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公司治理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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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

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
国内制度
我国实行企业设立登记制度,企业在设立时必须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外制度
不同国家的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存在差异,一些国家实行注册 制,企业只需向政府注册即可设立;另一些国家则实行许可 制,企业在设立前需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
企业运用情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相关
法律制度。
02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了解不同国家
的企业法与公司法制度,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的
顺利进行。
03
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通过对国内外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比较,可以发现各自法律制度的优缺点
研究结论总结
国内外企业法与公司法存 在显著差异
通过比较国内外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法律制度 ,发现两者在公司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 面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国外公司法通常更 加注重保护股东权益,而国内公司法则更强 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国际趋势对我国企业法与 公司法的影响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趋势对我国企 业法与公司法的影响日益显著。例如,国际 上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原则对我国企业法与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来研究应关注新兴领域对企业法与公司法 的挑战,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对法律法规的影响。
加强跨学科研究与合作
未来研究可加强跨学科研究与合作,结合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对企业法 与公司法进行更全面、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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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监管制度比较
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等,不同国家的具体规定 和职责可能存在差异。
监管制度

国内外公司治理分析

国内外公司治理分析

国内外公司治理分析一、为什么要"治理"公司?中国的公司治理实践,雷声大,雨点稀;举措不少,收获却一般。

为什么会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改革的研究不够深入,太注重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的形式,而不知其存在的理由。

结果,在形式上越学越像的同时,一切还是老样子,在有些方面甚至还出现了新的更难解决的问题。

所以,在我看来,现在实在是到了该认真反思的时候了。

什么是公司治理(corporate gvernance)呢?为什么经济学家放着一个现成的"管理"概念不用,偏偏又创造一个新词,叫"治理"呢?公司治理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吗?公司治理机制真的就像中国某些大牌经济学家所谓的是处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责任、权利和关系问题"吗?这些问题不讨论清楚,申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就很难有实质性的进展。

其实,"治理"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讲,就是约束经理的"招"。

在代理经营的情况下,股东拿出钱来投资,但企业通常是交给职业经理经营的。

而经理的利益又与股东的利益不一致,他们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没办法及时监督,怎么办呢?股东就要想出"招"来约束和监督经理。

可以说,这个"招",就是"公司治理"最基本的含义。

现代公司是个法人实体,是广大的股东拿出钱来投资到一起,按照事先约定的公司章程来独立运作的盈利性组织。

对于公司法人而言,股东是出资人,但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不直接参与经营,只是依法享有企业经营成果的收益权、剩余财产索取权和重大经营活动知情权。

公司的经营活动由职业经理班子来组织进行,并且关于经营活动的细节,经营班子没有向大股东事前征求意见的必要。

经理班子有其自己的利益,他们的利益与公司法人的利益(实际上就是股东的利益)是不一致的。

股东希望的是:通过经营班子的工作,企业法人可以长期存续经营,并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内地与澳门的法人概念比较

内地与澳门的法人概念比较

内地与澳门的法人概念比较余思亮澳门科技大学国际学院,澳门999078摘要: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沿用原有的法律体系。

过往种种的历史背景,使得澳门法律渊源深受葡萄牙法律的影响;因此,澳门的法人概念包含着传统欧洲大陆的法律思想,有别于内地法人的概念,从民法到商法比较两地对法人概念之异同。

关键词:内地;澳门;法人;公司法人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171-02作者简介:余思亮(1981-),女,汉族,澳门人,博士,澳门科技大学国际学院,助理教授。

一、澳门法人概念的来源及内涵澳门法律的渊源深受葡萄牙法律的影响,澳门《民法典》的立法体系渗透着深厚欧洲大陆法系的历史思想痕迹。

现行1999年11月起生效的澳门《民法典》的立法渊源直接继承于《葡萄牙民法典》。

既然,澳门《民法典》是《葡萄牙民法典》的延伸,那么葡萄牙法律学说所确立法人的概念是怎样的?葡萄牙民法承认自然人拥有法律人格外,在符合一定法律要件后,赋予法人的法律人格。

科英布拉大学法学院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教授认为法人是由若干个人或财产为共同或集体目的而组成的集合体,且获得法律体系赋予法律主体资格。

