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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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Revised at 16:25 am on June 10, 2019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第一条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服从共青团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校学院团委的指导;第二条我院学生社团现阶段由学院团委和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统一协调管理;第三条依据我院学生社团按其不同的活动内容可分为社联直属类、体育竞技类、公益服务类、艺术演出类、武艺健身类、学术文化类6大类别;各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团成员服务,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成为我院素质拓展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第四条学生社团对其财务享有使用权,但必须接受社联的监督和审核;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校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组织机构及各主要职能如下:组织机构:社联的主要干部是从我校的在籍全日制专科生中选拔而出的,他们要有优异的学习成绩、丰富的学生社团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社联设有由所有已注册成员协会负责人组成的理事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2人组成的主席团,下设办公室、外联部、财务部、督导部、文体部、宣传部六个职能部门;在团委老师的指导下实行梯度管理,监督、管理、指导、服务于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各个社团;实行责任负责制,主席团须对学院团委、社联理事会负责,办公室及各部门须对主席团负责;职能介绍:主席团:是学院社联的最高机构;社联主席即社联理事会理事长代表科技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导社联理事会及领导社联总部各部门;有规章制度公布权,社联所有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主席公布,未经主席公布不能生效;命令发布权,主席可根据理事会大会决定,对各部门正副部长任免,对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副主席协助主席的工作并分管社联内部事务;办公室:是学院社联最高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和管理社联内各部门的日常运作,协调各个部门,监督执行社联理事会所有决定;召集社联及社团负责人各类工作会议,做好会务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整理会议记录及考勤记录;负责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保管及管理社联及社联办公室的固定资产;管理来信来访工作;财务部:负责社联及社团的财务管理;各社团经费项目审核、监督和财务定期检查;会计档案的保管,确保会计资料完整、完好;社联重要物品的购置等;督导部:负责对各社团的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使各社团正规、有序、合理地开展各种积极、健康、有益的活动;考核各社团的活动进展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在宏观上对各社团的活动进行调节和安排;维护所有会员权益好做有力的保障,对违规社团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检举处罚;确保所有协会积极向上的健康发展;宣传部:负责社联活动的海报和板报等的制作,社联宣传工作的策划与组织开展,配合文艺部做好舞台设计的工作,逐步扩大社联的知名度,提升社联的美誉度;依据校团委各阶段的工作重心,做好对重大事件的宣传工作;对相关网站的定期更新;对所有社团举行的课程,活动的文字和多媒体资料进行保留及存档;文体部:负责策划、组织社联的各种文艺活动;根据各阶段的工作中心,对以社联名义发起的文艺活动做出统筹部署并负责承办;外联部:1、行使以社联名义的对外职责;如:为以社联名义的活动拉取经费、与各高校社联组织的联系和对外的接待工作等;2、加强与本校其他学生组织的联系;3、负责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和解散第七条凡承认我院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指导老师,有健全的社团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团体,经社联同意,均可提出成立申请;第八条学生社团的申请分为6类,包括:社联直属类、体育竞技类、公益服务类、艺术演出类、武艺健身类、学术文化类;一个学生团体只可以申请一类,经登记后方可成立;第九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由20名以上的学生发起,且发起人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经验;二在社团成立初期由社团发起人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专门负责学生社团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筹备组应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社联督导部有权定期向筹备组了解该社团最新情况;三筹备组应完成起草学生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学生社团章程的内容应包括:1.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及主要任务;2.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3.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4.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5.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方法及其权限;6.学生社团章程修改的程序、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四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五有明确的活动范围,且不得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六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有可行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中应作出可行性分析;第十条学生社团成立按以下步骤进行:一由筹备组向社联督导部递交以下材料:(1)社团申请书(2)社团简介(3)社团章程(4)组织机构(5)指导老师资料(6)创办人资料(7)协会可行性报告二申请过程:(1)申请人将有关申请材料准备妥当后,上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2)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先由办公室代表与督导部进行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3)申请材料修改后,重新上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召集社团进行集体表决(4)新社团成立申请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上报学院团委审批(5)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新社团方为正式成立(6)凡由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新社团组织,成立后需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注册时时须递交注册申请书及有关社团档案材料,新社团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一周内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注册申请书;第十一条在学生社团占2/3以上的成员同意解散时,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团委提出解散申请,团委同意后,该学生社团方予以解散;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院团委、社联有权责令其解散;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2.违背学生社团活动宗旨,在校内影响恶劣;3.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4.盗用团委或其他组织名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5.学生社团一学期内未进行正常的社团活动,组织机构瘫痪;6.学生社团被停止活动,勒令整顿,但未见好转;7.