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整体素质,以适应企业上市这一战略发展及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原则。
(二)以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原则。
(三)淘汰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XX公司及所辖各单位、XX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辖各单位的正式员工。
第四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实行待岗:(一)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未能上岗的;(二)考核周期内,经考核(考察)不合格且未能转岗的;(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员工待岗的,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并详细说明员工待岗理由。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对相关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送达待岗通知书。
第七条用人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即通知待岗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第八条待岗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报到。
主、实业原三、四岗的待岗人员分别到省公司、省实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员工待岗期限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二年。
待岗期满不能重新上岗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待岗员工从待岗之日起三个月内作为待岗培训期,待岗培训期内企业发给待岗员工生活费,标准为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待岗培训期结束,仍未能上岗的,生活费按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的80%发放;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生活费按岗位工资、二类辅助工资之和的60%发放。
第十二条待岗期间企业停发待岗员工一类辅助工资(包括服务年限奖、在岗津贴)各类绩效工资和各种生产性、奖励性津贴。
第十三条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待岗员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企业员工待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岗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员工待岗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在企业安排下暂时停止工作,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四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企业可安排待岗:1. 企业生产经营调整,需要缩减人员规模;2. 员工个人原因,如疾病、家庭困难等,暂时无法履行工作职责;3. 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企业决定给予待岗处理;4. 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企业生产经营中断。
第五条员工待岗期间,应保持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六条企业决定安排员工待岗,应提前告知员工,并说明待岗原因、期限和待遇。
第七条员工对待岗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待岗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企业应在接到员工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员工。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员工申诉成立的,企业应重新考虑待岗决定;申诉不成立的,企业应向员工说明理由。
第十条员工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待岗期限的,企业应提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员工待岗期间,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十三条员工待岗期间,企业应保留其岗位,待岗期满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表现,优先安排上岗。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可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1.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待岗安排;2. 恶意损坏企业财产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3. 在待岗期间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企业在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力资源利用率,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因各种原因暂时待岗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人员分类及认定第四条待岗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 因工作调整暂时待岗;2. 因培训、休假等原因暂时待岗;3.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暂时待岗;4. 因个人原因暂时待岗。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认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部门负责人提出待岗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2.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认待岗人员的待岗类型;3. 通知待岗人员,并告知待岗期间的相关待遇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待岗期间待遇第六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享有国家法定假日、年假、婚假、产假等休假待遇;2. 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3. 待岗期间,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第七条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如需参加培训,公司应予以支持,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待岗期间管理第八条待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服从公司安排;2.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3.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4. 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向人力资源部门汇报待岗期间的状况。
第五章待岗人员转岗及复岗第十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公司有岗位空缺,经公司研究决定,可将待岗人员转为正式岗位。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复岗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部门负责人提出复岗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2.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认复岗人员的岗位;3. 通知复岗人员,并安排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待岗离岗人员,包括因各种原因处于待岗、离职、退休等状态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待岗离岗人员界定第四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经营需要、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离岗人员是指因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
第六条退休人员是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章待岗离岗人员管理职责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1. 制定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3. 协调待岗离岗人员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4.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档案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1. 负责本部门待岗离岗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工作顺利交接;2.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3. 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待岗离岗人员的考核、评价等工作;4.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
第四章待岗离岗人员权益保障第九条待岗离岗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2. 享有合理的培训、晋升机会;3. 享有合法权益,如工资、奖金、福利等。
第十条待岗离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2. 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竞争的活动;3.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待岗离岗人员交接手续第十一条待岗离岗人员离职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交接手续:1. 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申请;2. 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安排离职面谈;3. 部门负责人协助待岗离岗人员办理工作交接;4. 待岗离岗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因各种原因待岗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因病假、事假、产假、陪护假、学习培训、调休等暂时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待岗人员界定第四条待岗人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因疾病、伤势等原因,经医院认定需休息或治疗的人员;(二)因家庭原因,经医院批准需请假的人员;(三)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参加学习培训、进修的人员;(四)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动等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第三章待岗人员管理职责第五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待岗人员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待岗人员的登记、备案、跟踪管理;(二)定期了解待岗人员的身体状况、学习培训情况,确保待岗人员按时返岗;(三)对待岗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四)协调待岗人员与其他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确保医院工作不受影响。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提交病假、事假、产假、陪护假等请假申请,并按医院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二)配合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身体状况、学习培训等情况的跟踪管理;(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待岗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四)按时返岗,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待岗人员待遇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一)病假、事假、产假、陪护假等,按照国家及医院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二)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医院规定享受培训待遇;(三)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动等原因待岗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修订。