①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拥有自己的财产,法人财产是独立存在的。

法人机构行使其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并以法人名义实施一切法律行为。

至于法律行为目标要件必须遵守法律、具有确定性,以及禁止违反公共秩序或侵犯善良风俗②。

法人是由众多集合体的共同意志构成;法人的存在,能确保社会集体获得持续而稳定的共同利益和资源,在社会上更易获得政府的关注,因此法人机构或团体比独立个体的自然人更容易、更有效达到目标,甚至超越自然人的寿命。

葡萄牙法律学家Manuel de Andrade教授在《法律关系总论》写道:“法人人格是建基于一个法律之外的现实。

但这个法律之外的现实与自然人的现实却大不相同。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股权结构
美国公司股权相对分散,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 个人投资者占比较小。
董事会结构
美国公司董事会结构以独立董事为主,且董事会 下设多个专门委员会。
治理文化
强调股东价值,注重外部市场监督,公司管理层 对股东负责。
日本的治理模式
股权结构
日本公司股权相对集中,以法人股东和金融机构为主,个人投资 者占比较小。
完善董事会制度
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以提高董事会决 策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以加强对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督。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 审计制度等,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
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加强文化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培养企业的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倡导企业家精神,以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声 誉。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以提高投资者对公 司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02
国内公司治理模式
国有制企业治理模式
1 2
股权结构
国有制企业通常由政府持有全部或大部分股权 ,企业治理受到政府干预较大。
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关系
董事会成员主要由政府派遣和任命,对管理层 的监督和制衡作用相对较强。
3
激励机制
国有制企业通常会采取一些激励措施来提高员 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如给予一定的奖金 、福利和职位晋升等。

浅析澳门特区司法制度与其他地区司法制度的比较

浅析澳门特区司法制度与其他地区司法制度的比较

浅析澳门特区司法制度与其他地区司法制度的比较论文摘要:澳门特区与香港特区都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司法机关均自成体系,但是两地在司法机关的范围、法院体系、审判原则、法官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澳门特区司法制度与内地司法制度都是有关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制度,但从本质上看,前者是资本主义的司法制度,后者则是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它们在具体制度方面既有共性,又有差别。

在澳门即将回归祖国之际,探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我国其他地区司法制度的异同,对于深入理解“一国两制”的方针具有现实意义。

一、澳门特区司法制度与香港特区司法制度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都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司法机关均自成体系。

但是,由于法制传统的不同,两地在司法制度上存在着不少差异。

(一)司法机关的范围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只包括各级法院,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除各级法院外,还包括检察院。

香港原有的司法体制是以英国的司法体制为母本的。

由于英国历来是将刑事检控职能归于行政系统,不设立独立的检察机构。

因此,在原香港,主管刑事检控的机关一直属于港英政府的律政司管辖。

这样,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关于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的变化外,予以保留的精神,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就只包括法院,而行使检察职能的律政司仍旧纳入行政系统之列。

澳门现行的司法体制则是建立在葡萄牙的司法体制基础之上的。

葡萄牙设有独立的检察官公署,检察官公署作为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享有自主权和法律规定的检察职能。

秉承葡萄牙司法体制的传统,澳门不但有检察院的设置,而且检察院被列入司法系统。

这样,澳门基本法仍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组织中设立检察院,检察院得立于其他机关之外。

(二)法院体系的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一方面是按地区设立的,另一方面又按法院的功能设置。

在地区一级,设立有裁判司署法庭和区域法院;在全港范围内设立了一个高等法院,在高等法院之上,设立有一个终审法院。

试论国外公司治理模式与我国的比较及启示

试论国外公司治理模式与我国的比较及启示

试论国外公司治理模式与我国的比较及启示论文报告一、国外公司治理模式概述二、国内公司治理模式现状分析三、国外公司治理模式与我国的比较四、先进国家企业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五、我国公司治理模式改进建议近年来,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各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概述、国内治理模式的现状、国外与我国模式的比较、对我国的启示分析以及我国治理模式的改进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列举相关案例供参考。

一、国外公司治理模式概述以英美等国为代表,采用股权式公司治理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公司所有权与公司控制权分离,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公司股东的主体决定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董事会是最核心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整体管理。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则对公司董事会进行监督。

