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 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一、待岗人员的定义待岗人员是指企业中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员工,他们并非被解聘,但暂时无法继续在企业中进行工作。
主要原因包括用人单位在停工、缩减等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劳动者暂停工作等。
二、待岗人员的分类1. 暂停工作型待岗人员指遇到劳动争议或者认定工伤等原因暂停工作的员工。
此类待岗人员的待遇和安排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缩减型待岗人员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人员缩减,而被暂时安排在待岗名单中的员工。
此类待岗人员的待遇和安排将参照合同和当地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3. 停工型待岗人员指由于企业原因暂停生产经营或者正在进行改造或升级等,而被暂时安排在待岗名单中的员工。
此类待岗人员的待遇和安排将参照合同和当地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 待岗名单的确认和公示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待岗名单,对符合待岗的员工进行登记,确认。
企业应当将待岗名单向劳动者、以及工会组织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 待岗人员的待遇企业应给予待岗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从而避免因财务困难而造成待岗员工经济生活的困难。
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补贴、津贴等,其标准参照合同和当地法规的要求执行。
3. 待岗人员复工的安排企业应当制定复工计划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待岗人员优先安排。
同时,在员工复工时应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通用技能,从而增强员工就业竞争力。
4. 待岗人员管理的监督企业应当在待岗名单中的员工复工后,做好工作跟进,并在完成复工手续后,申请注销待岗名单中该员工的记录。
四、待岗人员管理的注意事项1. 待岗名单的合法性企业应当合法的确认和公示待岗名单,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待岗名单的合法性。
2. 待岗员工的权益企业需保障待岗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待岗员工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待遇,并及时向待岗员工宣传、普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员工正确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为积极推进公司改革,打通人员进出口通道,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对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处理: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发生较大业务差错,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或产生不良影响的;2、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有理由投诉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不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4、无故旷工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5、一年之内员工月度考评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6、技能达不到工作要求,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7、有关制度规定应待岗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待岗人员范围1、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伤人员、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精神病患者等。
三、待岗期限一般情况下待岗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女员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四、待岗程序1、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3、经领导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4、拟待岗员工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期正式开始。
五、待岗工资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待岗期间月工资应发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本人公积金之和。
待岗期间停发绩效。
六、待岗管理1、待岗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
待岗人员培训一般采用集中培训和跟班劳动两种形式相结合。
2、人力资源部负责集中培训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考勤、培训、考试考核、劳动等方面的管理,跟班劳动的由所在劳动的部门负责考勤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
3、待岗期满后,应对待岗人员作出鉴定意见。
鉴定合格者,原则上回原部门上岗。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整体素质,以适应企业上市这一战略发展及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原则。
(二)以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原则。
(三)淘汰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XX公司及所辖各单位、XX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辖各单位的正式员工。
第四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实行待岗:(一)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未能上岗的;(二)考核周期内,经考核(考察)不合格且未能转岗的;(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员工待岗的,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并详细说明员工待岗理由。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对相关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送达待岗通知书。
第七条用人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即通知待岗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第八条待岗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报到。
主、实业原三、四岗的待岗人员分别到省公司、省实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员工待岗期限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二年。
待岗期满不能重新上岗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待岗员工从待岗之日起三个月内作为待岗培训期,待岗培训期内企业发给待岗员工生活费,标准为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待岗培训期结束,仍未能上岗的,生活费按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的80%发放;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生活费按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的60%发放。
第十二条待岗期间企业停发待岗员工一类辅助工资(包括服务年限奖、在岗津贴)各类绩效工资和各种生产性、奖励性津贴。
第十三条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待岗员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待岗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三、待岗的定义及情形(一)待岗的定义待岗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调整、岗位优化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状态。
(二)待岗的情形1、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部分岗位撤销或合并,相关岗位人员无合适岗位安排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但情节较轻,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企业业务量减少,导致部分员工工作量不饱和,需要暂时待岗的。
四、待岗程序(一)确定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上述待岗情形,确定待岗人员名单。
(二)通知待岗人力资源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待岗人员,并说明待岗原因、待岗期限和待岗期间的相关待遇。
(三)办理待岗手续待岗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等移交给指定人员,并填写待岗申请表。
五、待岗期间的待遇(一)工资待遇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企业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待岗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享受企业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六、待岗期间的管理(一)培训与学习企业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重新上岗做好准备。
(二)工作安排待岗期间,企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待岗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待岗人员应服从安排。
(三)考勤管理待岗人员应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按时签到、签退。
