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1991年10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1992年5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3年1月5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3年4月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13年4月16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16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

第四章取水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强化保护的原则,科学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机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意识,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水资源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林业和园林等行政部门,依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涉及水资源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依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实施,坚持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农业、工业和生态用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推广利用再生水。

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为依据,建设各类水源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兴建蓄水池、山平塘、石河堰等小型水源工程,合理集蓄利用雨水资源。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调蓄洪水的能力,发挥综合效益。

第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推广集雨新技术,科学开发利用雨水资源。

第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加快推进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再生水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分级分类使用。

再生水供水管网和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道路清洗,应当使用再生水。

河湖景观补充水,应当优先采用再生水。鼓励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广泛利用再生水。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生态水域、人工湿地和生态廊道建设,保护水生态系统,促进水生态自我修复,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公益林建设,提高河、渠、湖、库等水域周边的植被覆盖率,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水环境容量,核定该水域纳污负荷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该水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分级管理权限,核定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最小下泄流量,并监督执行。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下泄流量不得低于最小下泄流量。

第十九条在河、渠、湖、库等水域从事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置;产生的污水,应当收集处理,达标后按规定排放。

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类别和使用功能,不得在水域周边填埋、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条河流生态修复应当采取生态护岸、合理配置水生生物等综合措施,改善河流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加强对面源污染防治的宣传,指导农业生产者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及方式,引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确定畜禽、水产养殖密度,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养殖废水、垃圾及秸秆的收集处理与综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城市广场、公园、道路隔离带和绿地设施建设应当采用有利于雨水渗透的建筑材料,推广采用低洼草坪,增加地下水补给。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确需开采地下水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依法取水。

取水工程设施形成的深井,应当在取水许可到期后,按取水许可要求对深井采取封、填处理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健全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促进水资源管理智能化。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备用水源工程建设,预防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健全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水源地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章取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量控制与定量结合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控制、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结合用水定额,核定取水户的取水量,下达取水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取水申请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日取水量三千立方米以下的,地表水日取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取水口设施涉及水体所在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地下水日取水量三千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地表水日取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上三万立方米以下的,经取水口设施涉及水体所在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地下水日取水量小于三百立方米或者地表水日取水量小于二千立方米,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实施施工降水的,应当在实施施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申请书、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论证通过的专项降水设计,获得批准之后实施施工降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施工降水申请手续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取水工程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方可取水。

鼓励建设单位有效利用施工降水。

第三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取水计量器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定,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取水计量器具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并及时修复。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核查。维修期间需继续取水的,应当依照水泵额定流量和不间断运行时间计算其取水量。

施工降水不安装取水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照许可井数、水泵额定流量和不间断运行时间计算其取水量。

第三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并依法交纳水资源费。对超出计划的取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不含百分之十)以下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一倍;

(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不含百分之三十)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二倍;

(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三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未按最小下泄流量标准下泄流量的,由市或者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造成轻微危害的,处一万元罚款;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三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万元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恢复河流下泄流量。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类别和使用功能或者在水域周边填埋、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水域使用功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五万元罚款;对水域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使用的,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降水无证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 第三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

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林业、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水务、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 第九条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的管理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城市管理各类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013年重庆市水资源公报

重庆市水资源公报 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 2013 重庆市水利局 二○一四年五月

前言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 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发《重庆市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上一年度水资源的情势,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提供数据支撑,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指导,为提高我市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提供基础资料,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编制《公报》的基础资料,主要来源于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市政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部门,技术规范采用《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 23598―2009)。《公报》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相关市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目录 一综述 (1) 二水资源量 (3) 三蓄水动态 (10) 四供用水量 (12) 五水资源质量 (15) 六综合分析 (17) 七重要水事 (19)

一综述 重庆市位于长江上游,幅员面积82401平方公里。境内河流纵横,长江自西南向东北横贯市境,北有嘉陵江,南有乌江汇入,形成向心的、不对称的网状水系。境内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274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42条。 降水量2013年全市平均降水量1063.6毫米,折合年降水量876.43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1.57%,比多年平均降水量减少10.18%,属偏枯年份。 水资源量2013年全市地表水资源量为474.34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0.53%,较多年平均值偏少16.45%。 蓄水动态2013年全市大中型水库年末总蓄水量49.4209亿立方米,比上年末减少2.0850亿立方米,下降4.05%。 供用水量2013年全市总供用水量为83.9066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1.17%。 用水指标2013年全市人均用水量为283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为66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77立方米,居民生活人均日用水量为128升,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为270立方米,城镇公共人均日用水量