此外,公司董事会还设有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直接与公司的业务管理相关,非执行董事则更多地起到监督的作用。

二、国内公司治理模式现状分析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以政企分离为主要特征,企业治理主要由政府部门及商业银行担任,并以国企为主导。

在国企治理中,董事会则发挥着中枢作用,管理者和股东定位一致。

由于公司股权市场完全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公司治理缺乏有效市场约束机制。

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手段和规范,企业实行的是以管理者代表股东和国家利益为主导的治理体系。

三、国外公司治理模式与我国的比较与我国不同,英美等国采取股权式公司治理模式中,公司法人和股东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公司董事会是最核心的决策机构。

而在我国的国企治理中,董事会则发挥着中枢作用,管理者和股东定位一致。

由于公司股权市场起步阶段,我国企业治理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

因此,在股权决定公司管理的问题上,国外公司更为注重股东的决策权,而我国公司更多地受到政府和上级利益的干扰。

四、先进国家企业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先进国家企业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全民股权意识,完善股权市场2. 改善公司治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和竞争力3. 建立市场监管机制,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扰4. 推进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增强自主创新能力5. 健全公司治理法律体系,保障股东权益五、我国公司治理模式改进建议1. 改革国企的产权制度,完善股权市场2. 建立独立的公司董事会,完善公司治理3. 加强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4. 建立健全的外部监管机制,减少政府干预5. 制定更加细化和完善的公司治理法律体系,保障股东权益六、案例分析1. 英美股权式公司治理英美等国采用股权式公司治理模式,以公司股东的主体决定公司的控制权。

中国内地与澳门商标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内地与澳门商标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内地与澳门商标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内容提要]:为与回归时其法律必须实现本地化的要求相适应,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制定了规范商标保护的第56/95/M号法令(简称“澳门商标法令”)。

该法令取消了澳门在商标注册上对葡萄牙行政机关的依赖,将有关制度运行所需的权力赋予了经济司,从而在澳门建立了自己的商标注册制度。

一概述为与回归时其法律必须实现本地化的要求相适应,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制定了规范商标保护的第56/95/M 号法令(简称“澳门商标法令”)。

该法令取消了澳门在商标注册上对葡萄牙行政机关的依赖,将有关制度运行所需的权力赋予了经济司,从而在澳门建立了自己的商标注册制度。

澳门商标法令基本重申了葡萄牙工业产权法中商标法部分的规定,保留了原有商标制度的运作模式,较好地体现了对原有法律制度的继承,同时,又根据澳门社会的特点、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文化的独特内涵,以使之能真正与以华人为主体的澳门社会相融合,该法令对一些特殊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和安排,特别在法律术语、中文在商标注册及商标使用中的地位、立法技术等方面,很有自己的特色。

中国内地商标法律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早,改革开放后,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实施,1983年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

此后,1993年曾对《商标法》作过一次修改,1988年、1993年两次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至此,内地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

在有关国际商标保护方面,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lt;简称“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的缔约国。

由于这些条约的缔约主体要求是国家,澳门作为地区,因无资格而没有加入。

目前,澳门是通过葡萄牙政府将这些条约适用于澳门而适用这些条约的,在澳门回归后,这些条约是否适用于澳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简称“澳门基本法”)第138条的规定,需由中央人民政府在咨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者授权,协助特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05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优劣分析
国内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势
政府干预与控制力
国内公司治理模式在政府干预 与控制力方面较强,能够有效 地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指导思 想,使得公司在重大决策上更
加稳健。
股东权益保护
国内公司治理模式下的股东权 益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大股东 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关注和 维护,进而保障了公司的长期
完善股权激励机制
建立长效的股权激励计划,通过授予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激励核心员工参与 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业绩。