出现其他应予以解散的情况;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成员第十三条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此权利受本管理条例保护;第十四条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或建议;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学院团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积极配合社联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各部门干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第十八条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学生,每人可以同时参加多个学生社团;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管理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应按照本社团的宗旨,在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和社联的协调下,积极组织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团委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向社联汇报工作;第二十条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期初到社联进行登记注册,上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等相关书面材料;第二十一条一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需要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至社联督导部登记注册;二注册时,学生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学生社团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2.学生社团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3.学生社团本学期的活动预算来源;4.学生社团负责人变更及其他一切变更情况;三学生社团不得私自招收新成员,社团在招收新成员之前,必须向社联督导部提出申请,经同意之后方可进行招新;四社联将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所有社团统一招新;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两周内;需向社联督导部上报招收人数,经督导部核审后提交到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印制会员卡;五学生社团的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1.上一学期活动的组织者及参与者的简单介绍;2.活动的内容及效果;3.上一学期经费的使用情况;4.上一学期的固定资产清单及管理人员名单;第二十二条各学生社团未经学院团委和社联批准,不得私自收取会员费;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规范;学生社团应向其成员提供有效收据,每学期定期将会员费的使用情况上报社联财务部审核,并向社团成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各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社联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第六章学生社团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xxx”字样;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学院团委、社联或其他社团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需向学院团委申报审批以下除外的活动须要向社联申报审批:1.三个或三个以上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2.与校外团体联合活动;3.邀请校外人士或校内知名教授、学者进行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4.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等活动;5.其他有关学校次序、声誉的重大活动;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申办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向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联审核并申报学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2.涉及邀请校外人员的基本情况;3.团委或指导老师的意见;4.活动警方的来源及组织方式;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完成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的活动后,应由负责人完成活动总结报告,并于一周内交至社联督导部备案;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因活动需要可以创办本社团的报纸或刊物,但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学院有关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有明确、积极的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服务宗旨;2.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有明确的主办机构和指导老师;3.有健全的编辑部和编辑人员,主编及主要编辑人员应为该学生社团成员;二在符合上述条件下,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学院团委递交申请报告,报告上应写明报纸刊物的名称、板报刊宗旨、编辑内容、编辑部成员简历、指导老师、资金来源等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学院团委审定同意后,由社联宣传部给予统一编号,方可正式编印;三学生社团每期刊物出版后,应及时将样本送交社联宣传部审阅备案,经社联同意后方可发行;对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质量不高的刊物,社联有权对其整改直至停刊的要求;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社联每学年将对全校范围内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审,将对评审出的优秀社团给予一定的表彰;第三十条社联将定期组织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讨论、培训和考核;第三十一条社联财务部在对学生社团预留经费及其他经费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如发现帐目与实际支出不符即存在差额时,将按差额的大小分别对学生社团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差额在5%-15%时,在学院社团内部对该社团进行通报批评并通知其社团管理人;2.差额在15%-30%时,上报学院团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警告,同时将其帐目予以曝光;3.差额在30%以上时,学院团委责令该学生社团停止活动,予以整顿;第三十二条拒绝受财务部监察的个人和团体社联将发出书面警告,受两次警告者取消干部资格,并通报批评;受三次警告者,上报学院团委,社团负责人取消社联理事会理事资格,该社团也退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注销登记,重新列为考察期社团;第三十三条对私吞公费50元以下的团体和个人取消干部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一切评优评先;私吞50-100元的上报院团委社团,负责人取消社联理事会理事资格,该社团也退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注销登记,重新列为考察期社团;私吞100元以上者直接报院团委,再报学院;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有违反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管理办法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勒令整顿、撤销社团资格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团委同意后,社联有权暂停其社团资格,责成整顿:1.一个月之内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3.不接受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4.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5.未按时注册、提交工作报告和总结;6.社团成员盗用该学生社团名义活动,社团负责人未有效加以阻止;7.出现其他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管理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于共青团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第三十六条本管理条例于2011年6月起试行;。