郑州水问题分析及应对措施

郑州市用水问题分析及应对措施 摘要:本文通过对郑州市水资源分布情况水资源利用情况及用水质量的分析,探索郑州市存在的水问题。郑州市存在的水问题主要表现在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匀,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用水质量较低,….。并探求引起水问题的根源,由于郑州处于中原中心地带。。。。。。。,有关部门对水资源的利用管制不够污水处理设备落后。进而对存在的水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主要有:兴修水利,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调配水资源;适当限制用水量,比如采取提高水价;培养节水意识。水问题的研究对有关部门合理管理水资源提高生活用水质量有一定的意义,对加强水资源。 关键词:水问题用水安全应对措施郑州市 1﹑引言 水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更是中国国情的重要方面,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国水问题水资源与管理的社会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 2﹑郑州市水资源的现状及主要特征 2.1﹑郑州市水资源分析背景。 郑州市介于东经112° 42' -- 114° 14' ,北纬34° 16' - 34° 58'之间,是河南省省会,是中原的中心地带,北临万里长河,西靠中岳嵩山,东﹑南接黄淮海大平原。属北温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4.3℃,平均降水量640.9毫。郑州境内大小河流35条,分属于黄河和淮河两大水系,其中流经郑州段的黄河150.4公里。郑州市是河南省省会,又是南北相通的枢纽,近年来经济迅速发展,人口密度大,工业农业也发展飞速,这给郑州的水资源系统带来了沉重的压力;随着郑州城市化的发展,相应地带来了严重的水问题,比如工业用水量大,使得供水紧张;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排放使得河道污染严重等。基于郑州的特殊地理位置以及人口密度大的特殊性,对郑州市水资源研究很有必要。 2.2﹑郑州水资源分布分析 局部地区总的水资源量等于当地地表水与地下水的之和《中国水问题?》,地表水与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来源是大气降雨。以下从大气降雨和流域分布两方面分析郑州市的水资源总量的分布情况。 降雨图: 由图1可以看出,郑州市的降雨在时间分布上是……. 郑州市水系图 郑州市分属黄河水系﹑淮河水系,沿黄河主要有邙山提灌站﹑花园口提灌站﹑东大坝提灌站﹑东大坝提灌站﹑三水源提水站及马渡引黄闸等作为郑州市的主要水源,淮河占郑州绝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doc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

长政发…200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日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二OO九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03.31 【发布部门】银川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3.31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牧、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水资源安全、损坏水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成都市水资源现状和可持续利用对策_李晓峰

?!"?#$$#%&’%# !水资源概况 成都市地处川西水网区腹部,境内主要河流有()条,总长度约!*$$+,。成都市河流属长江上游岷江、沱江及青衣江三大水系,水能蕴藏量较丰富。研究表明,本地水资源量为-(%#"亿,(,过境水资源量为!)(%."亿,(,水资源总量为#..%$#亿,(。人均占有量约为#)$$,(,与四川省人均占有量大致相当,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可见,成都市的水资源并不富裕,属于我国缺水城市之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成都市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水的需求量逐年大幅度增加,从!-)"年到#$$$年,成都市总用水量以每年平均约(亿,(的规模递增,水资源已成为制约成都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健康发展的“瓶颈”。 成都市水资源具有以下属性:0!1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分带性。由于受季节气候的影响,全年有"$/2.*/的降水量集中在每年的"2-月份,常常带来洪涝灾害;而需水量最多的*月份,降水量则偏少,仅占全年降水总量的!*/2#$/,因而常常又造成干旱灾害。从水资源空间分布来看,成都市平原区最为丰富,西部山区次之,东部台地及丘陵地区相对缺乏;0#1地下水资源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区域性。从成都市水资源遥感解释图上可以明显看出,广大平原腹地浅层地下水交替循环积极,补给来源充分,富水性良好,地下水资源丰富。东西部丘陵低山广大红层砂泥岩地区,地下水资源相对较少。西北部中—高山地区,地质构造复杂,地下水多以泉流出露;0(1水资源总量有不同程度的减少趋势。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恶化,降水量下降,致使成都市水资源也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减少趋势。其主要表现在:岷江上游的来水量呈下降趋势;大部分湖泊面积正在逐年缩小,尤其以白塔湖、宝狮湖的面积减少最多,其面积!---年与修建时相比减少了!3(左右。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止#$$$年,成都市共建各类水利工程($#*-处。其中水库!-"座,引水渠堰#$#条,山平塘###.$口,石河堰.)*处,固定机电提灌站")$"处,农灌机电井.##眼。设计蓄、引、提总水量*#%-(亿,(,有效灌溉面积()%)-万4,#。据统计,#$$$年全年总供水量!$-%#.亿,(。其中地表水资源供水量供水!$$%*)亿,(,地下水资源供水)%"-亿,(。#$$$年全市总用水量为!$)%(!亿,(。其中农业用水.*%".亿,(,工业用水#)%-!亿,生活用水(%.(亿,(。#$$$年全市人均用水量5#*637,万元89:用水量约为5!$,(,在全国处较低水平。 因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成都市水资源利用程度并不高,总体利用率仅#5/。平原区地表水资源由于无水利工程调节,利用量很小;山、丘区蓄、引、提工程较多,其水资源利用率达!!/;而全市平原区工、农业生产及城镇生活用水多系过境水,其利用率约为(*/。由于成都市所处位置的 成都市水资源现状和可持续利用对策 李晓峰,刘光中 0四川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系,成都,"!$$"*1 【摘要】#!世纪成都市面临着缺水、水质污染严重、洪涝灾害等环境问题,本文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为指导思想,探讨了成都市现阶段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对策 四川水利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精心整理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8月27日修订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作。 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确保用水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 连接; 报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提高制水质量,减少水损,降低成本,实行优质服务承诺制。 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口周围的水域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者告示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厂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定保护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简称“节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节水原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应当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节水政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实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的节约用水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工业、能源、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节水技术研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推广,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和产品。 第七条(节水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营造节约用水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用水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节水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10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四条成都市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区(市)、县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 第六条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制定全市和跨区(市)、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 (三)组织编制全市和主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组织或参与有关水资源专业规划; (四)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协调部门和地区之间的水事矛盾,处理重大水事纠纷; (六)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职责是: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公用部门,下同),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的规划和监督;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运规划和航道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郑州市2002-2011年供水量汇总