(四)定期沟通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与待岗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七、重新上岗(一)上岗条件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表现良好,通过企业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具备重新上岗的能力和条件。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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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规定(4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管理待岗人员,并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待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内待命或等待调度的员工,临时工,职工休假期间未离岗的人员等。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的目的1. 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稳定生产;2. 确保待岗人员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要求和规定;3. 确保待岗人员的身心健康;4. 提高待岗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职业素养。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岗位职责1. 执行公司领导的各项部署和任务;2. 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纪律和制度;3. 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4. 随时准备投入工作,并服从调度;5. 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权利1. 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和权益;2. 待岗人员有权了解公司决策和有关信息;3. 待岗人员有权获得公司提供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六条:待岗期限1. 待岗期限应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2. 在待岗人员的待岗期满前,应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岗位调度。
第七条:工资待遇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八条:待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1. 公司有责任为待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以提高他们的岗位技能;2. 待岗人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
第九条:待岗人员的调度1. 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待岗人员进行调度,调动其工作岗位;2. 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的调度安排,按时参加工作。
第十条:待岗人员的退出1.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根据公司的需要决定是否退出待岗状态;2. 待岗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和身体状况申请退出待岗状态。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的奖惩1.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表现优异、积极向上,可根据公司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奖励;2. 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纪律和制度的行为,可根据公司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的权益保障1. 公司应保障待岗人员的生活、休息和工作环境;2. 公司应保护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待岗离岗人员,包括因各种原因处于待岗、离职、退休等状态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待岗离岗人员界定第四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经营需要、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离岗人员是指因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
第六条退休人员是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章待岗离岗人员管理职责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1. 制定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3. 协调待岗离岗人员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4.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档案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1. 负责本部门待岗离岗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工作顺利交接;2.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3. 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待岗离岗人员的考核、评价等工作;4.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
第四章待岗离岗人员权益保障第九条待岗离岗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2. 享有合理的培训、晋升机会;3. 享有合法权益,如工资、奖金、福利等。
第十条待岗离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2. 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竞争的活动;3.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待岗离岗人员交接手续第十一条待岗离岗人员离职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交接手续:1. 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申请;2. 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安排离职面谈;3. 部门负责人协助待岗离岗人员办理工作交接;4. 待岗离岗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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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公司内部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深化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在公司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岗位竞聘中未被聘任岗位的人员和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岗位竞聘的人员,其身份是公司的在册职工、公司编制内劳动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待岗人员进行管理:(一)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
(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
第四条待岗人员由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负责提供培训、推荐、转岗、调离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脱离公司,每天到办公室签到,并服从管理。
签到表作为发放待岗工资依据。
第六条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公司,暂列编余,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
第七条待岗期限自待岗人员至总经理办公室登记之日起算为12个月。
第八条待岗人员自待岗的当月起,公司停发其现行标准工资,津贴、补贴,停止享受所有福利待遇,根据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文件规定,每月发给300元的工资,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公司按社保政策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金。
第九条公司努力为待岗人员提供1-2次竞聘上岗机会。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根据公司岗位需求可随时提出竞聘公司提供的各种工作岗位,并应根据岗位需要,参加公司组织或由公司指定的转岗培训。
转岗培训所需的费用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由公司及本人各承担一半。
第十条根据公司需要,待岗人员在完成公司交给的临时性工作时,视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发给适当报酬。
待岗人员被公司其他单位安排工作,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待岗
人员仍享受原待岗待遇;试用合格后,由新单位聘用,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待遇从开始试用的次月起按在岗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实行。
试用期满后,新单位不予聘用的,仍为待岗人员。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符合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辞职手续;如因病不能重新上岗工作,由市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公司现行规定办理病假手续。
以上人员由人事管理按相应的规定重新核定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在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到新的单位工作,应经公司允许并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到公司外自谋职业,并应另行与公司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协议规定期间,公司保留其劳动合同关系,自谋职业期间,公司停发所有工资及福利待遇,各种保险费用均由本人交纳。
个人所有行为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原合同期满,则不再续签合同,原劳动和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待岗期内,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经教育无效可与其按解除劳动和人事关系办理(如: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公司管理机构签到,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岗及接受培训者;
(三)在外找到新的工作,未告知公司总经办和未办理相关手续者;
(四)在新的岗位工作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五)在公司外自主创业期间,损害公司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者;(六)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第十六条待岗期满,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与其按解除劳动和人事关系办理(如: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一)经两次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