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D1-3-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1-4工程安全
建筑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的;3.不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平安整改要求的;4.二次装修未及时申报质量监督的;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躲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6.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而不公开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的;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8.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9.将工程工程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未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工程设计的总体协调的;10.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2.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1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15.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16.强行要求承包人购置其指定的生产厂供给商的产品的;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的;17.住宅工程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2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21.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2.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的;23.发生一般以上平安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一、队伍管理方面(30分)
1
主要从业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8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等级标准,有职称人员少1人扣0。5分,最多扣3分;项目经理(建造师)每少1人扣1分,最多扣3分;企业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预算员每少1人扣0。5分,最多扣2分。
2
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3分)
每一项达不到扣1。5分.
3
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3分)
每一项达不到扣1。5分.
4
不按规定开展行业统计报表工作(3分)
未设专职统计员的扣1分,报表不及时准确整洁的扣1分,不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统计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扣1分。
二、市场行为方面(25分)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5分)
扣5分。
2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任务(3分)
扣3分。
3
越级承揽工程任务(3分)
扣3分。
4
劳务用工不规范(3分)
扣3分。
5
转让出租资质证书(3分)
扣3分。
6
不签订施工合同或未按合同履约的(3)
扣3分。
7
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5分)
扣5分。
三、施工质量方面(20分)
扣1分。
3
中标后擅自变更施工人员(1分)
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扣0。5分,擅自变更其他主要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扣0。5分。
注:对外埠进庆施工企业考评不包括本表队伍管理方面第1、2、3、4、5项内容.
1
出现质量事故(6分)
扣6分.
2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17条
《建筑法》第68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4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招标投标法》第57条
施工单位一般不良行为

8109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防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8110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8111
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没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8303
未取得延长作业时间证明,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8304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未办理有关手续或未按审批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40条)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
8101
负责工程管理的注册建造师或专职安全员经检查多次不在现场。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8102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8106
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8107
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验收或未经验收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108
未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8207
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和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制定专项处理方案或未按专项方案实施修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科学、公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相关规定,我厅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状况、企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企业综合信用评分和在建项目开展信用评价情况等因素,结合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按下限、一般、上限三种处罚档次对企业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本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标准上述分类处罚标准不适用于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二、省外进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标准1、承建的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6个月。
2、承建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6个月。
3、12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备案6-9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人员信息登记备案。
4、对省外进皖施工企业严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我厅将函告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进行处罚的,将暂停企业进皖备案。
三、对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标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外,并应记不良行为记录:1、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责令整改仍未履行监理职责的,给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五条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 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A1-2-05 A1-2-06 A1-2-07 A1-2-08 A1-2-09 A1-2-10 A1-2-11 A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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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一条
办法》第五十二条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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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类 行为代码
别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地产开发经营的 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
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第五十九条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
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四条
规避招标的
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A1-2 招标发
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 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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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
3、施工现场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4、拒不执行建设安全监察指令书的
5、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
场监督的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7、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8、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9、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1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1、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12、施工前末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3、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4、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5、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6、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7、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8、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9、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0、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2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22、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条件的
23、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2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6、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2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3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