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商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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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数量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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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数量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Hale Waihona Puke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和我一样成功。——莫扎特

国际贸易实务之商品的数量

国际贸易实务之商品的数量

英尺(foot,ft),码(yard,yd),厘米
(centimeter,cm),英尺(foot,ft)等。
长度单位一般适用于绳索、电线电
缆、纺织布料等商品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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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计量单位
商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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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率。国际上公认的生丝、羊毛的标准回潮率为11%。 公量的计算公式为: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
际回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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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的计算方法 ⑤ 理论重量
商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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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重量是针对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尺寸相符,
其重量大致相同,就可以根据商品件数算出总重量。如钢板、马口铁等。
⑥ 法定重量和净净重
法定重量是指以商品本身重量加上直接与商品接触的内包装(如销售包装)重量计
算后的商品重量。法定重量是海关征收从量税的基础。
净净重是指在法定重量中扣除内包装的重量及一些附着于商品的杂质重量后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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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计量单位
商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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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商品的数量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商品的数量
相关链接:《公约》第56条:如果价格是按货
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三)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
1.按公量计重(conditioned weight)
2.按理论重量计重(theoretical weight)
3、法定重量(1egal weight)和净净重(net
net weight)
只(piece,or pc.),件(package,or pkg.), 双(pair),
台、套、架(set),打(dozen,or doz.), 罗 ( gross,or gr.), 大 罗 ( great gross,
Org.gr.), 令(ream,or rm.),卷(roll,or coil), 辆(unit),头(head)。
第二节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 的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有的合同还需 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
如:100 m.t. gross for net
二、数量条款的规定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1、若成交数量前使用“大约”、“近 似”等字眼,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的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 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吨货 物?
(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什么?
案例分析
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 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 “数量为1 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 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 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 吨。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 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 的?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货物的数量)解读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货物的数量)解读

二、计量单位--度量衡制度
度量衡 • 度——计量长短的器具称为度, • 量——测定计算容积的器皿称为量, • 衡——测量物体轻重的工具称为衡。
•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公制单位
(The Metric System of Units)
如:公斤、公吨(m/t)、公里等
国际单位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 注意事项: (1)溢短装条款的比例要适当。 (2)溢短装条款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3)溢短装的计价方法应公平合理。
• 3.“约量”
在交货数量前加一个“约”字,表明其为约量。 但由于约量的大小在国际上并未达成共识,所以 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使用。
根据UCP600规定,凡出现“约” “大概” 或类似词语, 可解释为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思考?
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 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做出如下( )的决定。 • • A、收取52吨货物 C、拒收52吨货物 B、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吨 D、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
答:ABD
• 案例:某出口公司在出口合同中约定数量是42000双皮手 套,共一个20’柜。当时客户要求的是订一个小柜,具 体数量由卖方根据小柜的体积来计算,于是卖方计算出 可以装42000双手套。结果在实际装货中发现,一个小柜 只能装下40000双。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拒收这剩余的2000双吗?
思考?
1.试计算2835克黄金相当于多少盎司? 答:100盎司。
2.某公司出口某商品共10公吨,合同规定为 箱装,每箱净重为40磅,该批货物能装多 少箱? 答:40x0.4536=18.144kgs/箱 (10x1000)÷18.144=551箱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笔记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笔记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运输方式海洋运输陆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江河运输邮包运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分为国际铁路运输和国内铁路运输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之一优点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手续简便,费用不高,缺点海洋环境复杂,危险大;还有社会风险,暴乱罢工等1.四固定:航期表,航线,港口,运费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特点 2.船方配载卸货,船货双方也不计滞期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都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一海洋运输运费基本运费1.按货物毛重,即重量吨,W2.按货物的体积\容积,即尺码吨,M3.按毛重或体积计算,W\M,大于1,按重量算,小于1,按体积算4.按商品价格计算5.重量尺码价格三者最高6...7...8.临时议定价格1.超重附加费(Extra charges on heavy lifts)2.超长附加费(Extra charges on over lengths)3.选卸附加费(Additional on optionaldischarging port)附加费4.直航附加费(Additional on direct)5.转船附加费(Transhipment additional)6.港口附加费(Port additional)7.燃油附加费BAF8.绕航附加费9.货币贬值附加费CAF计算班轮运费=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之和)*总货运量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又称不定期船运输,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1.租船运输的方式:(1)定程租船(V oyage charter),又称航次租船(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3).光船租船2.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差异3.租船运输的运费:(1)按规定运费率(Rate freight)(2).规定整船包价(Lump-sum freight)4.合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案例1:一载有石灰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甚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石灰)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

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

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的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

船修复后装上原货继续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石灰被水浸湿,造成损失。

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分析: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意的、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反复开倒车造成轮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为修船将货卸到岸上等有关卸载费用;增加的船员工资。

另外,启航后A舱起火,为保证船货共同安全,船长命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石灰和儿童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2:一艘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并未着火,但船长并未调查便认为都已着火,命令对两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被大部分被烧毁,剩下一部分,乙舱全部棉布发生严重水渍。

问:甲舱、乙舱所造成的损失各为何种海损?分析:按照海损性质,并参照保险业务的习惯,甲舱棉布大部分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是由“火灾”这一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

甲舱另外一部分因救火灌水遭受水渍,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乙舱棉布未着火,该棉布严重水渍,并非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并未着火),船长命灌水施救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属于判断错误造成的。