某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某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1.1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打点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我校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带领、校团委指导和打点下的,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自发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课外组织。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开展,鞭策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社团的组织原那么第三条学生社团须按照专业性质相近的原那么,确定一个挂靠单元。

挂靠单元负责对社团日常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和打点。

社团挂靠单元一般为学院团委,个别性质特殊、难以确定适宜的学院团委为挂靠单元的社团,可以申请直接挂靠校团委进行打点。

第四条每个学生社团须配备1-2名指导教师,由我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在某一方面有专长的教师担任。

社团可按照自身开展需要在校表里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有关人士担任社团参谋。

第五条社团的指导教师应按期对该社团的主要工作和活动开展进行指导,并对社团干部和会员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学生社团除接受学校党团组织带领和指导外,日常打点工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负责。

第三章社团的成立、登记及注册第七条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在成认校学社联章程的前提下,均可申请成立社团。

组建新社团要符合以下要求:1、社团应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倡议,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人;2、社团的倡议人必需具有组织该社团所需具备的底子本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3、社团必需有独立的章程、明确的内部组织机构、挂靠单元和指导老师。

第八条申请成立社团,倡议人应向校团委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罗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团倡议人名单及底子情况;3、社团挂靠单元及倡议人地址学院定见;4、社团章程草案;5、倡议人认为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社团章程应包罗以下内容:1、社团的名称;2、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民主的组织打点程序、执行机构及发生程序;5、章程的点窜程序;6、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发挥学生社团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提高学生社团的组织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学生自主组织、自愿参加,以特定兴趣、特长为基础,团结和组织学生开展学术研究、实践活动和文化艺术创作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分为学术科技类、实践服务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公益志愿类等不同类别,校团委根据学生社团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拥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支持政策。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依法以宗旨、章程为依据,自主参与学校相关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

第六条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有效运作。

第七条学生社团应当开展多样化的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社团体验。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当主动加强与其他社团和组织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参与校内外的交流活动。

第四章学校的支持与奖励第十条学校应当为学生社团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财务支持。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社团的运行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优秀学生社团的表彰和奖励,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学生社团展览、作品展示等形式,宣传和推广学生社团的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学生社团的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团委可以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活动或者解散等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

2. 以组织社团活动为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3.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团形象的。

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团管理体系,加强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发展,促进学生社团进一步发挥在建设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学院学生社团实际情况,结合《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及其附件。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在籍学生因共同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的学生群众性团体;社团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锻炼自我,展现自我,是学院进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得力助手,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社团组织原则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院各项制度。

3、遵守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配合学院各部门工作。

4、代表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全体同学服务.5、社团的一切活动遵循民主集中原则。

第四条社团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文化精神,充分利用学生课余时间,有组织的,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努力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第二章社团第五条学院任何学生社团组织须经学院团委批准、社团联合会注册后方可成立、纳新以及活动。

(详见附件1〈〈学院学生社团组建管理条例》)第六条:已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期履行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新学期的社团活动。

(详见附件2<<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管理条例》)第七条: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成员大会(开会人数占本社团百分之八十,方可有效),已公布社团近期工作情况、财务情况,组织社团成员在社团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八条:未经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组织参加任何院内外活动.第九条: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机构,应按照社团的章程、校纪、校规贯彻社团联全合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社团活动;同时各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大学生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生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生社团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促进大学生社团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学校章程》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注册成立的大学生社团,包括学生学术、文化、体育、志愿服务等多种类型的社团。

第三条大学生社团是在学校指导下,由学生独立组织管理、自主运作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平台。

第四条大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秩序的活动,不得任意聚众搞颠覆性、分裂性活动。

第五条学校将为大学生社团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经费支持,同时要求大学生社团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维护校园和社团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大学生社团的注册、更名、撤销等事项,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生社团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大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包括社团章程、理事会、部门设置等,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社团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大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社团名称管理制度,不得有违法、不良、宣传性或与学校形象不符的社团名称,否则将被责令限期更名。

第九条大学生社团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开展社团成员的选拔工作,确保社团成员的质量和数量,促进社团的稳定发展。

第十条大学生社团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能力,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大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款、社团会员费、赞助款、募捐等,社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合理使用和管理社团经费。

第十二条社团经费的使用应该符合社团章程和活动计划的规定,不得私划、挪用社团经费,不得用于个人私利或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大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社团经费的收支统计、审计和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社团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和学校进行公示,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公开和合理性。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开拓视野,锻炼能力,提高素质,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

为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社团必须接受学院归口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管理单位是团委,指导单位是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第五条社团发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二)有筹备组织专门负责筹建事宜;(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说明的事项;(四)必须至少有一名专门的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工作;第六条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院团委社团部领取并填写《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社团成立申请书》(见附件二)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院团委社团部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和《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社团成立申请书》存院团委和社团各一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为了进行标准化管理,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一般由主席、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以及适合各社团自身发展的其它部门。

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班级、政治面貌、联系电话等)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并由院团委社团部审核认可产生。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学院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和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明确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本校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发展个人的兴趣、爱好与特长、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而自发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各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领导。

第三条学校社团指导委员会,校团委宏观领导全校各学生社团并对各社团进行工作指导,学院团总支对挂靠本单位的社团进行具体的管理。

学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校团委领导下负责管理、服务、监督各学生社团的工作。

第四条社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高雅、富有成效的活动,为社团成员提供成长和发展的舞台,活跃、繁荣校园文化,配合学校创建一个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社团的主要成员为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社团成立第六条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研究类、学术科技类、兴趣爱好类、社会公益类、创新创业类的类别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申请一个类别,且确定之后不得私自变更社团类别。

