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团落聘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规范待岗人员的行为,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待岗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生产经营调整、岗位优化、个人能力与岗位不匹配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产生第四条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业务调整、机构重组等,导致部分岗位撤销或合并,相关岗位人员可能成为待岗人员。
第五条员工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转为待岗人员。
第六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公司规定需给予待岗处理的。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第七条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待岗人员档案,记录待岗人员的基本信息、待岗原因、待岗时间等。
第八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公司及时与其联系安排工作。
如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联系,影响工作安排的,后果自负。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待遇第十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待岗人员的培训与再就业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公司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待岗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为待岗人员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优先在公司内部进行调配。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招聘活动,主动寻求再就业机会。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按照新岗位的薪酬待遇执行。
第六章待岗人员的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七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待岗期满,仍未重新安排工作的;4、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2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管理,提高岗位管理水平,推进全员绩效考核,完善用工动态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加强用工管理、实施减员增效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油人发﹝2014﹞92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类型划分待岗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停薪待岗,指员工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同意其在一定时期内离开工作岗位,停发所有待遇,但仍然保留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形;另一类是待岗培训,指员工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考核不称职而由单位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离开原工作岗位,但仍然保留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享受一定待遇,并参加单位安排的有关培训活动。
二、适用范围(一)停薪待岗主要面向因个人原因需长期请假的合同制在册员工。
有下列情形的,员工不得申请停薪待岗,同时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予解除:1.接受刑事处理的员工;2.在试用期内的;3.试用期间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5.与单位无实质劳动关系,但挂靠在本单位,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在企业兼并、重组、招聘、调动等过程中,员工花名册中存在但未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待岗培训主要面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但未达到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员工或考核不称职、岗位胜任能力不足的合同制在册员工,单位可安排其待岗培训。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得安排员工待岗培训:1.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2.因工负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在规定工伤医疗期内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待岗期间待遇(一)停薪待岗1.停发所有工资、奖金及福利性待遇;待岗期间若遇调资或工资制度改革,相关待遇届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2.停薪待岗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资金的个人及单位部分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停薪待岗期间社保缴费基数按照员工办理停薪待岗前在职当月的缴费基数进行缴纳,续办下一期的,按照公司在职员工平均缴费基数的变化幅度在上一期的基础上同幅增减。
(集团)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WORD3页)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加强劳动纪律,加强内部劳动管理力度,进一步推进岗位竞聘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现制定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一、待岗员工的范围1、在机构调整、人员变动中,不服从分配的;2、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本人自愿调岗或不胜任本职工作被领导撤回的;3、在岗员工中不积极努力工作,被使用单位退回的;4、不安心本职工作兼作第二职业,被使用单位退回的。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1、凡待岗的人员,行政关系一律归人力行政中心管理。
2、待岗人员由人力行政中心组织学习和培训,学习培训采取单位、个人相结合的办法。
待岗人员应自觉参加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岗位竞聘,竞争上岗。
3、待岗期间,公司视本人学习、认识情况,为待岗人员提供二次上岗机会(含竞聘上岗)。
4、待岗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的工作。
5、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自动解除人事关系办理(如:劝退、辞退、自动离职等)。
①无正当理由拒绝待岗(转岗)及接受培训的;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新岗位报到的;③在公司外找到新的工作,未告知公司人力行政中心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④经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⑤二次竞岗聘任而落聘,不能胜任工作的;⑥因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转岗工作的;⑦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待岗期间的待遇:员工退出岗位待岗学习期间,第一个月发原工资的60%工资;第二个月发原工资30%工资;第三个月不发工资,回家待岗。
四、公司成立待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助理、经营助理、人力行政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能是受理待岗人员的申诉及调解,并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五、本办法过程中,待岗人员与所在部门如有争议,可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待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提出申诉,协调小组将给予协调处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以往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待岗人员工作效率,保障待岗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但仍然以持续就业为目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和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待岗人员管理机制第五条待岗人员管理机制包括信息登记、动态管理、培训转岗、社会保障等环节。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相关信息。
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由待岗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待岗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待岗人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待岗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鼓励其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应与正式员工相同。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做好获取、使用、保护和处理待岗人员的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待岗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婚姻状况、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原因被歧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不能擅自离开待岗岗位,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和竞争力。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工作机会和培训机会,不得将其用于不合理竞争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身待岗期限和待遇,对单位或个人的处理决策有权进行申诉和求救。