因此该项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此项损失只能由船方负责。

案例3: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运载,货主投保了平安险。

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遭遇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该如何处理?分析:对第一种情况,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其他船舶相撞,这一碰撞属于意外事故,由其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该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其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不应该赔偿。

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数量

我国采用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实务
1、卖方的交货范围是什么? 2、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货量?
分析
1、根据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1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卖方的交货范围 是950-1050M/T之间.
2、由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如果溢短装部分按照合 同价格作价,则可以少交一些,如950M/T,剩余部 分可以以高价在国际市场上出售;如果溢短装部分 按照国际市场价格作价,则可以多交一些,如 1050M/T,这样多余部分就不用找新的买家,又可 以以高价出售。
[例]
一般情况下由卖方决定。
10 00公吨,4%增减,由买有时方(候(选特23))择别由有((是;买承增12买))方运减方决人一按派部定决般市船(定分按场装a(按合价运t ab时t同格u合cy可a价计e同rr以r’格算sie价由or计p’s买t格i算oo方pn计t.i决)on算定.)。。
可溢装在采或用视短租具船体装时情,况的(场为而百装价了定货充,格分分即日)比利由、用承卸船运货舱人日容决或积定规,。定便由日船期长市
内容:
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
溢短装的选择当事权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 溢装部分的作少中装规价以定获,取多额装外或的少好装处的,部也分可,在不合按同合
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 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2、采用“约”量
一般不宜采用。 例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9条A款:“凡“约﹨ 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或信 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数量 或单价可有10%的增减。”
案例2
某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出口大米1000公吨, 麻袋包装,每袋100公斤,以装运数量条件计价,信 用证支付。在如下价格条款的情况下,若实际装运 数量为970公吨(9700袋),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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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度单位。 适用商品:纺织品,绳索,电线电缆等。 常用单位:码(yard,or yd.), 米(metre,or m.), 英尺(foot,or ft.), 厘米(centi—metre,or cm.)。
(五)面积单位。
适用商品:皮制商品、塑料制品等。如塑料 篷布、塑料地板、皮革、铁丝网等。
常用单位:平方码(square yard,or yd2); 平方米(square metre,or m2), 平方英尺(square foot,or ft2), 平方英寸(square inch)。
(六)体积单位。
适用商品:化学气体,木材等。
常用单位:立方码(cubic yard,or yd3), 立方米(cubic metre,or m3), 立方 inch)。
只(piece,or pc.),件(package,or pkg.), 双(pair),
台、套、架(set),打(dozen,or doz.), 罗 ( gross,or gr.), 大 罗 ( great gross,
Org.gr.), 令(ream,or rm.),卷(roll,or coil), 辆(unit),头(head)。
or S/t)。
(二)容积单位。 适用商品:谷物类,以及部分流体、气体
物品。
常用计量单位: 公升(1itre,or l,), 加仑(gallon,or gal.), 蒲式耳(bushel,or bu.)等。
(三)个数单位。 适用商品:一般日用工业制品,以及杂货
类商品。
常用计量单位:
一、重量的计算方法
(一)按毛重(gross weight)计。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tare), 也即商品连同包装的重量。
(二)按净重(net weight)计。
净重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 皮重(包装)的重量。
对于价值较低的农产品和因包装关系不 便分别计算皮、净重的商品,可采取 “以毛作净” (Gross for Net)的做法。
相关链接:《公约》第56条:如果价格是按货
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三)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
1.按公量计重(conditioned weight)
2.按理论重量计重(theoretical weight)
3、法定重量(1egal weight)和净净重(net
net weight)
第六章 商品的数量
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见《公约》第52条)
案例: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 定: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 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 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 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问这将会出现何种结果?
第二节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 的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有的合同还需 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
如:100 m.t. gross for net
二、数量条款的规定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1、若成交数量前使用“大约”、“近 似”等字眼,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的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 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公约》第56条: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 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二、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 有四种:
(1)公制(或米制)(Metric System); (2)美制(U.S.System); (3)英制(British System); (4) 国 际 单 位 制 (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案例分析
1.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 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 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 掌握装运数量?
2.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 价 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 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 约20吨。结果我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 办理议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
选择题: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 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做出如下( )的决定。
A、收取52吨货物 C、 拒收52吨货物
B、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吨 D、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
第一节 数量的计算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数量计算方法通常 有六种。
(1)按重量(weight)计量; (2)按容积(capacity)计量; (3)按个数(numbers)计量; (4)按长度(1ength)计量; (5)按面积(area)计量; (6)按体积(volume)计量。
Units)。
三、计量单位
(一)重量单位。 常用计量单位: 千克(kilogram,or kg.),吨(ton,or t),
公吨(metric ton,or m/t), 磅(pound,or lb.),盎司(ounce,or Oz。), 长吨(long ton,or l/t),短吨(short ton,
案例分析:
我某出口公司出口蚕豆400公吨至日本,合同约定 需麻袋装,每袋包装25公斤,信用证付款。该公司 按合同规定装运出口,并办妥结汇手续。事后对方 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 4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装多收 货款。我方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 退款。问我公司做法是否可行?
2、《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 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 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 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 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
案例分析:
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 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 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 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 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 允许有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40台风 扇,即少交4%。结果,遭银行拒付。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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