第七条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确定主要负责人, 发起人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需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

(三)筹备组成员中,必须有一位教师,即该社团的指导教师。

(四)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

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五)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成立社团:(一)与已登记的学生社团类别及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社团管理条例

社团管理条例

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学生社团以学生共同兴趣为基础、以自愿参加为原则。

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在学校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领导下,有秩序、有组织地开展。

活动内容必须注重思想性、趣味性、师范性、实践性和学术性,有利于校风校纪的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学生社团组织管理第二条:我系学生社团必须每年十月在系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注册登记并成为社联的团体成员,接受社联的管理和领导。

第三条:成立社团的条件和程序:(一)学生社团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并有利于校园文明建设。

(二)学生社团必须具备明确的章程以规定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和原则、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等,必须拥有不少于二十名的成员、一个完整的组织机构及一名指导老师。

(三)凡拟成立社团组织,其发起者或主要组织者须写出书面申请,要求写出成立该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简述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列出发起人3-5人,交校社团联合会审批。

(如申报系级社团还应该先经本系党总支同意)(四)经社联审批后,由负责人确定社团章程。

要求列出社团性质,总则、活动计划、组织结构、活动方式等。

(五)招收会员,首批会员至少20人。

(六)成立理事会,正式聘请指导老师。

(七)召开成立大会。

第四条:我校学生社团分校级社团和系级社团两类:系级社团,其成员主要是本系学生,必要时可经系团委批准并经社联同意,吸收少量外系成员,但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校级社团,其成员不受系别限制。

第五条:各社团必须在每年第一学期初及早做好会员招新工作。

并在社联规定的时间内向社联申请注册,登记会员(包括社团干部名单、会员具体名单以及联系方法等),逾期不履行重新登记手续的,作自动解散处理。

第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最高权力机构。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学生社团因活动之需,要出具证明或介绍信时,可向社联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同意后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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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大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大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文化,制订《****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大学生社团要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三条大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

第四条大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活动,服务、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三)沟通党和青年学生之间的联系,发挥大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

第五条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指导的院大学生社团。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具体负责大学生社团日常工作的群众组织,除大学生社团负责人外,另设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等职务,由团组织统一考察,组织选举,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章大学生社团的成立第六条大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要按照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兴趣爱好型、社会公益型四个类别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成立院大学生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团委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八条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

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大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社团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三)有至少2名社团指导老师。

第九条大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和审批(一)注册登记社团时,其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并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1)成立社团申请书;(2)社团章程;(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二)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社团名称、宗旨;(2)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等;(3)大学生社团类别;(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7)负责人的基本素质要求、工作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8)章程的修改程序;(9)社团终止的程序;(10)其他事项。

以上书面材料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团组织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建立。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成立社团:(一)所在单位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大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大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团组织的指导下,重点开展以下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大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大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三)对大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四)对大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大学生社团成员上交的会费由社团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保管,使用时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用于章程内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大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一律上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三条大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团组织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双重监督。

大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组织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四条大学生社团的注册大学生社团每年应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

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社团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二)社团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社员的变动);(三)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清单。

注册完成后,各社团方可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大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大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大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院团委审核,学院分管系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大学生社团如果创办内部交流刊物,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规定,由院团委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院团委和党委宣传部同意,私自印刷的,院团委将根据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移交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四章大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十八条大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大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社团联合会常委会是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及各社团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为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社团的指导,努力扩大共青团在青年学生中的覆盖面,可以在院社团联合会成立社团联合会团总支,由院团委考察后,任命优秀的学生担任团总支书记;在团总支以下,发展比较成熟的社团可以成立团支部,由社团主要负责人担任团支部书记,参与推优入党、团内评优等。

各系社团也可以成立团支部。

第二十三条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是指社团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

大学生社团的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大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在职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二)社团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大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大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八条大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二十九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并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章大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三十一条大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大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日内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二条大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二)分立、合并的;(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大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书。

清算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四条大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大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其他大学生社团的发展基金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大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社团活动第三十七条大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接受团组织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监督。

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八条大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工作计划交至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存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大学生社团在活动开展前一周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

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活动结束后,社团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

社团活动结束后,需领取总结表和经费报销申请表,认真、真实填写活动情况,不允许有虚假内容,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大学生社团在学期初将上学期总结、财务登记本、会议记录及其它重要档案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

第四十一条成立社团理论学习制度,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定期召集社团成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时政知识等。

第八章大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第四十二条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全院大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议,评选出院级“优秀社团”2个、“优秀社团干部”若干,并评选系级“优秀社团”2个、“优秀社团干部”若干。

第四十三条大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三)财务制度混乱的;(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大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强制解散:(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二)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改后仍未注册的。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院团委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院各大学生社团。

共青团****学院团委委员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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