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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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

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公司内部待岗员工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待岗员工的范围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待岗处理:(一)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调整导致暂无岗位安排或不服从安排的;(二)本岗位工作结束又暂无其他岗位安排或不服从安排的;(三)不适应本岗位工作又暂无其他岗位安排的;(四)绩效考核不合格,被用人部门退回的;(五)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出现差错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的;(六)组织纪律散漫,经常迟到、早退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七)与客户或同事发生争吵、纠纷,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较差且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或经过批评仍不悔改的。

(八)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且无正当理由的。

(九)内部竞聘、双向选择未成功等待新岗位安排的。

(十)上岗考试必考未通过,无上岗资格的。

(十一)其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待处理的。

(十二)其他有必要给予待岗的。

三、待岗期限员工待岗时间按月计算,为1~3个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待岗审批程序(一)用人部门(或员工本人)提交书面报告,经用人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同意。

(二)待岗审批完毕后,人力资源部开具《待岗通知书》,用人部门做好待岗人员的工作交接。

五、待岗人员的管理(一)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归人力资源部管理。

(二)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学习和培训,学习培训采取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形式,待岗人员应自觉参加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岗位竞聘,竞争上岗。

(三)待岗期间,公司视本人学习、认知情况,为待岗人员提供二次上岗机会(含竞聘上岗)。

(四)待岗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的临时工作。

(五)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待岗或者在待岗期间拒绝接受培训、学习的。

待岗 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 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一、待岗人员的定义待岗人员是指企业中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员工,他们并非被解聘,但暂时无法继续在企业中进行工作。

主要原因包括用人单位在停工、缩减等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劳动者暂停工作等。

二、待岗人员的分类1. 暂停工作型待岗人员指遇到劳动争议或者认定工伤等原因暂停工作的员工。

此类待岗人员的待遇和安排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缩减型待岗人员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人员缩减,而被暂时安排在待岗名单中的员工。

此类待岗人员的待遇和安排将参照合同和当地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3. 停工型待岗人员指由于企业原因暂停生产经营或者正在进行改造或升级等,而被暂时安排在待岗名单中的员工。

此类待岗人员的待遇和安排将参照合同和当地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 待岗名单的确认和公示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待岗名单,对符合待岗的员工进行登记,确认。

企业应当将待岗名单向劳动者、以及工会组织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 待岗人员的待遇企业应给予待岗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从而避免因财务困难而造成待岗员工经济生活的困难。

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补贴、津贴等,其标准参照合同和当地法规的要求执行。

3. 待岗人员复工的安排企业应当制定复工计划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待岗人员优先安排。

同时,在员工复工时应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通用技能,从而增强员工就业竞争力。

4. 待岗人员管理的监督企业应当在待岗名单中的员工复工后,做好工作跟进,并在完成复工手续后,申请注销待岗名单中该员工的记录。

四、待岗人员管理的注意事项1. 待岗名单的合法性企业应当合法的确认和公示待岗名单,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待岗名单的合法性。

2. 待岗员工的权益企业需保障待岗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待岗员工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待遇,并及时向待岗员工宣传、普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员工正确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为积极推进公司改革,打通人员进出口通道,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对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处理: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发生较大业务差错,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或产生不良影响的;2、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有理由投诉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不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4、无故旷工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5、一年之内员工月度考评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6、技能达不到工作要求,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7、有关制度规定应待岗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待岗人员范围1、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伤人员、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精神病患者等。

三、待岗期限一般情况下待岗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女员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四、待岗程序1、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3、经领导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4、拟待岗员工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期正式开始。

五、待岗工资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待岗期间月工资应发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本人公积金之和。

待岗期间停发绩效。

六、待岗管理1、待岗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

待岗人员培训一般采用集中培训和跟班劳动两种形式相结合。

2、人力资源部负责集中培训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考勤、培训、考试考核、劳动等方面的管理,跟班劳动的由所在劳动的部门负责考勤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

