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万州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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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可要求听证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要求听证方式审理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复议申请人可要求听证方式审理2007年5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

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

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的要求,有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

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问:制定条例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答: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一是依法完善。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为此,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方便申请。

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局系统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

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

第五条下列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案件;
(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案件;
(三)因吊销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六)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案件开庭审理前,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八条案件审结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人出庭制度

负责人出庭制度

负责人出庭制度
负责人出庭制度是为了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负责人出庭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复议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并不一定是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副职负责人、分管副职负责人等,均属于负责人范围。

对于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无须共同被告负责人全部出庭。

负责人出庭制度的规定包括:
1. 一次出庭制度: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

2. 申请延期开庭制度: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 工作人员出庭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依法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万州府办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2〕20号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分工通知如下:向帮林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负责协调区长、副区长的日常活动安排及区政府的全区性重大活动安排;协助联系区人大、区政协、万州经开区、区监委、区民主党派工作。

协调处理区长、副区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谈德成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区会展经济服务中心主任:主持区会展经济服务中心工作。

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熊川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处理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国资监管、大数据应用发展、金融、统计、政务服务管理、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关事务、行政学院工作。

协助联系审计、人民武装、科协、驻万部队工作。

分管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

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秘书二科。

刘欢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区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主持区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工作。

负责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处理农业农村、水利、三峡水库管理、三峡移民、乡村振兴、对口支援、供销、气象、烟草工作。

协助联系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区政府重大政务接待活动的组织工作。

负责区政府驻外办事(联络)机构工作。

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即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其与其他诉讼制度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主要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以解决外部行政争议为对象,而外部行政争议的最大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与其他诉讼不同的原则,主要有: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等。

本书重点介绍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即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简言之,在我国,复议原则上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理论根据是,在进行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其实践意义是,由行政机关自我检查、自我纠正,既可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也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还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

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以下几种关系:1)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是否经过复议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当事人选择;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当事人任择其一;4)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员会,万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万州委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万州委发〔2013〕11号(2013年9月17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也还存在法制意识有待提升、行政执法不够规范、行政案件败诉率偏高、行政应诉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着力解决我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创建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区,率先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市第四次党代会、市委四届二次全会和区第四次党代会、区委四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创建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区目标,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一)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1. 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从计划、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五个方面抓好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贯彻落实。

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将法律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区政府原则上每半年举办1次专题法制讲座,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应接受4次法律知识培训。

坚持按相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察和测试。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万州府办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标准化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6〕96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万州区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是解决“审批难”、约束自由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准确把握国务院“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的精神实质,认真对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评价进行规范,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建成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及各环节有标准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发〔2015〕20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发〔2015〕20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发〔2015〕20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万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并经区委第118次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万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发布、公众参与;(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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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制
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万州府办[2005]51号
发布日期:2005-3-22
执行日期:2005-3-22
生效日期:1900-1-1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制度》已于2005年3月17日万州区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万州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
依法执政能力,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发现本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区政府决定在行政诉讼中推行行政机关(含、授权的组织,下同)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制度。

二、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经人院受理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以区政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区政府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参与应诉;
(二)涉及部门重大案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
(三)涉及部门一般案件的,可由部门分管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出庭应诉;
(四)部门全年应诉在三次以上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1次。

三、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水平,
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行政应诉情况。

(一)凡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的区政府部门和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及江南新区管委会应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及判决(裁定)书及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每年12月10日前,凡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区政府部门、各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和江南新区管委会要将全年参与行政诉讼情况专题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部门行政诉讼的指导,发现具有涉及全局性问题的案件,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本通知要求出庭应诉的,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行政机关负责人连续两次不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公务员,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区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因应诉失职导致败诉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和江南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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