生产场所的安全要求,包括生物安全级别、实验操作规范、生物废弃物的处置等,确保基因工程活动不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

3.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基因工程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知识普及:开展相关基因工程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对违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保证相关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基因工程活动,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基因工程技术的安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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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强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基因工程工作人员的健康,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体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

但不包括下列遗传操作:(一)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二)传统杂交繁殖技术;(三)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实验研究、中间试验、工业化生产以及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等。

从国外进口遗传工程体,在中国境内进行基因工程工作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基因工程安全监督和协调。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基因工程工作进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基因工程工作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等级控制、分类归口审批制度。

第二章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第六条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工作分为四个安全等级:安全等级Ⅰ,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高度危险。

第七条各类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等级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评估潜在危险,确定安全等级,制定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

第九条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应当对DNA供体、载体、宿主及遗传工程体进行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重点是目的基因、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药性、转移性和生态环境效应,以及确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级。

第十条从事基因工程中间试验或者工业化生产,应当根据所用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评价,对培养、发酵、分离和纯化工艺过程的设备和设施的物理屏障进行安全性鉴定,确定中间试验或者工业化生产的安全等级。

第十一条从事遗传工程体释放,应当对遗传工程体安全性、释放目的、释放地区的生态环境、释放方式、监测方法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价,确定释放工作的安全等级。

第十二条遗传工程产品的使用,应当经过生物学安全检验,进行安全性评价,确定遗传工程产品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第十三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据遗传工程产品适用性质和安全等级,分类分级进行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四条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属于安全等级Ⅰ和Ⅱ的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属于安全等级Ⅲ的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查,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安全等级Ⅳ的工作,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基因工程中间试验,属于安全等级Ⅰ的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属于安全等级Ⅱ的工作,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安全等级Ⅲ的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案;属于安全等级Ⅳ的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基因工程工业化生产、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属于安全等级Ⅰ至Ⅱ的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案;属于安全等级Ⅳ的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申报手续:(一)项目负责人对从事的基因工程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报申请书;(二)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三)上报申请书及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基因工程工作,应当予以批准,并签发证明文件;(一)不存在对申报的基因工程工作安全性评价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事实;(二)保证所申报的基因工程工作按照安全等级的要求,采取与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判断不会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三)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备从事基因工程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能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安全控制措施第十九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等级,确定安全控制方法,制定安全操作规则。

第二十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等级,制定相应治理废弃物的安全措施。

排放之前应当采取措施使残留遗传工程体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制定预防事故的应急措施,并将其列入安全操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遗传工程体应当贮存在特定设备内。

贮放场所的物理控制应当与安全等级相适应。

安全等级Ⅳ的遗传工程体贮放场所,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编制遗传工程体的贮存目录清单,以备核查。

第二十三条转移或者运输的遗传工程体应当放置在与其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容器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运输或者邮寄生物材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

安全监督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以备核查。

第二十五条因基因工程工作发生损害公众健康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损害的扩大,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工作、停止资助经费、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基因工程工作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仪器、试验室等设施的;(三)违反基因工程工作安全操作规则的;(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负有责任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并负责治理污染、赔偿有关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严重污染环境的;(二)损害或者影响公众健康的;(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查的专家负有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用术语的含义是:(一)DNA,系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名词缩写,是贮存生物遗传信息的遗传物质。

(二)基因,系控制生物性状的遗传物质的功能和结构单位,是具有遗传信息的DNA片段。

(三)目的基因,系指以修饰宿主细胞遗传组成并表达其遗传效应为目的异源DNA片段。

(四)载体,系指具有运载异源DNA进入宿主细胞和自我复制能力的DNA分子。

(五)宿主细胞,系指被导入重组DNA分子的细胞。

宿主细胞又称受体细胞。

(六)重组DNA分子,系指由异源DNA与载体DNA组成的杂种DNA分子。

(七)有机体,系指能够繁殖或者能够传递遗传物质的活细胞或者生物体。

(八)重组体,系指因自然因素或者用人工方法导入异源DNA改造其遗传组成的机体。

(九)变异体,系指因自然或者人工因素导致其遗传物质变化的有机体。

(十)重组体DNA技术,系指利用载体系统人工修饰有机体遗传组成的技术,即在体外通过酶的作用将异源DNA与载体DNA重组,并将该重组DNA分子导入宿主细胞内,以扩增异源DNA并实现其功能表达的技术。

(十一)遗传工程体,系指利用基因工程的遗传操作获得的有机体,包括遗传工程动物、遗传工程植物和遗传工程微生物。

下列变异体和重组体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遗传工程体:用细胞融合或者原生质体融合技术获得的生物;传统杂交繁殖技术获得的动物和植物;物理化学因素诱变技术其遗传组成的生物;以及染色体结构畸变和数目畸变的生物。

(十二)遗传工程产品,系指含有遗传工程体、遗传工程体成份或者遗传工程体目的基因表达产物的产品。

(十三)基因工程实验研究,系指在控制系统内进行的实验室规模的基因工程研究工作。

(十四)基因工程中间试验,系指把基因工程实验研究成果和遗传工程体应用于工业化生产(生产定型和鉴定)之前,旨在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或者解决扩大生产关键技术,在控制系统内进行的试验或者试生产。

(十五)基因工程工业化生产,系指利用遗传工程体,在控制系统内进行医药、农药、兽药、饲料、肥料、食品、添加剂、化工原料等商业化规模生产,亦包括利用遗传工程进行冶金、采油和处理废物的工艺过程。

(十六)遗传工程体释放,系指遗传工程体在开放系统内进行研究、生产和应用,包括将遗传工程体施用于田间、牧场、森林、矿床和水域等自然生态系统中。

(十七)遗传工程产品使用,系指遗传工程产品投放市场销售或者供人们应用。

(十八)控制系统,系指通过物理控制和生物控制建立的操作体系。

物理控制,系指利用设备的严密封闭、设施的特殊设计和安全操作,使有潜在危险的DNA供体、载体和宿主细胞或者遗传工程体向环境扩散减少到最低限度。

生物控制,系指利用遗传修饰,使有潜在危险的载体和宿主细胞在控制系统外的存活、繁殖和转移能力降低到最低限度。

不具备上述控制条件的操作体系,称为开放系统。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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