第四章待岗人员管理的责任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提出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散布谣言、损害组织形象。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严守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作奖惩和评价。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义务按时履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义务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有义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调度和安排。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人。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做好工作交接和后续工作的跟进工作。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措施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的管理档案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待岗人员的工作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发现待岗人员存在工作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等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的待岗人员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而被安排暂时不参与正式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歧视和任意调整。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积极配合工作。
第六条上级领导应当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指导。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履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纪律和规定,不得损害单位利益。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状态,保证对正式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任何影响。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有需要离岗的情况,应当提前向上级领导请示并得到批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当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上交和存档。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人员隐私,禁止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应当维护单位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单位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禁止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过失或失职的,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理和纠正。
第十八条上级领导有权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调整,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尊重待岗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权对自己的工作安排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第二十条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上级领导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说明。
(二)待岗人员按照安排着手准备工作。
(三)待岗人员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四)待岗人员离岗请示和批准。
(五)待岗人员回岗工作交接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上级领导与待岗人员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机制。
(二)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应当合理和可行。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概述待岗人员是指因岗位调整、业务调整、项目暂停等原因暂时没有工作任务的员工。
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原则: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原则,不得因任何个人原因导致不公平待遇。
2. 保障原则:对待岗人员的基本权益应进行保障,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3. 激励引导原则:对待岗人员应进行激励引导,积极引导他们主动寻求岗位变动或技能提升。
三、待岗人员管理程序1. 待岗登记:待岗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待岗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离岗原因等。
2. 岗位调整: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待岗人员进行岗位调整或重新分配工作任务。
3. 岗位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相关的岗位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岗位竞争力。
4. 岗位变动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待岗人员发出岗位变动通知,告知他们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5. 工资待遇保障:待岗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因待岗而减少相关福利和津贴。
四、待岗人员权益保障1. 社会保险:待岗人员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 假期休假: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假期休假权益。
3. 岗位机会优先:人力资源部门应优先考虑待岗人员的岗位需求,为其提供岗位变动机会。
4. 职业指导与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升专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五、违规处理1. 工作拒绝:待岗人员不得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如有不合理要求可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2. 违纪行为: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3. 职业道德:待岗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传播、泄露公司机密或他人隐私信息。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对于待岗人员管理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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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落聘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后勤集团竞聘上岗中落聘待岗人员的管理,依据后
勤集团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落聘待岗人员的管理
1.后勤集团的正式员工,在后勤集团竞聘上岗中未被竞聘岗位
所在部门聘用者,即为落聘待岗人员。
2、落聘待岗人员在后勤集团全员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应在三
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参加人
力资源部组织的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培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落聘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4、对落聘待岗人员,后勤集团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人自愿、
集团协助的原则,安排到后勤集团相关部门从事临时性工作。落聘待
岗人员也可以自行在后勤集团内部寻找临时性工作。
5、落聘待岗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代管,
参加所在部门的考勤、学习和各项活动,但不参加部门的评先评优工
作。各部门对代管的落聘待岗人员的工作表现要按月进行考核,并将
考评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6、落聘待岗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期满六个月后,可由本人向所
在部门或其他部门提出重新上岗申请,相关部门根据其在待岗期间的
表现,决定是否聘用。若部门同意聘用即转为正式聘用人员,若部门
不同意聘用,则需继续从事临时性工作,直至下一个聘期的开始。
7、落聘待岗人员不愿从事临时性工作的,要自觉接受和服从人
力资源部在考勤、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待岗期间又愿
意接受临时性工作的,后勤集团仍可以协助安排临时性工作。
二 落聘待岗人员的待遇
1.落聘待岗人员自后勤集团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的下月起计算
待岗时间,按是否愿意从事临时性工作,执行不同的待遇标准。
2、落聘待岗人员自愿接受集团协助安排或自行寻找到临时性工
作的,将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60%发放,不发岗位津
贴,直至重新受聘上岗。
3、落聘待岗人员不愿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前三个月发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20%发放,不发岗位津贴;第四个月起只发岗
位工资、薪级工资,停发其他工资;待岗期满一年后,将按照郑州市
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期间又愿意接受临时性工作
的,按上条标准执行。
落聘待岗人员按上述规定所发工资如低于郑州市月最低生活保
障金标准时,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
三 其他
1、落聘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政治权利、重新受聘上
岗的权利以及按制度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落聘待岗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参加所在部门的年度考核
工作,按照标准正常平定考核等级;落聘待岗人员不愿从事临时性工
作的,在自觉接受和服从人力资源部管理的情况下,年度考核可平定
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级。不接受和不服从人力资源部管理的,年度考
核应为不合格等级,若在后勤集团下一个聘期仍未受聘上岗的,将交
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3、落聘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以申请参加专业技能的培训,培
训费用自理;也可申请调离。
4、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5、本办法由后勤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01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