3、待岗期满后,应对待岗人员作出鉴定意见。

鉴定合格者,原则上回原部门上岗。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待岗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三、待岗的定义及情形(一)待岗的定义待岗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调整、岗位优化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状态。

(二)待岗的情形1、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部分岗位撤销或合并,相关岗位人员无合适岗位安排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但情节较轻,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企业业务量减少,导致部分员工工作量不饱和,需要暂时待岗的。

四、待岗程序(一)确定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上述待岗情形,确定待岗人员名单。

(二)通知待岗人力资源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待岗人员,并说明待岗原因、待岗期限和待岗期间的相关待遇。

(三)办理待岗手续待岗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等移交给指定人员,并填写待岗申请表。

五、待岗期间的待遇(一)工资待遇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企业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待岗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享受企业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六、待岗期间的管理(一)培训与学习企业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重新上岗做好准备。

(二)工作安排待岗期间,企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待岗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待岗人员应服从安排。

(三)考勤管理待岗人员应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按时签到、签退。

(四)定期沟通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与待岗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七、重新上岗(一)上岗条件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表现良好,通过企业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具备重新上岗的能力和条件。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随着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校缩编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正在深入展开。

各单位在这次人事制度改革中将会出现一些待岗人员,为了做好待岗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待岗人员管理机构人事处人才交流办公室负责待岗人员的管理、培训,并协助安置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提出上报,可列为待岗人员:1.实行聘任制后,未被单位聘任的人员;2.不适合从事本职工作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3.缺乏职业道德或工作失职或犯有其他错误,经教育而无明显改进,已不适合本职工作的人员;4.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5.在非教师编制(指非专任教师和非科研人员)中,如本人自愿,并经基层单位同意及人事部门批准列为待岗人员的人员。

产业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待岗人员,由本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和安置。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一经学校批准列为待岗人员后,由原单位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单位党政领导签字盖章后,交人才交流办公室。

待岗人员应主动到人才交流办公室报到,从“待岗人员登记表”送人才交流办公室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报到者,停发工资、津贴、补贴,两个月内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移交时将待岗人员的行政、工资及组织关系转入人才交流办公室。

3.待岗人员属我校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待岗人员应做到:(1)遵纪守法,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2)积极主动地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增强竞争能力;(3)按时参加人才交流办公室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做好人才交流办公室安排的临时性工作;(4)待岗人员在取得人才交流办公室同意并签订有关合同后,可以进行劳务输出;(5)不得私自外出工作或从事其它活动,否则按无故旷工论处。

待岗人员不服从管理、无理拒绝安置,并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学校将劝其辞职或调离,逾期不办者学校将予以辞退,不再保留其公职。

1.待岗人员下岗后,首先要进行培训学习。

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发展和学校建设急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为重新上岗储备知识和技能。

待岗 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 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一、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流程变化、项目延期、组织改变等原因,暂时没有安排到具体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员工。

二、管理流程1. 申请当员工暂无工作安排时,应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待岗,说明申请原因、工作期限、薪资保障等相关事宜。

2. 安排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当前组织状况和用人需求,决定是否同意待岗,并告知员工相应待遇、期限和再就业安排。

3. 待岗期间在待岗期间,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出勤时间到公司,接受公司的相关管理和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4. 再就业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为待岗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开展相关培训和晋升机制,让待岗人员积极准备在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

5. 制度性保障人力资源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对待岗人员进行薪资、福利、保险等制度性保障,保证员工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三、薪资保障1. 待岗津贴待岗期间,公司应给予待岗人员一定比例的外加津贴,根据待岗时长和岗位职级等因素进行计算。

2. 综合保障对于待岗人员,公司应继续缴纳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等综合保障待遇,并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四、再就业机会1. 内部招聘公司应优先考虑内部员工的再就业机会,将待岗员工与各部门的用人需求进行匹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的再就业工作。

2. 外部招聘当公司内部无法为待岗员工提供工作机会时,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帮助向外招聘,与相关招聘机构合作,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服务。