完善董事会制度,强化独立性
增加独立董事比例
通过增加独立董事席位,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能力。
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设立审计、薪酬、提名等专门委员会,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 学性和透明度。
加强监事会建设,完善职能发挥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引言 • 国内公司治理模式概述 •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概述 •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比较分析 • 国内外公司治理模式优劣分析 •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公司治理模式是现代企业制度 的核心
不同国家地区由于经济、文化 、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公司治
稳定发展。
董事会职责
国内公司治理模式下的董事会 职责更加明确和清晰,能够更 好地发挥其决策和监督作用,
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势
市场机制与法制建设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更加注重市场机制和法制建设,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而提高公司的经 营效率。
独立董事制度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更加注重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引入独立董事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能力,进而提高公司的治理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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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公司治理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随着2003年《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签署,内地与澳门的经济交流日益紧密,了解两地公司法的差异对于促进两地共同繁荣与稳定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文章以内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澳门商法典》为对照蓝本,着重围绕公司治理制度对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地比较分析。

[关键词]澳门;内地;公司法;公司治理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与自然人不同,公司不具备自然人的生理机能,它的意思形成和具体实现要由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完成。

公司的组织机构就是为了适应公司的组织机能而依法设立的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的组织体。

在公司法领域,“公司治理”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炙手可热的词语,它主要是指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通过公司组织机构来合理配置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防止经营者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随着《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的签署、泛珠三角经济合作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等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入,内地与港澳台的经济交往也不断升温。

为更好地推动内地经济发展,内地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公司法。

澳门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1999年12月20日回归后仍然适用其原有的公司法律制度。

对两地的公司治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加强两地经贸联系和法律交流,也有助于寻找法律区域冲突的解决方案。

另外,澳门公司法律制度的有益之处也可以为内地将来修改和完善公司法提供借鉴。

一、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共性及公司治理制度的立法取向差异(一)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的共性由于长期受葡萄牙法律的影响,现行澳门公司法是以葡萄牙公司法为立法蓝本,借鉴日本、韩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而形成的,被编入《澳门商法典》第2卷第1篇。

故此,澳门公司法毫无争议地被归为大陆法系。

而传统的中国法律在思想原则、基本制度、创制方式、结构体系以及实施过程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欧洲内地的民商法传统。

受此影响,内地现行公司法带有浓厚的大陆法系色彩。

所以在理论上,内地公司法与澳门公司法殊途同归,这也使得澳门公司法律制度比隶属于英美法系的香港公司法律制度更容易与内地现行公司法律制度沟通容纳。

内地公司法与澳门公司法都秉承了制定法的特点,法典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针对性,同时概括了该领域的基本原则。

尽管各国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都由不同的机关分享三种权力,担负三种职责:股东会作为权力机关享有重大事项决策权,担负选举管理层与重大事项决策职能;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享有经营管理决策权与执行权,担负经营管理决策与监督经理人的职责;监督权及监督职责,或者由董事会兼职享有与担负,或者由另设的独立机关享有与担负。

澳门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机关为股东会、行政管理机关、①监事会(独任监事)和公司秘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于10人时,可以不设监事会(独任监事)和公司秘书。

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独任监事)。

内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机关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可见,其一:在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问题上,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都借鉴了西方政治的分权制衡思想,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机构组织的形式使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划分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平衡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公司有效运行与各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其二:对于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机关设立,两地的公司法都是较为灵活,而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及较多的利益层面保护问题,故两地公司法都要求公司机关必须完整。

(二)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中公司治理制度的立法取向差异虽然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在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上都遵循权力制衡原则,但由于澳门与内地不同的经济制度、政治体制、法律思想、人文历史等背景,法律在公司治理方面也呈现出不同的立法取向和地域特色。

从实际权力的配置上看,澳门公司法实行的是“董事会中心主义”即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分配体系的中心,而内地公司法奉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即股东会是公司组织机构的核心与公司的主宰。

另外,公司秘书制度是澳门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从19世纪到20世纪,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经历了一个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制度变迁,这是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的规律所致。

澳门公司法在划分公司组织机构权力时吸收了西方公司立法的成功经验,扩大行政管理机关权限,限制股东会权限。

内地公司法主要是适应国企发展的需要而成的。

上世纪70年代末,内地企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曾推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政府在事实上是企业或公司的投资者。

公司的人财物与产供销都由政府出面管理。

国有企业的全部投资都源于国家出资,促成了一个鼓励股东全面干预公司事务的体制,公司权力的重心也向股东会倾斜。

二、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规定之异同(一)股东会的职权虽然澳门公司法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但关系公司生存与发展的重大事项依然由股东会决定。