医院__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因各种原因处于待岗状态的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调整、因病休假、因培训等原因暂时离岗等。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分类及管理第四条待岗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 因工作需要调整待岗人员;2. 因病休假待岗人员;3. 因培训等原因暂时离岗待岗人员。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分类及管理如下:1. 因工作需要调整待岗人员:(1)医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待岗人员的工作岗位,确保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行;(2)待岗人员应服从医院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职;(3)待岗期间,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
2. 因病休假待岗人员:(1)病休假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交病假证明,经医院审批后,方可休假;(2)病休假期间,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3)病休假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按时参加体检,恢复健康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3. 因培训等原因暂时离岗待岗人员:(1)暂时离岗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参加培训或完成工作任务;(2)待岗期间,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3)暂时离岗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或培训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考核与待遇第六条待岗人员的考核:1. 医院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晋升、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待遇:1. 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 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待岗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3. 待岗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离职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待岗人员的管理,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待岗人员,包括因工作调整、停薪留职、病假、产假、事假、休假等原因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界定第四条待岗人员分为以下几类:(一)因工作调整需暂时待岗的人员;(二)因停薪留职待岗的人员;(三)因病假、产假、事假、休假等原因暂时待岗的人员;(四)因其他原因暂时待岗的人员。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医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待岗期限、待遇等事项。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待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医院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医院商业秘密;(二)待岗人员应保持与医院的联系,及时了解医院工作动态;(三)待岗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参加培训、学习,提升自身能力;(四)待岗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不得违反。
第八条待岗人员的待遇:(一)待岗期间,医院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给予待岗人员一定的生活补贴;(二)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三)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休假。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回归与复职第九条待岗人员回归岗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待岗人员提出回归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二)人力资源部审批通过后,待岗人员与所在部门签订复职协议,明确复职后的工作职责、待遇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人员复职后,应按照医院规定,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24年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2024年待岗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待岗人员,协调用人单位与待岗人员之间的关系,确保待岗人员的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中因业务需要而不具备编制、职位或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待岗人员的权益,促进待岗人员的再就业。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共同努力解决待岗人员的工作问题。
第五条待岗人员管理应依法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违法或侵犯待岗人员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待岗人员享受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自身能力和竞争力。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待岗人员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益保障第九条待岗人员享有被告知待岗原因和期限的权利。
第十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有权参加劳动力市场的招聘活动,并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自由选择再就业方向和就业方式。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享有工龄和工资待遇的保留权。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享有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享有享有生活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待岗人员的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享有提供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应。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义务与责任第十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主动参与再就业培训和学习。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应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条待岗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积极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需求。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再就业安排第二十一条待岗人员的再就业安排由用人单位负责,应根据待岗人员的能力和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待岗人员的再就业方案应符合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待岗人员的意愿,并经待岗人员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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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管理,建立鞭策机制,增强在岗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主观能动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待岗人员条件:
1.违犯宾馆管理制度,违章、违纪、给宾馆利益造成损失和影响者;
2.责任心不强,完不成任务,已不胜任原岗位工作而又暂时无法重新安排者;
3.不服从宾馆工作安排者;
4.凡是各部门在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经过上岗考核,优化劳动组合落选者。
二、到岗人员的管理;
1.待岗人员统一由培训部管理。
2.待岗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宾馆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每天按规定打卡、考勤、在培训不报到,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3.待岗人员提出:“停薪留职”,必须由本写出书面申请,经宾馆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办理。
其工资、福利待遇、社会劳动保险等按集团、总公司文件执行。
4.待岗人员要求辞职过调出宾馆,有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批准后按集团、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三、待岗人员的待遇:
1.待岗人员不享受劳保;
2.在原岗位工作满15天者,享受当月岗位基本工资(不享受奖金和效益工资);不足15天,按岗位工资发放。
3.待岗分配人员待岗两个月内,按照待岗工资发放(停发奖金),满两个月后改发生活费。
四、待岗工资支付标准:
待岗工资=技能工资+零岗岗位工资+工龄工资
待岗工资率=待岗工资÷21.5天
一、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条件:
1.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者;
有突出表现,受到员工一致好评者;
2.
3.本人提出申请,其它部门愿意录用,经宾馆领导同意者;4.在待岗两个月内严格遵守宾馆各项制度,无违章、违纪、不迟到、不早退,宾馆领导可视情况向用人部门推荐。
二、其它未尽事宜按集团、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