五、再培训和晋升1. 内部培训公司应根据岗位需求和员工个人职业发展需要,通过开展内部培训、研讨会和技能大赛等活动,为待岗员工提供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2. 晋升机制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待岗员工的考核和评估,建立完善的晋升机制,对于表现出色的员工,应适时进行晋升和升职。

六、总结待岗人员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管理问题,企业应积极为待岗员工提供各种帮助和培训机会,全力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和再就业。

同时,公司也应制定完善的待岗人员管理制度,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关于印发《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详见附件)。

*******有限公司2015年*月*日*******有限公司办公室2015年*月*日印发*******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强化制度管理的执行力,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薪酬管理办法》和《*******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有限公司有用工关系员工,包括公司在册员工(含借调)、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签订协议工资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积极安排人员上岗,如出现歇岗情况,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管理:1、待岗人员是指连续3个月(含)以内未上岗的人员;歇岗人员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未上岗的人员。

2、因施工任务不饱满或其他因素造成人员待(歇)岗的,由公司与员工下达《待(歇)岗通知书》(见附件二),待(歇)岗期间薪酬标准为:待岗期间按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生活费;歇岗期间按不低于***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市民政局规定城镇400元/月)计发生活费。

待(歇)岗期间个人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或岗位的调整,如6个月不能重新安排上岗的,公司将停发其待(歇)岗工资或生活费,每月只承担单位部分的“社保五险、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费用至公司下《上岗通知书》(见附件三)上岗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3、待岗(歇岗)工资或生活费中不含个人应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

4、由于个人综合素质、劳动态度和岗位技能等原因,造成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拒绝安排其工作,则公司按***市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缴纳社保费用)发放一个月生活费,如一个月后仍不能安排,由所在单位将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转岗培训。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待岗人员管理范围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1.2 待岗人员指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执行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休假、调离、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待离岗等情况。

1.3 待岗人员的管理应以保障公司及各级机构正常运行为准则,充分利用资源和人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原则2.1 尊重待岗人员的人身尊严和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2.2 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和时间,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专长。

2.3 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的公正和公平。

三、待岗人员管理措施3.1 充分了解待岗人员的情况和需求,根据其个人特点和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时间。

3.2 建立待岗人员的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能力特点等,为后续调岗和重新安排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3.3 定期进行待岗人员的工作评估和能力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4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薪酬福利,确保其合理收入和生活保障。

3.5 加强与待岗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其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待岗人员管理责任4.1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确保其工作任务的完成。

4.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待岗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和实施各项管理措施。

4.3 公司领导层对待岗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其顺利实施。

以上为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待岗人员工作效率,保障待岗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但仍然以持续就业为目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和人性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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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待岗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定义
“待岗”特指包含并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集团公司各单位战略发展、经营状况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业务调整导致员工没有相应岗位的;
(2)因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各单位机构重组、倒闭等原因导致员工没有相应岗位的;
(3)因胜任能力等原因导致员工没有相应岗位的;
(4)公司休假制度规定的正常假别之外的长假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
3 审批及管理
针对上述第(1)、(2)两种情况,拟进入“待岗”状态人员需由原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发起调整审批,经原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同意确认后,调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针对上述第(3)种情况,由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实施能力提升及绩效改进计划,经绩效改进评估仍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所在单位提出待岗申请,并提交其能力提升及绩效改进计划等书面材料,经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针对上述第(4)种情况,拟待岗人员原则上在所在单位待岗,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待岗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待岗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入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4 薪酬与福利
(1)因集团公司各单位战略发展、经营状况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业务调整的待岗,待岗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公司发放职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待岗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公司发放职级工资,待岗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公司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因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各单位机构重组、倒闭等原因的待岗,待岗期间公司发放职级工资;
(3)因胜任能力等原因的待岗,待岗期间公司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因公司休假制度规定的正常假别之外的长假,待岗按照停薪留职处理;
(5)待岗期间,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个人交纳部分由个人缴纳;其中停薪留职待岗人员如需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包括公司和个人部分),全部由员工本人承担,具体薪酬、福利及相应责任义务以待岗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

5 其他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才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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