郑州市2002~2011年供水量汇总水资源总量 1. 2002年度郑州市水资源总量为9.8567亿米3,产水系数为0.21,产水模数为13.2万m3/K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2.9004亿米3,地下水资源量为9.9766亿米3,重复计算量为3.0203亿米3。 郑州市水资源总量比上年9.0625亿米3增加0.7942亿米3,增加幅度为8.8%。详见表10。 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一)、供水量 2002年郑州市行政分区总供水量为15.7791亿米3,其中地表水供水总量4.4820亿米3,占总供水量的28.4%,其中跨流域调水3.2590亿米3,占地表水供水总量的72.7%;地下水供水量为11.2971亿米3,占总供水量71.6%。 地下水开采量中浅层地下水开采量为5.9692亿米3,占总地下水开采量的52.8%;深层地下水开采量为5.3279亿米3,占总地下水开采量的47.2%。 郑州市区供水量最大,为5.6339亿米3,占整个郑州市供水总量的35.7%;登封市供水量最小,为0.7581亿米3,仅占总供水量4.8%。详见表11。 (二)、用水量 1、实际用水量

2002年度郑州市实际用水总量为15.7789亿米3,农业用水量最多, 为8.7890亿米3,占总用水量的55.7%;农村生活用水量最少,为 0.7607亿米3,占总用水量的4.8%;工业用水量为3.9286亿米3,占 总用水量的24.9%;城镇生活用水量为2.3006亿米3,占总用水量的 14.6%。详见表12。 2002年度郑州市用水量 3

2002年郑州市水资源总量表10

2002年河南省郑州市行政分区供水量统计表 表11 单位:万米3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章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

(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 (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 (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承办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公众的理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长效化、精细化。 第四条【保障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使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管理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居(村)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单位和居(村)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规划、建设、国土、园林、公用事业、环保、公安、交通、房产、林业、卫生、文化、工商、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新闻、教育、文化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宣传。 第七条【权利保障】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

重庆市2005年水资源公报

重庆市水资源公报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 2005 重庆市水利局 二OO六年五月