《澳门商法典》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股东会的职权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股东会的权利包括议决以下事项:(1)选举和解任行政管理机关与监事会;(2)公司营业年度账目与行政管理机关的报告书;(3)监事会或独任董事的报告书与意见书;(4)公司利润的使用;(5)修改章程;(6)增减公司资本;(7)公司分立、合并或组织形式的变更;(8)公司解散;(9)法律或章程赋予的不属于公司其他机关权限的事项。

内地公司法对股东会职权采取了集中规定加分散规定、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技术。

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是公司法第4条规定的“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具体职权包括:(1)选举与更换非由公司员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2)审批董事会的报告;(3)审批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4)决定公司投资计划与经营方针;(5)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6)审批公司分配利润与亏损弥补方案;(7)议决公司注册资本增减;(8)议决公司发行债券;(9)议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形式;(10)修改章程;(11)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与澳门公司法一样,内地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这些法定职权散见于公司法第16、122、134、143与149条。

与澳门公司的股东会不同的是,因为内地奉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内地公司的股东会能够通过公司章程自我赋权的边界要大得多。

(二)股东会的种类与召集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都将股东常会(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作为法定的股东会议,但是在两种会议的具体制度设计上仍有许多差异。

内地公司法规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会年会,但没有明确上下年会的间隔期限,实务中股东会一般于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召开。

澳门公司法规定股东常会应在每一营业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开会。

在股东会召集权的顺位方面,内地公司的董事会处于召集权的第一顺位,监事会、少数股东分别处于第二、第三顺位。

只有当前一顺位的召集权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时,后一顺位的召集权人才能行使召集权。

即股东大会会议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行使召集权的,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这是大多数国家和内地公司法的规定,而澳门公司法比较特别,它规定由一个专门负责召集的机构或部门来行使召集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会选举一名主席和至少一名公司秘书组成的主席团召集,如果公司设有秘书,则主席团秘书一职就由公司秘书担任。

如果主席团没有按时召集股东会,行政管理机关、监事会或独任监事以及曾请求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可直接行使召集权,这些行使召集权人为召集股东会而承担的合理开支,全部由公司承担。

相比之下,内地公司法对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救济以及行使召集权所发生的费用等问题仍存在立法缺陷。

(三)股东的表决权在表决权制度方面,澳门公司法有许多值得内地公司法借鉴之处,首先,澳门公司法强调股东表决的一致性,股东在同一事项上前后表决不一的视为弃权。

其次,为更好保证股东行使表决权,澳门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自己行使、书面行使与代理行使这三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再次,为严格限制股东会作出决议,澳门公司法规定股东、法院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对股东会决议提出中止、撤销或无效的主张。

以上规定都是内地公司法欠缺的。

如何预防和限制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均没有针对性的规定,立法机关可借鉴德国的经验。

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通过规定最高金额或分成等级的办法来限制那些拥有较多股票的股东。

三、澳门公司法与内地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规定之异同(一)董事会的职权对于董事会的职权,它们都采用了列举式的立法模式。

澳门公司法规定,公司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章程和法律的规定行使管理和代表公司的权力。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1)公司年度报告书与账目;(2)取得与转让公司资产;(3)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4)开设或关闭营业场所;(5)公司业务的增减;(6)公司合并、分立或变更组织等计划;(7)董事向董事会申请议决的其他事项。

根据内地公司法,董事会的职权可分为:第一,召集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决定权。

包括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与经营计划、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三,制订权。

包括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分配利润与亏损弥补方案、注册资本增减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的方案。

与澳门公司法相似,内地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也包括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两部分。

所不同的是,澳门公司法顺应了当代公司立法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在权力配置上强化行政管理机关的地位,使之成为拥有最充分权力的公司机关,而内地公司法对董事会权力的规定则更多地体现出“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痕迹,与当代公司立法尚有一定差距。

(二)董事的选举与委任澳门公司法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采用直接多数表决制选举产生,在选举董事时,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只有一票表决权。

此外,澳门还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没有足够的董事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委出一名董事,这被称为“司法委任”。

董事会表决时采用加重表决权制,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董事长有决定性的投票权,这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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