前言 一综述 二水资源量三蓄水动态四供用水量五水环境六重要水事七综合分析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 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发《重庆市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上一年度水资源的情势,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指导,为提高我市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提供基础资料,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编制《公报》的基础资料,主要来源于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部门。 《公报》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市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一综述 重庆市位于长江上游,幅员面积82403平方公里。境内河流纵横,长江自西南向东北横贯市境,北有嘉陵江,南有乌江汇入,形成向心的、不对称的网状水系。境内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207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40条。 降水量2005年,全市年平均降水深1131.1毫米,折合年降水总量为932.03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5.47%,比多年平均值偏少4.48%,属平水年份。 水资源量 2005年,全市当地地表水资源量为509.77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8.77%,比多年平均值偏少10.21%。 蓄水动态 2005年,全市大中型水库总蓄水量16.5298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1.78%。 供用水量 2005年,全市总供水量为71.1572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 5.49%;总用水量为71.1572亿立方米,较上年增加5.49%。 用水指标 2005年,全市人均用水量为254立方米/年,万元GDP用水量为232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322立方米,人均生活用水量为110升/日,农业亩均用水量为240立方米,城镇公共人均用水量为40升/日。 河流水质 2005年,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和渠江(以下简称“五江”)共计1195公里河长水质评价结果表明:若排除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21 来源:作者: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5-10-17 返回目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

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

2016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2016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水资源量 降水量2016年,全国年平均降水量730.0mm,比多年平均偏多13.6%,比2015年增加10.5%。 地表水资源量2016年,全国地表水资源量31273.9亿m3,折合年径流深330.3mm,比多年平均偏多17.1%,比2015年增加16.3%。2016年,从国境外流入我国境内的水量179.9亿m3,从我国流出国境的水量6083.6亿m3,流入界河的水量1124.6亿m3;全国入海水量20825.5亿m3。 地下水资源量2016年,全国地下水资源量(矿化度≤2g/L)8854.8亿m3,比多年平均偏多9.8%。其中,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1928.1亿m3,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7252.4亿m3,平原区与山丘区之间的重复计算量325.7亿m3。全国平原浅层地下水总补给量2008.8亿m3。 水资源总量2016年,全国水资源总量为32466.4亿m3,比多年平均偏多17.1%,比2015年增加16.1%。其中,地表水资源量31273.9亿m3,地下水资源量8854.8亿m3,地下水与地表水资源不重复量为1192.5亿m3。全国水资源总量占降水总量47.3%,平均单位面积产水量为34.3万m3/km2。 二、蓄水动态 大中型水库蓄水动态2016年,对全国639座大型水库和3410座中型水库进行统计,水库年末蓄水总量3953.7亿m3,比年初蓄

水总量减少40.7亿m3。 湖泊蓄水动态2016年,对29个水面面积在100km2及以上的湖泊进行统计,湖泊年末蓄水总量1301.1亿m3,比年初蓄水总量增加11.0亿m3。其中,青海湖、南四湖、洪泽湖分别增加14.5亿m3、8.0亿m3和7.6亿m3;鄱阳湖和太湖分别减少17.3亿m3和3.0亿m3。 地下水动态2016年,北方16个省级行政区对74万km2平原地下水开采区进行了统计分析,年末与年初相比,浅层地下水蓄变量67.0亿m3。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 供水量2016年,全国供水总量6040.2亿m3,占当年水资源总量的18.6%。其中,地表水源供水量4912.4亿m3,占供水总量的81.3%;地下水源供水量1057.0亿m3,占供水总量的17.5%;其他水源供水量70.8亿m3,占供水总量的1.2%。与2015年相比,地表水源供水量减少57.1亿m3,地下水源供水量减少12.2亿m3,其他水源供水量增加6.3亿m3。 全国海水直接利用量887.1亿m3,主要作为火(核)电的冷却用水。海水直接利用量较多的为广东、浙江、福建、辽宁、山东和江苏,分别为317.0亿m3、189.6亿m3、127.1亿m3、71.7亿m3、59.6亿m3和52.2亿m3,其余沿海省份大都也有一定数量的海水直接利用量。 用水量2016年,全国用水总量6040.2亿m3。其中,生活用水821.6亿m3,占用水总量的13.6%;工业用水1308.0亿m3,占用水总量的21.6%;农业用水3768.0亿m3,占用水总量的62.4%;

郑州市建筑工程管理技术规定(2009.4)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抗灾、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区,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节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 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于2008年8月27日修订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 年4 月1 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7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 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 例。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 营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 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 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城市供水用水行政处罚和其他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可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发展供水事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学技术进步政策,鼓励供水与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供水节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必须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水资源保护要求,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四条成都市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区(市)、县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成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制定全市和跨区(市)、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 (三)组织编制全市和主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组织或参与有关水资源专业规划; (四)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协调部门和地区之间的水事矛盾,处理重大水事纠纷; (六)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职责是: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公用部门,下同),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旅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的规划和监督;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运规划和航道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全市和跨区(市)、县河流的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跨区(市)、县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按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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